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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21-01-22  【字号:

各部(所): 

  现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下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费缴纳义务人承诺属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2)划定的小微企业,且提交《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下称《承诺书》,附件3)的,即可免收其不动产登记费,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提交《承诺书》。

  二、不动产登记费缴纳义务人为企业的,受理岗位要按要求告知相关政策,并由企业代理人签名确认(附件4)。企业自行承诺属于小微企业并申请免缴不动产登记费的,需提交《承诺书》(盖章)。

  三、不动产登记费缴纳义务人为企业,且已提交《承诺书》(《承诺书》盖章方有效),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审核人员要在审核意见中注明“根据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并直接免收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工本费)。

  四、各登记所要在业务大厅或者窗口的显眼位置张贴附件1、2。

  五、综合部要根据《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心已下发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4.告知书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pdf
附件-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docx
附件3-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docx
附件4-告知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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