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 |
| 项目类别 | 扶持标准 |
| 创新平台及 “十大行动计划”配套扶持 | 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扶持的 | 不超过上级扶持资金的50% | 最高3000万元配套扶持,连续分三年平均拨付 |
|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扶持的 | 最高500万元配套扶持。 |
| 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点科技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专项扶持的 | 扶持金额5亿元以下 | 最高5000万元配套扶持 | 配套扶持资金不得用于建筑工程建设及场地装修。 |
| 扶持金额5亿元(不含)至10亿元的 | 最高1亿元配套扶持 |
| 扶持金额10亿元(不含)以上的 | 最高1.5亿元配套扶持。 |
| 新型科研机构建设扶持 | 按依托单位实际出资额的50%,给予新型科研机构最高1000万元开办费用扶持,用于支付装修、人员及办公设备等费用。 |
| 连续五年给予不超过新型科研机构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100万元扶持。 |
| 连续五年给予新型科研机构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税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30%、每年最高300万元扶持。 |
| 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
| 区级创新平台扶持 | 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扶持 |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扶持 | 最高300万元认定扶持 |
| 区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扶持 |
| 区级产品检测中心建设扶持 |
| 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扶持 |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30%扶持 | 最高100万元认定扶持 |
| 区级创新平台提升扶持 | 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的50%扶持 |
| 高等院校创新扶持 | 给予高等院校出资金额100%、最高1000万元扶持。 |
| 区级创新载体扶持 | 众创空间配套扶持 | 深圳市认定的众创空间 | 给予不超过市级扶持金额50% | 最高50万元配套扶持,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建设 |
| 广东省认定的众创空间 | 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10万元的扶持 | 专项用于众创空间建设 |
| 获得国家级、省级两级众创空间的 | 按最高扶持金额给予差额扶持。 |
|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扶持 |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 |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 | 最高300万元的扶持 | 专项用于科技企业 孵化器建设 |
| 上一年度获得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 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50% | 最高300万元的扶持 |
| 上一年度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立项扶持 | 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50% | 最高150万元的扶持 |
| 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扶持 |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30%、最高400万元的扶持 | 专项用于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 |
| 区级创新载体扶持 | 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扶持 | 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30%、最高500万元的扶持 | 专项用于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建设 |
| 区级创新载体提升激励 |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的50%扶持 | 最高100万元激励 |
| 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的50%扶持 | 最高200万元激励 |
| 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给予不超过新增建设投入的50%扶持 | 最高300万元激励 |
| 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 | 入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50% | 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
| 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
| 入驻国际、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区级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获得各级创新创业比赛奖项的科技型企业,或参加各级创新创业大厦的港澳团队创办企业 | 每年最高10万元扶持 |
| 获奖企业激励 | 获得国家级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 | 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激励 | 同一项目获多级奖项的,按最高激励金额 给予激励 |
| 获得广东省、深圳市级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 | 分别给予40万元、50万元、20万元激励 |
| 获得区级举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前三等次的项目 | 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激励 |
| 双创赛事及活动扶持 | 双创赛事扶持 |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经费50%、最高100万元扶持。 |
| 双创活动扶持 |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活动实际经费50%、最高50万元扶持。 |
| 科普教育基地扶持 | 获得国家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 | 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 获得多级认定的, 按最高金额扶持。 |
| 获得广东省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 | 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
| 获得深圳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 | 一次性给予15万元扶持。 |
| 获得龙岗区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 | 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
| 科技计划项目配套扶持 | 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 | 给予不超过上级扶持金额50% | 最高300万元配套扶持。 | 同一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累计获得配套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
| 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 | 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 |
| 获得深圳市科技攻关项目、研发中试项目扶持的 | 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 |
|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 对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 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 | 最高50万元激励 |
| 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 | 最高100万元激励 |
| 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 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 | 最高300万元激励 |
| 对中国五百强企业 | 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 | 最高500万元激励 |
| 对世界五百强企业 | 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 | 最高1000万元激励 |
| 对其他科技型企业 | 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5% | 最高50万元激励 |
| 知识产权激励 | 境外发明专利激励 |
| 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 激励金额2万元/国/项 |
| 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 | 对其额外激励金额1万元/国/项 |
| 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激励5个国家的授权,且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的只激励1次。 |
| 申请单位是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中对共同专利,申请单位须为共同专利中第一申请人; 专利在授权后变更专利权人的,不再激励新的专利权人。 |
|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200万,中国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世界五百强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 500万元。 |
| 国内有效发明专利年费激励 | 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件专利一次性1000元激励。 |
|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 知识产权获奖激励 |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激励。 |
| 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 万元、10万元激励。 |
| 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给予10万元激励。 |
| 同一专利获得多级奖项的,按最高激励金额给予激励。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
| 技术标准研制激励 | 国际标准 | 主导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 100 万元激励 |
| 非主导但参与国际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50万元激励 |
| 国家标准 | 主导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60万元激励 |
| 非主导但参与国家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30万元激励。 |
| 行业标准 | 主导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30万元激励。 |
| 非主导但参与行业标准研制的,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25%、最高15万元激励 |
| 同一单位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 认定激励 | 首次申请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 |
|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 |
| 培育引进激励 | 对上一年度从区外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区内迁出后又迁入的企业不纳入计算)的创新载体,每引进1家,给予5万元引进激励。 |
| 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且数量同比增长30%以上的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30万元培育激励。 |
| 同一创新载体每年累计获得激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 | 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 | 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100万元激励。 |
| 创新载体入驻租金扶持 |
| 对入驻区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创新产业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
|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去除龙岗区财政扶持)30%、每年最高200万元扶持 |
|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50万元租金扶持 |
| 区政府“一事一议”项目或获得我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企业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
| 龙岗区中小创新企业50强培育扶持 | 连续两年,给予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经税务部门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0%、每年最高200万元扶持。 |
| 连续两年,给予不超过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30万元扶持 |
| 获得龙岗区“深龙英才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扶持的,可申请认定为龙岗区中小创新企业50强,但不予重复扶持 |
| 技术转移交易激励 | 给予龙岗区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交易平台运营单位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交易履行金额5%、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激励,每年最高激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
| 科技金融扶持 | 助飞贷、创业贷扶持 | 符合“助飞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利息扶持,按不超过企业贷款总额 1.5%给予担保扶持,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
| 符合“创业贷”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本付息后,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利息扶持,按不超过企业贷款总额1.5%给予担保扶持,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 |
|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利息扶持和担保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 政府应急转贷、融资租赁、银行保理、金融保险扶持 | 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50%、单笔最高50万元扶持。 |
|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 知识产权质押贷扶持 | 给予不超过利息支出50%、单笔最高50万元扶持,给予不超过担保(服务)费用 50%、单笔最高20万元扶持。 |
|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若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扶持。 |
| 同一项目在市级政府部门获得扶持的,不予重复扶持 |
| 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获得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 科技服务机构及科技类社会组织扶持 | 科技服务机构运营扶持 | 租金扶持 |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场地租金支出50%、每年最高20万元扶持。 |
| 运营扶持 | 连续三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每年最高100万元运营扶持 |
| 科技类社会组织运营扶持 | 连续五年给予不超过上一年运营投入50%、每年最高10万元运营扶持 |
| 软科学扶持 | 经评审认定为重点软科学项目的,给予最高30万元扶持。其他一般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