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排水工程规划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3-03-27 【字号:大 中 小】
第六十三条 盐田区排水系统采用分流制,即雨水、污水各自通过独立的排水系统分流排放。
第六十四条
污水量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按给水量的不同比例进行计算,盐田区污水量为15.41万吨/日。盐田坳、沙头角、大梅沙、小梅沙污水量分别为6.96万吨/日、5.67万吨/日、1.94万吨/日和8.40万米3/日。
第六十五条 规划盐田、沙头角合建一个污水处理厂,大小梅沙各建一个污水处理厂。
第六十六条
规划在盐田和沙头角交界处的填海地上建设污水处理厂,沙盐污水处理厂规模12万米3/日,占地12公顷。处理厂处理盐田、沙头角污水,其中盐田污水经过污水提升泵站后送入污水处理厂,泵站规模7万米3/日,扬程25米,占地5000米2。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海域。
第六十七条
大梅沙污水处理厂设在大梅沙西部,规模约2万米3,占地3公顷。小梅沙现状污水5000米3/日的处理厂通过扩建规模达到8000米3/日,占地1.5公顷,污水处理达标后排入海域。
第六十八条
由于大小梅沙有较大面积的海滨浴场,对水质要求较高,故污水处理厂应严格管理,规划近期污水处理厂采用二级处理,远期可采用高度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区雨水量计算采用深圳市重现期为一年的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计算:
q=1572•0.98/(T+6.000)0.577
雨水经雨水管道汇集后就近排入水体或排洪渠中,最终向南排入海域。
第七十条
盐田区洪水设防标准采用100年一遇,防潮标准采用200年一遇,考虑洪、潮遭遇情况,道路最低设计高程为3.70米。
第七十一条 为保证排洪,规划新建了多条排洪渠,并要求对区内排水系统积极整治,形成系统,以确保排水的畅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