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城区土地综合利用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3-03-27 【字号:大 中 小】
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城区土地综合发展目标和方向
1.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城区土地利用进行综合控制与引导,并将城市布局结构融入城区土地利用的自然生态规划之中。
2.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保护性利用,为市民提供多样化的休闲空间,并使城市生态达到良性循环。
3.城市建设用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
第十二条
规划区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政府发展备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用地、郊野公园用地和风景旅游绿地,划定用地范围并制定严格的控制和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是指城市各类建设设施用地,包括居住、工业、仓储、对外交通、道路和市政设施等用地。规划期内城市各类建设设施均应控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政府发展备用地是指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留有发展建设的弹性用地。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用地是指规划期内需保持的森林山体、自然植被区和空地、裸地,是城市外围总体生态环境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和最重要的生态实体,是城市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对于该项用地应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大力植树造林,大幅度提高森林覆盖率。对于规划期内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求,必须保留控制的已推未建用地,应积极进行恢复生态处理。
第十六条
郊野公园用地主要是指以自然景观为主的旅游区,主要包括近郊公园、郊野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用地。郊野公园用地的开发应充分体现自然的景观特征,坚持保护为主的开发方针,同旅游休闲用地一起形成多层次、各具特点的旅游体系,创造环境优美的国际性旅游城区。
第十七条 风景旅游绿地主要是指自然风景观赏,结合环境生态保护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