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文物古迹保护规划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3-03-24 【字号:大 中 小】
第五十四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与分类
南山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共计29处。其中,南头古城1处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处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余18处为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四种类型:古文化遗址7处,古墓葬2处,古建筑和历史纪念建筑16处,近现代史迹和革命纪念建筑4处。详见附表5。
第五十五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划定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范围,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修缮、保养,对其周边地区建设的进行控制;南头古城严格按照《南头古城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重点改善古城内整体市政基础设施条件,迁出保护范围内的工业,整治东莞会馆、报德祠周边风貌,修复中山东街、西街和南街的民居,严格控制风貌恢复区的建设和风貌协调区内的建筑风格。
第五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文物建筑(包括附属设施)必须严格予以保护,不得损毁和破坏原有风貌,也不得改建、拆建和占作它用。在南头古城遗址内拆迁建筑物须经文物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项目,其体型、体量和风格等,应与文物建筑相协调,必要时应报送市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加强对地下文物古迹的调查、发掘与鉴定,对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建筑,应坚持先勘探、后施工的原则。
第五十七条 对于旧城中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等,应予以保留;除已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外,对评为全国优秀建筑或被一致认可的影响较大、能体现深圳建筑特色的近、现代建筑也应予以保护,不宜随意改建、拆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