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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深圳市盐田YT03-02/01号片区[小梅沙地区]法定图则(局部修改)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2-27  【字号:

  目录

  1 总则

  2 土地利用性质

  3 土地开发强度

  4 配套设施

  5 道路交通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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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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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心地区)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送审稿),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中部旅游区的重要景区,以自然景观为主的综合性旅游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大梅沙、齐头岭(含)以东,二线通道以南、背仔角联检站以西、南至小梅沙湾海域的小梅沙发展用地,总用地面积246.8公顷(不含海域面积)。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中规定。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表4.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类别项目数量所在地块号备注
现状规划增加
1教育托幼1
3-1-2独立占地
2医疗卫生社会健康服务中心
14-3-2可附设
3文娱体育文化活动站1
5-2-1可附设
老年人活动站1
5-2-1可附设
体育活动场地1
3-1-3可附设
4行政管理居委会1
5-2-4可附设
5邮电邮电所
13-1-1
6商业肉菜市场
14-3-2
7道路交通公交场所115-3-2独立占地
社会停车场121-1、1-2、1-3、5-1
8给水加压泵站
29、12-2
自来水厂
112-2独立占地
9污水污水处理厂
14-1独立占地
微型生化污水处理设施
17-1
10电信模块局1
1-6
11环卫垃圾收集站1
3-4

  4.4 本片区内规划在小梅沙水库主坝处建设自来水厂,规模为10000m3/日,位于12-2地块内。

  4.5 本片区内规划扩建现状污水处理厂,规模达到8000m3/日,位于4-1地块内。

  4.6 本片区内规划采用微型生化污水处理器处理东部旅游用地少量污水,处理器规模为60m3/日,位于7-1地块内。

  4.7 本片区内供电电源引自规划大梅沙110KV变电站。

  4.8 本片区内规划电话模块局容量为3000门。

  4.9 结合公共设施配套,在3-1-1地块设邮电所一个。

  4.10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沿海东路和东部沿海高速公路(盐坝段),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快速路:东部沿海高速公路(盐坝段),为双向六车道;

  主干路:沿海公路、梅沙一路为双向四车道;

  次干路:梅沙二路、梅沙三路、梅沙五路、二号路(远期),为双向三车道;

  支路:梅沙四路、梅沙六路、一号路,为双向二车道;

  5.3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套标准按《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表》(表5.3执行)。

  表5.3 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表

序号类别单位配建标准
1高中档旅馆(宾馆、招待所)车位/100m?建筑面积0.5-0.7
2普通旅馆(招待所)车位/100m?建筑面积0.4-0.6
3饭店、酒家车位/100m?建筑面积1.15
4商业区车位/100m?建筑面积0.5
5普通办公楼车位/100m?建筑面积0.5
6旅游区、度假村车位/1公顷建筑面积6.0-15.0
7特种公园车位/1公顷建筑面积10-15
8文化娱乐车位/100m?建筑面积0.6-1
9住宅车位/100m?建筑面积0.7
10幼儿园车位/100m?建筑面积0.1-0.2

  5.4 居住建筑场地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5 海景街(1-1,1-2,1-3地块)设地下公共停车库,停车位400个。

  5.6 5-1地块设多层社会公共停车楼,停车位800个。

  5.7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

  5.8 5-3-2地块为公交首末站用地。

  5.9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地下及二层步行系统。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0 本片区内规划二层步行通道直接接入道路两侧建筑内,设置应满足:

  (1)设置必要的公共楼梯(转换用);

  (2)全天假通行;

  (3)最小净宽度不小于6米,距地面净高就不小于6米。

  5.11 除本图则指定外,非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不新增设二层步行通道。

  5.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2)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3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海滨旅游区和岸线景观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护并加强沙滩与基岩岸线的公共空间环境;

  (2)有利于海滨旅游区空间形象和标志性;

  (3)突出海滩、沙滩、岬角良好的内外部生态环境质量;

  (4)风景旅游用地除建设必要的风景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应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5)市政设施(含道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中应注意旅游区景观。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突出旅游区海洋景观特色;

  (2)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海滨景观,建筑尽可能地退后红线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3)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海滨旅游区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附属设备应隐蔽。

  (3)建筑物外墙宜选用明亮清新的颜色,突出海洋主体,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4)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6 规划新建变电设施宜采用室内型。在片区重点景观地段,电力线路全部采用暗敷。

  6.7 片区内旅游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公用电话,设置半径不大于300米,并应设于人流汇集处。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涉及地块
来文单位及要求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规划道路
申请取消梅沙五路北段。
道路保留,但可调整道路位置。
2007年第1次会议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小梅沙地区]法定图则(局部修改)附图(中心地区).jpg
[小梅沙地区]法定图则(局部修改)附图(总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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