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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LG301-T1号片区[松子坑水库地区]法定图则

深圳市龙岗LG301-T1号片区[松子坑水库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2-27  【字号: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9、附件

  附图(详见附件)

   

  1、总 则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松子坑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以及龙坪快速路以东、六号高速公路以南、梓城大道(老深汕公路)以西、丹梓大道以北的部分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1.77 平方公里。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大工业区分区规划》、《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其它专项规划。

  本图则编制的总体原则是: 保护水源的清洁、卫生和安全,体现水源保护与环境控制优先原则,严格控制片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其中图表表达对规划区内用地的控制规定。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 版)确定。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从批准之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废止。

  2、发展目标与定位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 严格控制和限制水源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水源保护与城市发展、旧村改造的关系,提高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体现水源保护与环境控制优先原则。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 深圳市重要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的城市生态保护区。 

  3、土地利用性质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和水源保护区的特殊性,本片区的土地划分为水源保护区和非水源保护区用地两大类。 

  本片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途除必要的水工设施外,其余用地均为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和水源涵养林用地两大类。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本片区非水源保护区内的非建设用地包括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果园和林地等。本片区非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用地包括特别管制区和城市建设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将本片区03-03、03-17、03-18、03-19、03-20、03-22、03-23、03-24、03-25 地块划定为特别管制区,其控制要求详见本图则" 图表" 及下述规定。 

  控制整合用地:为二级控制区,是指位于规划区内应异地置换的工业用地和规划预留控制用地。置换出的用地和规划预留控制用地可作为绿地及公益性公用设施用地。 

  限制建设用地:为三级控制区,是指位于规划区内近期保留符合环保要求、截污设施完善、建筑质量较好、规模成片的村民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这些用地应限制其新建、改建与扩建,并逐步减少该用地的建筑总量。 

  图则所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在符合法定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4、土地开发强度 

  本片区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项目。 

  本片区非水源保护区范围用地内的建设用地限制开发,其建设总规模以保护和控制为主要原则,以地区发展目标及环保工程容量为主要确定依据。非水源保护区内的非建设用地禁止开发。 

  本片区03-03、03-17、03-18、03-19、03-20、03-22、03-23、03-24、03-25 地块划定为特别管制区。其建设规模总量控制在现状建筑总量以内,并在现状建设基础上通过综合整治逐步减少建筑总量。建筑总量控制在9.01 万平方米以内。 

  图则确定的工业区建筑总量为22.92 万平方米。 

  若本图则中部分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 图表" 的规定。 

  5、配套设施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2)。 

  本图则中为本片区及周边地区服务的与水源保护有关的环保设施、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城市市政设施,可在专项规划中进行深化,在深化过程中确需对本图则确定的上述设施进行修改的,应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为本片区服务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结合老坑村(梓城大道以东地区)统一解决。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本片区规划的供水设施: 沿深汕高速公路北侧规划大工业区水厂,向大工业区供水,远期兼顾龙岗东部三镇供水。水厂一期规模15 万立方米/日,远期规模60 万立方米/日,占地16.91 公顷,位于03-04 地块。 

  本片区规划的供电设施: 沿六号高速公路西南侧有规划500KV 架空线1 回,走廊控制宽度约为60米;   

  规划220KV 架空线5 回,采用同塔三回和同塔双回两种方式敷设,走廊控制宽度均约为45米;规划110KV 架空线1 回,走廊控制宽度约为35 米。以上走廊均沿规划预留大型市政走廊敷设。本片区中部有规划220KV 架空线1 回、规划110KV 架空线1 回,以上线路均规划沿现状220KV、110KV 线路同塔架空敷设,220KV 走廊控制宽度约45米,110KV 走廊控制宽度约35 米。 

  本片区规划的燃气设施: 沿六号高速公路敷设市域天然气高压干管;区内规划坑梓1号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占地1026 平方米,位于03-26 地块。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 

所在地块号 

备 注 

总量 

规划 

增加

现状 

保留 

规划 

医疗卫生  

设  施

社区健康服务 

中心

1 

1 

 

03-07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用地限制发展区。除必需的环境卫生设施、基层医疗卫生设施外,规划不考虑为本片区设置独立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环卫设施 

公共厕所 

1 

1 

 

03-07 

垃圾收集站 

1 

1 

 

03-08 

供应设施 

水厂 

1 

1 

 

03-04 

瓶装燃气供应站 

1 

1 

 

03-26 

交通设施 

加油站 

2 

1 

03-02 

05-08 

  6、道路交通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深汕高速公路、六号高速公路、丹梓大道和龙坪快速路。各建设地块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本片区的道路采取环形枝状结构,区内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高速公路:深汕高速公路、六号高速公路。

  城市快速路:龙坪快速路。

  城市主干路:丹梓大道,红线宽度80 米,双向六车道;   

         梓城大道,红线宽度60 米,双向六车道。

  支路:规划区内部道路,红线宽度12-15 米。

  本片区应充分利用城市公交设施,使各建设片区公交设施与城市公交设施有机结合,合理组织片区内外交通。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本片区内内部道路与城市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转。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允许设置在城市干道上。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97 版)中的“配建停车场( 库) 的标准” 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等停车方式。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 停车位,专位专用。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仅设置公交停靠站,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穿越一级水源保护区及河流两岸的城市道路必须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工程措施,并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片区为深圳市水源保护区,在非水源保护区中划定为特别管制区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各片区,其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与周边自然环境紧密联系,创造与自然融为一体的建设空间。 

  (2)加强片区公共空间的整合,将整体山体背景轮廓纳入各建设片区之中,并与之相互协调呼应。 

  (3)加强地域空间城市景观意象的塑造。 

  梓城大道为车行主导的大尺度线型景观界面。通过对两侧工业区的平、立面绿化与墙面色彩的装饰,体现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环境景观。 

  本片区内其它道路景观设计应体现自然生态原则,各建设片区内部道路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统一、规范。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快、清新、柔和的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协调。 

  (2)建筑泛光照明不得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窗内,沿梓城大道宜进行整个路段的灯光夜景统一设计。 

  (3)各建设区的中心绿地的设计强调以人为本,合理布置部分休憩活动设施,创造一个舒适、安全、优美和谐的宜人环境。 

  本片区在梓城大道可适当设置广告和标识物,其他地段不宜设置非公益性广告。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水源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非水源保护区内用地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准保护区规定执行。 

  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现有果园应全部退果还林,通过育林改造,采取树木自然生长(不松土、不施肥),并种植对水源保护有较高价值的乔木、灌林、草地等建设水源涵养林。 

  本片区内的深汕高速公路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运输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本片区内非水源保护区的现有果园、菜地等要实施施肥管理控制, 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农药、化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本片区内非水源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生产项目和设施; 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堆栈; 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9、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摘录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者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和堆栈;   

  (五)禁止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场;   

  (六)禁止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七) 禁止向饮用水源水体倾倒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八) 运输剧毒物品,必须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九)禁止饲养猪、牛、羊等家畜;   

  (十)禁止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存放、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存放剧毒物品。确需使用剧毒物品的,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污染的措施。使用农药、化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二)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石场、砖厂; 

  (三) 禁止填埋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物,处理或临时堆放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 

  (四) 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毒性液体、有机溶剂、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物质,必须采取防溢、防渗、防漏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新建、改建、扩建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的其他项目和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办公楼、厂房等建筑物以及其他与水工程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设施;   

  (二) 禁止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过; 

  (三) 禁止从事畜牧业活动,从事种植业活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四)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网箱养鱼和其他污染水源的养殖活动; 

  (五) 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六)禁止在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游泳、行驶机动船、水上飞机和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本条例非禁止的、对饮用水源有影响的项目和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项目和设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配套建设的; 

  (二)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 

  (三)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由国家有关部门做出环境影响评估; 

  (四)其排放物经国家有关监测部门监测,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确保不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危害。 

  第十八条本条例颁布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立的属本条例禁止的项目和设施,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停业、关闭、拆除;   

  (二)对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责令限期治理; 其经营期限届满的,应停业、关闭或转产;   

  (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放口,责令限期拆除。 

  前款规定的限期停业、关闭和限期治理、限期拆除由环境保护部门决定,但对全市人民生活或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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