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LG303-04号片区[坪山新城中心北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5-27 【字号:大 中 小】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丹梓大道、深汕路和龙坪路所围合的地区,总用地面积 181.97 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7 - 2020 )(送审稿)》、《深圳市坪山新城综合发展规划( 2006-2020 )》。
1.3 制 定本 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整体性原则;土地集约化原则;公共设施优先开发原则;生态优先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1.4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 版) ( 以下简称《深标》 ) 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为坪山新城产业功能提供高标准、现代化的服务设施,提升城市形象,与坪山中心区一起带动坪山新城城市功能的完善和建设标准的提升。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坪山新城商务中心、文化体育中心。
3.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 居住用地( R )、道路广场用地( S )、绿地( G )、政府社团用地( GI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五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3.7 本图则中 01 、 04 号街坊所确定的教育科研用地和部分行政办公用地,可以兼容商业性办公功能,结合具体项目安排研发、科研办公等。
3.8 本图则中沿深汕路和松坪路确定的商业性办公用地,旨在展示坪山新城的商务面貌,可以结合市场的需求兼容商业、服务业和旅馆业功能。
3.9 本 片区中涉及改造的地块,近期应严格控制;时机成熟时其改造开发应落实图则确定的用地布局、用地性质和公共配套设施。
4.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 207.81 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为 3.22 万人。
4.2 若 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松坪公园的建设强度及容量应严格控制,只能建设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必要的管理、服务及部分游乐活动设施;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对自然水域的形状可以进行适当调整,但严禁大规模填埋水域进行建设。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7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 。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坪山新城级别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体育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和影剧院;居住区应设置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5.4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5.4 )。
表 5.4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 目 名 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 设施 |
幼儿园 |
3 |
1 |
01-03 、 01-06 |
02-02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01-08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2 |
1 |
01-03 |
02-04 |
3 |
文化娱乐设施 |
组团级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1 |
04-06 |
|
组团级文化中心 |
1 |
1 |
04-06 |
|||
影剧院 |
1 |
1 |
04-06 |
|||
图书馆 |
1 |
1 |
04-06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4 |
1 |
01-03 、 01-07 、 01-09 |
02-04 |
||
4 |
体育 设施 |
组团体育中心 |
1 |
1 |
05-01-1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3 |
1 |
01-03 、 01-07 |
02-03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2 |
1 |
01-03 |
02-04 |
社区警务室 |
4 |
1 |
01-03 、 01-07 、 01-09 |
02-04 |
||
社区服务站 |
4 |
1 |
01-03 、 01-07 、 01-09 |
02-04 |
||
6 |
商业 设施 |
肉菜市场 |
1 |
1 |
02-04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5 |
5 |
03-06 、 03-07 、 04-06 、 04-21 、 05-04 、 |
|
加油加气站 |
1 |
0 |
05-03 |
|||
8 |
市政公用设施 |
邮政所 |
1 |
1 |
02-04 |
|
公共厕所 |
3 |
3 |
02-03 、 03-14 、 04-19 |
|||
垃圾转运站 |
1 |
1 |
04-05 |
注:
5.5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坪山新城组团级别的配套设施和为本片区及相邻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5.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卫要求。
5.7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上洋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新河水两侧控制绿化带、次高压燃气管道南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6.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丹梓大道、龙坪路、深汕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格状道路结构,片区道路分为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丹梓大道(道路红线宽度 95 米 ,双向六车道)、龙坪路(道路红线宽度 80 米 ,双向六车道)、深汕路(道路红线宽度 60 米 ,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新和路(道路红线宽度 40 米 ,双向四车道);金丰路(道路红线宽度 30 米 ,双向四车道);松坪路(道路红线宽度 30 米 ,双向四车道);公园路(道路红线宽度 25 米 ,双向四车道);
支 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 15 - 22 米 ,双向两车道或双向四车道;
6.3 本片区内道路线型应充分结合自然地形特点,形成自然与人工景观相互融合、富有特色的道路系统。
6.4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对具体的位置和线型进行深化;但若调整地块内部道路的连通要求,需按照一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5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 7 0 米 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6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允许设置在区内主次干路上。
6.7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 12.4.2 .1 )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6.8 本片区规划社会停车场五处,位于 03-06 、 03-07 、 04-06 、 04-21 、 05-04 地块。 04-06 地块应利用原有地形的高差,结合场地设计和建筑布局布置地面停车场。
6.9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 1.5% 的专用停车位。
6.10 在干路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1 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如需增设二层步行通道,须经特别审批。
6.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3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 5 米 ;
⑶全天候通行。
6.14 区内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15 规划轨道 12 号线和 14 号线拟由本片区西南侧龙坪路和东侧深汕路通过,在龙坪路靠近丹梓大道一端以及深汕路靠近龙坪路一端拟设置站点,线位与站点均应以最终批复的专项规划为准,站点的出入口必须与公共交通换乘接驳系统相结合。
7.
7.1 地名规划依据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
7.2
7.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 “ 地名规划一览表 ” (表 7.3 )。
表 7.3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道路 |
1 |
丹梓大道 |
遵照原有路名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龙坪路,东北至深汕路 |
|
2 |
龙坪路 |
遵照原有路名 |
城市主干路 |
东南起深汕路,西北至丹梓大道 |
||
3 |
深汕路 |
遵照原有路名 |
城市主干路 |
西南起龙坪路、东北至丹梓大道 |
||
4 |
新和路(西段) |
因“新和”居民小组得名 |
城市次干路 |
西南起龙坪路、东北至金丰路 |
||
5 |
新和路(东段) |
因“新和”居民小组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南起金丰路、东北至公园一路 |
||
6 |
金丰路 |
沿用原“金丰路”路名 |
城市次干路 |
西南起龙坪路、西北至丹梓大道 |
||
7 |
松坪路 |
“松子坑水库”和“坪山”各取一字 |
城市次干路 |
西北起新和路、东南至深汕路 |
||
8 |
公园路 |
位于松坪公园北侧而得名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丹梓大道、东南至深汕路 |
||
9 |
新和一路 |
因城市次干路“新和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北起丹梓大道、东南至深汕路 |
||
10 |
新和二路 |
因城市次干路“新和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北起新和五路、东南至新和路 |
||
11 |
新和三路 |
因城市次干路“新和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北起丹梓大道、东南至新和路 |
||
12 |
新和四路 |
因城市次干路“新和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南起龙坪大道、东至新和一路 |
||
13 |
新和五路 |
因城市次干路“新和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南起龙坪路、东北至公园一路 |
||
14 |
新和六路 |
因城市次干路“新和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南起新和三路、东北至公园一路 |
||
15 |
新和七路 |
因城市次干路“新和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南起新和三路、东北至公园一路 |
||
16 |
金丰一路 |
因城市次干路“金丰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北起金丰路、东南至公园六路 |
||
17 |
金丰二路 |
因城市次干路“金丰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北起金丰路、东南至公园六路 |
||
18 |
金丰三路 |
因城市次干路“金丰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南起金丰一路、东北至公园一路 |
||
19 |
金丰四路 |
因城市次干路“金丰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南起龙坪路、东北至新和一路 |
||
20 |
公园一路 |
因城市次干路“公园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北起丹梓大道、东南至深汕路 |
||
21 |
公园二路 |
因城市次干路“公园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北起公园六路、东南至深汕路 |
||
22 |
公园三路 |
因城市次干路“公园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北起公园六路、东南至深汕路 |
||
23 |
公园四路 |
因城市次干路“公园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南起公园六路、东南至深汕路 |
||
24 |
公园五路 |
因城市次干路“公园路”得名 |
城市支路 |
西起丹梓大道、东南至深汕路 |
||
公共开敞空间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分类 |
备注 |
1 |
松坪公园 |
“松子坑水库”和“坪山”各取一字 |
公共绿地 |
位于片区中心位置的公园 |
||
2 |
松坪广场 |
“松子坑水库”和“坪山”各取一字 |
广场 |
位于深汕路与松坪路交叉口处的广场 |
||
3 |
松坪绿地 |
“松子坑水库”和“坪山”各取一字 |
公共绿地 |
位于松坪公园东侧临深汕路的公共绿地 |
||
4 |
新和绿地 |
因“新和”居民小组得名 |
公共绿地 |
位于新和一路中段北侧的带状居住小区级公共绿地 |
||
5 |
金丰绿地 |
因“金丰路 ” 得名 |
公共绿地 |
位于公园五路南段东侧的带状公共绿地 |
7.4
8.
8.1 本片区作为坪山新城的商务中心、文化体育中心,是重要的景观标志性区域;同时,片区具有良好的自然山水特征,需要加以保护与利用。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加强片区及周边环境的保护,突出生态山水城区的景观特色,并体现环境景观整体性、连续性的特色;
⑵塑造坪山新城开拓进取的城市性格。
⑶创造亲切宜人的城市环境。
8.2 本片区的绿化系统以点(街头绿地)-线(道路林荫道、防护绿化带)-面(松坪公园、公共绿地、背景山体)的形式构建完善的绿色生态网络。
8.3 在开敞空间、重要景观节点和主要建筑之间保留视觉通廊;在视觉通廊经过的地段,对建筑高度、体量和造型加以控制,形成重要的景观轴线。
⑴ 沿背景山体-松坪公园-松坪广场形成一级视觉通廊,一方面保证开敞空间的连续性,充分展示本地区生态山水城区的景观特色;另一方面结合视觉通廊布置重要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形成城市意象焦点。
⑵ 结合沿深汕路西侧布局的公共绿地和松坪公园,形成连接新和路与兰竹路(位于本片区范围外,深汕路以东)的二级视觉通廊,构筑本片区与出口加工区连续的景观轴线。
8.4 本片区的建筑高度按照围绕松坪公园形成逐渐升高的两个圈层,以及沿深汕路和松坪路形成两个界面的形态进行控制,以充分保证松坪公园的开放性,并且更好地结合周边的自然景观环境,形成良好的城市轮廓线:
⑴ 内圈层围绕公共绿地和水体,周边建筑主要以低、多层的空间形态分布,除了标志性构筑物以及北侧的体育建筑以高大独特的造型成为片区的底景外,此圈层的建筑高度应控制在 24 米 以下。
⑵ 外圈层远离松坪公园,以 18 层以下的高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应控制在 70 米 以下。
⑶ 具有标志性作用的建筑物不受圈层式结构的影响,建筑限高 100 米 ;另外,沿深汕路和松坪路的商业办公建筑为景观展示界面,建筑限高为 85 米 。
8.5 结合公园六路、新和一路密植行道树,形成林荫景观轴;结合街头开敞空间,构筑宜人的步行走廊。
8.6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金丰路(松坪路以北路段)、松坪路(金丰路以东路段)是本片区最重要的公共界面,应注重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强调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
⑵ 01 、 02 街坊内的街道界面应充分考虑生活性道路的功能和标识要求,增设公共设施和绿化小品,着重体现近人尺度的亲切感;
⑶ 严格控制深汕路的街道景观,保证建筑的连续性和协调性,通过慎重处理建筑红线退让以及建筑造型、风格、色彩和平面布置形式等,结合绿化景观带,兼顾人行和车行两种浏览方式对城市景观界面的要求,充分展示本片区的良好形象;
⑷ 沿龙坪路和丹梓大道,控制建筑风格、形体、材质、色彩等的协调统一,保证车行浏览对街道界面景观的需求。
⑸ 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同类型的路灯高度、造型、布置等的统一和连续。
8.7 在城市重要地段和人流车流的主要来源方向应设置景观节点和标志性建筑物,形成城市意向的焦点:
⑴ 围绕龙坪路与深汕路的交叉口、深汕路与兰竹路的交叉口,通过空间形态的精心设计,形成本片区的门户节点;
⑵ 在松坪广场两侧地块形成高度、造型、色彩和材质均具有一定独特性的标志性建筑物。
8.8 04-06 地块 集中 布置坪山新城组团级别的文化设施,应进行整体的规划设计,以获得和谐统一的空间形象。
8.9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⑵建筑群落的组织以街坊为基本空间单元,空间组织包括开敞型、周边型、混合型三种基本类型。行政办公区、文化教育区、商业办公区等公共设施一般采用开敞型布局;居住区可以采用周边型或混合型布局;商业服务区和商住混合区采用开敞型和混合型布局。
⑶ 本片区应充分体现生态山水城区的特色。在建筑形式上宜采用现代、简洁的现代风格为主,挺拔而不浮躁、亮丽而不张扬,力求体现坪山新城的效率和朝气。在建筑色彩上,公共建筑总体基调以淡雅的颜色为主, 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居住区可以自选一、二种主导色调互相搭配,可以较为丰富。
⑷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⑸ 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开发强度及空间景观规划要求确定。
8.10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 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并且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⑷ 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⑸ 对大型商业性广告应严格控制。
8.11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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