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302-T1号片区[上洋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1-18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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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1 本图则适用的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南起兰田路(暂定名),北至惠州交界处,西起外环高速公路(暂定名),东至与惠州交界处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266.98ha。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年)》和《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系统布局规划(2006-2020年)》。
1.3 本次法定图则范围内市政设施用地内的各项市政设施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律和规范的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同时应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和有利于设施共享以及防护隔离措施共建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确需修改时,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1发展目标:建设无害化、生态化的污水综合处理区及环保教育参观基地。
2.2 功能定位:“深圳市东部地区市政园区及生态区”。
3、土地利用性质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等。本片区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市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市政设施用地+防护绿地(U5+G2 )”的混合功能地块,其市政设施及防护绿地布局由详细规划或专项研究确定。
4、土地开发强度
4.1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⑴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⑵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2 片区建设用地基本为市政设施用地及绿地,故图则上只标明其用地性质、建设内容,地块控制容积率不赋值,具体建设开发强度根据各项市政设施的建设需求,结合详细蓝图的编制另行确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2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配套设施,其具体位置可在地块内局部调整,但须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5.3 污水处理厂及其他设施选址和建设必须通过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4 本地区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水质必须达到相关国家排放水质标准,同时应符合相关的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排放未经处理污水或水质要求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污水。
5.5 03-01和03-03地块内具体设施的数量、位置和用地规模以及内部路网的建设结合具体的详细规划或者专项影响评价最终确定,同时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处理好惠州市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的关系。
5.6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6)。
表5.6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 量 |
所在地块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道路交通设施 |
公交修理厂 |
1 |
1 |
01-02 |
|
加油加气站 |
1 |
1 |
01-02 |
|||
2 |
给水排水设施 |
污水处理厂 |
1 |
0 |
03-01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外环高速公路(暂定名)、聚龙南路(暂定名)、兰田路(暂定名)。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片区内部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高速公路:外环高速公路,红线宽度为65米,本片区内无出入口;
城市主干道:聚龙南路(暂定名),位于外环高速公路下方两侧,红线宽度为31米;
城市次干道:兰田路(暂定名),红线宽度40米,双向4车道;
城市支路:包括岗岭路(暂定名),规划红线宽度为20米,双向2车道。
6.3 图表中外环高速公路、聚龙南路具体实施线位由最终的施工图确定。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设置地面公共交通场站1处,为公交修理厂,地块编号为01-02。
6.6 03-01和03-03地块内路网布局应结合市政设施工艺流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法律要求,由详细规划或者专项研究最终确定。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
7.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3)。
表7.3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拟定名称 |
原有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坪山河 |
坪山河 |
旧名 |
—— |
—— |
2 |
石溪河 |
石溪河 |
旧名 |
—— |
—— |
|
3 |
大岭鼓 |
大岭鼓 |
旧名 |
—— |
自然山体 |
|
4 |
布狗岩 |
布狗岩 |
旧名 |
—— |
自然山体 |
|
5 |
锅笃窝 |
锅笃窝 |
旧名 |
—— |
自然山体 |
|
规划道路 |
1 |
外环高速公路 |
根据组团规划命名 |
高速公路 |
北至坑梓、坪地,南至葵涌 |
|
2 |
聚龙南路 |
根据新城规划命名 |
城市主干道 |
北至坑梓、坪地,南至葵涌 |
||
3 |
兰田路 |
由兰景南路与田心田头社区派生 |
城市次干路 |
西至聚龙南路,东至上田路 |
||
4 |
岗岭路 |
由兔岗岭居民小组派生 |
城市支路 |
南至兰田东路,北至市政设施用地 |
(地名规划一览表内容既含规划内容,又含现状保留内容)
7.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命名为准。
8、城市设计及其它相关规定
8.1 总体要求:贯彻生态理念,建设坪山河、石溪河景观带、坪山河湿地公园,保护片区的自然山水资源。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组织景观建设,形成市政设施的天然隔离屏障。
8.2 坪山河两岸各25米范围内、石溪河两岸各20米范围内均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应预留用于巡河、绿化及排水排污管理用地。
8.3 片区内现状旧村兔岗岭村和上洋村结合田心田头地区市政设施建设进行整体拆迁安置的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