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302-03号片区[田心田头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2-04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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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
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5、配套设施规定
6、道路交通规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图(详见附件)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南起南坪快速路(暂定名),西至绿梓大道(暂定名),北至兰田路(暂定名),东与惠阳接壤,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57.89ha。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年)》、《坪山新城综合发展规划(2006-2020)》和《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系统布局规划(2006-2020年)》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1.3 本次法定图则编制依据《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系统布局规划(2006-2020年)》落实市政设施用地,其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律和规范的要求并通过环境影响综合评估。同时应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原则和有利于设施共享以及防护隔离措施共建原则。并重点在用地布局,道路交通等各方面考虑其影响,假设市政设施用地因其它原因不能在本地区落实实施,则应对本地区图则进行相应的修编。
1.4 本次法定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提高发展质量和建设水平;优先解决片区市政设施用地拆迁安置问题以及交通、配套问题;总量控制;近、远期结合和可操作性原则。
1.5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6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7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8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9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10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1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2.1 发展目标:结合大型市政设施及南通道、外环高速等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通过对用地的整合,落实大型设施建设用地,安置原有居民;同时引导片区原有产业的逐步升级,优化功能布局。
——建设服务于深圳市东部地区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的市政园区
——建设与市政园区配套的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区
——建设基本生活配套齐全的居住区
2.2 功能定位:“深圳市东部地区市政园区及以发展循环经济产业为主导的综合片区”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市政设施用地(U)、工业用地(M)、居住用地(R)、绿地(G)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二类居住+商业用地(R2+C1)”的商住混合功能地块,其中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80%。
3.7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市政设施用地+防护绿地(U5+G2 )”的混合功能地块,其市政设施及防护绿地布局由详细规划或专项研究确定。
3.8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商业+商业性办公用地(C1+C2)”的商业服务设施混合功能地块,其中商业用地面积与商业性办公用地各占50%。
3.9 本图则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R4)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图则对该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用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其用地性质由该地块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时统一确定,应鼓励发展以公共配套设施及公共事业为主的项目,适当发展居住、商业等项目。
3.10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规划”的地块是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3.11 图则中确定为“市政设施用地拆迁及置换预留安置区”地块为规划预留市政设施建设涉及的拆迁及片区其他功能置换安置用地,要求严格控制该范围内地块开发建设,一切建设活动必须以解决市政设施用地拆迁安置为前提。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211.10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为3万人(其中居住人口1.8万人,就业人口2.8万人)。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与政府批件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⑴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⑵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6 “市政设施用地拆迁及置换安置预留区”内地块图则中确定的容积率为参考性指标,具体开发强度可结合其拆迁人口、规模等开展详细规划或专项研究最终确定。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5.2 本片区产业人口居住及其他配套由规划区北侧的竹坑地区解决。
5.3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4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4)。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5.4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 量 |
所在地块号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2 |
2 |
02-05、04-14 |
|
小学 |
1 |
1 |
02-07 |
|||
职业学校 |
1 |
1 |
02-04 |
|||
2 |
医疗卫生 设施 |
门诊部 |
1 |
1 |
04-17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2 |
2 |
02-05、05-06 |
|||
3 |
文娱设施 |
图书馆 |
1 |
1 |
02-10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02-10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 |
1 |
02-03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02-12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3 |
3 |
02-05、04-14、05-02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2 |
2 |
02-06、05-02 |
|
社区服务站 |
2 |
2 |
02-06、05-02 |
|||
社区警务室 |
3 |
3 |
02-06、05-02、06-24 |
|||
肉菜市场 |
2 |
1 |
05-05 |
04-17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2 |
2 |
05-13、06-25 |
|
公交场站 |
2 |
2 |
01-03、06-29 |
|||
7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1 |
1 |
04-20 |
|
8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1 |
1 |
06-22 |
|
9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厂 |
1 |
1 |
08-11 |
|
10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2 |
2 |
02-14、06-30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2 |
2 |
02-14、06-30 |
|||
公共厕所 |
3 |
3 |
02-14、05-08、06-30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3 |
3 |
02-14、05-08、06-30 |
注1: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注2:本片区小学学位总数达到1080座;初中、高中学位由竹坑地区提供。
5.5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6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在地块内局部调整。
5.7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8 配套设施在实际开发时,其位置可在满足服务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5.9 09-01地块内具体设施的数量、位置和用地规模以及内部路网的建设结合具体的详细规划或者专项影响评价最终确定,同时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并处理好与惠州市石头河水库水源保护的关系。
5.10 LNG、高压走廊其防护距离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5.11 规划涉及的橙线控制区及限制区内的规划用地建设应符合橙线管理相关规定;依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相关规定,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范围内划定为橙线控制区,其建设活动要进行严格禁止或限制;5m-50m范围内划定为橙线限制区,其开发建设应进行引导和限制,达到保障危险设施与周边建筑安全要求目的,原则上不批准商业、居住、大型公共建筑等与安全要求不相符的建设项目。
5.12 09-01地块涉及现状田心水厂的输水管线、LNG等管线,市政设施建设时需进行专项工程研究,以工程技术方式处理或者进行改线建设。
5.13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规划区外北侧的上洋污水处理厂,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4.1.1条规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水质应执行一级标准;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高压走廊、LNG成品油管道控制宽度或安全保护线,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5.14 本地区应依托大型市政设施,大力发展资源回收再利用项目;倡导中水利用,提高片区工业、灌溉等用水重复利用率;倡导垃圾资源化,促进资源再生,努力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外环高速公路(暂定名)、南坪快速路(暂定名)、绿梓大道(暂定名)、聚龙南路(暂定名)、兰景南路(暂定名)、坪山金田东路(暂定名)。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系统呈方格网状,分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外环高速公路,红线宽度为65米,双向八车道,在本片区内与南坪快速路交叉处设有田头立交(暂定名);
城市快速路:绿梓大道(暂定名),红线宽度70米,双向八车道;
南坪快速路(暂定名),红线控制宽度120米,双向六车道,北面设有辅道;
城市主干路:聚龙南路(暂定名),位于外环高速公路下方两侧,红线宽度33米,双向六车道;
兰景南路(暂定名),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
坪山金田东路(暂定名),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道:兰田路(暂定名),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创景南路(暂定名),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兴田路(暂定名),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上田路(暂定名),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口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5米,为双向二-四车道。其中,
25米支路:同富路(暂定名);
20米支路:祥岭路(暂定名)、岭屋路(暂定名)、马鞍岭路(暂定名)、求水岭路(暂定名)、新山路(暂定名)、对兴路(暂定名)、进园路(暂定名)、新联路(暂定名);
15米支路:吉井路(暂定名);新岭路(暂定名)、上曲路(暂定名)、祥心路(暂定名)、上围路(暂定名)、兴围路(暂定名)、兴罗路(暂定名)、谷面路(暂定名)、罗山路(暂定名)、新田路(暂定名)、对山路(暂定名)、祥田路(暂定名)、新面路(暂定名);
12米支路:富田路(暂定名);
6.3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6.5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6 本片区设置地面公共交通场站两处: 01-03地块为公交枢纽站,06-29地块为公交首末站。
6.7 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6.8 本片区周边有规划的轨道12号线经过,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为准。
6.9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片区内建议性支路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10 图表中绿梓大道与周边道路的衔接及外环高速路田头立交形式以最终审批通过的工程设计方案为准;图中蓝色虚线标示道路为预留市政设施专用车通道,具体线位结合其详细规划及施工图确定。
6.11 09-01地块应保持两个或两个以上出入口;出入口应充分考虑与城市各片区的衔接,并处理好与城市生活性主干道的关系,主出入口尽量结合城市生活区外围的城市高快速路系统进行设置。
6.12 垃圾输运应做好相应通道两侧的防护措施及垃圾输运车本身的密封要求,应做到不影响城市交通,不影响输运通道两侧城市居民生活。
6.13 09-01地块内部路网建设由详细规划确定,应充分考虑其工艺及输运流程,实现快速、便捷、高效运行目的,断面设计以实用为主,同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与公共设施名称。
7.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路名规划一览表”(表7.3)。
表7.3 地名路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拟定名称 |
原有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已有道路 |
1 |
坪山金田东路 |
金田路 |
依据已批已挂路牌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东纵路,东接外环高速 |
规划道路 |
1 |
外环高速公路 |
根据组团规划命名 |
高速公路 |
北至坑梓、坪地,南至葵涌 |
|
2 |
南坪快速路 |
根据新城规划命名 |
城市快速路 |
东接外环高速路,西至深圳市区 |
||
3 |
绿梓大道 |
根据新城规划命名 |
城市快速路 |
北至坑梓、坪地,南接南坪快速路往南延伸 |
||
4 |
兰景南路 |
根据组团规划命名 |
城市主干路 |
南至坪山金田东路,北至兰田路 |
||
5 |
聚龙南路 |
根据新城规划命名 |
城市主干路 |
北至坑梓、坪地,南至葵涌 |
||
6 |
创景南路 |
根据组团规划命名 |
城市次干路 |
南至南坪快速路,北至兰田路 |
||
7 |
兰田路 |
由兰景南路与田心田头社区派生 |
城市次干路 |
西至坪地,东至上田路 |
||
8 |
上田路 |
由上洋和田头社区派生 |
城市次干路 |
北至兰田路,南至兴田路 |
||
9 |
兴田路 |
寓意田头兴旺 |
城市次干路 |
东至上田路,西至外环高速路 |
||
10 |
祥岭路 |
寓意矮岭吉祥之意 |
城市支路 |
北至兰田路,南至坪山金田东路 |
||
11 |
祥心路 |
位于田心部位,寓意吉祥之意 |
城市支路 |
北至坪山金田东路,南至南坪快速路 |
||
12 |
富田路 |
寓意田心富裕 |
城市支路 |
北至坪山金田东路,南至南坪快速路 |
||
13 |
上曲路 |
由上村和新曲居民小组派生 |
城市支路 |
北至岭屋路,南至坪山金田东路 |
||
14 |
马鞍岭路 |
由马鞍岭工业区派生 |
城市支路 |
北至兰田路,南至坪山金田东路 |
||
15 |
求水岭路 |
由求水岭工业区派生 |
城市支路 |
北至兰田路,南至坪山金田东路 |
||
16 |
新山路 |
由新曲工业区和树山背居民小组派生 |
城市支路 |
北至罗山路,东至新联路 |
||
17 |
兴罗路 |
寓意罗谷居民小组兴旺 |
城市支路 |
北至兰田路,南至兴田路 |
||
18 |
新田路 |
由田头庄派生 |
城市支路 |
北至兰田路,南至新山路 |
||
19 |
新面路 |
由新联居民小组和对面喊新村派生 |
城市支路 |
北至对兴路,南至进园路 |
||
20 |
新联路 |
由新联村派生 |
城市支路 |
北至进园路,南至新山路 |
||
21 |
进园路 |
进入市政设施用地之意 |
城市支路 |
西至上田路,东至新面路 |
||
22 |
岭屋路 |
由矮岭和上下屋居民小组派生 |
城市支路 |
东至外环高速路,西至兰景南路 |
||
23 |
新岭路 |
由矮岭村和新曲村派生 |
城市支路 |
东至外环高速路,西至兰景南路 |
||
24 |
上围路 |
由上村工业区和老围村派生 |
城市支路 |
东接坪山金田东路,西至同富路 |
||
25 |
谷面路 |
由罗谷村和对面喊村派生 |
城市支路 |
东至上田路,西至外环高速路 |
||
26 |
罗山路 |
由罗谷村和树山背派生 |
城市支路 |
东至上田路,西至外环高速路 |
||
27 |
对山路 |
由树山背和对面喊新村派生 |
城市支路 |
东至新联路,西至祥田路 |
||
28 |
兴围路 |
寓意老围村兴旺之意 |
城市支路 |
北至坪山金田东路,南至南坪快速路 |
||
29 |
同富路 |
位于同富工业区 |
城市支路 |
北至坪山金田东路,南至南坪快速路 |
||
30 |
对兴路 |
寓意对面喊村兴旺 |
城市支路 |
东至新面路,西至上田路 |
||
31 |
吉井路 |
寓意镜子吓居民小组吉祥之意 |
城市支路 |
北至兰田路,南至岭屋路 |
||
32 |
祥田路 |
寓意田头吉祥之意 |
城市支路 |
北至兴田路,南至新山路 |
||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与公共设施 |
1 |
田头立交桥 |
位于田头社区 |
立交 |
南至南坪快速路与外环高速路立交 |
|
2 |
石井立交桥 |
位于石井社区 |
立交 |
南南坪快速路与绿梓大道立交 |
(地名规划一览表内容既含规划内容,又含现状保留内容)
7.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命名为准。
8.1 总体要求:加强与周边自然生态用地、绿地、水系的沟通与联系,以保护自然山水的视觉通达性。形成市政走廊视线通廊。
8.2 空间组织:突出坪山金田东路景观轴线,塑造以规划小学、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综合体育中心和公共绿地等共同形成的片区配套中心,同时也成为整个片区的视觉中心。
8.3 本片区东侧高压走廊,外环高速公路为区域重要的景观控制带,应加强与相邻片区协调空间关系,坪山金田东路、创景南路为片区内重要的生活景观轴线,沿干道建筑界面应加强街道空间的整体效果。
8.4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⑵片区内各街区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街区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与相邻街区呼应;
⑶片区各街区中心的标志性建筑,应体现街区的功能、特色、地位及在城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⑷坪山金田东路沿线以及商业片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应设置成开放型的、以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
8.5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统一规划,协调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6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8.7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8 本片区内的各地块利用建筑退线、形体组合和布局呼应,形成空间系统化。各用地单位不应兴建任何形式的围墙,应以绿篱等景观设施作适当的场所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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