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302-02号片区[竹坑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5-07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聚龙南路以西,绿梓大道以东,兰田路以北,兰竹东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444.25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东部工业组团分区规划[坪山、坑梓](2005-2020)》、《深圳市坪山新城综合发展规划(2006-2020)》和其它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1)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强调保护生态资源的重要性,保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2)充分考虑地区的生态条件和敏感因素,结合自然山水、地形地貌,合理的用地布局,构建环境型的支撑体系;3)充分满足地区配套服务的土地主导功能,根据不同配套设施的用地需求,提供有弹性的用地及足够的公共配套设施,并结合自然生态环境,体现人与自然、城市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建设滨水生态社区。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自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发展功能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
- 顺应自然、尊重自然,保护生态,打造优美的坪山河沿岸风光,塑造竹坑地区环境型生态住区,展示“倚山依水”的城市空间特色;
- 建立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为现代化工业产业提供高效的产业配套服务;
- 构建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的生态片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坪山河沿岸的生态敏感地区,聚龙产业基地的配套服务区,以居住配套为主导功能的滨水生态社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等。本片区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置换;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法定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已有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3.7 发展备用地若要确定土地用途时,需按相关程序报批。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约为343.5万㎡。规划居住人口规模为2万人,规划就业人口为4.5万人。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工业及物流等项目的地块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
4.3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4 本图则确定的地块容积率为上限指标,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5 本图则中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确定。
5、配套设施规定
5.1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4)。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5.3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6 |
6 |
05-02 |
12班 |
|
| 05-14 |
9班 |
||||||
| 06-01 |
12班 |
||||||
| 06-08 |
12班 |
||||||
| 08-05 |
12班 |
||||||
| 09-02 |
12班 |
||||||
| 小学 |
1 |
1 |
06-07 |
36班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08-11 |
45班 |
|||
| 寄宿制高中 |
1 |
1 |
04-09 |
60班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5 |
5 |
05-02、06-01、06-03、08-04、09-02 |
|
|
| 综合医院 |
1 |
1 |
08-16 |
200床 |
|||
| 3 |
文化娱乐设施 |
文化站 |
1 |
1 |
05-18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6 |
6 |
05-14、06-03、06-08、08-04、09-02、09-05 |
|
|||
| 老年人活动站 |
1 |
1 |
05-02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06-06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8 |
7 |
02-08 |
05-05、05-14、06-03、06-08、08-05、09-02、09-05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4 |
3 |
02-08 |
06-08、08-05、09-02 |
|
| 社区服务站 |
4 |
3 |
02-08 |
06-08、08-05、09-02 |
|
||
| 社区警务室 |
4 |
3 |
02-08 |
06-01、08-05、09-02 |
|
||
| 肉菜市场 |
4 |
4 |
02-03、06-01、06-03、09-02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 |
5 |
5 |
02-16、08-03、09-06 |
||
| 07-01 |
125个 |
||||||
| 07-05 |
90个 |
||||||
| 公交首末站 |
3 |
3 |
03-09、08-02、09-07 |
||||
| 7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2 |
05-12 |
110kv |
|
| 09-12 |
110kv |
||||||
| 8 |
通信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05-08 |
||
| 通信机楼 |
1 |
1 |
02-04 |
||||
| 有线电视中心 |
1 |
1 |
06-01 |
||||
| 9 |
雨水排水设施 |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
4 |
4 |
04-05、07-04、07-06、08-20 |
04-06地块与04-05地块合建 |
|
| 10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2 |
2 |
02-18、08-14 |
可以合建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4 |
4 |
02-18、07-01、07-05、08-12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2 |
2 |
02-18、08-14 |
||||
| 公共厕所 |
6 |
6 |
02-18、03-07、07-01、07-05、08-12、08-14 |
||||
| 11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08-13 |
||
5.4 本图则安排了04-09地块60班寄宿制高中等市区级设施,08-11地块54班九年一贯制学校、08-16地块200床综合医院等居住区级设施。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上洋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坪山河滩湿地公园蓝线、划定绿梓大道高压走廊,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6、道路交通
6.1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格状道路结构,规划道路分为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外环高速路,宽度为32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快速路:绿梓大道,红线宽度8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金牛东路、兰竹东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兰景中路,红线宽度为50米,双向六车道;
聚龙南路,红线宽度65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创景路、翠景路、兰田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30米。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人流集中与行人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6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步行交通由坪山河滩湿地公园、滨河道路、丘陵休闲步行道带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8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地下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0 鼓励由所在地块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1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首末站及停靠站;设置首末站3座;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2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13 本片区中期规划有轨道12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7、地名规划
7.1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道路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7.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3)。
表7.3 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道路 |
1 |
外环高速路 |
外环高速路 |
深圳市干线道路网命名规划 |
高速路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兰田路 |
| 2 |
绿梓大道 |
六号快速 |
深圳市干线道路网命名规划 |
快速路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兰田路 |
|
| 3 |
兰景中路 |
兰景中路 |
现状路名 |
主干道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金牛东路 |
|
| 4 |
金牛东路 |
金牛东路 |
现状路名 |
主干道 |
西起绿梓大道,东至聚龙南路 |
|
| 5 |
聚龙南路 |
以聚龙山命名 |
主干道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兰田路 |
||
| 6 |
创景路 |
创景路 |
现状路名 |
次干道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兰田路 |
|
| 7 |
兰田路 |
派生地名,南侧为田头村 |
次干道 |
西起绿梓大道,东至聚龙南路 |
||
| 8 |
翠景路 |
翠景路 |
现状路名 |
次干道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坪河北路 |
|
| 9 |
科技路 |
科技路 |
现状路名 |
支路 |
西起兰景中路,东至金兰路 |
|
| 10 |
金兰路 |
金兰路 |
现状路名 |
支路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坪河北路 |
|
| 11 |
马鞍岭路 |
马鞍岭路 |
以村名命名,依据深龙地名字[1997]9号文件 |
支路 |
北起坪河南路,南至兰田路 |
|
| 12 |
坪河南路 |
派生地名,以坪山河派生 |
支路 |
西起创景路,东至聚龙南路 |
||
| 13 |
鸿景路 |
源自“翠景”、“创景”,以“鸿景”命名 |
支路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坪河北路 |
||
| 14 |
石湖中路 |
派生地名,以“石湖村”命名 |
支路 |
西起兰景中路,东至鸿景路 |
||
| 15 |
科兰路 |
连接科技路与金兰路 |
支路 |
西起金兰路,东至科新路 |
||
| 16 |
科新路 |
源自周边道路命名特色 |
支路 |
北起兰竹东路,南至科兰路 |
||
| 17 |
科秀路 |
源自周边道路命名特色,靠近湿地公园,环境较好 |
支路 |
北起科兰路,南至金牛东路 |
||
| 18 |
竹园路 |
靠近湿地公园取片区代表字“竹”组合而成 |
支路 |
北起金牛东路,南至坪河北路 |
||
| 19 |
竹坑路 |
派生地名,以“竹坑村”命名 |
支路 |
西起坪河南路,东至竹园路 |
||
| 20 |
坪河北路 |
派生地名,位于坪山河北侧 |
支路 |
西起兰景中路,东至竹园路 |
||
| 21 |
上竹路 |
位于竹坑社区原有的上坝旧村内 |
支路 |
北起竹坑路,南至坪河北路 |
||
| 22 |
上坝路 |
位于竹坑社区原有的上坝旧村内 |
支路 |
北起金牛东路,南至坪河北路 |
||
| 23 |
茜竹路 |
位于竹坑社区原有的茜坑旧村内,取“茜竹路”为名 |
支路 |
北起金牛东路,南至坪河北路 |
||
| 24 |
竹岭一路 |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南面为马鞍岭山体, |
支路 |
西起创景路,东至求水岭路 |
||
| 25 |
竹岭二路 |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靠近马鞍岭山体, |
支路 |
西起创景路,东至求水岭路 |
||
| 26 |
竹岭三路 |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靠近马鞍岭山体, |
支路 |
西起创景路,东至聚龙南路 |
||
| 27 |
竹岭四路 |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靠近马鞍岭山体, |
支路 |
西起创景路,东至求水岭路 |
||
| 28 |
求水岭路 |
穿越求水岭旧村,以“求水岭路”命名 |
支路 |
北起坪河南路,南至兰田路 |
||
| 29 |
竹坳路 |
取“竹坑片区”的“竹”字,靠近黄蜂坳山体,以“竹坳路”命名 |
支路 |
北起坪河南路,南至竹岭三路 |
||
|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坪山河 |
坪山河 |
旧名 |
一级河流 |
|
| 2 |
田头河 |
田头河 |
旧名 |
坪山河一级支流 |
||
| 公共开敞空间 |
1 |
坪山河滩湿地公园 |
派生地名 |
|||
| 2 |
马鞍岭公园 |
以村名命名 |
7.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
(1)尊重自然,生态保护优先,避免破坏现有丘陵山体、河流湿地等自然面貌;
(2)塑造坪山河湿地公园景观带,加强地域空间城市景观意象;
(3)各组团空间加强与湿地公园、坪山河、田头河的景观渗透,构筑一个环境友好型的生态地区。
8.2 本片区城市区域空间组织的主要构思:
(1)突出坪山河湿地公园的生态核心作用;坪山河湿地公园、田头河纵向廊道、高压走廊景观廊道为纽带,构成地区“工”字形生态骨架,构建坪山新城生态网络重要一环,串接城市开敞空间,展示山水自然风光的整体城市景观风貌。
(2)结合公共配套服务中心和生态湿地廊道,构建一个集生态休闲、购物、娱乐、滨水游憩为一体的生态型开敞区域。
8.3 本片区的景观界面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滨水岸线界面
自然景观岸线:该区域规划以生态保护为主,内部可以修建部分休憩设施如栈道、观景台、休息亭等,但应禁止新建各类大型建筑。
购物休闲岸线:该段岸线是居民集中活动的区域,相对其他岸线应该适当增加休息、游憩设施、广场等。商业建筑的形式、体量、色彩等应成为滨河景观的高潮部分。
滨水居住岸线:应塑造建筑轮廓节奏与韵律的变化,塑造高低有序,错落有致的轮廓线;沿河建筑布局应通透,引导滨河景观往地块渗透的视廊。
(2)景观渗透廊道界面
根据居住小区规模、临河面宽等现状,超过180米,设置景观视廊宽度为18-25米。在景观视廊的空间范围内部不应有建筑或严重遮挡视线的构筑物。
8.4 08-04地块建筑设计以点式为主,通过设置廊道将生态景观渗透至坪山河南岸。
8.5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2)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3)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8.6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8.7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8 本片区划定的湿地公园的建设必须体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人工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对自然山体的地貌和景观特征造成损害。
8.9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方式以最终批准的专项规划为准,建议其生态复绿,以保证湿地公园的完整性及生态性。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 1 |
02-14地块部分用地 |
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申请调整容积率 |
同意02-14地块中北侧拟招拍挂的19406.65平方米用地容积率由2.5提高至4.0,在该用地中配建至少2000平方米社区级体育活动场地。
同时,要求在招拍挂条件设置中应保证体育活动场地的公共性和开放性,并配置一定规模的自行车停车位。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