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303-08&09号片区[江岭-沙壆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9-02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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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绿荫南路、马峦北路、东纵路和南坪大道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565.76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促进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原则,优化用地功能组织与协调原则,优先考虑落实公共设施原则,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即日起,该片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充分利用现有自然、人文资源,结合城市更新,建设环境优美和配套服务完善的汽车产业园。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以汽车生产和配套服务为主的汽车产业园。
3.1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借助轨道、道路等基础设施以及比亚迪汽车基地的建设推动城市更新;保留现状片区立足完善路网体系,强化比亚迪周边的居住和配套设施的建设,提升周边土地利用率,完善产业的外部环境建设;
3. 用地性质
3.2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 工业用地(M)、居住用地(R)、道路广场用地(S)、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和政府社团用地(GIC)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5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6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4. 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81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产业用地利用率,在相关部门许可下,产业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最高不超过《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相关规定上限,最低不低于《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相关规定下限。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4 本图则确定的地块容积率为上限指标,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现状人口规模1.4万人,现状人口截止到2008年现状调研人口统计数据。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6.0万人,本片区市政工程设施和基本生活性配套服务设施以总人口11.5万为标准进行安排。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个) |
所处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普通高中 |
1 |
1 |
|
03-13 |
36班 |
初中 |
1 |
1 |
|
01-16 |
24班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 |
2 |
|
05-08(54班)、08-15(27班) |
|
||
小学 |
2 |
2 |
|
01-03(24班)、08-19(18班) |
|
||
幼儿园 |
9 |
9 |
|
01-02(18班)、01-10(18班)、02-04-02(12班)、02-12(9班)、02-14(9班)、03-15(9班)、03-17(18班)、08-13(9班)、08-18(9班)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门诊部 |
2 |
2 |
|
03-17、07-01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9 |
9 |
|
01-12、02-14、03-15、05-12、06-03、07-05、07-10、08-08、08-18、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2 |
2 |
|
02-09、05-04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7 |
7 |
|
01-15、02-05、03-16、05-09、06-04、08-08、08-18 |
|
||
图书馆 |
1 |
1 |
|
05-04 |
|
||
影剧院 |
1 |
1 |
|
05-04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中心 |
2 |
2 |
|
02-04-01、05-10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3 |
3 |
|
05-07、06-05、08-12 |
|
||
游泳池 |
2 |
2 |
|
02-09、05-10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7 |
7 |
|
01-02、02-10、04-06、05-09、06-03、08-09、08-18 |
|
社区警务室 |
7 |
7 |
|
01-02、02-10、04-06、05-09、06-03、08-09、08-18 |
|
||
社区服务站 |
7 |
7 |
|
01-02、02-10、04-06、05-09、06-03、08-09、08-18 |
|
||
派出所 |
1 |
|
05-03 |
|
|
||
综合市场 |
2 |
2 |
|
01-18、04-04 |
|
||
肉菜市场 |
2 |
1 |
01-06 |
02-07 |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4 |
|
|
01-11、04-05、05-09、08-08、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加油加气站 |
3 |
2 |
05-11 |
07-12、08-10 |
|
公交场站 |
3 |
3 |
|
01-01(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08-10、03-06(不少于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
|
||
社会公共停车场 |
3 |
3 |
|
01-01(100个)、03-04(120个)、08-11(220个)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水厂 |
1 |
|
01-08 |
|
|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
3 |
3 |
|
03-08、03-10、08-12 |
5000-6000m2/处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2 |
|
06-10、07-09 |
110kv |
有线电视分中心 |
1 |
1 |
|
05-04 |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2 |
2 |
|
02-07、04-03 |
|
10 |
燃气设施 |
调压站 |
1 |
|
07-05 |
|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1 |
1 |
|
03-05 |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3 |
3 |
|
05-07、06-05、08-12 |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3 |
3 |
|
05-07、06-05、08-12 |
|
||
公共厕所 |
9 |
9 |
|
01-06、01-18、02-07、02-14、03-04、05-07、06-05、07-14、08-12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
05-02 |
|
|
应急避难场所 |
6 |
6 |
|
01-16、03-04、05-07、06-05、08-15、08-19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派出所等居住地区级设施;普通高中、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门诊部、居住区级文化中心、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等居住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上洋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赤坳河、墩子河、大山陂水库及其泄洪渠蓝线,以及两条原水管蓝线;一条高压走廊、两条天然气次高压管道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远期拆除的架空线路近期应按要求保护。
5.9 区内雨水排放实行雨污分流的同时还须雨洪分流。原则上赤坳河、墩子河、新村排洪渠及石井排洪渠不接纳城市雨水,只是作为水库或山洪的泄洪通道。工业区内部分雨水若不进入市政雨水系统,则在排入附近水体前,需对初期雨水进行预处理。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外固定避难场所6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南坪大道、东纵路、龙坪大道和坪葵公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12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快速路:南坪大道,红线宽度120米,为双向六车道主道+双向四车道辅道;
主干路:东纵路、马峦北路、坪葵公路、东惠路、龙坪大道,红线宽度50-60米,为双向六车道;
次干道:瑞景路、沙新路、东城环路、江岭路、绿荫南路、远香路,红线宽度30-60米,为双向四车道或六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6公里/平方公里;
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0米,为双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3.8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1处、综合车场1处。
6.7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8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位于08-11地块,占地面积共6661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2处,总建筑面积共660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9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10 本片区步行系统为东纵路沿线结合轨道站点、商业设施、过街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组织步行连廊, 既形成轨道站点人流接转,又使东纵路两侧商业区建立良好联系,此外赤坳河公园、墩子河公园和大窝岭公园应结合沿河景观绿化和自然山体设置适宜的步行道及登山道。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1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7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本片区以汽车生产及其配套服务为主,同时紧邻马峦山郊野公园、大山陂水库和市政生态廊道,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应通过赤坳河、墩子河等开放空间加强与周边景观资源的联系,并突出本片区生态、产业景观特征,塑造良好、宜人的工作、生活环境。
7.2 本片区历史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加强对本片区客家民居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使其在空间上与城市建设相融合,使历史文脉能够延续。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沿南坪大道、龙坪大道、东城环路等交通性道路的建筑界面应注重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强调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其中南坪大道、东城环路应重点体现汽车产业区建筑景观界面特征。
(2)沿东纵路、东惠路、江岭路、远香路等生活性街道的建筑界面应充分考虑生活性道路的功能和标识要求,增设公共设施和绿化小品,着重体现近人尺度的亲切感。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考虑与南部马峦山郊野公园的视线联系,建筑高度整体上由北至南递减。
(2)规划中期轨道12号线沿线地区为高层建筑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50米以内。
(3) 严格控制08-18地块建筑高度,靠近马峦山郊野公园的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6米以内,地块北侧建筑高度可适当放宽,以利于城市节点、视觉焦点的形成,但不能对马峦山郊野公园的视线造成严重阻挡。地块结合马峦山郊野公园和大山陂水库,塑造一条西南向的山水视线廊道,位于视线廊道内的建筑高度应严格控制,以保证视线的通透。
(4)东纵路是本片区的标志性景观界面,01-02地块宜通过建筑体型设计,成为标志性景观节点,地标建筑高度可在满足城市整体空间意向的基础上适当放宽,控制在100米以内。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江岭服务中心、赤坳河公园、瑞景公园、荔景公园和墩子河公园,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加强对赤坳河、墩子河的保护治理,强化赤坳河公园、墩子河公园与北部坪山河公园及南部马峦山郊野公园在空间景观上的相互渗透与连续。
(2)强化位于规划12号轨道线沿线的江岭服务中心的建设,塑造其商业特色和片区标志性景观。
7.6 其它要求:
(1)主要景观干道沿线应强化道路空间及两侧景观界面的连续性,在道路两侧建筑设计及道路小品、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生活的功能要求和标识要求,成为地区景观道路。
(2)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同类型路灯高度、造型、布置等的统一和连续。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改变功能”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四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65.3公顷。
8.4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更新单元位于东纵路和马峦北路交叉口东南侧,用地面积19.1公顷,包含01-01~05共5个地块。均属“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改造单元内建设质量和环境较差,规划通过拆除重建改善地区环境、改善主干道沿线建筑景观,强化东纵路景观轴线、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形成江岭服务中心重要组成部分。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7.0万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0.0万平方米。
(3)该单元应重点落实24班小学(01-03)和公交首末站(01-01)等设施。
8.5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该更新单元位于东城环路和马峦北路交叉口东北侧,用地面积16.1公顷,包含01-12~18共7个地块。其中01-15属“现状保留”地块,其余均属“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改造单元内建设质量和环境较差,通过改造对该单元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8万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3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应重点落实24班初中(01-16)等设施。
8.6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 该更新单元位于汽车扩产用地和比亚地汽车基地之间,用地面积16.1公顷,包含08-07~16共10个地块。均属“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该单元的划定主要考虑汽车产业发展对配套服务的需求,对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配套。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5万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8万平方米。
(3)该单元应重点落实综合车场(08-10)、社会停车场(08-11)、27班九年一贯制学校(08-15)等设施。
8.7 GX04城市更新单元
(1) 该更新单元位于赤坳河东侧、东纵路南侧,用地面积8.4公顷,包含03-03、03-06、03-11、03-14、03-15、03-18共6个地块。均属“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改造单元内建设质量和环境较差,通过改造对该单元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该更新单元规划已于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2012年第3次会议审批通过。其拆迁范围、开发建设范围、用地功能及技术经济指标以最终批复的《坪山新区谷仓吓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准。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5.6万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8.2万平方米。
(3)该单元应重点落实9班幼儿园、公交首末站等设施。
8.8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9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10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1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规划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地名规划一览表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道路交通设施 |
1 |
—— |
南坪大道 |
快速路 |
西起水官高速公路,东至外环大道 |
2 |
东纵路 |
东纵路 |
主干道 |
西起深汕路,东至坪葵公路 |
|
3 |
—— |
龙坪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4 |
马峦路 |
马峦北路 |
主干道 |
北起东纵路,南至南坪大道 |
|
5 |
坪葵公路 |
坪葵公路 |
主干道 |
北起东纵路,南至外环大道 |
|
6 |
金田路 |
东惠路 |
主干道 |
西起坪葵公路,东至惠富路 |
|
7 |
—— |
东城环路 |
次干道 |
西起龙城大道,东至绿荫南路 |
|
8 |
—— |
瑞景路 |
次干道 |
北起银田路,南至东城环路 |
|
9 |
江岭路 |
江岭路 |
次干道 |
北起东纵路,南至南坪大道 |
|
10 |
—— |
绿荫南路 |
次干道 |
北起东惠路,南至南坪大道 |
|
11 |
—— |
沙新路 |
次干道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12 |
—— |
远香路 |
次干道 |
西起马峦北路,东至龙坪大道 |
|
13 |
—— |
石井路 |
支路 |
西起坪葵公路,东至绿荫南路 |
|
14 |
—— |
禾学路 |
支路 |
西起马峦北路,东至龙坪大道 |
|
15 |
禾场头路 |
禾场头路 |
支路 |
西起马峦北路,东至永金路 |
|
16 |
塘岭路 |
塘岭路 |
支路 |
北起远香路,南至东城环路 |
|
17 |
鹤源路 |
鹤源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18 |
江边路 |
江边路 |
支路 |
||
19 |
—— |
石灰陂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20 |
永金路 |
永金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21 |
—— |
龙新路 |
支路 |
西起龙坪大道,东至新景路 |
|
22 |
—— |
谷仓路 |
支路 |
西起民强路,东至沙新路 |
|
23 |
—— |
新墩路 |
支路 |
西起新景路,东至墩子路 |
|
24 |
—— |
新村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25 |
—— |
新景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26 |
—— |
沙宝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27 |
民强路 |
民强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28 |
—— |
东谷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谷仓路 |
|
29 |
—— |
堂屋路 |
支路 |
北起谷仓路,南至东城环路 |
|
30 |
—— |
协业路 |
支路 |
北起龙新路,南至东城环路 |
|
31 |
—— |
东新路 |
支路 |
南至东城环路,北起新墩路, |
|
32 |
—— |
墩子路 |
支路 |
北起东纵路,南至东城环路 |
|
33 |
名成路 |
名成路 |
支路 |
北起东惠路,南至石井路 |
|
34 |
—— |
石井路 |
支路 |
西起坪葵公路,东至绿荫南路 |
|
35 |
协利街 |
协利街 |
支路 |
西起江边路,东至江岭路 |
|
36 |
建新街 |
建新街 |
支路 |
北起江岭路,南至江岭路 |
|
37 |
—— |
竹新街 |
支路 |
西起水渠路,东至江岭路 |
|
38 |
—— |
江新街 |
支路 |
西起江边路,东至江岭路 |
|
39 |
—— |
水渠路 |
支路 |
西起马峦北路,东至南坪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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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现状名称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1 |
—— |
大万立交桥 |
立交桥 |
马峦北路与南坪大道交汇处 |
|
2 |
—— |
江岭立交桥 |
立交桥 |
龙坪大道与南坪大道交汇处 |
|
3 |
—— |
谷仓吓立交桥 |
立交桥 |
坪葵公路与南坪大道交汇处 |
|
4 |
—— |
石井立交桥 |
立交桥 |
坪葵公路与东城环路交汇处 |
|
5 |
—— |
江岭天桥 |
天桥 |
东纵路与江岭路交汇处 |
|
6 |
—— |
赤坳天桥 |
天桥 |
东纵路与江岭路交汇处 |
|
7 |
—— |
墩子天桥 |
天桥 |
东纵路与墩子路交汇处 |
|
8 |
—— |
比亚迪天桥 |
天桥 |
东城环路与江岭路交汇处 |
|
9 |
—— |
瑞景天桥 |
天桥 |
东城环路与协业路交汇处 |
|
10 |
—— |
龙坪北通道 |
人行通道 |
龙坪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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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 |
龙坪南通道 |
人行通道 |
龙坪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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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地理实体 |
序号 |
现状名称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1 |
赤坳河 |
赤坳河 |
河流 |
03-02、03-09、07-04、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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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墩子河 |
墩子河 |
河流 |
05-14、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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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山陂水库泄洪渠 |
大山陂水库泄洪渠 |
泄洪渠 |
08-05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8.8、8.9及8.10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深圳市龙岗303-08&09号片区[江岭-沙壆地区]法定图则.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