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NS11-01&02&03&04&05&06号片区[大学城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7-07 【字号:大 中 小】
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深圳市南山NS11-01&02&03&04&05&06号片区[大学城地区]法定图则(以下简称本图则),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2011年第6次会议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本图则包括“文本”及“图表”两部分。
(1)文本: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控制条文。
(2)图表:是指按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图及附表。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
(原图请下载附件后查看)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沙河西路、动物园路、留仙大道、二线公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1072.70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南山区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与整体性原则;高标准建设原则;可操作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生态宜居等可持续发展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将规划区打造成为深圳市学研结合、配套齐全、出行便捷、社区包容、充满活力的“创意绿谷”。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以教育科研为主导,以商业、商务服务、居住及配套等多种功能复合的科教创新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承接外围发展态势,突出多元融合的功能交通体系;结合片区人员构成特征,建构特色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依托现状山水空间格局,打造意象鲜明的空间景观体系。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白色用地(WH)、水域及其他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用地性质中的白色用地是通过借鉴国外先进发达地区的规划编制经验,为鼓励土地混合使用、应对市场不确定性、提高规划弹性而在本片区内特殊地段确定的土地使用类型。本片区的白色用地适宜发展教育科研、商业、商业办公、旅馆业、二类居住、文化体育等功能,该类用地的具体用地性质、开发强度须通过编制详细蓝图或专项规划予以确定。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5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6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8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安排道路交通、公共及市政基础设施、教育科研、产业研发等项目。(其中09-17地块发展备用地优先发展为教育科研、产业研发等项目;09-29地块发展备用地优先为道路交通、公共及市政设施项目预留用地。)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0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8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1 |
8 |
01-03、03-26、03-31 |
01-19、02-19、03-10、03-43、06-13、06-27、07-04、07-14 |
- |
| 小学 |
3 |
1 |
01-18、03-21 |
06-28 |
-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 |
07-05 |
扩建 |
||
| 初中 |
1 |
1 |
- |
01-10 |
- |
||
| 2 |
医疗卫生设 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08-10 |
- |
| 门诊部 |
1 |
1 |
- |
03-19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7 |
7 |
- |
02-08、02-30、03-10、03-27、06-18、06-30、07-08 |
-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4 |
3 |
01-04 |
03-11、03-19、06-22 |
-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
07-10 |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01-21 |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6 |
6 |
- |
01-06、02-10、02-19、03-22、06-15、07-06 |
- |
||
| 5 |
社会福利设施 |
敬老院 |
1 |
1 |
- |
02-17 |
-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
|
|
|
|
||
| 6 |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设施 |
街道办事处 |
1 |
0 |
03-24 |
- |
- |
| 社区居委会 |
7 |
6 |
06-19 |
02-08、02-30、03-30、03-31、06-31、07-08 |
- |
||
| 派出所 |
1 |
0 |
06-09 |
|
- |
||
| 社区警务室 |
7 |
4 |
01-04、01-07、03-19 |
02-19、06-18、06-31、07-08 |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
07-10 |
- |
||
| 社区服务站 |
7 |
5 |
01-04、03-19 |
02-08、02-30、03-10、03-27、06-30 |
- |
||
| 肉菜市场 |
4 |
3 |
03-33 |
02-12、07-13、06-18 |
- |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加油加气站 |
3 |
1 |
01-05、03-44 |
09-34 |
- |
| 人行天桥 |
4 |
3 |
01-07 |
04-15、06-08、09-35 |
- |
||
| 人行地下通道 |
1 |
1 |
- |
01-01 |
- |
||
| 公交场站 |
6 |
5 |
02-26 |
06-03、06-20、08-10、07-12、03-07 |
- |
||
| 公交专用汽车加气站 |
1 |
1 |
- |
02-26 |
- |
||
| 8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泵站 |
3 |
1 |
02-35、09-28 |
06-16 |
- |
| 污水泵站 |
1 |
0 |
05-10 |
- |
- |
||
| 污水处理厂 |
2 |
0 |
01-12、02-01 |
- |
- |
||
| 9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3 |
3 |
- |
03-04、03-05、06-25 |
- |
| 10 |
通信设施 |
机楼(电信、移动、数据等独立占地) |
1 |
1 |
- |
03-47 |
- |
| 邮政支局 |
1 |
1 |
- |
06-10 |
- |
||
| 邮政所 |
4 |
4 |
- |
03-11、03-19、06-04、07-13 |
- |
||
| 有线电视分中心 |
1 |
1 |
- |
03-11 |
- |
||
| 11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2 |
2 |
- |
03-12、06-32 |
- |
| 12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5 |
2 |
01-02、03-14、02-24 |
06-24、07-07 |
- |
| 公共厕所 |
5 |
2 |
01-02、03-14、02-24 |
06-24、07-07 |
- |
||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2 |
1 |
- |
06-24、07-07 |
- |
||
| 13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2-28 |
- |
| 应急避难场所 |
5 |
2 |
03-21、07-05 |
04-01、04-07、04-11、 |
- |
||
| 14 |
其它配套设施 |
自行车存放与换乘中心 |
16 |
16 |
|
01-01、01-14、03-22、03-37、03-42、04-10、04-11、04-13、06-07、06-15、07-06、07-11、07-18、08-24、09-05、09-35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深圳大学城(西校区)、深圳大学西丽校区、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大学附属学府医院、养老院等市区级设施,安排了街道办、派出所、邮政支局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南山污水处理厂及西丽再生水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划定西丽水库、长岭陂水库蓝线,大沙河河道蓝线和东深供水工程原水管道蓝线;本图则220千伏塘朗站的进出线高压走廊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提倡节约用水,新建项目应采用节水洁具并可试点利用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资源。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3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2处。同时应按照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片区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留仙大道、沙河西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现状有轨道交通5号线经过。轨道交通5号线在片区内设有西丽站、大学城站、塘朗站、长岭陂站。
本片区近期规划有轨道交通线7号线经过。轨道交通7号线在片区内设有西丽站、动物园站。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快速路:沙河西路,红线宽度45米,双向10车道;
(2)主干路:留仙大道,红线宽度105米,双向10车道;
(3)次干路:西丽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6车道;丽水路(西丽园路-学苑大道段)红线宽度23米,双向4车道,丽水路(学苑大道-留仙大道段)红线宽度43米,双向4车道;学苑大道,红线宽度35米,双向4车道;傲梅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塘益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塘思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丽山路,红线宽度27米,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3公里/平方公里。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0-30米,为双向或单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3.9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6处。
6.7 本片区各类用地的机动车位配建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表12.4.2.1 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及地下停车。同时,鼓励条件适宜的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鼓励在公园、滨水区域、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规划结合大沙河,在学苑大道、丽岛一路、丽山路、平山一路、平山二路、丽水路、幽兰路、傲梅路、禅竹路、塘益路、塘开路和塘源路等道路上设有自行车专用道。此外可利用人行道、道路绿化带及建筑退线空间增加自行车道,并规定:
(1)自行车专用道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适宜自行车通行的地面或地上、地下通道。
(2)本片区在轨道交通站点以及主要公共设施、公共开放空间等相关的16个地块设置自行车存放/租赁与换乘中心,自行车存放场所适宜分散灵活布置,单个场地不宜过大。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绿地广场、道路、二层步行通廊、地下空间的人行道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现状人行过街设施5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站点周边结合车站的敷设方式综合考虑过街方式,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结合片区教育、休闲及居住等主导功能,划分为五个风貌分区,构建自然聚落式与城市紧凑型的对比形态组合,形成依山穿水的城市格局。
7.2 本片区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7.3 本片区历史风貌保护应符合《深圳市紫线规划》中的管理规定执行。
7.4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学苑大道作为片区重点控制街道,南侧形成统一和连续的街墙。相邻建筑统一退线,预留室外活动场地,底层宜作为商业用途,并宜采用橱窗等通透的设计形式,不宜设置封闭的连续石墙面。街墙底层宜采用骑楼或挑檐等形式,为行人提供有遮蔽的空间,其地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路面标高持平,净宽不宜小于3米,净空高度不宜小于3.6米。
7.5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图则地区总体空间形态强化由留仙大道向北部羊台山,建筑高度和密度渐变的独特意象。设定大学校园和较大开放空间为视点,控制留仙大道沿线建筑天际线,避免塘朗山山脊线和山峰受到建筑物遮挡。
7.6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公园、沿大沙河设置的滨河绿地以及街头绿地等。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西丽公园,规模约9.33公顷,主要功能为休闲健身,主要控制保护其植被;九祥岭社区公园,规模约6.70公顷,休闲、健身主导功能,严格控制其规模,不得开发经营性用地;大学城生态公园,规模约28.25公顷;主要功能为休闲健身,控制保护其植被;绿意园,规模为0.70公顷,主要是健身活动功能,控制要求保证其公共空间的完整性;畅想园,规模约为1.71公顷,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并留有停车场、公共厕所功能;麦地巷公园,规模为2.95公顷,主导功能社区健身功能,严格控制规模,保证视线塘朗山与大沙河的视线通透。
(2) 加强大沙河河道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岸线景观,适当布置游憩设施和绿地小品,营造亲水环境,与城市绿化系统有机结合。
(3) 每个街坊根据用地状况,均应布置不同大小的街头绿地,同时注重与步行系统的结合,以及公交系统的联系,较大程度的保证公共系统的公共性与利用效率。
7.7 其它要求:
(1) 本片区与塘朗山与羊台山之间,以及与内部大沙河走廊之间应尽量多的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山体和河流的可视性和可达性。
(2) 大沙河沿岸两侧街块,朝向大沙河的宽度大于100米时,地块内部宜提供通往大沙河走廊的步行公共通道,其宽度不小于15米。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2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29.1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 GX01城市更新单元包含01-16~21等6个地块,用地面积约为11.6公顷。其中01-20属“现状保留”地块,01-18属“现状扩建”地块,其余属“规划,拆除重建”地块。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2.8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0.2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36班西丽小学(01-18)、综合体育活动中心(01-21)、公共绿地01-17、幼儿园(12班)等设施;打通南国路。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 GX02城市更新单元共包含06-12~06-20等9个地块,用地面积约为19.3公顷。其中06-19属“现状保留”地块,其余属“规划,拆除重建”地块。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和科研用地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46.7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30.6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公交场站(06-20)、给水泵站(06-16)、幼儿园等设施; 储备科研用地(06-17);打通塘益路。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名称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道路 |
1 |
沙河西路 |
沙河西路 |
快速路 |
南北向 |
| 2 |
留仙大道 |
留仙大道 |
主干道 |
东西向 |
|
| 3 |
西丽路 |
西丽路 |
次干道 |
西起沙河西路,东至沁园路 |
|
| 4 |
丽水路 |
丽水路 |
次干道 |
西起西丽路,东至留仙大道 |
|
| 5 |
学苑大道 |
学苑大道中 |
次干道 |
西起丽山路,东至傲梅路 |
|
| 6 |
塘长路 |
学苑大道东 |
次干道 |
西起傲梅路,东至留仙大道 |
|
| 7 |
丽山路 |
丽山路 |
支路 |
北起丽水路,南至留仙大道 |
|
| 8 |
平山一路 |
平山一路 |
支路 |
西起学苑大道西,南至留仙大道 |
|
| 9 |
春华路 |
春华路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中,南至夏青路 |
|
| 10 |
夏青路 |
夏青路 |
支路 |
北起春华路,南至留仙大道 |
|
| 11 |
秋实路 |
秋实路 |
支路 |
北起丽水路,南至夏青路 |
|
| 12 |
冬和路 |
冬和路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中,南至留仙大道 |
|
| 13 |
春颂路 |
春颂路 |
支路 |
南起丽水路,北至麒麟山庄 |
|
| 14 |
二线公路 |
二线公路 |
支路 |
东西向 |
|
| 15 |
丽新路 |
丽新路 |
支路 |
西起沙河西路,东至南天路 |
|
| 16 |
南天路 |
南天路 |
支路 |
北起九祥岭街,南至留仙大道 |
|
| 17 |
沁园路 |
沁园路 |
支路 |
南起西里路,北至规划区边界 |
|
| 18 |
动物园路 |
动物园路 |
支路 |
西起西丽路,东至丽华路 |
|
|
|
|
|
|
|
|
|
规划道路 |
1 |
- |
学苑大道西 |
次干道 |
南起留仙大道,北至丽山路, |
| 2 |
- |
九祥岭街 |
支路 |
西起西丽路,东至南天路 |
|
| 3 |
- |
平山二路 |
支路 |
西起学苑大道西,东至留仙大道 |
|
| 4 |
- |
新兴路 |
支路 |
西起沙河西路,东至学苑大道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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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南国路 |
支路 |
南起留仙大道,北至西丽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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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德意路 |
支路 |
北起西丽路,南至丽岛二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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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丽岛一路 |
支路 |
北起西丽路,南至学苑大道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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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 |
丽岛二路 |
支路 |
西起丽岛一路,东至丽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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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 |
丽德路 |
支路 |
西起德意路,东至丽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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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清语路 |
支路 |
西起丽山路,冬至丹沙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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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 |
丽华路 |
支路 |
北起沁园路,南至丽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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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丽园路 |
支路 |
北起动物园路,南至丽水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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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 |
丹沙路 |
支路 |
北起清语路,南至丽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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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 |
丹华一街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中,南至平山一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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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
丹华二街 |
支路 |
西起丽山路,东至丹沙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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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 |
平山西街 |
支路 |
北起丹沙路,南至平山二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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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 |
平山中街 |
支路 |
北起平山二路,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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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 |
红花岭一街 |
支路 |
北起平山一路,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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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 |
红花岭二街 |
支路 |
西起学苑大道西,东至丽山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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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 |
可园街 |
支路 |
北起平山二路,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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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 |
塘益路 |
次干道 |
北起学苑大道中,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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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 |
仙科路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中,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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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 |
塘岭璐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东,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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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 |
信宜一路 |
支路 |
北起上岭路,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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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 |
祥瑞五街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中,南至上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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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 |
众兴路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中,南至塘朗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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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 |
悦富路 |
支路 |
北起塘朗西路,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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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 |
悦旗白街 |
支路 |
北起上岭路,南至塘朗西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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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 |
上岭路 |
支路 |
西起丽水路,东至仙科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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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 |
岭仔路 |
支路 |
北起仙科路,南至仙科路(倒“U”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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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 |
信宜二路 |
支路 |
西起信宜一路,东至塘益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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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 |
塘朗西路 |
支路 |
西起丽水路,东至塘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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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 |
塘朗东路 |
支路 |
西起塘岭路,东至禅竹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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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 |
塘开路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东,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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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 |
塘源路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东,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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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 |
塘思路 |
次干道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东,南至留仙大道 |
|
| 37 |
- |
麦地巷路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东,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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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 |
塘悟路 |
支路 |
北起学苑大道东,南至留仙大道 |
|
| 39 |
- |
幽兰路 |
支路 |
北起二线公路,南至学苑大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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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 |
柳荫路 |
支路 |
西起学康路,东至笃学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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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 |
学康路 |
支路 |
北起幽兰路,南至学苑大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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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 |
南明路 |
支路 |
北起柳荫路,南至学苑大道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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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 |
傲梅路 |
次干道 |
北起二线公路,南至学苑大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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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 |
禅竹路 |
支路 |
北起二线公路,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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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 |
凌菊路 |
支路 |
北起二线公路,南至学苑大道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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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 |
长岭陂路 |
支路 |
北起二线公路,南至留仙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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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 |
笃学路 |
支路 |
北起幽兰路,南至学苑大道中 |
|
| 48 |
- |
科研路 |
支路 |
北起幽兰路,南至柳荫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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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 |
勤知路 |
支路 |
西起幽兰路,东至科研路 |
|
| 自然地理实体 及城市开放空间 |
1 |
大沙河 |
大沙河 |
河流 |
横穿规划区 |
| 2 |
西丽公园 |
西丽公园 |
城市公园 |
沙河西路东侧,西丽路南侧 |
|
| 3 |
九祥岭社区公园 |
九祥岭社区公园 |
社区公园 |
南国路东侧,大沙河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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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大学城生态公园 |
大学城生态公园 |
城市公园 |
夏青路东侧,冬和路西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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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畅想园 |
社区公园 |
塘思路东侧 |
|
| 6 |
- |
绿意园 |
社区公园 |
塘益路西侧 |
|
| 7 |
- |
麦地巷公园 |
社区公园 |
麦地巷路东侧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6、3.7、3.8、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10.4 基于城市整体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要求,本图则对部分已出让用地制定了新的规划(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但这不代表该用地可当然的依据本图则获得规划许可。此类用地按本图则获准规划许可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土地政策、相关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政府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