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LH03-02号片区[水贝地区]法定图则(局部修改)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2-26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北区、南区、总图 详见附件)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送审稿),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居住、商业、办公、保留部分重点工业为主的综合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布心路以南,田贝一路、笋岗路以北,翠竹路以西,洪湖东路、文锦北路以东的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150.76公顷。其中,规划“北区”是指本片区田贝四路以北的部分,规划“南区”是指本片区田贝四路以南的部分。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 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中规定。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配套设施有:托幼9座,位于01-04、02-03、04-17、05-03、05-11、05-16、06-06、08-04、08-10地块;肉菜市场2座,位于03-08、08-06地块;以及本片区内所有的小学、中学、消防中队、电话机楼、变电站、公交首末站、加油站和液化气瓶装供应站。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4.3 本片区内规划110KV变电站1座,位于05-08地块;为便于电力管线的敷设,田贝四路由翠竹路至文锦路一段南侧的人行道和绿化带合计不少于5米,田贝二路由贝丽南路至文锦路一段南侧的人行道不少于6米,变电站西侧的小区路,其东侧的人行道不少于4米,绿化带不少于4米。
4.4 本片区内现有液化气瓶装供应站1座,位于04-10地块。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2.5中的“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
4.5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翠竹路、文锦北路、田贝四路、洪湖东路及笋岗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布心路,为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文锦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田贝四路、翠竹路、洪湖东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田贝一路、田贝二路、田贝三路、水贝一路、水贝二路、贝丽南路、贝丽北路、水田一街、水田二街等,为双向三车道。
5.3 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上,禁止在城市主、次干路上直接开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内规划社会停车库3座,位于01-05、06-10、08-03地块,其中01-05、08-03地块应独立占地。
5.5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6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站场分为二级设置:首末站和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
5.7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这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4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5米的净宽。
5.8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9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5.10 深圳市地铁3号线经由洪湖公园从本区西侧通过,在文锦北路上设水贝站,具体位置未确定。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
(2)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建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墙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4)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深圳市罗湖LH03-02号片区[水贝地区]法定图则(局部修改)北区.png
深圳市罗湖LH03-02号片区[水贝地区]法定图则(局部修改)南区.png
深圳市罗湖LH03-02号片区[水贝地区]法定图则(局部修改)总图.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