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06-01号片区[莲塘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04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〇年第5次会议审批通过!
修编说明
深圳市罗湖06-01号片区[莲塘地区]法定图则NO.LH06-01/01(以下简称上版图则)于1999年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并公布,图则颁布实施的10年中,随着香港与内地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深港跨界交通需求持续增长,莲塘/香园围口岸与东部过境通道的规划建设越来越得到重视,两地政府对以上跨界交通设施的研究已开展,图则地区作为跨界交通设施所在地,具有较好的对深港两地双重服务影响力;从实施情况看,图则地区建设需求和上版图则规划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需要进行必要的检讨。为实现莲塘地区功能定位的升级以及应对日后建设的变化和要求,本次规划对该地区上版图则进行修编,制定深圳市罗湖06-01号片区[莲塘地区]法定图则NO.LH06-01/02。
本次修编的主要目标是依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审稿)、《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罗湖分区规划(1998-2010)》等相关规划和要求,根据片区功能布局优化和土地集约利用的原则,对上版图则确定的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发展规模与开发强度、道路交通组织、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进行调整,以促进莲塘地区功能升级和城市面貌的提升,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功能定位调整:上版图则确定莲塘地区的功能定位为“配套设施完善、道路交通便捷、自然风景优美的大型生活性综合区”,本图则调整为“受口岸辐射带动的,集居住、商业、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环境优美、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的大型生活性综合区”。
(2)用地布局调整:借助城市更新契机,逐步推进旧村、旧工业区更新改造。上版图则现状保留的部分旧村、工业用地,本图则调整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结合莲塘东片区新开发的需求,调整部分用地的位置与规模,填补公共设施的缺口。
(3)发展规模与开发强度调整:按照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根据《深圳市法定图则地块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试行版)及相关已批文件,对规划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开发强度进行适当调整。上版图则规划人口9.18万人,本图则规划人口13万人(现状为12.46万人)。上版图则确定片区总建筑面积为343万平方米左右,本图则确定片区开发总建筑面积宜控制在560万平方米内(现状为462万平方米)。
(4)道路交通组织调整:落实东部过境通道初步设计线位;根据图则地区内已批道路施工图,调整上版图则罗沙路的红线宽度和线位,落实深盐二通道施工图;规划改造莲塘第一工业区与第七工业区两个城市更新单元,完善片区内部市政道路;结合现状建设情况,优化国威路、鹏兴路、莲十路、香远路、晴柔路、仙岭路、翠岭路以及仙桐路等道路线位。
(5)公共配套设施规划调整:根据片区需求和上版图则规划配套设施用地落实情况,对配套设施布局和用地进行调整。主要在现状基础上,教育设施方面,增加3所小学、1所初中、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医疗设施方面落实400床莲塘医院;文化设施方面增加1处独立占地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商业配套设施方面,通过02更新单元与第一工业区的改造,以混合用地的形式实现商业量的增加。
(6)市政设施规划调整:增设1个变电站,3个压缩式垃圾转运站,2个环卫工人休息站。
目 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
10. 其它规定
图表(详见附图)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西起西岭下村,东至梧桐山隧道口,北临梧桐山,南以深圳河为界,总用地面积436.49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罗湖区分区规划(1998-2010)》及1999年批准的《深圳市罗湖06-01号片区[莲塘地区]法定图则NO.LH06-O1/01》。
修编本图则的依据为: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罗湖分区规划对本片区功能定位发生改变;莲塘/香园围口岸、东部过境通道、轨道8号线的规划建设对本片区发展方向带来较大影响;上版图则已不能满足片区未来发展指导需求,以及多项已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法定图则个案修改等。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与整体性原则;高标准、高品位原则;集约高效用地的原则;适度弹性,复合开发的原则;改造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结合口岸等跨界交通设施的建设,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社区公园建设,塑造宜居环境,补充各项设施缺口,提高片区的交通通行能力。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集居住、商业、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环境优美、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的生活性综合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通过城市更新,优化地区功能结构,完善公共设施,完善地区道路交通体系,提高片区生活环境品质。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工业用地(M)、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共九大类。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他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6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人口规模 13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9 | 3 | 01-06、02-06、03-06、04-07、04-28、05-01、05-03、05-05、05-17、06-02、06-07、06-08、07-02、07-08、07-10、08-02 | 05-10、05-15、07-13、 | 05-10(6班) 05-15(6班) 07-13(6班) |
小学 | 5 | 3 | 04-01、07-09 | 03-14、06-09、07-16、 | 03-14(24班) 06-09(24班) 07-16(30班)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 | 05-11 | 05-11(45班) | ||
初中 | 2 | 1 | 03-21 | 02-13 | 02-13(18班) | ||
普通高中 | 1 | - | 02-08 | - | 30班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医院 | 1 | 1 | - | 05-07 | 400床位 |
门诊部 | 1 | - | 04-21 | -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1 | 3 | 01-11、03-06、04-07、04-22、04-28、06-08、07-10、08-03 | 05-04、07-03、07-18、 |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 05-20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4 | 7 | 01-11、02-06、04-07、06-08、06-10、07-10、08-02 | 01-14、03-03、03-13、05-04、05-13、07-03、07-11、 | - | ||
老年人活动站 | 9 | 4 | 01-11、02-06、04-07、06-08、08-02 | 05-04、05-13、05-20、07-11、 |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9 | 6 | 05-03、06-07、06-13 | 03-03、03-13、04-27、05-14、07-15、08-11、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街道办 | 1 | 1 | - | 06-16 | - |
社区居委会 | 25 | 3 | 01-04、01-06、01-15、02-06、02-07、02-10、03-02、03-18、04-06、04-07、04-22、04-28、05-01、05-12、05-18、06-02、06-08、06-10、07-05、07-07、07-08、08-03 | 04-11、05-10、07-03、 | - | ||
公安分局 | 1 | - | 06-03 | - | - | ||
派出所 | 1 | - | 04-15 | - | - | ||
社区警务室 | 6 | 2 | 01-11、03-06、04-28、08-03 | 01-14、04-11、 | - | ||
社区服务站 | 12 | 1 | 01-04、01-11、01-15、02-10、03-06、04-06、04-20、04-22、06-13、07-10、08-03 | 07-11 | - | ||
6 | 商业设施 | 肉菜市场 | 8 | 1 | 02-06、03-11、04-14、05-12、06-07、07-08、08-03 | 05-10 |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7 | 4 | 02-05、04-08、08-08 | 05-09、05-14、06-01、07-17、 | 05-14:200个停车位 06-01:900个停车位 |
加油加气站 | 3 | - | 04-09、06-05、07-12 | - | - | ||
人行天桥 | 7 | 1 | - | - | - | ||
公交场站 | 3 | - | 04-24、06-05、06-08 | - | - | ||
8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泵站 | 2 | 1 | - | 05-06 | 保留现状位于道路用地内的给水泵站1座 |
9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1 | 07-06 | 08-06 | - |
10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2 | 1 | 04-17 | 05-04 | - |
邮政所 | 6 | 1 | 01-11、02-07、03-06、06-12、08-02 | 07-18 | - | ||
11 | 电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2 | - | 04-02、04-04 | - | - |
12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 1 | - | 05-08 | - | - |
13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4 | 3 | 02-12 | 03-05、 07-14、 08-01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3 | 3 | - | 03-05、07-14、08-01 | - | ||
环卫工人休息站 | 2 | 2 | - | 03-05、08-01、 | - | ||
公共厕所 | 9 | 5 | 02-06、02-09、06-12、07-10 | 04-11、04-27、05-14、07-15、08-11、 | - | ||
14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 | 01-05 | - | - |
室内避难场所 | 5 | 4 | 07-09 | 02-08、03-21、06-09、08-03 | - | ||
室外固定避难场所 | 4 | 2 | 02-08、06-05 | 03-21、06-06 | - | ||
注:下划线方式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街道办事处、派出所、邮政支局、医院等居住地区级设施,高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小学、门诊部、文化中心等居住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罗芳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深圳河蓝线,多条高压走廊及规划110KV莲塘2#变电站进出线控制宽度或安全保护线,5条微波通道起点、终点以及限高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应提倡绿色市政模式,市政基础设施的配置应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循环经济原则;应提倡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能源综合利用;提倡节水节能,提倡废水废物废能的资源化。应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施工和运营中的能源节约潜力,并注重对城市景观的保护和空间的集约利用。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5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4处。本图则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12 本片区必须加强防洪工作,在保留现状排洪渠及截洪沟基础上,结合开发建设及改造进一步完善片区排洪系统。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深盐二通道与罗沙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8号线经过。由于轨道8号线相关专项规划尚在编制中,具体线位及站点位置均未确定,本图则只表达专项规划本阶段的两条选线方案,不表示站点位置。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 高速公路:东部过境通道,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待专项规划确定;
(2) 快速路:深盐二通道,红线宽度40米,双向6车道;
罗沙路,红线宽度52-87米,双向8~10车道。
(3) 主干路:国威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
鹏兴路,红线宽度30-39米,双向4车道;
畔山路,红线宽度30-33米,双向4车道。
(4) 次干路:莲十路、国福路、莲塘路、港莲路、聚宝路、聚荣路、翠合路,红线宽度20米,双向4车道;
仙湖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64公里/平方公里。
(5) 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3~20米,双向2车道。支路网密度为2.60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3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5 处,占地面积共19829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2 处,总建筑面积共约1000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为仙湖植物园、仙桐体育公园、社区公园、街头绿地、城市道路人行道等。 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7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本片区是集居住、商业、文化旅游为一体的环境优美、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的生活性综合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应体现舒适、安全、优美的城市居住环境和景观特色,应强化深圳河、梧桐山等自然环境与片区环境的互相呼应,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及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7.2 本片区梧桐山体及一线公路沿线部分用地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片区内一切开发建设应满足以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要求: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这四类建设需要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临近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注重项目内部和外部景观的整体性,宜留出生态廊道,保持项目内外生态系统的连续性。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 罗沙路作为东西联系的纽带,集口岸、居住、办公、休闲绿地以及其他重要公用设施为一体,应体现现代化的城市气息,成为该地区主要的城市景观界面。
(2) 国威路沿线应形成购物、金融、酒店、餐饮、办公等多种业态的商贸形式,体现繁华热闹的商业氛围,结合未来东部片区的建设,使该轴线功能得以延续,成为莲塘商贸生活区的现代化商贸纽带。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沿罗沙路与国威路(畔山路以西段)两侧为高层建筑引导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80米以内。梧桐山体沿线片区宜以多层、中高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宜控制在40米以内,以避免对山脊线形成遮挡。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仙湖植物园公园、仙桐体育公园及多个社区公园,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仙湖植物园、仙桐体育公园以科普教育、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为主,因保证两个公园在游线设计、景点设置等方面合理衔接,并注意山体边坡地质灾害的防治,保证游览安全及周边城市建设区的安全。其他社区公园应保证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2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12.71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畔山路与莲十路交汇处,北靠仙湖植物园,东南侧为成熟居住生活区,现状属于莲塘第一工业区。总用地面积约为4.16公顷。图则结合周边生态及居住环境,并重点解决片区小学学位紧缺问题,对现状工业拆除重建为居住用地及教育设施用地。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8.5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8.2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规划24班小学(03-14),小学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2000平方米。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罗沙路以南,南临深圳河,东、西、北侧均为成熟居住生活区,现状为莲塘第七工业区。总用地面积约为8.55公顷。图则结合周边生态及居住环境,对现状工业拆除重建为居住用地、教育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及公共绿地,并完善片区道路系统。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0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7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公园(07-15),30班小学(07-16),社会公共停车场库(07-17)与垃圾转运站(07-14)。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道路 | 1 | 罗沙路 | 罗沙路 | 快速路 | 东起滨河路,西至梧桐山隧道 |
2 | 鹏兴路 | 鹏兴路 | 主干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莲十路 | |
3 | 畔山路 | 畔山路 | 主干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莲十路 | |
4 | 国威路 | 国威路 | 主干路 | 东起仙桐路,西至鹏兴路 | |
5 | 仙湖路 | 仙湖路 | 次干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莲十路 | |
6 | 聚宝路 | 聚宝路 | 次干路 | 南起莲居路,北至莲十路 | |
7 | 莲塘路 | 莲塘路 | 次干路 | 东起畔山路,西至鹏兴路 | |
8 | 港莲路 | 港莲路 | 次干路 | 东起罗沙路,西至青田路 | |
9 | 聚宝路 | 聚荣路 | 次干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国威路 | |
10 | 雍翠路 | 翠合路 | 次干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畔山路 | |
11 | — | 莲十路 | 次干路 | 东起畔山路,西至鹏兴路 | |
12 | — | 国福路 | 支路 | 南起莲塘路,北至国威路 | |
13 | — | 莲三路 | 支路 | 南起莲居路,北至国威路 | |
14 | 仙塘路 | 香远路 | 支路 | 南起莲居路,北至莲十路 | |
15 | — | 凤雅路 | 支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罗沙路仙台天桥 | |
16 | — | 长岭路 | 支路 | 西起罗沙路,东至罗沙路跨线桥 | |
17 | 翠峰路 | 翠岭路 | 支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鸿景翠峰花园 | |
18 | — | 西岭一街 | 支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梧桐山 | |
19 | 莲兴路 | 益清路 | 支路 | 西起聚宝路,东至畔山路 | |
20 | 聚德路 | 莲居路 | 支路 | 西起国福路,东至香远路 | |
21 | — | 莲塘街 | 支路 | 南起莲塘路,北至莲居路 | |
22 | — | 莲南路 | 支路 | 西起港莲路,东至罗沙路 | |
23 | 聚荣路 | 青田路 | 支路 | 南起莲塘1#变电站,北至罗沙路 | |
24 | 港才路 | 福莲南路 | 支路 | 南起港莲路,北东至罗沙路 | |
25 | — | 花塘街 | 支路 | 南起港莲路,北东至罗沙路 | |
规划道路 | 1 | — | 仙桐路 | 支路 | 西起国威路,东至梧桐山 |
2 | — | 畔兴路 | 支路 | 西起香远路,东至畔山路 | |
3 | — | 晴柔路 | 支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国威路 | |
4 | — | 仙岭路 | 支路 | 南起罗沙路、北至仙桐体育公园 | |
5 | — | 坳下路 | 支路(建议性) | 南起国威路,北至莲十路 | |
6 | — | 坳莲路 | 支路(建议性) | 西起仙湖路,东至聚宝路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梧桐山 | 梧桐山 | 山体 | — |
2 | 深圳河 | 深圳河 | 河流 | — | |
天桥 | 1 | — | 仙台天桥 | 天桥 | — |
2 | 长岭村人行天桥 | 长岭天桥 | 天桥 | — | |
3 | 聚宝人行天桥 | 聚宝天桥 | 天桥 | — | |
4 | 罗沙1#人行天桥 | 罗沙天桥 | 天桥 | — | |
5 | 鹏兴天桥 | 鹏兴天桥 | 天桥 | — | |
6 | 仙湖人行天桥 | 仙湖天桥 | 天桥 | — | |
7 | 西岭村人行天桥 | 西岭天桥 | 天桥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10.4 对本图则的山体、自然生态用地,结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和仙桐体育公园建设要求予以保护,严禁随意开发和破坏。对于相关工程建设造成的自然山体破坏必须进行植被复原和相关保护措施。
10.5 为加强对深圳河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位于深圳河蓝线控制范围内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蓝线规划》的要求执行。
10.6 本图则02-02地块位于梧桐山风景区内,必须严格遵守《 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不得进行扩建、改建或者改变用途。
10.7 本图则东部梧桐山沿线为边坡类地质灾害分布区,应对该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重点防治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1 | 08-06、08-07地块部分用地 | 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 同意。将110KV莲塘二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涉及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供电设施用地,原供电设施用地调整为防护绿地。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1年第22次局长办公 |
2 | 07-04地块 | 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地块调整 | 同意。07-04地块面积调整为177468.00平方米。其他指标不变。 |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4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