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01-03&福田02-06号片区[红岭-通心岭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4-17 【字号:大 中 小】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笋岗东路、红岭中路、红荔路、上步中路、深南东路、人民公园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255.93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罗湖区分区规划(1998-2010)》、《深圳市福田区分区规划(1998-2010)》及其它已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整体发展原则;集约高效混合用地原则;公共交通与公共设施优先原则;有限更新原则及低碳原则。
1.4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施行。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
红岭片区:以地王大厦、京基100为中心,与人民南地区共同建设罗湖国际
金融中心区。落实绿色城市理念,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打造以居
住为主,集金融服务、商务办公于一体的综合型示范片区。
通心岭片区:上步中心片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深圳市的行政文化中心,
以政府社团用地和公共绿地为主,规划通过严格控制片区开发建设,打造集
行政办公、生活服务、文化休闲于一体环境优美的综合型服务片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
红岭片区:深圳市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配置居住、生活性服务业、
金融服务、商务办公等功能。
通心岭片区:深圳市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为行政办公、居住生活、
文化休闲、配套服务等功能。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
(1)建立区域协调的空间发展框架,注重与周边地区的功能衔接,高效、集约利用土地;
(2)尊重自然,延续传统空间特色,避免大拆大建,选择性有限更新;
(3)鼓励土地功能适当混合使用及地下空间立体化、网络化的开发模式;
(4)城市更新与TOD发展模式相结合,引导形成紧凑型城市空间形态;
(5)通过城市更新提供公共服务设施与便捷的公共开放空间;
(6)依托现有基础构建以“公共交通+慢行系统”的绿色交通体系;
(7)高标准、高质量的居民生活与和谐的社区环境;
(8)红岭片区重点打造核心商业地段,振兴片区活力,改善片区环境;通心
岭片区重点对已有空间环境进行保护。
2.4 本片区的规划重点是:
(1)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城市配套。红岭片区主要改善公共空间和慢行系统,美化生活环境。通心岭片区加强城市设计控制,保护原有的城市空间形态;
(2)布吉河及沿线进行环境整治,改善滨水景观,加强亲水性,重点以塑造片区南段布吉河景观为主;
(3)通过有效的规划引导,指导重点片区的城市更新,对用地功能进行整合,完善片区配套设施;
(4)完善区域交通格局,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增加公交站点及支路网密度,优化道路断面及道路等级,打造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出行模式;
(5)加强地下空间的开发,节约集约用地,通过规划引导重点片区的地下空间开发。
2.5 本片区的主要特色是:
(1)片区所处区位特殊,西靠华强北,东临东门商业区,北连笋岗-八卦岭地区,南接人民南商业中心,处于这些重要功能区的交汇节点,为其提供配套服务。同时片区内有大量行政办公、大型绿地及宝安南路商业服务轴线,众多的功能需求,使片区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复合化综合功能区域;
(2)片区所处地理情况特殊,东西两侧红岭、通心岭分属于罗湖区和福田区,两片区空间形态差异较大。通心岭片区以荔枝公园为核心,空间通透,强度密度较低,环境较好;红岭片区缺乏公共开放空间,强度密度较高,人气较旺,生活氛围浓厚;
(3)沿深南东路、红岭中路等主要道路形成的现代化空间形态与片区内部传统的空间形态有机融合,不同空间形态在片区内实现统一;
(4)以市级大型公共绿地荔枝公园为核心,布吉河沿线滨水景观及其他街头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构成的公共开放空间系统展示片区主要的景观特色及以人为本的理念。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开发建设规模总量约为63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约9.2万人,规划就业人口约20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规划配套设施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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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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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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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0 |
3 |
01-03、05-09、06-09、07-12、07-18、07-25、16-10 |
10-09、12-05、13-08 |
规模分别为17班(01-03),12班(07-25、10-09),11班(05-09、16-10),10班(07-12、07-18),9班(06-09、13-08),6班(12-05) |
小学 |
6 |
1 |
01-02、05-14、07-22、11-02、14-03 |
10-04 |
规模分别为27班(01-02),30班(05-14),24班(07-22、14-03),14-03地块一旦改造与14-01、14-02合并扩大规模至36班 |
||
初中 |
2 |
0 |
07-07、11-07 |
— |
规模分别为39班(07-07),14班(11-07),11-07一旦改造与11-01~11-04置换建设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0班 |
||
高等院校 |
1 |
0 |
13-11 |
—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医院 |
5 |
0 |
05-11、06-22、07-15、08-13、16-04 |
— |
私立医院(05-11、06-22、08-13)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7 |
3 |
01-01、06-08、11-01、16-04 |
11-05、13-01、14-09 |
11-05、13-01、14-09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1-05和13-01建筑面积不少于400㎡,14-09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 |
||
门诊部 |
6 |
0 |
06-20、07-02、07-20、08-11、09-02、11-11 |
— |
均为私立门诊部 |
||
3 |
文娱设施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0 |
04-08 |
— |
市级文化设施 |
影剧院 |
1 |
0 |
12-04 |
— |
市级文化设施 |
||
图书馆 |
1 |
0 |
04-07 |
— |
市级文化设施 |
||
文化站 |
1 |
1 |
11-08 |
— |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6 |
3 |
05-09、09-02、10-09 |
03-03、13-10、14-06 |
13-10、14-06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4 |
6 |
02-03、05-09、07-12、07-18、07-25、10-08、10-09、11-05 |
07-06、11-12、13-05、13-12、14-06、14-10 |
11-12、13-05、13-12、14-06、14-10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游泳池 |
3 |
1 |
02-06、07-25 |
11-05 |
11-05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游泳池 |
||
5 |
社会福利设施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1 |
1 |
— |
03-03 |
—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6 |
3 |
02-05、05-09、07-19 |
03-03、11-05、13-01 |
11-05、13-01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老年人活动中心 |
||
6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街道办事处 |
1 |
0 |
14-11 |
— |
— |
社区居委会 |
9 |
2 |
01-01、04-05、06-15、07-12、08-12、10-09、11-08 |
03-03、13-10 |
13-10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社区居委会 |
||
派出所 |
2 |
0 |
01-04、06-10 |
— |
— |
||
肉菜市场 |
5 |
1 |
04-04、06-18、07-24、14-07 |
10-09 |
10-09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肉菜市场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
11-05 |
11-05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社区服务中心 |
||
社区服务站 |
2 |
2 |
— |
09-08、13-10 |
13-10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社区服务站 |
||
社区警务室 |
8 |
3 |
01-01、06-15、07-18、08-12、10-09 |
03-03、11-08、13-10 |
11-08、13-10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社区警务室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7 |
4 |
04-01、07-16、14-04 |
08-01、13-05、13-12、14-10 |
13-05、13-12、14-10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社会停车场(库),08-01(不少于50个车位)、13-05(不少于100个车位)、13-12和14-10(不少于200个车位) |
人行地下通道 |
17 |
10 |
07-27、11-16 |
13-05、13-12、14-10 |
13-05、13-12、14-10地块一旦改造需在地块内配置人行地下通道,其他人行地下通道设置在道路下 |
||
人行天桥 |
4 |
0 |
— |
— |
人行天桥均设置在道路上 |
||
轨道站出入口 |
5 |
2 |
11-14、12-07、15-03 |
04-08、04-11 |
— |
||
公交场站 |
1 |
1 |
— |
05-02、14-10 |
05-02、14-10地块一旦改造需配置公交场站,用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米 |
||
加油加气站 |
1 |
0 |
05-08 |
— |
— |
||
专用自行车停车场 |
14 |
13 |
04-09 |
02-03、05-01、07-01、07-06、08-01、11-12、11-15、13-05、13-12、14-10、15-02、16-02、16-16 |
13-05、13-12、14-10地块一旦改造需要配建专用自行车停车场 |
||
8 |
给水排水设施 |
污水泵站 |
1 |
1 |
— |
16-01 |
— |
雨水泵站 |
1 |
0 |
11-09 |
— |
— |
||
9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3 |
0 |
04-02、10-07、12-03 |
— |
— |
10 |
通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4 |
0 |
02-06、05-04、06-05、06-21 |
— |
— |
微波站 |
2 |
0 |
13-02、16-06 |
— |
— |
||
中型综合接入网机房 |
3 |
3 |
— |
01-01、12-05、14-11 |
— |
||
11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 |
13-01 |
13-01地块一旦改造需配置邮政支局 |
邮政所 |
4 |
0 |
06-08、07-18、10-01、14-11 |
— |
— |
||
12 |
燃气设施 |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
1 |
0 |
07-25 |
— |
— |
13 |
环卫设施 |
垃圾运转站 |
5 |
3 |
04-03、05-07 |
07-11、11-05、14-10 |
11-05、14-10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垃圾转运站 |
公共厕所 |
6 |
3 |
04-03、05-07、16-02 |
07-11、11-05、14-10 |
11-05、14-10地块一旦改造需配建公共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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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10-09 |
10-09地块一旦改造需配置独立占地消防站1处,用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米 |
应急避难场所 |
3 |
2 |
04-09 |
07-07、12-04 |
04-09为中心避难场所,07-07、12-04为固定避难场所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深圳图书馆、深圳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深圳大剧院等市区级设施,派出所、街道办、文化站、邮政支局、社区服务中心等居住地区级设施。扩建部分中小学校等居住区级的公共设施,布置幼儿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居住小区级文化室、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形成不同层级高低搭配的公共服务系统。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滨河污水处理厂,规模30万立方米/日,占地面积约13.6
公顷。根据《深圳市排水管网规划-深圳河流域》,在11-09地块中现状保留桂木园雨水泵站,规模2.6立方米/秒,占地377平方米。在规划区的16-01地块中规划解放路雨水泵站一座,设计规模1.2万立方米/日,占地面积607平方米。
5.8 本片区供水由东湖水厂及笔架山水厂联合供水,水源为深圳水库。东湖水厂
现状规模35万立方米/日,规划规模35万立方米/日,水厂标高18米,占地5.1公顷;笔架山水厂现状规模52万立方米/日,规划规模52万立方米/日,水厂标高22.6米,占地12.6公顷。
5.9 本图则布吉河、笔架山河暗渠等支流城市蓝线以及黄木岗-梧桐山、公安局
-梧桐山、供电局-梧桐山、信息枢纽-梧桐山和东港中心-塘朗山微波通
道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10 本片区推广雨洪利用、污水再生水利用,用作喷洒路面、灌溉绿地、城市
杂用水等;新建区强制推行节水型器具,建成区逐步改造淘汰高耗水的器具。
5.11 本片区的10千伏电源由规划区内现状110千伏通心岭站、红岭站和京基站联合提供。现状110千伏通心岭站位于04-02地块,独立占地面积约2029平方米,红岭站位于地块10-07,独立占地面积5925平方米,京基站位于地块12-03,独立占地面积约1530平方米。
5.12 本区有1座党政专用局目标局和3座非目标局:红宝非目标局、中深国际非目标局、中信非目标局。其中,红宝非目标局独立占地,位于06-21地块,用地面积约为917平方米。中信非目标局、中深国际非目标局和党政专用局为附设式,不独立占地,分别位于06-05地块、05-04地块、02-06地块。区内电信业务由它们提供。
5.13 本片区规划1座邮政支局,位于地块13-01,并保留地块06-08、07-18、10-01、14-11的现状4座邮政所,均为附设式,片区内的发展用邮由其提供。
5.14 本片区规划3处中型综合接入网机房,分别位于地块01-01、12-05、14-11。
作为本区电信固定网、宽带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等信息设施之用,各需预留建筑面积150-200平方米。综合接入网机房宜附设在中高层、会所和办公建筑内。
5.15 本区规划燃气采用天然气,供气方式为管道供气,由规划区外区外西侧的
中心公园调压站、北侧的红岭东调压站及罗芳区域调压站联合供给;区内不具备燃气管道敷设条件的四类居住用地(R4)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由规划区外的瓶装供应站供应。本图则现状保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1座,为一级站,附设于地块07-25地块内。
5.16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3处,中心避难场所1处,固定避难场所2处,
04-09为中心避难场所,07-07、12-04为固定避难场所。
5.17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
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笋岗东路、红岭中路、红荔路、上步中路、深南东路和人民公园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现状有轨道罗宝线(1号线)、轨道蛇口线(2号线)及轨道龙岗线(3号线)经过。其中轨道罗宝线(1号线)在片区内设有大剧院站、科学馆站、老街站;轨道蛇口线(2号线)在片区内设有大剧院站;轨道龙岗线(3号线)在片区内设有通心岭站、红岭站、老街站。
本片区近期规划有轨道内环线(9号线)经过。其中轨道内环线(9号线)在片区内设有大剧院站、红岭站、园岭站,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注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城市主干道:深南中路、深南东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八车道;笋岗东路,红线宽度45米,双向八车道;红岭中路、上步中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八车道;红荔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人民公园路,红线宽度24-30米,双向四车道;红桂路,红线宽度22-30米,双向四车道;
(2)城市次干道:解放路、宝安南路、和平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建议拓宽红宝路为次干路,红线宽度20-30米,双向四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55公里/平方公里;
(3)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为6-20米,为双向两-四车道,支路路网密度为7.08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1处,为附设,位于14-10地块内。
6.7 本片区共设公共停车场 7处,现状保留3处分别位于04-01、07-16、14-04,均为独立占地;规划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 4处,分别位于08-01、13-05、13-12、14-10地块内。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基于相关规划要求,建议在部分重要地段构建便捷连续的地下一层人行道系统及地下二层车行道系统。具体要求如下:
(1)以深南路、解放路、宝安南路部分路段地下一层连接地铁大剧院站、老街站,构成片区主要的地下人行公共通道,周边相邻地块地下商业空间需与地下通道进行连接。
(2)各地块新建地下空间需与邻近地块地下空间统一设计标高,出入口位置合理衔接。
(3)涉及建设地下人行道系统及车行道系统的地块需预留相应的接口及通道。地下人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少于3米;地下车行道宽度原则上不少于6米。
(4)其余地下空间不做具体规定的地块,其地下空间开发也应尽可能与地下人行道系统及车行道系统形成连接。
6.9 本片区应根据自身特点构建自行车道系统,结合社区绿地、广场、轨道站点周边区域等设置自行车停放点,同时结合荔枝公园、布吉河河道两侧、上层次绿道网规划确定的城市绿道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
(1)方式一: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上用设施隔离、道路划线等方式规划自行车道,注重方便、快捷功能。
(2)方式二:在城市公园绿地、沿河绿地、广场以及社区公共开放空间设置自行车专用道,注重景观性与趣味性。
(3)本片区内自行车专用道的线型可在详细设计时适当调整,但应保证其连续性与系统性。
6.10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各级市政道路沿街步行道、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内的专用人行步道及二层连廊组成。围绕京基100与地王大厦形成的核心商圈周边道路及宝安南路两侧应构建安全舒适的步行空间,此外应结合荔枝公园、布吉河沿线绿地以及本片区范围内上层次绿道网规划的绿道建设步行道。本片区内步行道的线型可在详细设计时适当调整,但应保证其连通性与系统性,同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1 本片区人行过街设施 共21 处,其中人行天桥4处,均为现状保留,人行过街地下通道17处,现状保留7处,规划新增加10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保证慢行系统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1)红岭片区重点控制以地王、京基100为中心的高层建筑区,形成现代化的国际金融中心区城市景观,应注重打造现代和传统相结合的不同空间界面。通心岭片区应严格控制开发建设,对建筑高度进行严格控制,保证荔枝公园的景观通透性;
(2)打造布吉河沿河滨水景观及塑造深南东路、红岭中路、笋岗东路、上步中路和宝安南路等主要道路城市景观界面,提升城市形象;
(3)挖掘自然景观特色,塑造独特风貌,提升环境品质,充分利用荔枝公园与布吉河作为片区的特色景观元素,加强公共开放性,使其景观资源为片区服务,提升片区环境品质;
(4)结合城市更新,合理增加街头绿地、广场等社区级公共开放空间,与荔枝公园形成高低搭配,丰富多样的公共开放空间,体现自然和谐、健康友好的城市环境。
7.2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深南东路、红岭中路、笋岗东路、上步中路及宝安南路等主要道路建筑界面是片区展示城市风貌的主要界面,两侧的建筑应保持沿街界面的连续性;
(2)应注重城市界面的丰富变化,除在高度上予以控制外,应对界面的前后退让做出一定的引导与控制,从而形成丰富的城市意象;
(3)荔枝公园、布吉河沿线周边区域,应采用开敞、通透的建筑界面,保证自然景观的可达性以及视线的通透性。保证沿河两侧公共绿化和开敞空间的建设,避免城市建设对绿地及河道空间的挤压。
7.3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突出重点区域的城市景观形象,同时建筑物的高度设置应不影响片区自然景观的通透性。主要高度指引及规定如下:
(1)深南东路沿线用地以京基100与地王大厦周边区域为高强度的开发的区域,形成片区的超高层建筑群;
(2)轨道站点周边的其他商业性用地,以及处于宝安南路、红岭中路、笋岗东路等道路沿线采用较高强度开发,是片区建筑高度较高的区域;
(3)通心岭片区地块的开发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合理的建筑体量,以保证视线及空间通透为目标。
7.4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荔枝公园、布吉河沿线滨水景观、沿深南东路、宝安南路等道路两侧形成的街道空间以及街头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结合地块更新改造,规划落实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增加片区内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
(2)充分保护和利用片区内的自然景观如荔枝公园、布吉河,保持景观通透性;
(3)本图则地区内的公共空间应保证开放性与公共性,并注意相互之间的联系,从而获得良好的可达性,注重与步行系统的有效结合。并注重与公交系统的联系,较大程度的保证公共系统的公共性与利用效率。
①深南大道与宝安南路有大量的公共服务设施,承担主要公共活动职能,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在延续其特征风貌的基础上,应注重沿线地标建筑的打造,强化形象标识,控制两侧用地,形成街道空间。
②荔枝公园作为片区的景观核心,应进一步强化公共开放性,突出作为景观核心的作用。
③通过规划合理布局设置街头公共绿地、广场及体育活动场地等,完善公共开放空间覆盖范围,各层次的公共空间借助构建的慢行系统相互连通,创造具有24 小时活力的高标准配套服务中心。
7.5 本片区构建与二层商业空间结合的二层连廊系统;沿解放路、深南东路以京基100及地王大厦周边区域为重点建设对象,鼓励新建地块建设二层商业空间连接至二层连廊系统,可在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在容积率方面给予一定奖励。
7.6 本片区地下空间开发需满足以下要求:
地下空间功能应遵循以下主要布局原则:
(1)地下一层轨道站点200米核心范围内及地王大厦、京基100周边等大型核心商业地段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开发,外围地下空间主要为停车;
(2) 地下二层轨道站点200米周边及核心商业地段为综合开发,外围地下空间主要解决地下停车、人防、市政;
(3)地下三、四层主要功能为停车、市政、地铁轨道线、功能设备等。
7.7 其它要求:
本片区内的建筑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2) 建筑后退红线结合城市道路等级、城市空间规划等要求确定。
(3) 城市干道两侧的建筑群体在体量、风格及材料上要保持整体协调统一,
建筑色彩力求明快、活泼、亲切,增强建筑的可识别性。
(4) 通过建筑形象的塑造突出城市服务核心地段的标志性。
(5) 突出公共绿地和开放空间的主题性,注重其空间特色的塑造。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及“拆除重建”两种类型。
8.2 本图则范围内以现状保留为主,近期可通过综合整治改善环境完善配套设施,远期当条件成熟时部分重点区域可进行城市更新,落实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本图则范围内进行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需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远期当条件成熟时部分重点区域可进行城市更新,需实行共同更新,总用地面积约22.51公顷。具体情况如下:
8.3.1 (1) 13-01、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3-12,8个地块须共同更新,用地面积4.7公顷,8个地块位于图则中部,由蔡屋围五街、红宝路、宝安南路、红村一街、红村二街、广场北街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结合共同更新,将不符合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的旧居住区进行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建筑中应配置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
(2) 该区域内地块的建筑总量为18.97万平方米,其中居住总量为8.3万平方米。
(3) 该区域内应重点落实邮政支局(13-01)、社会停车场库(13-05、13-12)不少于300个车位、9班幼儿园(13-08)、2处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分别不少于1700、4000平方米(13-05、13-12)、社区警务室(13-10)、社区居委会(13-10)、社区服务站(13-10)、居住小区级文化室(13-10)、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13-01)、老年人活动中心(13-01)、人行地下通道(13-05、13-12)等设施。
8.3.2 (1) 10-09、14-01、14-02、14-03、14-04、14-05、14-06、14-07、14-08、14-09、14-10、14-11、14-12,13个地块须共同更新,用地面积9.37公顷,13个地块位于图则东南侧,由宝安南路、解放路、桂祥路、桂园路和煤场路所围合的区域,结合共同更新,将不符合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的旧村、旧居住区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建筑中应配置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
(2) 该区域内地块的建筑总量为36.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总量为17.8万平方米。
(3) 该区域内应重点落实消防站用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10-09)、肉菜市场(10-09)、12班幼儿园(10-09)、提供不少于960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用于扩建桂园小学为36班、居住小区级文化室(14-06)、公交场站用面地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14-10)、公共绿地用地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14-10)、社会停车场库(14-10)不少于200个车位、垃圾转运站(14-10 )、公共厕所(14-10)、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14-09)、专用自行车停车场(14-10)等设施。
8.3.3 (1) 11-01、11-02、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 ,9个地块须共同更新,用地面积8.44公顷,位于图则东侧,由红桂路、桂园路、桂铁南巷所等道路围合的区域,结合共同更新,将不符合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的旧村、旧居住区进行城市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建筑中应配置一定比例的政策性住房。
(2) 该区域内地块的建筑总量为39.3万平方米,其中居住总量为18.5万平方米。
(3) 该区域内应重点落实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面积不少于21000平方米(11-01、11-02、11-03、11-04合并)、公共绿地用地面积不少于1700平方米(11-05)、社区服务中心(11-05)、社区警务室(11-08)、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11-05)、公共厕所(11-05)及垃圾转运站(11-05)等设施。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范围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编制城市更新规划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并按城市更新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范围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下阶段城市更新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的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具体开发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范围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下阶段城市更新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范围内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范围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确定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规划地名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铁路 |
1 |
广深铁路 |
广深铁路 |
铁路 |
北起笋岗东路,南至深南东路 |
现状道路 |
1 |
深南中路 |
深南中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上步中路,东至红岭中路 |
2 |
深南东路 |
深南东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红岭中路,东至人民公园路 |
|
3 |
笋岗东路 |
笋岗东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红岭中路,东至人民公园路 |
|
4 |
红岭中路 |
红岭中路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笋岗东路,南至深南东路 |
|
5 |
上步中路 |
上步中路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红荔路,南至深南中路 |
|
6 |
人民公园路 |
人民公园路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笋岗东路,南至深南东路 |
|
7 |
红桂路 |
红桂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红荔路,东至桂园路 |
|
8 |
红荔路 |
红荔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上步中路,东至红岭中路 |
|
9 |
和平路 |
和平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解放路,南至深南东路 |
|
10 |
解放路 |
解放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深南东路,东至人民公园路 |
|
11 |
宝安南路 |
宝安南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笋岗东路,南至深南东路 |
|
12 |
同福路 |
同福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上步中路,东至同德路 |
|
13 |
同德路 |
同德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荔路,南至同福路 |
|
14 |
汇铭路 |
汇铭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和平路,东至人民公园路 |
|
15 |
松园路 |
松园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岭中路,东至宝安南路 |
|
16 |
桂园路 |
桂园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桂路,南至解放路 |
|
17 |
桂园北路 |
桂园北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大塘垅南路,南至红桂路 |
|
18 |
同心路 |
同心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同福路,南至深南中路 |
|
19 |
煤场路 |
煤场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安南路,东至桂园路 |
|
20 |
松园南街 |
松园南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桂路,东至红松巷 |
|
21 |
松园北街 |
松园北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笋岗东路,南至松园路 |
|
22 |
松桂街 |
松桂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松园路,南至松园南街 |
|
23 |
益民路 |
益民路 |
城市支路 |
东至同心路 |
|
24 |
— |
围岭南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桂路,南至煤场路 |
|
25 |
— |
围岭北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大塘垅南路,南至红桂路 |
|
26 |
沿河东路 |
沿河东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解放路,南至深南东路 |
|
27 |
河边路 |
河边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解放路,南至深南东路 |
|
28 |
联益巷 |
联益巷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桂横街,南至红宝路 |
|
29 |
— |
大塘垅巷 |
城市支路 |
北起塘铁巷,南至红桂路 |
|
30 |
会堂横街 |
会堂横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上步中路,东至会堂直街 |
|
31 |
— |
南村直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园街,南至红宝路 |
|
32 |
松园东街 |
大塘垅南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安南路,东至塘铁巷 |
|
33 |
红桂横街 |
红桂横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桂二街,东至宝安南路 |
|
34 |
— |
大剧院北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岭中路,南至蔡屋围一街 |
|
35 |
— |
蔡屋围一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宝路,南至解放路 |
|
36 |
— |
蔡屋围四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蔡屋围三街,东至蔡屋围五街 |
|
37 |
— |
蔡屋围五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宝路,南至解放路 |
|
38 |
— |
蔡屋围三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蔡屋围四街,南至解放路 |
|
39 |
— |
昌盛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宝路,南至大剧院北街 |
|
40 |
— |
蔡屋围二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蔡屋围一街,东至蔡屋围三街 |
|
规划道路 |
1 |
红桂路 |
红桂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桂园路,东至人民公园路 |
2 |
红宝路 |
红宝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红岭中路,东至桂铁南巷 |
|
3 |
— |
翔景横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翔景路,东至松园北街 |
|
4 |
— |
翔景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笋岗东路,南至松园路 |
|
5 |
— |
桂铁南巷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桂路,南至大塘垅南路 |
|
6 |
红围街 |
红围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宝路,南至解放路 |
|
7 |
— |
桂园横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围街,东至桂园路 |
|
8 |
— |
人民桥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沿河东路,东至和平路 |
|
9 |
— |
红村一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宝路,南至解放路 |
|
10 |
— |
红村二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村一街,东至宝安南路 |
|
11 |
— |
红村四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村一街,东至宝安南路 |
|
12 |
广场北街 |
广场北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村三街,南至解放路 |
|
13 |
— |
桂铁北巷 |
城市支路 |
北至红桂路,南至桂河路 |
|
14 |
— |
塘铁巷 |
城市支路 |
北起塘景路,南至大塘垅南路 |
|
15 |
— |
松泉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围岭北街,东至桂园北路 |
|
16 |
— |
桂华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桂园路,东至桂铁北巷 |
|
17 |
— |
会堂直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益民路,南至政协路 |
|
18 |
— |
政协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上步中路,东至会堂直街 |
|
19 |
— |
市委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会堂直街,东至同心路 |
|
20 |
荔香街 |
荔香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同心路,南至深南中路 |
|
21 |
红桂二街 |
红桂二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桂路,南至红宝路 |
|
22 |
— |
红园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岭中路,南至红桂二街 |
|
23 |
红桂一街 |
红桂一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红桂路,南至红园街 |
|
24 |
— |
桂背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塘铁南巷,南至解放路 |
|
25 |
— |
桂河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塘铁南巷,南至解放路 |
|
26 |
— |
桂兴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桂园路,东至桂背路 |
|
27 |
— |
松御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松园北街,东至宝安南路 |
|
28 |
— |
桂祥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煤场路,东至红宝路 |
|
29 |
— |
联宝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安南路,东至桂祥街 |
|
30 |
— |
桂宝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安南路,东至桂祥街 |
|
31 |
— |
景园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岭中路,东至翔景路 |
|
32 |
— |
松岭街 |
城市支路 |
北起松园路,南至松园南街 |
|
33 |
— |
红松巷 |
城市支路 |
西起松岭街,东至宝安南路 |
|
34 |
— |
塘景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笋岗东路,东至塘铁巷 |
|
35 |
— |
红联街 |
城市支路 |
西起红桂二街,东至联益巷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布吉河 |
布吉河 |
河流 |
— |
天桥 |
1 |
蔡屋围人行天桥 |
蔡屋围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深南东路,地铁科学馆站人行隧道 |
2 |
和平人行天桥 |
和平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深南东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
|
3 |
松园北人行天桥 |
松园北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笋岗东路与松园北街交叉口西侧 |
|
4 |
同德天桥 |
同德天桥 |
人行天桥 |
上步中路与同福路交叉口 |
|
通道 |
1 |
上步地下通道 |
上步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深南东路与上步中路交叉口,地铁科学馆站人行隧道 |
2 |
同心地下通道 |
同心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深南东路与同心路交叉口 |
|
3 |
红岭地下通道 |
红岭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深南东路与红岭中路交叉口 |
|
4 |
地王地下通道 |
地王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深南东路与宝安南路交叉口 |
|
5 |
— |
广深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广深铁路,桂垅路东侧 |
|
6 |
— |
大塘垅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笋岗东路,大塘垅社区文体公园北侧 |
|
7 |
— |
松园北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笋岗东路与红岭中路交叉口 |
|
8 |
— |
红岭中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红岭中路与红荔路交叉口 |
|
9 |
— |
红荔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红荔路,荔枝公园北侧 |
|
10 |
— |
通心岭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上步中路与红荔路交叉口 |
|
11 |
— |
荔枝公园东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红岭中路,荔枝公园东侧 |
|
12 |
— |
大剧院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红岭中路与大剧院北街交叉口 |
|
13 |
— |
蔡屋围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红岭中路,大剧院西侧 |
|
14 |
— |
人民桥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广深铁路,人民公园路西侧 |
|
15 |
— |
红宝路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红宝路南侧,13-05地块内 |
|
16 |
— |
红村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红村二街南侧,13-12地块内 |
|
17 |
— |
红围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红围街东侧,14-06地块内 |
|
立交 |
1 |
笋岗东立交桥 |
笋岗东立交桥 |
立交桥 |
笋岗东路与人民公园路交叉口 |
2 |
— |
宝岗立交桥 |
立交桥 |
笋岗东路与宝安南路交叉口 |
|
3 |
和平路立交桥 |
和平路立交桥 |
立交桥 |
深南东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
|
轨道线及站点 |
1 |
罗宝线(轨道1号线) |
罗宝线(轨道1号线) |
轨道线 |
已建 |
2 |
蛇口线(轨道2号线) |
蛇口线(轨道2号线) |
轨道线 |
已建 |
|
3 |
龙岗线(轨道3号线) |
龙岗线(轨道3号线) |
轨道线 |
已建 |
|
4 |
— |
内环线(轨道9号线) |
轨道线 |
近期修建 |
|
5 |
科学馆站 |
科学馆站 |
轨道站点 |
已建1号线 |
|
6 |
大剧院站 |
大剧院站 |
轨道站点 |
已建1号线、2号线 |
|
7 |
— |
通心岭站 |
轨道站点 |
已建3号线 |
|
8 |
— |
红岭站 |
轨道站点 |
已建3号线 |
|
9 |
老街站 |
老街站 |
轨道站点 |
已建1号线、3号线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基于城市整体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要求,对部分已出让用地制定了新的规划(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但这不代表该用地可当然的依据本图则获得规划许可。此类用地按本图则获准规划许可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土地政策、相关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政府规定。
10.4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1 |
03-09地块 |
福田区教育局申请调整教育设施用地性质及容积率 |
同意。将约1328.23平方米的生产防护绿地调整为教育科研用地,容积率调整为0.72。 |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3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 |
2 |
19-01地块 |
市妇幼保健院福强院区申请容积率调整 |
同意。容积率由0.8调整为1.85。 |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3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 |
3 |
30-03-01地块 |
福田区建筑工务局申请调整中学用地容积率 |
同意。容积率由0.8调整为1.85。 |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3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