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401-19号片区[观澜竹园片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09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O一一年第8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录
1总则
1.1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机荷高速公路、龙观东路、南观路以及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144.03公顷。
1.2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保留片区历史遗存、预留未来发展空间、区域协调、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1.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目标与定位
2.1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远景发展功能区,兼具历史风貌保护及休闲功能。
2.2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近期以工业、特殊用地及相关配套为主,远期结合城市发展逐步转型。
2.3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保留远期发展空间;保护自然人文景观,塑造片区风貌特色;完善片区路网体系,改善片区出行条件。
3.1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安排片区缺少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保障性住房以及发展与微电子、光学半导体有关的精密机械的设计和制造业,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8本片区全部位于观澜河流域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4.1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68.7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4.2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1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0.8万人,规划就业人口3.5万人(不含特殊用地内人口)。
5.5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个) | 规划增加(个)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 | 0 | 04-13 | — | 6班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0 | 04-13 | — | 30班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1 | — | 01-03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 | 1 | — | 03-11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 | 1 | — | 04-06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 | 0 | 01-02 | — | — |
社区服务站 | 1 | 1 | — | 03-11 | — | ||
肉菜市场 | 1 | 0 | 01-04 | — | — | ||
社区警务室 | 1 | 1 | — | 01-03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1 | 1 | — | 01-03 | — |
自行车停放点 | 2 | 2 | — | 01-05、03-10 | — | ||
人行天桥 | 3 | 1 | — | — |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泵站 | 2 | 0 | 02-03、03-05 | — | — |
8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1 | 0 | 01-07 | — | — |
9 | 燃气设施 | 天然气设施 | 2 | 2 | — | 04-09(2) | 天然气高压阀室 |
10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2 | 2 | — | 01-03、03-03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1 | 1 | — | 03-03 | — | ||
垃圾转运站 | 1 | 1 | — | 03-03 | — | ||
环卫工人休息站 | 1 | 1 | — | 03-03 | —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本片区污水排至观澜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图则北线引水工程蓝线、相关过境高压架空线路高压走廊、橙线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8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1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机荷高速公路、华观大道、龙观东路、南观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本片区中期规划有轨道龙华线北延段(4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道路控制宽度160米,为双向6车道;
(2)快速路:华观大道,红线宽度80米,为主道双向6车道,辅道双向4车道;
(3)主干路:龙观东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南观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为9-25米,为双向2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3公里/平方公里。
6.4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本片区设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总建筑面积共280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可结合人行道设置,同时鼓励在片区西侧茜坑森林公园、茜坑水滨水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并规定:
(1)自行车道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适宜自行车通行的地面或地上、地下通道。
(2)自行车道沿线应结合街头绿地等设置自行车停放点。
6.8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绿地广场、茜坑水滨水景观带、道路人行道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9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3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1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强化片区西侧茜坑森林公园背景山体及茜坑水滨水景观带风貌,强化片区特有的茜坑老村传统建筑风貌。
7.2本片区机荷高速公路以北部分区域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其相关建设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7.3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田茜路作为片区内联系观澜新中心与西侧茜坑森林公园的主要道路,应强化道路两侧绿化种植,建立以绿化为主的街道界面。西段应突出茜坑老村历史建筑群,避免新建建筑对其形成遮挡。
(2)茜坑水为贯穿本片区的滨水景观廊道,两岸控制滨水绿化带,相邻地区宜采用低密度的建设方式,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应提供在一定范围内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宽度不宜小于25米),严格避免临河布置面宽超过45米的板式建筑,同时通过道路绿地等线性绿带引导滨水景观向城市内部渗透。
7.4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茜坑水滨水景观带及其他街头绿地,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提供便捷的通道:公共空间相邻路段设立多入口,增强公共空间的可达性。
(2)强化滨水景观环境及滨水建筑设计,相邻区域应强化城市公共艺术与景观小品的点缀。
7.5其它要求:
(1)鉴于茜坑老村是比较集中成片的传统风貌建筑群,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图则将其划为历史地段,除进行必要的危房加固、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之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保持建筑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划定茜坑老村南部四类居住用地及商业用地为历史地段建设控制区,其更新改造应与历史地段空间形态在尺度、肌理等方面的特征相协调,延续其历史风貌特色。
(2)机荷高速公路穿越本片区南侧,规划按相应规定预留道路防护绿带。
8.1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8.2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8.3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8.3)。
表8.3: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道路 | 1 | 机荷高速公路 | 机荷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西起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东至荷坳 |
2 | 龙观东路 | 龙观东路 | 主干道 | 北起南观路,南至龙峰大道 | |
3 | 田茜路 | 田茜路 | 支路 | 西起南观路,东至龙观东路 | |
4 | 茜坑西路 | 茜坑西路 | 支路 | 环状路,起止于田茜路 | |
规划道路 | 1 | — | 华观大道 | 快速路 | 北起外环大道,南至福龙大道 |
2 | — | 南观路 | 主干道 | 西起华观大道,东至龙观东路 | |
3 | — | 茜坑南路 | 支路 | 北起田茜路,南至松山仔路 | |
4 | — | 工田路 | 支路 | 北起田茜路,南至展青路 | |
5 | — | 展青路 | 支路 | 西起工田路,东至华观大道 | |
6 | — | 展茜路 | 支路 | 西起松山仔路,东至茜坑南路 | |
7 | — | 法田路 | 支路 | 北起田茜路,南至华观大道 | |
8 | — | 观茜路 | 支路 | 北起南观路,南至田茜路 | |
9 | — | 军竹路 | 支路 | 北起田茜路,南至新竹街 | |
10 | — | 新竹街 | 支路 | 环状路,起止于龙观东路 | |
11 | — | 松山仔路 | 支路 | 西起南观路,东至龙观东路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茜坑水 | 茜坑水 | 河流 | — |
天桥 | 1 | 竹村天桥 | 竹翠天桥 | 天桥 | — |
2 | 竹村天桥 | 竹村天桥 | 天桥 | — | |
3 | — | 法田天桥 | 天桥 | — |
8.4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9.1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9.2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
9.3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