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401-T1&T2&01&02&04号片区[观澜西北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11 【字号:大 中 小】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观光路以北,西至富士康厂区,东南至梅观高速公路,北至宝安东莞交界处,总用地面积1490.05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发展、公共利益优先、交通方式多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以先进制造业为基础,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发展方向,建成产业配套集约完善、环境优美的综合型城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以产业为主导,兼具居住生活、商贸配套功能的综合型 城区 。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集约利用有限空地,完善片区公共配套,改善产业配套条件;结合城市更新,打造产业配套服务核心地区;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配置综合医院等大中型公共设施、城市公园及完善产业配套;重新梳理外环大道改线后片区整体路网体系,改善交通出行条件,发展多种交通方式;结合用地现状及组团规划合理划定发展备用地。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 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安排公共设施、市政设施以及为产业配套的公共设施、产业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保障性住房等设施及项目。其中: 01-12、 01-31、01-32、01-33地块为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预留用地;03-03、03-14、03-16、03-17、03-19、03-20、03-21地块远期可优先发展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以及产业园区主导产业项目等设施及项目;04-03、04-07地块远期可优先发展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设施及项目;01-34、17-05、17-07、17-09地块可优先发展为产业园区主导产业项目。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8 本图则近期现状保留的工业用地,远期在适宜的条件下,引导向先进、高新技术产业方向发展。
3.9 02-01 地块属2004版基本农田,在2010版基本农田未批复前,该地块不得开发建设。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864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为鼓励产业升级,促进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片区内产业用地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其上限不超过《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规定上限值,其下限不低于《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09-2010)》规定下限值。产业用地容积率调整还应符合我市土地产业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居住人口:现状约15.8万人(截止到2008年),规划约15.1~15.5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处) |
所在地块号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普通高中 |
1 |
1 |
- |
02-08(36班)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 |
04-05(36班) |
||
| 小学 |
2 |
1 |
14-20(扩建30班) |
11-10(30班) |
||
| 幼儿园 |
7 |
7 |
- |
03-01(18班)、04-10(18班)、11-17(9班)、12-02(6班)、12-06(9班)、15-14(12班)、15-15(12班)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15-11 (350床)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8 |
6 |
04-06、11-08 |
02-01、03-01、07-10、12-02、15-14、15-20 |
||
| 3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1 |
1 |
- |
15-05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2 |
2 |
- |
08-15、05-15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7 |
7 |
- |
02-01、03-01、04-21、11-17、12-02、15-14、16-13 |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1 |
- |
15-05 |
||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1 |
1 |
- |
15-05 |
||
| 影剧院 |
2 |
2 |
- |
08-15、15-05 |
||
| 图书馆 |
2 |
2 |
- |
08-15、15-05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1 |
11 |
- |
02-15、03-08、04-21、05-11、06-04、08-14、11-17、12-02、15-03、15-20、16-13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派出所 |
1 |
0 |
05-01 |
— |
| 社区居委会 |
5 |
5 |
— |
03-01、04-10、11-07、12-02、15-20 |
||
| 社区警务室 |
8 |
5 |
03-01、11-14、13-02 |
02-01、05-15、07-10、15-20、16-13 |
||
| 社区服务中心 |
2 |
1 |
11-14 |
07-10 |
||
| 社区服务站 |
7 |
7 |
— |
03-01、04-10、05-15、11-17、12-02、15-20、16-13 |
||
| 肉菜市场 |
4 |
1 |
03-15、04-15、13-02 |
11-17 |
||
| 敬老院(颐养院) |
1 |
0 |
09-06 |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5 |
5 |
- |
04-12、08-02、10-08(20车位)、15-02(30车位)、15-11(50车位) |
| 货运场站 |
1 |
1 |
- |
07-02 |
||
| 加油站 |
1 |
0 |
01-03 |
- |
||
| 公交首末站 |
2 |
2 |
- |
04-11、11-04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
4 |
4 |
- |
05-16、14-14、16-02、17-14 |
| 污水泵站 |
2 |
2 |
- |
10-09、18-10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2 |
- |
01-07、18-09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 |
05-14 |
| 邮政所 |
6 |
3 |
04-04、04-09、13-02 |
07-10、11-09、15-16 |
||
| 10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2 |
1 |
02-14 |
16-01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6 |
3 |
01-04、03-18、14-12 |
06-33、08-20、16-14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7 |
7 |
- |
03-08、06-33、10-09、12-02、15-03、16-10、16-14 |
||
| 公共厕所 |
9 |
7 |
01-04、14-12 |
03-08、05-11、06-33、08-14、12-02、16-10、16-14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6 |
6 |
- |
03-08、06-33、08-14、10-09、15-03、16-10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3 |
2 |
11-11 |
01-21、05-09 |
| 应急避难场所 |
5 |
3 |
09-06、14-20 |
03-01、08-14、11-14 |
||
| 13 |
其它配套设施 |
儿童福利院 |
1 |
1 |
- |
09-06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4 |
4 |
— |
04-10、11-07、15-16、15-20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观澜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大水坑河、白花河蓝线,高压走廊,天然气长输管线、成品油管线和城市高压管线橙线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部分用地属二级水源保护区,其内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5.10 本片区部分建设用地位于河道蓝线范围内,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深圳市蓝线规划》的相关规定。
5.11 本片区涉及的橙线内的规划用地建设应符合橙线管理相关规定,图表橙线为影响范围线。
5.12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4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1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3 规划范围内垃圾填埋场已封场,其周边建筑、道路用地距原垃圾填埋场填埋本体(即垃圾填埋场填埋库区)边线的退线距离等方面,国家暂无相关标准规范。本规划参考近期垃圾填埋场安全控制工程相关案例,道路退线距原垃圾填埋场填埋本体边线暂按100米进行规划控制,建筑退线距原垃圾填埋场填埋本体边线暂按150米进行规划控制。退线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在技术封场后经有关专业部门严格论证确认。
5.14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外环大道、华观大道、樟桂路、观光路和四黎北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宝盐线(13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梅观高速公路,道路控制宽度160米,为双向8车道;
(2)快速路:外环大道,道路控制宽度100米,为双向6车道;华观大道,红线宽度80米,高架和地面两层布置,上下层道路均为双向6车道;
(3)主干路:樟桂路,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6车道;观光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6 车道;四黎北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6车道。大富路,红线宽度30 米,双向4 车道;观澜桂花路,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6车道。
(4)次干路:樟企路、樟阁路、桂荣路、大富一路、广源路、桂香路及桂芳路,红线宽度30~40米,为双向四~六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8公里/平方公里;
(5)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9~24米,为双向或单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6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公交首末站2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客运停车场2处,占地面积共22975平方米;独立占地货运停车场1处,占地面积共33186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3处,总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合计100个停车位)。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沿大水坑河、白花河滨河绿地设置自行车专用道 ,同时鼓励在 大型公园、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市政道路人行道、广场和沿河两侧的绿地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4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强化现状山体、水体景观,塑造 以先进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代表的现代工业景观区和山水交融的绿色新区,打造 宜人的工作、生活环境。
7.2 本片区梅观高速公路以西、西北部山体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7.3 本片区城市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1)白花河、大水坑河沿岸应塑造自然型亲水空间,沿河设置滨河绿化带,适当设置步道、座椅等休闲设施;选择公共性较高的区段布置开放广场,提供亲水、戏水的活动场所。
(2)应加强白花河、大水坑河岸线夜景照明,满足夜间游览、滨水休闲活动及整体景观需求。
(3)白花河、大水坑河两岸不应出现面宽过大的板式高层,最大面宽不宜超过60米。
7.4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1)樟桂路、樟阁路、樟企路、大富路、四黎北路为片区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界面,应注重整体建筑风貌的统一协调。
(2)城市更新单元GX01片区为本片区商贸、配套服务核心地区,应注重形成连续的街墙界面,且街墙底层宜作为商业用途以强化商业氛围。
7.5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1)基本生态线内观澜郊野森林公园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建筑应融于山体和植被环境中;濒临观澜郊野森林公园以低层和多层为主,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和天际线;本片区内保留山体公园周边为多层建筑区,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避免对山脊线形成遮挡。
(2)库坑滨河公园、黎光生态公园、竹山公园、大富公园为片区重要公共开敞空间景观节点,应保证其朝向周边地块的视线通廊。
(3)沿大水坑河、白花河地块建筑高度应由临河面向南或向东西两侧逐渐升高,直接临河建筑高度不宜超过40米。
7.6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观澜郊野森林公园、库坑滨河公园、黎光生态公园、山塘岭公园、桂芳公园、竹山公园、塘前公园、芳华广场、大富公园,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规划步行路应保持步行通道连续性,强化步行环境舒适性,尤其应强化大水坑河、白花河沿线地块、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周边地块以及GX01城市更新单元商贸、配套服务核心地区步行通路的连贯性。7.7 其它要求: GX01 城市更新单元、库坑滨河公园周边片区为本片区重要景观节点及空间形态重点控制区,下阶段应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以指导具体建设 , 并 重点落实 如下要求:
(1)GX01城市更新单元应在街道环境、底层街景空间营造、广场设计、建筑设计及改造等方面深入研究,强化城市公共艺术与景观小品点缀,形成独具特色、生活氛围浓厚的片区核心。
(2)库坑滨河公园周边片区建筑空间布局应强化与大水坑河、滨河公园的联系,宜将大体块建筑体量分割为相对轻巧的小体量,营造具有吸引力、亲切宜人的环境氛围。
7.8 黎光生态公园西侧的 12-06 地块,毗邻观谰高尔夫球场及较高开发强度12-02地块已批城市旧改单元,用地布局应考虑最大限度减少对高尔夫球场及周边景观的影响,建筑单体形态和平面布局应通过物理环境模拟进行验证,保证片区的通风、日照,降低环境热辐射。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3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 约55.96公 顷。
8.3.1 GX01 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本片区商贸、配套景观核心区,包含04-04、04-05、04-10~04-19 、06-01~06-03、06-06、06-33及06-04、06-05部分用地共19个地块。该单元内现状建筑质量较差,开发强度低且现状多为空置,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结合商贸服务设施等的建设,对现状用地功能及布局进行优化调整,改善片区出行条件,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45.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7.2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04-05)、公交首末站(04-11)、社会停车场库(04-12)、18班幼儿园(04-10)、社区服务站(04-10)、社区居委会(04-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04-10)、垃圾转运站(06-33)、环卫工人作息站(06-33)、再生资源回收点(06-33)、公共厕所(06-33)等设施。
8.3.2 GX02 城市更新单元(1)该单元位于本片区城市生活景观区,包含03-01共1个地块。该单元内老屋与新村并存,老屋建筑质量差,多为一层且现状多为空置,居民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通过老屋拆除重建,重点完善社区公共配套。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3.7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3.7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18班幼儿园、社区警务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住小区文化室、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
8.3.3 GX03 城市更新单元(1)该单元位于本片区城市生活景观区,包含15-09、15-13、15-17~19、14-18~14-20共8个地块。该单元内现状建筑质量较差,层数多为低层,开发强度低且现状多为老旧厂房,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结合公园绿地、商贸服务设施的建设,优化调整现状用地功能及布局,增加绿地及开敞空间,完善教育配套。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4.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9.3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30班小学(14-20)、库坑滨河公园绿地开敞空间(15-09)及生产防护绿地(14-18)。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 道路 |
1 |
梅观高速公路 |
梅观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南起深圳市梅林海关,北至东莞界 |
| 2 |
观光路 |
观光路 |
主干道 |
西起光侨大道,东至平湖 |
|
| 3 |
四黎路 |
四黎北路 |
主干道 |
北起梅观高速公路,南至观光路 |
|
| 4 |
大富路 |
大富路 |
主干道 |
北起樟企路,南至桂香路 |
|
| 5 |
樟阁路 |
樟阁路 |
次干道 |
北起樟企路,南至观光路 |
|
| 6 |
— |
大富一路 |
次干道 |
西起樟阁路,东至广源路 |
|
| 7 |
— |
桂香路 |
次干道 |
南起观光路,北至广源路 |
|
| 8 |
— |
万联路 |
支路 |
西起大水坑直一街,东至志扬路 |
|
| 9 |
— |
大富三路 |
支路 |
西起樟阁路,东至广源路 |
|
| 10 |
— |
竹山路 |
支路 |
南起星源路,北至樟企路 |
|
| 11 |
— |
罗樟西路 |
支路 |
西起志扬路,东至华观大道 |
|
| 12 |
石园街 |
石园街 |
支路 |
西起黎盛路,东至黎光生公园 |
|
| 13 |
— |
黎瑞路 |
支路 |
南起黎盛路,北至四黎北路 |
|
| 14 |
— |
黎盛路 |
支路 |
北起黎光路,南至黎光路 |
|
| 15 |
桂月路 |
桂月路 |
支路 |
西起桂荣路,东至樟桂路 |
|
| 规划 道路 |
1 |
— |
外环大道 |
快速路 |
西接沿江高速、海滨大道,东至葵涌 |
| 2 |
— |
华观大道 |
快速道 |
南接福龙路,北至外环大道 |
|
| 3 |
— |
樟桂路 |
主干道 |
东起樟企路,西至光明 |
|
| 4 |
— |
大富二路 |
支路 |
西起华观大道,东至四黎北路 |
|
| 5 |
— |
广源路 |
次干道 |
北起樟企路,南至观光路 |
|
| 6 |
— |
桂芳路 |
次干道 |
北起桂荣路,南至樟桂路 |
|
| 7 |
— |
桂荣路 |
次干道 |
北起梅观高速公路,南至樟桂路 |
|
| 8 |
桂月路 |
樟企路 |
次干道 |
西起华观大道,东至樟桂路 |
|
| 9 |
— |
黎光路 |
支路 |
北起溪子边路,南至四黎北路 |
|
| 10 |
— |
黎东路 |
支路 |
西起四黎北路,北至东莞 |
|
| 11 |
— |
黎安路 |
支路 |
南起黎光路,北至四黎北路 |
|
| 12 |
— |
黎泰路 |
支路 |
东起黎安路,西至黎光首末站 |
|
| 13 |
— |
黎新路 |
支路 |
北起四黎北路,南至石园街 |
|
| 14 |
— |
陂新路 |
支路 |
西起黎光路,东至桂荣路 |
|
| 15 |
— |
宝盛路 |
支路 |
西起四黎北路,东至桂芳路 |
|
| 16 |
— |
观河一路 |
支路 |
北起樟企路,南至观河二路 |
|
| 17 |
— |
观河二路 |
支路 |
西起观河一路,东至宝盛路 |
|
| 18 |
— |
库坑路 |
支路 |
北至桂月路,南至樟桂路 |
|
| 19 |
— |
丰盛路 |
支路 |
北起宝盛路,南至樟桂路 |
|
| 20 |
— |
谷萝路 |
支路 |
北起樟企路,南至桂月路 |
|
| 21 |
— |
佳怡一路 |
支路 |
西起谷萝路,东至樟企路 |
|
| 22 |
— |
佳怡二路 |
支路 |
西起桂月路,东至大石板路 |
|
| 23 |
— |
佳怡三路 |
支路 |
西起大石板路,东至樟企路 |
|
| 24 |
— |
大富东路 |
支路 |
西起四黎北路,东至樟桂路 |
|
| 25 |
— |
明丰路 |
支路 |
南起四黎北路,北至明丰工业园 |
|
| 26 |
— |
锦怡路 |
支路 |
北起四黎北路,南至大富二路 |
|
| 27 |
樟阁路 |
樟阁北路 |
支路 |
南起樟企路,北至樟新路 |
|
| 28 |
— |
樟新路 |
支路 |
西起吊神山油库,东至樟企路 |
|
| 29 |
— |
桂平路 |
支路 |
西起吊神山油库,东至樟企路 |
|
| 30 |
— |
涌胜路 |
支路 |
北起桂平路,南至樟阁路 |
|
| 31 |
— |
樟富路 |
支路 |
北起樟新路,南至樟企路 |
|
| 32 |
— |
竹一路 |
支路 |
西起星源路,东至竹山路 |
|
| 33 |
— |
罗樟东路 |
支路 |
西起华观大道,东至星源路 |
|
| 34 |
— |
塘永路 |
支路 |
北起罗樟东路,南至樟阁路 |
|
| 35 |
— |
星源路 |
支路 |
北起樟企路,南至大富一路 |
|
| 36 |
— |
芳华街 |
支路 |
西起樟阁路,东至涌胜路 |
|
| 37 |
— |
富平路 |
支路 |
西起大富路,东至广源路 |
|
| 38 |
— |
富桂路 |
支路 |
北起广源路,南至樟桂路 |
|
| 39 |
— |
观澜水围街 |
支路 |
西起大富路,东至广源路 |
|
| 40 |
— |
观澜坳背街 |
支路 |
西起富桂路,东至广源路 |
|
| 41 |
— |
桔老街 |
支路 |
西起樟阁路,东至大富路 |
|
| 42 |
— |
富芳路 |
支路 |
北起大幅一路,南至樟桂路 |
|
| 43 |
— |
富乐路 |
支路 |
西至大富路,东至广源路 |
|
| 44 |
— |
富盛路 |
支路 |
北起富乐路,南至富瑞路 |
|
| 45 |
— |
富瑞路 |
支路 |
东起广源路,西至大富路 |
|
| 46 |
— |
富怡路 |
支路 |
北起大富路,南至桂香路 |
|
| 47 |
— |
富顺路 |
支路 |
西起大富路,东至桂丰路 |
|
| 48 |
— |
富惠路 |
支路 |
西起桂丰路,东至广源路 |
|
| 49 |
— |
富和路 |
支路 |
西起富怡路,东至大富路 |
|
| 50 |
— |
桂丰路 |
支路 |
北起富瑞路,南至高新玩具制品公司 |
|
| 51 |
— |
圣阳路 |
支路 |
西起大富路,东至桂丰路 |
|
| 52 |
— |
洪盛路 |
支路 |
北起富顺路,南至圣阳路 |
|
| 53 |
— |
华锐一路 |
支路 |
北起广源路,南至观光路 |
|
| 54 |
— |
华锐二路 |
支路 |
西起华锐一路,东至广源路 |
|
| 55 |
志杨大道 |
志杨路 |
支路 |
北起华观大道,南至华观大道 |
|
| 56 |
— |
桔康路 |
支路 |
西起伊澜路,东至华观大道 |
|
| 57 |
— |
伊澜路 |
支路 |
东起大水坑直一街,南至樟桂路 |
|
| 58 |
— |
澜富一路 |
支路 |
环路 |
|
| 59 |
— |
澜富二路 |
支路 |
西起澜富一路,东至伊澜路 |
|
| 60 |
— |
澜富三路 |
支路 |
西起大水坑直一街,南至桔康路 |
|
| 61 |
— |
大水坑直一街 |
支路 |
北起华观大道,南至桔康路 |
|
| 62 |
— |
研发北路 |
支路 |
南起观澜桂花路,北至标致研发中心 |
|
| 63 |
— |
大石板路 |
支路 |
南起樟桂路,北至标致研发中心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白花河 |
白花河 |
河流 |
— |
| 2 |
大水坑河 |
大水坑河 |
河流 |
— |
|
| 天桥 |
1 |
— |
樟桂库坑天桥 |
天桥 |
— |
| 2 |
— |
观光路文化中心天桥 |
天桥 |
— |
|
| 3 |
— |
樟桂桔岭天桥 |
天桥 |
— |
|
| 4 |
— |
樟桂塘前天桥 |
天桥 |
— |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基于城市整体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要求,本图则对部分已出让用地制定了新的规划(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但这不代表该用地可当然的依据本图则获得规划许可。此类用地按本图则获准规划许可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土地政策、相关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政府规定。
10.4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