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402-02&03号片区[大浪西南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18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〇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
图表
1. 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福龙大道、石龙大道、龙坂大道、和平西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79.94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中部综合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承上启下,区域协调的原则;适度弹性,复合开发的原则;公共设施优先原则;城市经营,集约利用原则;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集约利用土地,合理组织用地结构;建设可达性强的道路交通系统;形成完善的市政支撑系统;充分利用山水景观资源,建设生态环境优越的城市综合片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集先进工业、居住生活、商贸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片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通过城市更新,优化地区功能结构,完善公共设施,完善地区道路交通体系,提高片区生活环境品质。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及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共八大类。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他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划发展备用地近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允许适度的环境整治,远期建议作为低碳产业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30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4.4万人,规划人口规模6.5万人(其中,产业人口2.1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6 |
6 |
- |
2-10、3-20、5-08、6-15、6-33、6-34 |
2-10:12班; 3-20:9班; 5-08:12班; 6-15:9班; 6-33:9班; 6-34:9班 |
| 小学 |
3 |
3 |
- |
3-01、5-05、6-20 |
30、24、36班 |
||
| 初中 |
2 |
1 |
6-13 |
2-11 |
现状九年一贯制学校改36班初中,规划24班 |
||
| 寄宿制高中 |
1 |
1 |
- |
1-23 |
60班 |
||
| 成人与业余学校 |
1 |
0 |
3-10 |
- |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3-24 |
300床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6 |
5 |
5-11 |
3-04、3-20、5-19、6-15、6-33 |
-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2 |
2 |
- |
2-21、6-07 |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4 |
4 |
- |
5-10、6-15、6-33、6-34 |
- |
||
| 影剧院 |
1 |
1 |
- |
2-21 |
与居住区级文化中心合建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0 |
10 |
- |
2-06、2-07、2-09、3-20、3-22、4-13、6-05、6-15、6-33、6-34 |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4 |
3 |
5-19 |
3-04、3-15、6-33 |
- |
| 派出所 |
1 |
1 |
- |
3-14 |
- |
||
| 社区警务室 |
7 |
6 |
5-16 |
2-07、5-19、6-11、6-15、6-33、6-34 |
- |
||
| 社区服务站 |
5 |
5 |
- |
3-15、5-10、6-07、6-15、6-33 |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
6 |
6 |
- |
2-01、2-19、2-22、5-06、6-06、6-16 |
- |
| 加油加气站 |
2 |
1 |
4-05 |
3-23 |
- |
||
| 人行天桥 |
9 |
7 |
- |
- |
- |
||
| 人行地下通道 |
2 |
2 |
- |
- |
- |
||
| 货运枢纽 |
1 |
1 |
- |
1-05 |
- |
||
| 轨道站出入口 |
3 |
3 |
- |
- |
- |
||
| 公交场站 |
1 |
1 |
- |
2-05 |
-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厂 |
1 |
0 |
6-27 |
- |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1 |
- |
6-32 |
-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4 |
3 |
5-19 |
2-17、3-05、5-07 |
- |
| 10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2 |
2 |
- |
2-04、6-30 |
-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2 |
1 |
5-18 |
2-15 |
- |
| 公共厕所 |
8 |
7 |
5-19 |
2-01、2-15、2-23、3-16、4-13、5-14、6-33 |
-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1 |
1 |
- |
2-15 |
-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2 |
2 |
- |
2-15、5-14 |
-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室内避难场所 |
13 |
11 |
5-19、6-13 |
1-23、2-11、3-01、3-10、3-15、5-05、5-10、6-07、6-15、6-20、6-33 |
在学校、社区服务设施内指定 |
| 室外固定避难场所 |
4 |
3 |
6-13 |
1-23、5-05、6-20 |
在学校内指定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寄宿制高中、派出所、医院等居住地区级设施,初中、小学、门诊部、文化中心等居住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龙华河、高峰河、赖屋山水库、冷水坑水库和高峰水库蓝线;龙塘-鹏城多条高压走廊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应提倡绿色市政模式,市政基础设施的配置应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循环经济原则;应提倡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能源综合利用;提倡节水节能,提倡废水废物废能的资源化。应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施工和运营中的能源节约潜力,并注重对城市景观的保护和空间的集约利用。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13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4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福龙大道、石龙大道、龙坂大道、华观大道、和平西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近期规划有轨道4号线、轨道6号线经过。其中轨道4号线在片区内设有龙胜站,轨道6号线在片区内设有两个站点。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 城市快速路:福龙大道,红线宽度78米,双向6车道;
华观大道,红线宽度80米,双向6车道。
(2) 城市主干路:龙坂大道,红线宽度100米,双向8车道;
石龙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6车道;
和平西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6车道;
华峰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6车道。
(3) 城市次干路:锦华西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4车道;
锦华南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车道;
鹊山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
高峰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4车道。
华繁路,红线宽度20米,双向4车道。
次干路网密度为1.35公里/平方公里
(4) 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1~25米,双向2车道。支路网密度为3.58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公交首末1处和轨道4号线车辆段1处;货运交通设施有货运枢纽站1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5处,占地面积共20828平方米。此外,2-01地块公共绿地配建公共停车场1处,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为羊台山郊野公园、羊台山公园广场、社区公园、街头绿地、城市道路人行道。 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11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本片区是羊台山东侧生态绿色新区、大浪街道西南门户,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应结合羊台山景观资源,打通多条视觉走廊,塑造绿色新区城市形象;结合轨道站点周边城市更新、建设,打造标志性建设区,展现门户景观气质。
7.2 本片区福龙大道以西的部分羊台山自然山体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片区内一切开发建设应满足以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要求: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这四类建设需要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临近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注重项目内部和外部景观的整体性,宜留出生态廊道,保持项目内外生态系统的连续性。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 道路两侧的建筑界面应有一定的呼应,在特征区边界应有明显的提示,道路空间的封闭与渗透形成空间序列节奏,通过绿化掩映和广告标识的点缀塑造不同的街道景观。
(2) 对道路交叉口处的建筑界面应进行整体景观设计,使之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各个交叉口之间采用对景和移步换景等景观处理手法,使城市交叉口节点景观由点到线形成有机整体的景观序列。
(3) 对于交通性的主干路,采用应分段设计,每段既要有自己的特色,又要整体统一。主干路采用饱和度较高的色系,建立连续的立面,塑造完整的街道空间,次干路采用较淡 雅的色彩,以绿化种植强调有个性的生态空间。
(4) 对于生活性的支路,应通过沿街建筑的空间限制来形成亲切宜人的街道尺度。沿街间隔一定距离设置小型活动场地和行人驻足点。尽量避免设置围墙,或者采用低矮、通透的绿篱或施以垂直绿化围栏。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沿龙坂大道两侧为高层建筑引导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80米以内。羊台山体沿线片区宜以多层、中高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宜控制在40米以内,以避免对山脊线形成遮挡。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羊台山公园广场及多个社区公园,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羊台山公园广场以科普教育、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为主,应保证广场与羊台山郊野公园在游线设计、景点设置等方面合理衔接,并注意山体边坡地质灾害的防治,保证游览安全及周边城市建设区的安全。其他社区公园应保证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8. 城市更新
8.1 本图则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2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24.34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① 该单元地处规划轨道6号线普通站,图则结合轨道站点建设,对站点周边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形成片区综合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约为12.78公顷。
②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2.6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6.7万平方米。
③ 该单元应重点落实1所30班小学(3-01)、1处居住区级文化中心(2-21)、2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2-19、2-22)。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① 该单元地处规划轨道6号线普通站,图则结合轨道站点建设,对站点周边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形成片区综合服务中心。总用地面积约为11.56公顷。
②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8.76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5.6万平方米。
③ 该单元应重点落实1所12班幼儿园(5-08)、1所24班小学(5-05)、1处社区服务站(5-10)、1处社会公共停车场库(5-06)。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道路 |
1 |
福龙路 |
福龙大道 |
快速路 |
北起侨龙路,南至和平西路 |
| 2 |
石龙公路 |
石龙大道 |
主干路 |
北起上横朗,南至华观大道 |
|
| 3 |
布龙路 |
龙坂大道 |
主干路 |
北起华观大道,南至和平西路 |
|
| 4 |
和平西路 |
和平西路 |
主干路 |
西起福龙大道,东至龙坂大道 |
|
| 5 |
鹊山路 |
鹊山路 |
次干路 |
西起福龙大道,东至龙坂大道 |
|
| 7 |
华繁路 |
华繁路 |
次干路 |
西起青龙路,东至石龙大道 |
|
| 8 |
龙美路 |
锦华西路 |
次干路 |
西起福龙大道,东至华峰路 |
|
| 9 |
联润路 |
联润路 |
支路 |
西起福龙大道,东至石龙大道 |
|
| 规划道路 |
1 |
- |
华观大道 |
快速路 |
西起福龙大道,东至龙坂大道 |
| 2 |
- |
华峰路 |
主干路 |
北起龙坂大道,南至和平西路 |
|
| 3 |
- |
高峰路 |
次干路 |
北起石龙大道,南至华峰路 |
|
| 4 |
- |
锦华南路 |
次干路 |
西起华峰路,东至龙坂大道 |
|
| 5 |
- |
锦华东路 |
支路 |
北起锦华北路,南至华峰路 |
|
| 6 |
- |
锦华北路 |
支路 |
西起陶吓路,东至赤岭路 |
|
| 7 |
- |
同峰北路 |
支路 |
北起高峰路,南至华观大道 |
|
| 8 |
- |
同峰南路 |
支路 |
北起华观大道,南至元芬路 |
|
| 9 |
- |
陶吓路 |
支路 |
西起福龙大道,东至高峰路 |
|
| 10 |
- |
元芬路 |
支路 |
西起高峰路,东至龙坂大道 |
|
| 11 |
- |
佳节路 |
支路 |
西起青龙路,东至石龙大道 |
|
| 12 |
- |
赤岭路 |
支路 |
北起华峰路,南至锦华南路 |
|
| 13 |
- |
佳芬路 |
支路 |
西起佳利路,东至同峰南路 |
|
| 14 |
- |
佳利路 |
支路 |
北起三合西路,南至元芬路 |
|
| 15 |
- |
忠信路 |
支路 |
西起高峰路,东至同峰南路 |
|
| 16 |
- |
三合西路 |
支路 |
西起高峰路,东至龙坂大道 |
|
| 17 |
- |
石观路 |
支路 |
北起华繁路,南至联润路 |
|
| 18 |
- |
博恒路 |
支路 |
西起青龙路,东至同峰北路 |
|
| 19 |
- |
清朗路 |
支路 |
北起高峰路,南至佳节路 |
|
| 20 |
- |
青梅路 |
支路 |
西起青龙路,东至清朗路 |
|
| 21 |
- |
青龙路 |
支路 |
北起青梅路,南至博恒路 |
|
| 22 |
- |
文云路 |
支路 |
北起福龙大道(北段),南至福龙大道(南段) |
|
| 23 |
- |
云景路 |
支路 |
西起文云路,东至福龙大道 |
|
| 24 |
- |
朗和路 |
支路 |
西起羊台山脚,东至福龙大道 |
|
| 25 |
- |
朗义路 |
支路 |
西起朗和路,东至福龙大道 |
|
| 26 |
- |
朗明路 |
支路 |
北起朗和路,南至文云路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龙华河 |
龙华河 |
河流 |
— |
| 2 |
高峰河 |
高峰河 |
河流 |
— |
|
| 3 |
羊台山 |
羊台山 |
山体 |
— |
|
| 天桥 |
1 |
— |
公园广场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2 |
— |
赖屋山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3 |
— |
谭罗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4 |
— |
鹊山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5 |
— |
元芬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6 |
— |
赤岭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7 |
— |
高峰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8 |
— |
龙胜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通道 |
1 |
— |
横朗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 |
| 2 |
— |
华观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 |
|
| 3 |
— |
龙军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 |
注:地名规划一览表内容既含规划内容,又含现状保留内容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