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402-08号片区[大浪东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6-09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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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
1 总则. 1
2 目标与定位. 1
3 用地性质. 2
4 开发强度. 3
5 配套设施. 3
6 道路交通. 5
7 城市设计. 7
8 城市更新. 8
9 地名. 10
10 其它规定. 11
图 表(详见附件)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大浪南路以东,华观大道以北,机荷高速公路以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242.56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中部综合组团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原则,公共配套设施优先原则,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生态宜居等可持续发展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完善城市设施配套,建设具有可持续竞争力的先进工业园区及环境优美的生活居住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先进工业、生活居住及配套服务。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整合存量土地资源,配置医院、学校及文化、体育中心等公共设施;同时结合城市更新,完善地区功能结构,改善人居环境,协调与周边地区的空间及功能联系;完善路网体系,完善社区基础型公共设施。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194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人口规模为按近远期控制,近期规划人口规模2.6万人,居住人口规模2.2万人;远期规划人口规模4.0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 |
03-14 |
36班 |
| 幼儿园 |
3 |
3 |
- |
03-12、03-23、07-05 |
03-12按12班设置,03-23按9班设置,07-05按建筑面积不小于540m2控制 |
||
| 职业学校 |
1 |
0 |
02-01 |
- |
深圳市公安局警察训练学校龙华分校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03-13 |
200床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3 |
3 |
- |
01-15、04-17、07-05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400 m2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
03-16 |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m2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3 |
3 |
- |
04-17、05-04、07-05 |
04-17及05-04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 m2,07-05建筑面积不小于150 m2 |
||
| 影剧院 |
1 |
0 |
01-12 |
- |
- |
||
| 老年人活动站 |
1 |
1 |
- |
03-19 |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03-17 |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4 |
3 |
04-08 |
04-05、04-16、07-05 |
与社区绿地结合设置,每处用地面积不少于200 m2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派出所 |
1 |
0 |
01-22 |
- |
- |
| 社区警务室 |
2 |
2 |
- |
01-15、04-17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 m2 |
||
| 社区服务站 |
2 |
2 |
- |
01-15、04-17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 m2 |
||
| 社区居委会 |
1 |
1 |
- |
04-17 |
建筑面积不小于200 m2 |
||
| 肉菜市场 |
2 |
1 |
04-03 |
03-22 |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4 |
4 |
- |
01-11、02-04、03-15、 05-03 |
- |
| 加油加气站 |
1 |
1 |
- |
06-13 |
- |
||
| 人行天桥 |
6 |
6 |
- |
- |
- |
||
| 公交场站 |
1 |
1 |
- |
03-21 |
公交首末站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
1 |
1 |
- |
03-05 |
- |
| 给水厂 |
1 |
0 |
06-04 |
- |
-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1 |
- |
05-07 |
-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2 |
2 |
- |
03-06、03-22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 m2 |
| 10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1 |
1 |
- |
06-01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用地面积不小于800 m2 |
| 天然气设施 |
1 |
1 |
- |
06-02 |
天然气调压站 |
||
| 燃气抢险中心与管理设施 |
1 |
1 |
- |
06-02 |
- |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1 |
0 |
01-14 |
- |
- |
| 公共厕所 |
5 |
3 |
01-14、03-18 |
02-04、04-05 05-04 |
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60 m2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5-05 |
- |
| 应急避难场所 |
10 |
10 |
- |
01-10、01-13、02-01、03-14、03-17、03-18、04-08、04-17、05-04、07-06 |
03-14、04-17为室内避难场所、01-13、03-18为室外固定避难场所、02-01兼作室外固定避难场所和室内避难场所、其余均为紧急避难场所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片区污水排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本图则大浪河蓝线、110KV高压走廊、高压燃气管道橙线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8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3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3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5处。
5.9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华观大道、石清大道、大浪南路、华韵路和华达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八车道;
(2)快速路:华观大道,红线宽度80米,为双向六车道主道+双向四车道辅道;
(3)主干路:石清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大浪南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六车道)、华韵路(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六车道);
(4)次干路:华达路(华观大道-华韵路段,红线宽40米,双向六车道;华韵路-观天路段,红线宽度32米,双向六车道)、宝浪路(红线宽度20米,为双向四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0.9公里/平方公里;
(5)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0米,为双向两—三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5公里/平方公里。
6.3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4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1处。
6.6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4处,占地面积共14821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8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为城市道路林荫人行道及人行天桥、大浪河滨水绿化步行道等构成,并串联各个公园等节点性开放空间,将步行系统引入片区腹地。 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9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6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强化现状山体、水体景观,保护历史人文景观要素,塑造宜人的人居及产业环境。
7.2 本片区机荷高速公路以南部分用地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用地规划控制以生产防护绿地及林地为主。
7.3 本片区历史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1)虔贞女校纳入城市紫线,紫线范围及其周边片区规划建设应满足如下要求:
保护范围内,禁止与文物无关的建设,为其维护、修缮、配套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现状位于保护范围内,与街区整体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远期应根据有关规划制定拆除、搬迁方案。
控制范围内建筑的改造、扩建和新建的形式、体量、色调都必须与传统建筑相协调。
(2)其它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风貌建筑应予以保护,保护范围内除进行环境建设外禁止任何建设活动。
7.4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机荷高速公路、华观大道及石清大道为交通性干道,应注重景观界面的整体性,强调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对其体量色彩和风格上应强调协调统一。
(2)华达路、宝浪路及各支路为生活性道路,应强化道路空间及两侧景观界面的连续性,在道路小品、绿化及配套设施建设中要充分考虑生活的功能要求和标识要求,着重体现近人尺度的亲切感,塑造具有围合感强、有凝聚力的活动地带。
(3)华韵路及大浪南路作为兼具生活性与交通性的综合性干道,要求沿街建筑的布局既要考虑到车行观赏的特点,强化界面形式的连续统一,也要充分考虑行人尺度,加强建筑物的细部处理,适当补充视觉焦点与小型公共开放空间,以增强街道的韵律感与节奏感,满足使用者不同的视觉需求。
7.5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片区南部及东部的生活居住用地,以低层、多层、高层为主,建筑高度不宜超过60米;片区北侧的工业用地,以多层、中高层为主,建筑高度不宜超过40米。
(2)现状保留的大浪公园及浪口公园自然山体周边宜为多层建筑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24米以内,以避免对山脊线形成遮挡。
7.6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鼓励新建项目在建设中结合建筑退线等要求提供非独立占地的公共开放空间。
(2) 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向所有公众全天免费开放,并利于公众使用,不得任意侵占并擅自更改其用途。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 “拆除重建”两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1个城市更新单元,用地面积约11.49公顷。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大浪南路及大浪河以东、华韵路以南,用地面积为11.49公顷。浪口旧村改造项目已纳入宝安区2008年度旧改计划,城市更新结合旧村的改造,把建筑质量差、现状用地功能与周边环境不符的用地纳入更新单元内。改造方向以二类居住及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2.8 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8.1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幼儿园(03-12)、雨水收集处理设施(03-05)和邮政所(03-06)等设施。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规划地名一览表
| 类 别 |
序 号 |
原有名称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 注 |
| 现 状 道 路 |
1 |
机荷高速公路 |
机荷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西起大浪南路,东至华观大道 |
| 2 |
大浪南路 |
大浪南路 |
主干路 |
北起机荷高速公路,南至华观大道 |
|
| 3 |
美宝路 |
美宝路 |
支路 |
北起机荷高速公路,南至华韵路 |
|
| 4 |
浪口一路 |
浪口一路 |
支路 |
北起机荷高速公路,南至宝浪路 |
|
| 规 划 道 路 |
1 |
— |
华观大道 |
快速路 |
南起大浪南路,北至机荷高速公路 |
| 2 |
— |
石清大道 |
主干路 |
西起大浪南路,东至华观大道 |
|
| 3 |
华明路 |
华韵路 |
主干路 |
西起大浪南路,东至华观大道 |
|
| 4 |
— |
华达路 |
次干路 |
北起机荷高速公路,南至华观大道 |
|
| 5 |
— |
宝浪路 |
次干路 |
西起大浪南路,东至华达路 |
|
| 6 |
新桥塘工业区二路 |
正盈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东至美宝路 |
|
| 7 |
— |
浪园一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华韵路 |
|
| 8 |
— |
浪园二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大浪南路 |
|
| 9 |
— |
同辉路 |
支路 |
西起大浪南路,东至浪园二路 |
|
| 10 |
— |
河坑一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华韵路 |
|
| 11 |
— |
河坑二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华韵路 |
|
| 12 |
— |
河坑三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华韵路 |
|
| 13 |
— |
河坑四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华韵路 |
|
| 14 |
— |
河坑北路 |
支路 |
西起河坑一路,东至河坑四路 |
|
| 15 |
— |
河坑南路 |
支路 |
西起河坑二路,东至华达路 |
|
| 16 |
— |
浪口二路 |
支路 |
北起华韵路,南至大浪南路 |
|
| 17 |
— |
浪口三路 |
支路 |
西起浪口二路,东至瑞宝路 |
|
| 18 |
— |
浪口四路 |
支路 |
西起大浪南路,东至宝浪路 |
|
| 19 |
— |
虔贞路 |
支路 |
西起大浪南路,东至浪口二路 |
|
| 20 |
— |
虔学路 |
支路 |
北起华韵路,南至宝浪路 |
|
| 21 |
— |
文宝路 |
支路 |
北起宝浪路,南至华观大道 |
|
| 22 |
— |
怡宝路 |
支路 |
北起宝浪路,南至华观大道 |
|
| 23 |
— |
惠宝路 |
支路 |
北起宝浪路,南至华观大道 |
|
| 24 |
— |
瑞宝路 |
支路 |
北起华韵路,南至华观大道 |
|
| 25 |
— |
新宝路 |
支路 |
北起华韵路,南至华观大道 |
|
| 26 |
— |
佳宝路 |
支路 |
西起瑞宝路,东至华安路 |
|
| 27 |
— |
华安路 |
支路 |
西起华达路,北至华韵路 |
|
| 28 |
— |
坑苑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坑尾路 |
|
| 29 |
— |
坑尾路 |
支路 |
西起华达路,东至吉尾路 |
|
| 30 |
— |
吉尾路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华韵路 |
|
| 31 |
— |
鹿玛一街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华韵路 |
|
| 32 |
— |
鹿玛二街 |
支路 |
北起石清大道,南至华韵路 |
|
| 33 |
— |
龙桢路 |
支路 |
西起石清大道,东至华观大道 |
|
| 自然地理实体 |
序 号 |
原有名称 |
规划名称 |
分 类 |
备 注 |
| 1 |
大浪河 |
大浪河 |
水域 |
— |
|
| 2 |
人工湖 |
大浪湖 |
水域 |
— |
|
| 公共开敞空间 |
1 |
大浪公园 |
大浪公园 |
公共绿地 |
— |
| 2 |
浪口公园 |
浪口公园 |
公共绿地 |
|
|
| 3 |
— |
浪淘园 |
公共绿地 |
— |
|
| 4 |
— |
华安园 |
公共绿地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3、6.8、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