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402-23&25号片区[民治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7-06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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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布龙路、梅龙大道和梅观高速公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439.72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中部综合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5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6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可进行适当优化,但须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即日起,该片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提升城市形象,打造高标准的新城市中心城区,成为深圳城市建设的新亮点。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民治中心地区作为龙华新城的组成部分之一,将重点打造成为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环境宜人的和谐城区。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用地(C)、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GIC)、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公用设施用地(U)等。本片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与本图则规定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下阶段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法定图则研究确定;“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3.6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用地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7 本图则规定的地块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建筑用途,按相关规定可兼容少量其它建筑用途。
3.8 本图则规定的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的地块,地块中各类用地性质所占的比重按《深标》中“混合用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64万平方米。主要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居住人口规模12.0万人配置。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应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⑴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⑵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开发强度综合确定,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4)。
表5.4: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普通高中 |
1 |
1 |
- |
05-12 |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 |
1 |
03-22,07-03 |
03-11 |
03-22现状小学扩建,03-11为03-22学校扩建用地 |
||
| 小学 |
4 |
3 |
02-17 |
01-03,08-07, 10-04 |
02-17为现状保留,局部扩建 |
||
| 幼儿园 |
12 |
2 |
02-02,02-03, 03-06,05-16,05-20,05-25,07-04,08-03, 11-01,11-07 |
02-19,12-07 |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06-14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4 |
3 |
02-03 |
03-10,11-10,12-07 |
- |
||
| 序号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3 |
2 |
05-24 |
02-19,11-07 |
- |
| 影剧院 |
2 |
2 |
- |
02-19,11-07 |
-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6 |
5 |
03-15 |
02-10,05-02,05-26,10-05,12-04 |
独立占地或与社区绿地结合 |
| 游泳池 |
1 |
1 |
- |
05-26 |
- |
||
| 网球场 |
1 |
1 |
- |
05-26 |
- |
||
| 羽毛球场 |
1 |
1 |
- |
05-26 |
- |
||
| 篮球场 |
2 |
2 |
- |
05-26,10-01 |
- |
||
| 健身房 |
1 |
1 |
- |
11-07 |
-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5 |
5 |
- |
02-05,03-05,05-24,11-07,12-07 |
- |
| 派出所 |
1 |
- |
03-03 |
- |
- |
||
| 社区警务室 |
5 |
5 |
- |
01-04,02-19,05-24,11-10,12-07 |
- |
||
| 社区服务站 |
7 |
7 |
- |
01-04,02-19,03-05,05-24,11-02,11-07,12-07 |
- |
||
| 综合市场 |
3 |
2 |
05-08 |
02-19,11-07 |
- |
||
| 肉菜市场 |
1 |
- |
05-08 |
- |
- |
||
| 6 |
社会福利设施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6 |
6 |
- |
02-05,03-27,05-24,06-07,08-08,11-10 |
-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7 |
7 |
- |
02-10,02-19,05-02,05-17,06-12,09-03, 10-01 |
- |
| 加油加气站 |
1 |
- |
03-13 |
- |
- |
||
| 公交首末站 |
5 |
5 |
- |
03-24,05-04,05-08,09-04,12-03 |
- |
||
| 8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泵站 |
1 |
1 |
- |
03-29 |
- |
| 9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1 |
- |
09-07 |
- |
| 10 |
通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1 |
- |
02-15 |
- |
- |
| 序号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1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 |
02-16 |
- |
- |
| 邮政所 |
2 |
2 |
- |
01-04,12-07 |
- |
||
| 12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 瓶装供应站 |
1 |
1 |
- |
09-14 |
- |
| 13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4 |
1 |
03-16、05-28、11-16 |
12-08 |
- |
| 公共厕所 |
5 |
5 |
- |
01-04,05-02,06-12,09-03,10-01 |
- |
||
| 14 |
消防设施 |
应急避难场所 |
5 |
3 |
03-07、09-03 |
03-22、05-02、05-12、10-01 |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5 本图则安排了综合医院、综合体育活动中心、派出所、邮政支局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6 本片区污水排至龙华污水处理厂处理,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本片区游松河蓝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8 本片区提倡节约用水,应逐步改造老式卫生洁具,新建项目应采用节水洁具;实施污水资源化工程,应将污水再生利用于浇洒道路、绿地和洗车、冲厕、河道生态补水等。
5.9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梅观高速公路、龙公路、梅龙大道和民治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现状有轨道5号线经过,轨道5号线在片区内设有民治站。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1)主干路:布龙路,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8车道;梅龙大道,道路红线宽度73米,双向8车道;民乐路,道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6车道;民德路、民治大道和民康路,道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6车道;
(2)次干路:临龙路、民丰路、民福路及民宝路路,红线宽度25~40米,为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7公里/平方公里;
(3)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30米,为双向或单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6.2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5处。
6.7 本片区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7处。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为由人行道、人行天桥、建筑内部连廊等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形成安全、舒适、方便、连续的步行系统。
6.10 本片区在布龙路、梅龙大道、民治大道保留和新设置人行过街设施共11 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民德路设置3处地下人行通道。
6.11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紧邻深圳新客站,与二线拓展区联系紧密,是龙华新城的组成部分之一,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主动承接新客站和二线拓展区的带动作用,以便捷的交通联系和景观衔接呼应本地区未来城市副中心高标准建设的要求;
(2)完善城市公共空间体系,创造多样而连续的公共活动空间;
(3)加强游松河作为主要景观轴线-滨水公共活动轴的景观作用,严禁在河两岸兴建影响河流质量的建筑,在干流河道两岸划出15米以上的保护带(个别特殊地段可以根据情况对控制范围有所调整);
(4)注重对近人尺度的把握,以自然保育和人类活动的需求为出发点,营造舒适的生活氛围,体现人文关怀;
(5)强化特色空间的有效利用,注重对该类空间进行有效利用和特色营造。
7.2 本片区内的游松河生态修复应遵循以下规定:
(1)建成游松河干流截污干管,按照干管、支管、城区污水管道的先后顺序建设。与污水干管相连的支管可以暂时接入截污干管;
(2)按照相关规划尽快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等设施。逐步消除固体废物对河道造成的不良影响;
(3)在干流和支流河口设置一定数量的水坝;
(4)新开河道河底和马道以上采用植草护坡,在维持现状河岸树林、灌木的基础上,在干流河道两岸划出的保护带中种植防护林。河道保护线内种植乔木、灌木等,使之形成沿河绿带,并起到稳固河岸的作用;
(5)结合地形,利用绿化尽量掩盖退潮时路出的水泥结构。在有条件的河段,设置供游人休息的活动场所,创造一个休憩、娱乐的好环境。如凉亭、钓鱼台、坐凳、小桥等。
7.3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民康路、民乐路、民丰路、民福路及民宝路是民治中心地区重要的生活景观界面,沿街建筑宜人尺度,应注重步行的连续和安全;
(2)民治大道、梅龙大道、民德路为交通主导的景观界面,应注重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强调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
(3)街道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功能性和信息性设施布置于绿化缓冲带上,休憩性和观赏性设施布置于休憩绿化带上;
(4)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应美观、大方;
(5)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片区建筑高度分为4个等级,第一等级为低于36米的建筑,为低强度开发的地区,一般为公共建筑或现状保留的别墅区;第二等级为36~50米,为中强度开发的地区;第三个等级为50~100米,为高强度开发的地区;第四个等级为大于100米,位于片区中心,为高强度的开发的中心地区。
本片区沿河道和公共绿地的建筑高度宜以河道或绿地为中心向外逐渐递增,加强景观的层次感和纵深感。
7.5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 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主要构件等;
(4)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
7.6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7.7 公共开放空间的设置和使用原则:
(1)公共开放空间由街道、广场、绿地、滨水空间等组成,应结合现状资源、当地特色、功能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布局,并对整体空间形态、环境质量和景观控制进行整体设计;
(2)滨水空间应在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的基础上实现亲水性、趣味性,周边建筑应与环境相协调;
(3)街道空间应控制街道高宽比,合理种植各类绿化,设置必要的行人休息空间,创造宜人的步行环境;
(4)广场及绿地以创造舒适宜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及良好的都市景观为主要目的,其建设应体现开放性,充分考虑对人流的吸引,增加休闲娱乐设施和服务设施。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改变功能”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其中“综合整治”及“改变功能”类城市更新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以本图则划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8.2 本图则划定3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47公顷。
8.2.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地处梅龙大道以东,民宝路以北,图则对其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4.5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3.9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小学(02-17),学校为现状保留、局部扩建。
8.2.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地处梅龙大道以东,民乐路以北,是进入该地区的门户之一,图则对其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9.8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9.75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小学(08-07)。
8.2.3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地处梅龙大道以东,明德路两侧,且位于深圳北站以东1000米以内,部分地块处于轨道5号线民治站500米范围内,图则与二线拓展区衔接,对土地进行调整,该单元为综合服务功能区,以商业、办公等为主。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68.3 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1.4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给水泵站(03-29)。
8.3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原则上不应突破,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容量,并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结合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可视情况在法定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绿地。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6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道路
|
1 |
布龙路 |
布龙路 |
主干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梅观高速公路 |
| 2 |
梅龙大道 |
梅龙大道 |
主干路 |
北至布龙路,南至梅坂大道 |
|
| 3 |
民乐路 |
民乐路 |
主干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梅观高速公路 |
|
| 4 |
民治大道 |
民治大道 |
主干路 |
北至布龙路,南至梅坂大道 |
|
| 5 |
民康路 |
民康路 |
主干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梅观高速公路 |
|
| 6 |
民德路 |
民德路 |
主干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梅观高速公路 |
|
| 7 |
民宝路 |
民宝路 |
次干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民治大道 |
|
| 8 |
民福路 |
民福路 |
次干路 |
“L”形道路,东北起民治大道,南至民德路 |
|
| 9 |
民丰路 |
民丰路 |
次干路 |
“L”形道路,东北起民德路,西至梅龙大道 |
|
| 10 |
岭南路 |
岭南路 |
支路 |
“L”形道路,北起民荣路,西南至民治大道 |
|
| 11 |
阳光路 |
阳光路 |
支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民治大道 |
|
| 12 |
飞霞路 |
飞霞路 |
支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民治大道 |
|
| 13 |
梅花大道 |
民宝路 |
支路 |
西起民治大道,东至梅花山庄 |
|
| 14 |
沙园路 |
沙园路 |
支路 |
西北起民治大道,东至民德路 |
|
| 规划道路 |
1 |
— |
泰兴路 |
次干路 |
北至布龙路,南至民德路 |
| 2 |
— |
德康路 |
次干路 |
北至民德路,南至民康路 |
|
| 3 |
— |
民兴路 |
次干路 |
北至民德路,南至民乐路 |
|
| 4 |
— |
布梅路 |
支路 |
北至布龙路,南至临龙路 |
|
| 5 |
— |
布沙路 |
支路 |
北至布龙路,南至临龙路 |
|
| 6 |
— |
民塘路 |
支路 |
北起布龙路,南至民福路 |
|
| 7 |
— |
龙荔路 |
支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民治大道 |
|
| 8 |
— |
宝山路 |
支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民治大道 |
|
| 9 |
— |
欣阳路 |
支路 |
北起民福路,南至民德路 |
|
| 10 |
— |
沙吓路 |
支路 |
西起民治大道,东至临龙路 |
|
| 11 |
— |
民荣路 |
支路 |
西起民丰路,东至雅安路 |
|
| 12 |
— |
民华路 |
支路 |
北起华南立交,南至民乐路 |
|
| 13 |
— |
民通路 |
支路 |
西起岭南路,东至雅安路 |
|
| 14 |
— |
民愉路 |
支路 |
北起岭南路,南至民乐路 |
|
| 15 |
— |
民和路 |
支路 |
西起梅龙大道,东至民治大道 |
|
| 16 |
— |
民乐立交 |
— |
|
|
| 17 |
— |
华南立交 |
— |
|
|
| 18 |
— |
布龙立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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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 |
双龙立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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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游松河 |
游松河 |
河流 |
— |
| 公共开敞空间 |
1 |
民治公园 |
民治公园 |
公园 |
— |
| 2 |
民治中心公园 |
民治中心公园 |
公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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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沙吓街头公园 |
沙吓街头公园 |
公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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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东边街头公园 |
东边街头公园 |
公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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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岭南公园 |
岭南公园 |
公园 |
— |
|
| 6 |
横岭街头公园 |
横岭街头公园 |
公园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4.2、4.4、5.3、8.4及8.5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未包括的其它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确需设置时,在符合相关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前提下,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无须修改法定图则。
10.3本图则结合《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片区内10-01用地未来可作为片区固定室外避难场所。
深圳市宝安402-23&25号片区[民治中心地区]法定图则.ra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