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203-01号片区[坪西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4-17 【字号:大 中 小】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龙环大道以南,环城路以西,龙坪大道以北,深惠大道西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81.63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以及其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促进产业改造升级原则,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原则,优先考虑落实公共设施原则,综合性用地功能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2.目标与定位
2.1 本地区的发展目标是:坪-清-新产业合作示范区的带动区,龙城-坪地新兴产业集聚基地,优化传统优势产业,培育新兴电子制造业,建设成为配套完善、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城市综合片区。
l 龙城—坪地新兴产业集聚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l 《体育新城及深惠大道拆迁安置区规划》的确定;
l 承担地区内生产生活综合配套服务功能;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受坪-清-新产业合作示范区的带动影响,为龙岗中心组团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以电子元器件制造为主导,强化家具、工艺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形成一个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产业集聚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结合图则地区及周边区域产业的调整升级和地区周边重大交通设施的建设,通过适当的城市更新,强化地区传统优势产业的地位,完善安置区用地功能,优化地区的用地功能布局,打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将坪西地区发展为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以产业积聚发展为主的综合地区。
3.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4.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27.8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物流等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低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确认。
4.6 本图则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地块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一类用地性质定义为“二类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的混合功能地块,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该地块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80%;用地性质规划为商业办公的地块,其中商务公寓不得超过该地块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30%。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7.0万人,规划人口规模10.3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8 |
7 |
05-05 |
02-09、02-22、04-04、04-07、04-24、04-26、05-21 |
其中05-05为现状保留6班,02-09为规划9班,其余为12班 |
| 小学 |
1 |
1 |
|
04-27 |
30班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 |
2 |
|
03-06,04-10 |
36班和54班 |
||
| 2 |
医疗卫生 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04-30 |
300床 |
| 门诊部 |
1 |
1 |
|
05-01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7 |
7 |
|
01-09、02-09、03-03、04-01、04-04、05-21、06-01 |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2 |
2 |
|
02-15,04-14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8 |
8 |
|
02-09、02-22、03-03、04-26、04-24、04-04、04-07、05-21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2 |
2 |
|
02-07、04-13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3 |
3 |
|
03-03、04-01、05-21 |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5 |
4 |
05-03 |
05-21、04-04、04-24、04-26 |
|
| 社区服务站 |
3 |
3 |
|
02-09、03-03、04-01 |
|
||
| 社区警务室 |
7 |
7 |
|
01-09、02-22、05-21、04-26、04-24、04-04、04-01 |
|
||
| 肉菜市场 |
3 |
3 |
|
01-09,04-28,05-16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7 |
7 |
|
02-10、06-07、06-01、04-23、03-11、05-14、05-04 |
|
| 公交场站 |
4 |
4 |
|
01-03、01-15、03-12、04-16 |
|
||
| 加油加气站 |
2 |
2 |
|
01-03、04-16 |
|
||
| 7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1 |
|
02-05 |
110KV山塘尾变电站 |
| 8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3 |
3 |
|
01-09、04-22、06-01 |
|
| 9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1 |
1 |
|
01-10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 10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3 |
3 |
|
02-08,04-19,05-15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6 |
6 |
|
04-19、02-08、05-15、06-07、04-23、01-14 |
|
||
| 公共厕所 |
6 |
6 |
|
06-07、04-23、04-19、02-08、05-15、01-14 |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6 |
6 |
|
06-07、04-23、04-19、02-08、05-15、01-14 |
|
||
| 11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04-15 |
坪西中队 |
| 应急避难场所 |
3 |
2 |
05-03 |
06-07、04-17 |
05-03为室内, 04-17、06-07为室外固定避难场所 |
||
注:下划线的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300床综合医院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横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片区雨水、洪水处理应充分利用现有排水设施和天然河道,加以改造和整治,近期应急措施和远期规划相结合,避免重复建设。
5.9 根据《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中防灾避难单元的划分,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1处,由现状建成的坪西居委会提供,室外固定避难场所2处,由04-17、06-07地块的公共绿地来提供。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0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为深惠大道、龙坪大道、龙环大道和环城西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
6.2 本片区规划有轨道龙岗线(3号线)东延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快速路:龙环大道,红线宽度72米,为双向八车道。
(2)主干路:深惠大道、环城西路、龙坪大道、坪地花园路、红线宽度40—90米,为双向四车道、双向六车道或双向八车道;
(3)次干路:坪西路、富华路(暂定名)、坪地兴华路、吉祥一路、紫荆路、龙凤路(暂定名)、红线宽度30—40米,为双向四—六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3公里/平方公里。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5-22米,为双向或单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6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共设公交首末站两处、公交综合车场两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占地面积共7582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6处,总建筑面积共893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为富华路和深惠大道组成,其中;富华路为为本片区商业步行街,道路宽度为30米。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2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应从整体考虑,将深惠大道沿线的城市景观与自然景观进行有机的融合,充分体现出本片区的景观特色;构建联系各个景观要素的景观通廊和视线通廊,使各个景观要素相互联系和融合,形成一个多元混合的整体景观风貌。强化地区山与城的关系,充分利用山体的屏障作用,通过地区内部景观在点、线、面的布局,形成多边丰富的景观空间。
7.2 本片区历史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⑴片区内保留的老围村,应以综合整治为主,完善旧村内部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交通梳理,环境景观整治,市政消防等设施的完善;保证建筑界面和空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⑵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新建建筑时,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片区内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与相邻组团呼应;
(2)片区各组团中心的标志性建筑,应体现组团的功能、特色、地位及在城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3)配套服务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应设置成开放型的、以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
7.4 本片区的公共开放空间的设置和使用应满足如下要求:以自然山体为背景,利用道路形成多条个景观廊道和视线通廊,形成以富华路和坪地兴华路为地区主要景观轴,周边路网以放射网状的景观结构体系;加强开敞空间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建设,利用道路、绿化带、景观廊道等线性开敞空间联系片状的公园、绿化广场,使片区成为网状绿化开敞空间系统;加强地区对不同的区域在建筑空间上设置不同的连续和变化,塑造不同建筑风貌区和景观界面;保护和利用历史建筑,创造公共活动和公共开敞空间,加强周边环境与历史建筑的融合和协调,形成地区特色风貌区。
7.5 其它要求:
7.5.1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⑴统一规划,协调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7.5.2片区景观轴的设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⑴沿富华路形成地区内部的主要城市景观轴。通过对富华路两侧绿化用地
串联,加强与坪地中心地区的景观联系,打通了地区南北侧自然
山脉的联系,加强与丁山河景观轴线的渗透;该轴线是城市景观立面重点
展示地段,其两侧的商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应强其标志性,主色调以明快
为特征。
⑵深惠大道拓宽后红线宽度达到90米,控制绿带宽度为21米,视线更显
开阔,作为与外界联系的主要生活轴线,重点体现便利可达的交通接驳,
热闹、繁华的商业氛围及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可以将沿线通过改造,从
而形成沿街造型协调多变的商业、居住建筑,以及小品、绿化尽收眼底,
形成景观丰富的连续性通廊。
8.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9.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地名路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道路等级 |
命名说明 |
备注 |
| 现状道路 |
1 |
龙环大道 |
横坪公路 |
快速路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东起环城西路,西至龙坪大道 |
| 2 |
深惠大道 |
深惠大道 |
城市主干道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东起环城西路,西至龙坪大道 |
|
| 3 |
坪西路 |
坪西路 |
城市主干道 |
深龙地名字[1997]4号文件 |
东起环城西路,西至龙坪大道 |
|
| 4 |
坪地花园路 |
花园路 |
城市主干道 |
深龙地名字[1997]4号文件 |
北至石丰路,南至龙盛大道 |
|
| 5 |
吉祥一路 |
吉祥一路 |
城市次干道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东起环城西路,西至深惠大道 |
|
| 6 |
坪地兴华路 |
兴华路 |
城市次干道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东起环城西路,西至坪地花园路 |
|
| 规划道路 |
7 |
龙坪大道 |
|
城市主干道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北起龙环大道,南至深惠大道 |
| 8 |
环城西路 |
|
城市主干道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北起龙环大道,南至深惠大道 |
|
| 9 |
龙凤路 |
|
城市次干道 |
寓意龙凤呈祥之意 |
东起环城西路,西至龙坪大道 |
|
| 10 |
紫荆路 |
|
城市次干道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北起龙环大道,南至深惠大道 |
|
| 11 |
富华路 |
|
城市次干道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北起龙环大道,南至坪地花园路 |
|
| 12 |
富惠路 |
|
支路 |
由龙环大道、深惠大道派生 |
北起龙环大道,南至深惠大道. |
|
| 13 |
富明路 |
|
支路 |
由龙环大道衍生,取光明之意 |
北起龙凤路,南至坪西路 |
|
| 14 |
龙胜路 |
龙岭南路 |
支路 |
由龙环大道衍生,取胜利之意 |
西起龙环大道,东至吉祥一路 |
|
| 15 |
坪富路 |
|
支路 |
寓意坪西富裕致富之意 |
北至富吉路,南至惠华路 |
|
| 16 |
富岭路 |
|
支路 |
寓意富裕兴旺之意 |
西至龙环大道,东至华城西路 |
|
| 17 |
坪祥路 |
|
支路 |
由坪西路和吉祥一路派生 |
北至坪西路,南至吉祥一路 |
|
| 18 |
园岭路 |
|
支路 |
由坪地花园路和龙泰路派生 |
西起龙坪大道,东至龙泰路 |
|
| 19 |
祥岭路 |
|
支路 |
由龙泰路和坪祥路派生 |
南起龙坪大道,北至花园路 |
|
| 20 |
顺景路 |
顺景路 |
支路 |
深龙地名字[1997]4号文件 |
西起花园路,东至紫荆路 |
|
| 21 |
坪园路 |
坪园路 |
支路 |
按上层次规划命名 |
南起深惠大道,东至环城西路 |
|
| 22 |
富泰路 |
|
支路 |
寓意富裕安泰之意 |
南起龙坪大道,北至富惠路 |
|
|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分类 |
命名说明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坪西社区公园 |
坪西社区公园 |
现状公园 |
根据批复命名 |
|
| 2 |
兴华公园 |
|
规划公园 |
依据道路名称命名 |
|
|
| 3 |
萧氏文体公园 |
|
规划公园 |
依据萧氏祠堂命名 |
|
|
| 4 |
龙凤公园 |
|
规划公园 |
依据道路名称命名 |
|
|
| 5 |
坪西社区服务中心 |
|
规划 |
依据批复命名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其他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条款的申请及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