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203-03号片区[坪东地区] 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5-28 【字号:大 中 小】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丁山河,深惠路,黄沙河,深惠高速公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483.48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龙城、龙岗、坪地】》(2005-2020)及其他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与整体性原则;高标准、高品位原则;集约高效用地的原则;适度弹性,复合开发的原则;生态优先,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利用坪地特定的区位及资源优势,以服务区域及周边的先进工业园区为动力,发展成为集居住、商业、休闲娱乐于一体的配套服务中心。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集先进制造业、商业综合服务、居住配套为一体的坪地中心重要组成片区(坪地中心区南片区),与坪地中心区北片区统一形成坪地中心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通过城市更新,优化地区功能结构,完善社区基础公共设施,完善路网体系,提高片区生活环境品质。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他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安排高新技术产业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495.1万平方米。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现状人口规模5.5万人,现状人口截止到2008年现状调研人口统计数据。规划居住人口规模7.2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9 | 7 | 03-05、11-02 | 01-01、01-08、02-07、03-14、06-04、07-02、08-09 | 03-05、11-02,2处6班;07-02,9班;01-01、01-08、08-09,3处12班;03-14、02-07、06-04,3处18班; |
| 小学 | 3 | 2 | 05-22 | 03-13、06-06 | 03-13为规划24班小学,06-06现状改建为30班,05-22为现状保留36班 | ||
| 初中 | 1 | 1 | - | 02-12 | 36班 | ||
| 普通高中 | 1 | 1 | - | 07-05 | 48班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门诊部 | 1 | 1 | - | 05-01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5 | 4 | 11-06 | 01-01、03-10、06-05、08-12 | 06-05、08-12在现状四类居住用地内增加 | ||
| 卫生监督所 | 1 | - | 05-09 | - | - | ||
| 3 | 文化娱乐设施 | 文化站 | 1 | - | 01-02 | - | 现状扩建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5 | 5 | - | 01-08、02-08、05-19、07-03、10-02 | 10-02在现状四类居住用地内增加 | ||
| 影剧院 | 1 | 1 | - | 01-08 | -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9 | 8 | 11-06 | 01-01、01-09、02-05、03-11、04-10、05-05、05-11、08-12 | 05-05、05-11、08-12在现状四类居住用地内增加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3 | - | 03-07、06-02、11-08 | - | - |
| 社区服务站 | 5 | 3 | 06-03、07-14 | 01-01、02-08、04-14 | - | ||
| 派出所 | 1 | 1 | - | 02-11 | - | ||
| 社区警务室 | 5 | 5 | - | 01-01、01-08、04-14、07-12、08-08 | - | ||
| 肉菜市场 | 3 | 2 | 05-13 | 02-05、07-12 | 07-12在现状四类居住用地内增加 | ||
| 敬老院 | 1 | 1 | - | 05-02 | 独立占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加油加气站 | 2 | 1 | 08-03 | 02-02 | - |
| 长途汽车客运站 | 1 | - | 08-06 | - | - | ||
| 公交首末站 | 3 | 3 | - | 02-10、03-02、08-11 | - | ||
| 公共汽车加油加气站 | 1 | 1 | - | 08-16 | - | ||
| 公交修理厂 | 1 | 1 | - | 08-16 |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4 | 4 | - | 02-09、03-06、03-08、07-04 | - | ||
| 7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 | 04-12 | - | 110kV |
| 8 | 给水排水设施 |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 4 | 4 | - | 11-01、11-13 | 11-01地块内有3处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 | 03-03 | - |
| 邮政所 | 3 | 3 | - | 02-07、05-02、11-06 | 11-06在现状用地内增加 | ||
| 10 | 通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1 | - | 05-16 | - | - |
| 有线电视分中心 | 1 | - | 01-02 | - | - | ||
| 11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1 | - | 07-10 | - | - |
| 12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10 | 9 |
08-03
| 01-07、02-03、03-09、04-10、04-14、05-21、07-19、08-07、11-01 | - |
| 垃圾转运站 | 4 | 4 | - | 02-03、03-09、07-19、08-07 | -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5 | 5 |
| 02-03、03-09、04-14、07-19、08-07 | - | ||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4 | 4 | - | 02-03、03-09、07-19、08-07 | - | ||
| 13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 | 07-13 | - | - |
| 室内避难场所 | 6 | 1 | 03-07、05-21、05-22、06-02、11-08 | 07-05 | 在学校、社区服务设施内指定 | ||
| 室外固定避难场所 | 3 | 1 | 05-21、05-22 | 07-05 | 在学校、社区服务设施内指定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派出所、邮政支局、文化站、敬老院等居住地区级设施,普通高中、初中、小学、门诊部等居住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横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龙岗河、丁山河、黄沙河蓝线;110KV、500KV高压走廊控制线、成品油管道、LNG管道橙线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其中,图则中的橙线具体线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其防护范围以相关规范或最终的安全测评要求为准,同时要求管线敷设时须进行严格的安全论证,满足相关安全要求,保障管线两侧用地的安全。
5.9 本片区应提倡绿色市政模式,市政基础设施的配置应尊重客观规律,符合循环经济原则;应提倡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和可再生能源,提倡能源综合利用;提倡节水节能,提倡废水废物废能的资源化。应提高公共基础设施施工和运营中的能源节约潜力,并注重对城市景观的保护和空间的集约利用。
5.10 本片区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6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3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12 本片区必须加强防洪工作,在保留现状排洪渠及截洪沟基础上,结合开发建设及改造进一步完善片区排洪系统。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外环大道、环城南路、中心路和深惠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3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深惠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六车道;
(2)快速路:外环大道,红线宽度80米,为双向六车道;
(3)主干路:深惠路,红线宽度80米,为双向十车道;环城南路,
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六车道;富坪路,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六
车道;教育南路,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四车道;
(4)次干路:同心中路,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四车道;同心南路,
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四车道;富民路,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四
车道;中心路,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四车道;英材路,红线宽度
40米,为双向四车道;人民南路,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四车道;建华路,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四车道;年丰路,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四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46公里/平方公里。
(5)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3~30米,双
向2~4车道。支路网密度为3.97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对外交通场站有长途客运汽车站1处,公交首末站有3处,公交修理厂站1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占地面积共3776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3处,总建筑面积共845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为坪地中心广场、坪东公园、丁山河公园、中心社区公园、富民公园、坪东滨河公园、城市道路人行道等。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天桥设施6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6.11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本片区依托自然山水生态环境及主要的人文景观,形成“一条依托深惠路的城市廊道,依托丁山河、黄沙河形成的两条生态廊道,以两处商业中心区形成的标志性景观区。”
7.2 本片区龙岗河、丁山河、黄沙河及一线公路沿线部分用地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片区内一切开发建设应满足以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要求: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这四类建设需要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临近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应注重项目内部和外部景观的整体性,宜留出生态廊道,保持项目内外生态系统的连续性。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深惠路作为东西联系的纽带,集居住、商业、办公、休闲绿地以及其他重要公用设施为一体,应体现现代化的城市气息,成为该地区主要的城市景观界面。
(2) 富民路沿线应形成购物、金融、酒店、餐饮、办公等多种业态的商贸形式,体现繁华热闹的商业氛围。
7.4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坪东滨河公园、丁山河公园及多个社区公园,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坪东滨河公园、丁山河公园以科普教育、游览休憩、娱乐健身为主。片区内所有公园应保证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7.5 其它要求:
(1) 保证街道景观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范围中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 街道界面的建筑、挡墙、小品等,其色彩以中性、柔和为基调,建成通透型,减少封闭感;建筑强调顶部处理;挡墙、护坡须施以绿化,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立体景观。
(3)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
8.3 本图则划定3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70.8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深惠路与环城南路交汇处,东临丁山河,现状属于旧工业区及旧村。总用地面积约为18.4公顷。图则结合周边生态及居住环境,并重点解决区域道路开通问题,对现状旧村拆除重建为居住用地及文化设施用地。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4.2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2.0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现状扩建的文化站(01-02)、丁山河滨河公园(01-04、01-05);01-03为预留公共设施用地,未来结合实际需要确定设施类型;该单元应保证中心路的开通。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环城南路与教育南路交汇处,现状属于旧工业区及旧村。总用地面积约为34.0公顷。图则结合周边居住环境,并重点解决区域道路开通问题,对现状旧村及旧工业区拆除重建为居住用地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4.1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32.0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规划初中(02-12)、公交首末站(02-10)、派出所(02-11)、社会停车场(库)(02-09)、加油加气站(02-02)、垃圾转运站(02-03)等设施;该单元应保证中心路的开通。
8.3.3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深惠路与教育南路交汇处,现状属于旧工业区及旧村。总用地面积约为18.4公顷。图则结合周边居住环境,并重点解决区域道路开通和07-05地块高中部分用地拆迁问题,对现状旧村及旧工业区拆除重建为居住用地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7.6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34.5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规划小学(03-13)、公交首末站(03-02)(配建)、社会停车场(库)(03-08)(地下)、邮政支局(03-03)、垃圾转运站(03-09)等设施;该单元应保证中心路开通,并捆绑(07-04)绿地、(07-05)高中地块部分用地的拆迁安置问题。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规划地名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道路 | 1 | 深惠高速公路 | 深惠高速公路 | 高速路 | 北起外环大道,南至龙岗河 |
| 2 | 外环大道 | 外环大道 | 快速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深惠高速公路 | |
| 3 | 深惠路 | 深惠路 | 主干路 | 西起环城南路,东至外环大道 | |
| 4 | 环城南路 | 环城南路 | 主干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外环大道 | |
| 5 | 富坪路 | 富坪路 | 主干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深惠高速公路 | |
| 6 | 教育南路 | 教育南路 | 主干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环城南路 | |
| 7 | 同心中路 | 同心中路 | 次干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中心路 | |
| 8 | 同心南路 | 同心南路 | 次干路 | 北起中心路,南至英材路 | |
| 9 | 富民路 | 富民路 | 次干路 | 西起教育南路,东至中心路 | |
| 10 | 中心路 | 中心路 | 次干路 | 西起环城南路,东至外环大道 | |
| 11 | 人民南路 | 人民南路 | 次干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英材路 | |
| 12 | 泰和路 | 泰和路 | 支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环城南路 | |
| 13 | 泰宝路 | 泰宝路 | 支路 | 北起环城南路,南至英材路 | |
| 14 | 佳乐街 | 佳乐街 | 支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鸿源路 | |
| 15 | 天宏街 | 天宏街 | 支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富民路 | |
| 16 | 四方埔街 | 四方埔街 | 支路 | 西起南仓路,东至富坪路 | |
| 17 | 建设路 | 通泰路 | 支路 | 西起民新街路,东至富坪路 | |
| 规划道路 | 1 | - | 英材路 | 次干路 | 西起同心南路,东至富坪路 |
| 2 | - | 建华路 | 次干路 | 北起中心路,南至环城南路 | |
| 3 | - | 寿利路 | 支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中心路 | |
| 4 | - | 年丰路 | 次干路 | 北起环城南路,南至深惠高速公路 | |
| 5 | - | 鸿兴路 | 支路 | 西起竹源路,东至泰和路 | |
| 6 | - | 龙文路 | 支路 | 北起环城南路,南至英材路 | |
| 7 | - | 黄竹路 | 支路 | 北起中心路,南至环城南路 | |
| 8 | - | 英协路 | 支路 | 北起四方埔街,南至学田路 | |
| 9 | - | 泰明路 | 支路 | 西起教育南路,东至民新街 | |
| 10 | - | 泰乐路 | 支路 | 西起环城南路,东至同心南路 | |
| 11 | - | 丰乐路 | 支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富民路 | |
| 12 | - | 德群路 | 支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富民路 | |
| 13 | - | 南丰路 | 支路 | 西起泰宝路,东至同心南路 | |
| 14 | - | 西塘路 | 支路 | 北起深惠路,南至中心路 | |
| 15 | - | 众意路 | 支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富民路 | |
| 16 | - | 富园路 | 支路 | 北起富民路,南至中心路 | |
| 17 | - | 康贝路 | 支路 | 北起富民路,南至富坪路 | |
| 18 | - | 东里路 | 支路 | 西起富坪路,东至建华路 | |
| 19 | - | 学丰路 | 支路 | 北起南仓路,南至英协路 | |
| 20 | - | 玉田路 | 支路 | 北起丰庆路,南至英材路 | |
| 21 | - | 丰泰路 | 支路 | 西起富坪路,东至建华路 | |
| 22 | - | 同园路 | 支路 | 西起人民南路,东至田园路 | |
| 23 | - | 南仓路 | 支路 | 北起英材路,南至英协路 | |
| 24 | - | 金英路 | 支路 | 北起英材路,南至南仓路 | |
| 25 | - | 竹源路 | 支路 | 北起中心路,南至环城南路 | |
| 26 | - | 丰庆路 | 支路 | 西起人民南路,东至富坪路 | |
| 27 | - | 华光路 | 支路 | 北起环城南路,南至富坪路 | |
| 28 | - | 龙滨路 | 支路 | 西起环城南路,东至同心南路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龙岗河 | 龙岗河 | 河流 | - |
| 2 | 黄沙河 | 黄沙河 | 河流 | 图则地区流程2070米 | |
| 3 | 丁山河 | 丁山河 | 河流 | 图则地区流程1017米 |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10.4 应保留07-21地块内现状建筑,保护老屋村完整格局及景观建筑风貌,对其进行必要的修缮,可功能置换为文化设施或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0.5 为加强对丁山河、黄沙河、龙岗河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位于河蓝线控制范围内用地规划,应严格按照《深圳市蓝线规划》的要求执行。
10.6 图则地区在具体项目开发建设前,应对开发建设用地进行地质灾害预警评估。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重点防治工作,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0.7 图则范围内深惠路沿线地块若需改建、扩建、新建,需按深惠路80米红线宽度进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