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LG203-02号片区[坪地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5-27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附图(详见附件)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环城西路以东,外环快速路以南,黄沙河以西,深惠路以北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为 370.58 公顷 。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7-2020 )(送审稿)》、《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 2006-2010 )》、《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龙城、龙岗、坪地】( 2005-2020 )》,龙岗中心组团作为深圳市核心城区的组成部分,东部发展轴的综合服务中心,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结合老城区的产业调整、城市旧区的更新改造,完善配套设施,形成为周边工业区配套的综合服务区。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
- 公众性原则:法定图则的制定以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城市建设合理发展为出发点。
- 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关注城市居民和各项设施与土地的使用者的切身感受。
- 地域性原则:努力发掘与维护地区城市特色,与合理进行城市创新相结合。
- 可操作性原则:在保证规划合理性的前提下,法定图则应提出弹性规划目标及实施目标的弹性步骤或策略,确保目标有效实现。
1.4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 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10 本图则自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 ( 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 ) 自行废止。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利用坪地特定的区位及资源优势,以建设一流的先进工业园区为动力,发展成为集居住、商业、休闲娱乐、体育文化为一体的配套服务中心。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 R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政府社团用地( GIC )、工业用地( M )、道路广场用地( S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绿地( G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E )等。本片区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中丁山河、黄沙河河道控制线按照《深圳市蓝线规划( 2007-2020 )》落实,河道两侧必须控制不少于 20 米宽的绿地。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5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6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4.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4.2 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 430 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量、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 本片区中四类居住用地的建设规模总量控制在现状建筑总量以内,如确需改造的,开发强度可根据旧村改造政策及具体的专项规划确定。
4.6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7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8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5.3 )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幼儿园 7 所,位于 05-06 、 06-15 、 07-06 、 07-14 、 08-01 、 08-16 、 09-12 地块;小学 2 所,位于 08-05 、 08-14 地块;普通初中 1 所,位于 07-12 地块;综合医院 1 座,位于 04-11 地块;综合体育中心 3 处,位于 05-08 、 07-02 、 07-04 地块;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6 处,位于 05-01 、 05-06 、 07-06 、 08-01 、 08-12 、 09-12 地块;街道办事处 1 处,位于 09-10 地块;敬老院 1 处,位于 03-10 地块;消防站 1 处,位于 04-01 地块;加油站 2 处,位于 03-11 、 04-15 地块;公交首末站 1 处,位于 09-13 地块;公交枢纽站 1 处,位于 07-01 地块;公交综合车场 1 处,位于 04-12 地块;修理厂 1 处,位于 04-04 地块;货运停车场 1 处,位于 04-02 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1 处,位于 09-07 地块;垃圾转运站 2 处,位于 07-05 、 08-11 地块;瓶装燃气供应站 1 处,位于 04-13 地块。其他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5.3 )。表 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 量
|
所在地块号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7
|
6
|
07-14
|
05-06 、 06-15 、 07-06 、 08-01 、 08-16 、 09-12
|
小学
|
2
|
-
|
08-05 、 08-14
|
-
|
||
中学
|
1
|
-
|
07-12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04-11
|
门诊部
|
2
|
1
|
08-08
|
05-01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6
|
6
|
-
|
05-06 、 07-06 、 08-01 、 08-17 、 09-09 、 09-12
|
||
3
|
文化娱乐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
09-09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7
|
7
|
-
|
05-01 、 05-06 、 07-06 、 08-01 、 08-06 、 08-13 、 09-14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中心
|
3
|
3
|
-
|
05-08 、 07-02 、 07-04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6
|
6
|
-
|
05-01 、 05-06 、 07-06 、 08-01 、 08-12 、 09-12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街道办事处
|
1
|
1
|
-
|
09-10
|
社区居委会
|
1
|
1
|
-
|
08-01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
09-10
|
||
社区服务站
|
6
|
6
|
-
|
05-01 、 06-10 、 07-06 、 08-13 、 09-01 、 09-14
|
||
社区警务室
|
5
|
5
|
-
|
05-01 、 05-06 、 07-06 、 08-16 、 09-14
|
||
6
|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
敬老院
|
1
|
1
|
-
|
03-10
|
7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4-01
|
8
|
交通设施
|
加气站
|
2
|
2
|
-
|
04-04 、 04-12
|
加油站
|
2
|
1
|
04-15
|
03-11
|
||
公交综合车场
|
1
|
1
|
-
|
04-12
|
||
公交枢纽站
|
1
|
1
|
-
|
07-01
|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
09-13
|
||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
1
|
1
|
-
|
09-07
|
||
人行过街天桥
|
5
|
4
|
-
|
-
|
||
9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7
|
6
|
08-08
|
02-05 、 04-08 、 07-03 、 07-05 、 09-02 、 09-09
|
垃圾转运站
|
2
|
2
|
-
|
07-05 、 08-11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2
|
2
|
-
|
07-05 、 08-11
|
||
10
|
燃气设施
|
瓶装燃气供应站
|
1
|
-
|
04-13
|
-
|
11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1
|
1
|
-
|
09-06
|
注:地块号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近期保留坪地中心小学 ( 08-14 地块 ) ,远期考虑到深惠路扩建和就学安全性问题,可对坪地中心小学进行异地安置,在 05-04 地块重建该小学,原坪地中心小学用地可按城市更新改造相关规定开展前期工作,但在 05-04 地块( 36 班小学)建成投入使用前,原中心小学须保留使用。
5.7 本片区 09-06 、 09-08 、 09-09 地块由于涉及旧村改造,考虑原村民安置问题,该三处用地兼容 40-60% 的居住功能,其中 09-09 地块必须配建一座不少于300座的影剧院和一座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开放型图书馆,作为坪地街道文化娱乐设施使用。
5.8 本片区内 05-08 、 07-02 、 07-04 地块可兼容会展功能。
5.9 沿深惠路和丁山河地块根据具体设计,须绑定不少于 2000 平方米 的开敞空间或公共绿地,该类地块包括 07-04 、 08-16 、 08-17 、 09-08 、 09-12 、 04-11 。
5.10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横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图则地区内已划定丁山河、黄沙河、高压走廊,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6、道路交通规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外环快速路、环城西路和深惠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 快速路:外环快速路,部分高架,红线宽度 80 米,双向六车道;
- 城市主干路:深惠路,红线宽度 60 米,双向六车道;
环城西路,红线宽度 50 米,双向六车道;
教育路,红线宽度 30 米,双向四车道;
富坪路,红线宽度 50 米,双向六车道;
- 城市次干路:吉祥二路,红线宽度 40 米,双向四车道;
兴华路,红线宽度 40 米,双向四车道;
富兴路,红线宽度 40 米,双向四车道;
西元路,红线宽度 30 米,双向四车道;
益民路,红线宽度 30 米,双向四车道;
埔仔路,红线宽度 30 米,双向四车道;
誉隆西路,红线宽度 30 米,双向四车道;
- 城市支路: 红线宽度一般为 15 -25 米 ,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 ,以解决局部交通和微循环服务为主 。
6.3 本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 70 米范围内不的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6 本片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 12.4.2 .1 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7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 1.5% 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内设 1 处集中社会停车场,用地面积 0.39 公顷 ,位于 09-07 地块,建议近期采取地上集中式,远期根据社会发展进行地下集中或地上立体车库。
6.9 本片区涉及旧村改造的地块,以为社会提供公共利益为原则,其开发建设必须为周边地块提供社会公共停车场, 08-12 、 08-13 、 08-15 、 08-16 、 08-17 、 09-12 、 09-14 地块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下,各地块另外还须提供 50 个公共停车位。
6.10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分为四级设置:公交综合车场、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综合车场位于 04-12 地块,公交枢纽站位于 07-01 地块,公交首末站位于 09-13 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本片区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1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过街天桥:
-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 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 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2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过街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 最小净宽度不小于 5 米;
- 全天候通行。
7、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规划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7.3 本片区地名规划具体内容详见 “ 地名规划一览表 ” (表 7.3 )。表 7.3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等级 | 备注 |
道路 | L-01 | 外环快速路 | - | 根据《龙岗区干线路网规划》 | 快速路 |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深惠路 |
L-02 | 深惠路 | 深惠路 | - | 主干道 |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外环快速路 | |
L-03 | 环城西路 | - | 根据《龙岗区干线路网规划》 | 主干道 | 北起富地路,南至深惠路 | |
L-04 | 富坪路 | 富坪路 | - | 主干道 | 北起外环快速路,南至深惠路 | |
L-05 | 教育路 | 教育路 | - | 次干道 | 北起富地路,南至深惠路 | |
L-06 | 吉祥二路 | 吉祥二路 | - | 次干道 | 西起教育路,东至外环快速路 | |
L-07 | 兴华路 | 兴华路 | - | 次干道 |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大岭路 | |
L-08 | 誉隆西路 | - | 西接誉隆街 | 次干道 |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誉隆路 | |
L-09 | 西元路 | 西元路 | - | 次干道 | 北起富地路,南至深惠路 | |
L-10 | 益民路 | 益民路 | - | 次干道 | 北起吉祥二路,南至深惠路 | |
L-11 | 埔仔路 | - | 根据该地区地理位置 | 次干道 | 北起富地路,南至深惠路 | |
L-12 | 西元西路 | 西元路 | 位于西元辂西部 | 支路 | 北起西园路,南至兴运路 | |
L-13 | 香元路 | - | 横穿香元村 | 支路 |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西园路 | |
L-14 | 誉隆街 | 誉隆街 | - | 支路 | 北起富地路,南至教育路 | |
L-15 | 汇都路 | - | 路南端为彩云体育馆 | 支路 | 北起兴华路,南至深惠路 | |
L-16 | 大岭路 | - | 紧邻大岭古 | 支路 | 北起富地路,南至深惠路 | |
L-17 | 新兴街 | - | 由新兴北街和南街组成 | 支路 | 北起兴华路,南至深惠路 | |
L-18 | 文明路 | 文明路 | - | 支路 | 西起教育路,东至大岭路 | |
L-19 | 誉埔路 | - | 东至埔仔路,西至誉隆街 | 支路 | 西起誉隆街,东至埔仔路 | |
L-20 | 康明路 | - | 紧邻坪地人民医院,代表健康之意 | 支路 | 北起吉祥二路,南至深惠路 | |
L-21 | 香元南路 | - | 香元路以南 | 支路 | 西起西元西路,东至西园路 | |
L-22 | 新隆路 | - | 与誉隆西路相接 | 支路 | 北起西园路,南至誉隆西路 | |
L-23 | 兴运路 | - | 南部为坪地体育活动中心 | 支路 |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西园路 | |
L-24 | 慧华路 | - | 兴华路以南 | 支路 |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西园路 | |
L-25 | 明西路 | - | - | 支路 | 西至汇都街,东至教育路 | |
L-26 | 怡心街 | - | 与怡心公园相接 | 支路 | 北起文明路,南至深惠路 | |
L-27 | 地新街 | - | - | 支路 | 北起兴华路,南至深惠路 | |
L-28 | 怡熙路 | - | - | 支路 | 西起教育路,东至益民路 | |
L-29 | 融富路 | - | 融富花园小区东侧 | 支路 | 北起怡熙路,南至兴华路 | |
L-30 | 惠兴街 | - | - | 支路 | 北起兴华路,南至深惠路 | |
L-31 | 冠云路 | - | - | 支路 | 北起富地路,南至深惠路 | |
L-32 | 富祥路 | - | 与吉祥二路相接 | 支路 | 北起富地路,南至吉祥二路 | |
自然地理实体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分类 | 备注 |
Z-01 | 丁山河 | 丁山河 | - | 河流 | - | |
Z-02 | 大岭古 | 大岭古 | - | 山体 | - | |
Z-03 | 黄沙河 | 黄沙河 | - | 河流 | - | |
公共开敞空间 | G-01 | 坪地体育活动中心 | - | 以所在地名称命名 | - | - |
G-02 | 坪地文化活动中心 | - | 以所在地名称命名 | - | - | |
G-03 | 怡心广场 | 怡心广场 | - | 公园 | - | |
G-04 | 怡心公园 | 怡心公园 | - | 公园 | - | |
G-05 | 坪地人民广场 | - | 以所在地名称命名 | 广场 | - |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深圳市东北门户代表,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 落实上层次规划对坪地地区在自然景观和整体景观环境的城市设计要求,并加以细化。
- 加强坪地作为深圳门户地带的特征。
- 贯彻便于规划管理操作的原则,使城市设计指引中的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便于在实施管理中的运用。
- 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8.2 本图则依托自然山水生态环境及主要的人文景观,形成“一条依托深惠路的城市廊道,依托丁山河、黄沙河形成的两条生态廊道,以商业中心区和体育活动区形成两处标志性建设区,多轴线,多节点的空间体系”的景观系统。
8.3 本图则重点对丁山河、深惠路和兴华路沿线地区在开放空间、建筑高度尺度和视点视线等方面的控制,保障山水之间、沿街界面之间的视线联系,加强沿河、路地区的建筑高度、密度控制。
8.4 本片区沿丁山河地块应提高绿地率,设置滨河绿化步行系统,控制建筑高度在 18 米 内,以形成良好的尺度和绿化渗透关系。
8.5 保留 09-02 地块山体绿地,增设体育活动设施,打造以运动为主题的休闲公园,为周边居住人口提供健身活动场地。
8.6 深惠路和兴华路是本片区内重点城市设计地带,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 保证街道景观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范围中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 街道界面的建筑、挡墙、小品等,其色彩以中性、柔和为基调,建成通透型,减少封闭感;建筑 强调顶部处理; 挡墙、护坡须施以绿化, 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立体景观 。
-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8.7 深惠路是重要的城市门户景观廊道,沿线以商业、商住建筑为主,应体现现代城市文化和品位,在 07-04 、 09-08 地块设置两处标志性建筑,形成视觉焦点,强化中心区形象。
8.8 兴华路和教育路是片区内部的主要生活性干道,规划沿道路设置大型商业、文化设施等,宜采用简洁、明快的建筑形式,形成图则地区内部重要街道景观界面。
8.9 注重丁山河两岸建筑与周围水体环境的协调和自身风格的确定,道路的街景、建筑的风格、高度及色彩等都需严格设计,形成有浓郁特色和生活气息的优美的滨水景观,同时通过道路的线性绿带引导自然景观向城市内部渗透。
8.10 外环快速路是龙岗中心组团乃至深圳市重要的对外交通线,沿线形成大尺度线型景观段。快速路沿线设置 6.75 米 宽的绿化隔离带,形成绿化廊道,绿带内应选择防噪、遮阳、易成活的树种为行道树。除具有防护隔离的作用外,亦具有一定的装饰观赏功能,提高城市的绿化环境品质。同时沿线应对建筑物的高度、立面造型作出一定的引导与控制,以形成良好的景观效果,营造深圳市的东部门户形象。
8.11 在兴华路及教育路两侧形成商业街,两侧建筑间距控制在 24 -60 米之间,重视沿街建筑立面轮廓的韵律,注重空间的收放。
8.12 片区内整体高度应以多、中高层为主,富兴路北侧建筑以工业建筑为主,建筑高度整体控制在 24 米 以下,环城西路东侧居住区高度整体控制在 60 米以下。
8.1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 建筑物外墙色彩应淡雅、明快,避免使用凝重的色彩;
-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 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8.1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1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深圳市龙岗LG203-02号片区[坪地中心地区]法定图则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