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LG201-02&03号片区[回龙埔及龙城公园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5-27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
8、旧村改造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地区)为:黄阁路以东、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北路和吉祥北路以西、龙翔大道和龙平西路以北的区域,总用地面积 927.88 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 - 2010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 2006 - 2010 )》、《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 [ 龙城、龙岗、坪地 ]2005 - 2020 》,同时以《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总体规划》( 1995 年)、《龙城新城市政工程详细规划》( 2004 年)等规划的有关内容作为重要参考。
1.3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原则是:优先考虑公共设施原则;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原则;可操作性原则;城市设计刚性控制原则。
1.4 本图则由文本和图表构成。文本表达规划控制条文,图表表达规划范围内的用地控制图及其附表。
1.5 本地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6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 版) (以下简称《深标》) 确定。
1.7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8 在本地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9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略作修改的,按程序报批。
1.10 本图则由 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11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2.1 本地 区的发展目标是: 具有优良的城市建设品质和内涵,完善、成熟的现代化新城区。
2.2 本地区的功能定位是:龙岗区的综合服务区,以居住为主,同时具有行政办公、公共配套等功能,重点发展商业、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
2.3 本地区发展基础良好,已基本建成以居住和配套为主要功能的综合型新城区。本地区应依据规划对旧村、旧工业区进行更新改造,落实公共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环境质量。
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3.1 依据本地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地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 : 居住用地( R )、政府社团用地( GI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对外交通用地( T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等。本地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城市建设用地规定的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详见“图表”。
3.6 本图则所示乡村居住自留用地 R4 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规划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用地范围为准,图则对该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土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3.7 本图则图表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指保留该地块内现有合法的开发用途和强度。此类地块除列明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以及现状公共设施项目外,不确定容积率等指标。
3.8 本图则图表中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 , 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4、土地开发强度4.1 图则确定本地区的建设规模控制在 940 万平方米以内,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 540 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约 18 万人。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的 5% 时,会对本地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对于土地效能重点利用地区的土地开发强度设置低限,如龙城公园西南片区的商业性办公用地,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在 4.0-5.0 之间,不得低于 4.0 的开发强度。
4.3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总建筑面积应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4.5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6 本地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7 本地区内规定的旧城改造片区内的地块必须捆绑在一起进行改造。旧城改造片区的建筑布置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建筑间距、退让和限高要求,且应符合图则规定的建设量。5、配套设施
5.1 本地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地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配套设施数量共 216 个。详见附表一: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 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地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5.5 本图则中规划新增的非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的建设规模控制要求如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600 平方米 / 处,社区级文化站 2000 平方米 / 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 / 处,社区居委会 200 平方米 / 处,社区服务站 200 平方米 / 处,社区警务室 50 平方米 / 处,公共厕所 80 平方米 / 处。
5.6 本地区内不设置给水厂站,供水主要来源于中心城水厂和猫仔岭水厂。城市供水压力应满足本规划区最不利点水压不低于 0.32 兆帕的要求。消防采用低压制,消防时管网最不利点压力应满足 0.1 兆帕以上的要求。
5.7 规划区提倡节约用水,应逐步改造老式卫生洁具,新建项目应采用节水洁具;实施污水资源化工程,应将污水再生利用于工业、浇洒道路、绿地和洗车、冲厕等。
5.8 本规划区污水均进入横岭污水厂集中处理。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性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放。
5.9 本地区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 2 年,局部低洼地区设计暴雨重现期采用 3 年。
5.10 本地区电源由区内现状清林 110 千伏变电站和规划龙翔 110 千伏变电站以及邻近规划区周边的变电站联合提供。
5.11 本地区不设置燃气场站用地,燃气种类以天然气为主,气源来自规划区外西南侧的龙城压调压站;液化石油气为辅,气源来自规划区外瓶装供应站。
表 5.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27 | 19 | 07-12 、 12-03 、 12-15 、 13-13 、 15-10 、 16-12 、 16-20 、 21-04 | 01-04 、 02-01 、 05-01 、 06-01 、 06-09 、 07-02 、 07-15 、 08-08 、 10-11 、 11-05 、 12-10 、 15-07 、 16-06 、 22-03 、 23-02 、 23-04 、 23-07 、 24-10 、 24-15 | |
| 小学 | 5 | 3 | 02-02 | 06-08 、 07-01 、 22-07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6 | 4 | 15-04 ( 15-05 扩建)、 21-02 ( 20-01 扩建) | 01-02 、 05-05 、 10-07 、 24-13 | |||
| 普通高中 | 2 | —— | 01-01 、 19-03 | —— | |||
| 区委党校 | 1 | 1 | —— | 17-03 | |||
| 专业技术学校 | 1 | —— | 17-01 |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5 | 1 | 11-01 、 12-08 、 12-11 、 14-08 | 12-12 、 14-08 ( 14-07 扩建)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8 | 18 | —— | 01-04 、 02-01 、 05-01 、 06-01 、 06-09 、 07-04 、 07-15 、 08-08 、 10-08 、 11-05 、 15-01 、 15-13 、 16-06 、 22-01 、 23-01 、 23-04 、 23-05 、 24-15 | |||
| 3 | 文娱体育设施 | 社区文化站 | 22 | 22 | —— | 01-02 、 01-04 、 02-01 、 06-01 、 06-06 、 06-09 、 07-15 、 08-04 、 08-08 、 09-15 、 11-05 、 12-03 、 14-04 、 15-01 、 15-08 、 15-13 、 16-06 、 22-02 、 23-01 、 23-02 、 23-04 、 23-05 | |
| 文化中心 | 2 | 2 | —— | 08-02 、 13-04 | |||
| 小区级文化室 | 1 | 1 | —— | 06-09 | |||
| 图书馆 | 2 | 2 | —— | 07-06 、 08-02 | |||
| 图书阅览室 | 3 | 3 | 11-02 、 12-05 、 15-06 | ||||
| 影剧院 | 3 | 3 | 08-02 、 13-04 、 16-07 | ||||
| 老人活动中心 | 7 | 6 | 22-05 | 07-04 、 11-04 、 12-05 、 15-06 、 23-01 、 24-15 |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4 | 4 | —— | 11-04 、 12-05 、 12-18 、 15-06 | |||
| 儿童活动中心 | 1 | 1 | —— | 24-15 | |||
| 妇儿活动中心 | 1 | —— | 20-08 | ——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4 | 4 | —— | 01 - 02 、 11-05 、 23-04 、 23-05 | |||
| 美术馆 | 1 | 1 | —— | 20-02 | |||
| 网球场 | 2 | 2 | —— | 05-02 、 21-04 | |||
| 游泳池 | 2 | 2 | —— | 05-02 、 21-04 | |||
| 体育馆 | 1 | 1 | —— | 05-02 | |||
| 4 | 行政管理与社会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7 | 16 | 16-16 | 02-01 、 05-01 、 06-01 、 07-06 、 07-15 、 08-08 、 10-11 、 14-04 、 15-01 、 15-08 、 15-12 、 15-13 、 16-06 、 23-01 、 23-04 、 24-15 | |
| 社区服务中心 | 7 | 7 | —— | 06-01 、 06-09 、 07-06 、 07-15 、 10-11 、 14-04 、 23-04 | |||
| 派出所 | 2 | —— | 09-05 、 16-15 | —— | |||
| 社区警务室 | 10 | 10 | —— | 02-01 、 06-01 、 06-09 、 07-06 、 07-15 、 10-11 、 15-12 、 16-06 、 22-02 、 23-04 | |||
| 5 | 商业设施 | 社区肉菜市场 | 4 | 3 | 12-15 | 05-04 、 16-03 、 16-20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公交首末站 | 5 | 5 | —— | 05-03 、 09-12 、 10-06 、 14-10 、 24-08 | |
| 长途汽车站 | 1 | 1 | —— | 14-09 | |||
| 加油加气站 | 4 | 2 | 09-09 、 10-05 | 03-09 、 05-06 | |||
| 社会停车场库 | 20 | 20 | —— | 05-07 、 07-16 、 09-12 、 11-02 、 12-17 、 13-09 、 14-03 、 14-11 、 15-06 、 16-08 、 18-01 、 18-02 、 19-02 、 20-05 、 23-08 、 24-06 、 24-16 | 18-02 地块内设置了 4 个社会停车场库 | ||
| 7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1 | 17-09 | 18-02 | |
| 8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7 | 7 | —— | 02-01 、 06-04 、 07-15 、 10-11 、 16-06 、 21-04 、 23-04 | |
| 9 | 广电设施 | 有线电视分中心 | 1 | 1 | —— | 06-02 | |
| 10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11 | 11 | —— | 02-01 、 05-07 、 06-01 、 06-02 、 06-09 、 07-15 、 08-04 、 12-10 、 13-03 、 14-11 、 24-14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1 | 1 | —— | 07-15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1 | 1 | —— | 07-15 | |||
| 垃圾收集站 | 18 | 17 | 16-10 | 01-04 、 02-01 、 06-01 、 06-02 、 06-06 、 06-09 、 07-06 、 07-15 、 08-04 、 10-11 、 11-05 、 14-04 、 16-02 、 16-06 、 23-04 、 24-09 、 24-15 | |||
| 垃圾转运站 | 2 | 2 | —— | 14-06 、 18-02 | |||
注:地块编号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6、道路交通
6.1 本地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龙盛大道、龙翔大道、龙平西路、黄阁路、吉祥中路、龙城北路和清林中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图则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主次干路网,完善支路网,区内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龙盛大道,红线宽度 80 米,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龙平西路、清林中路、如意路、龙翔大道、黄阁北路、黄阁中路、吉祥中路、龙城北路,红线宽度 50 - 90 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平安路、爱心路、吉祥北路、回龙路、二十一号路、二十号路、长兴路、白灰围一路、龙湖西路、龙福路、三十二号路,红线宽度 27 - 65 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度 8 - 27 米。
6.3 本地区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 7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本地区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严禁直接连接到主干路上。
6.5 本地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 12.4.2 .1 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6 本地区组团绿地广场下根据本图则要求可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6.7 本图则依据龙城公园已批详细规划在龙城公园出入口处分别设置 4 处社会停车场,停车场具体用地红线依据详细规划落实。
6.8 本地区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 1.5% 的专用停车位。
6.9 本地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首末站设于 05-03 、 09-12 、 10-06 、 14-10 、 24-08 号地块,在主、次干路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0 本地区步行交通由商业步行街、绿地广场、景观步行带、二层步行连廊和普通人行道组成。各地块开发建设时应根据本图则要求在空间、交通等方面予以落实。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11 本地区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6.12 对轨道 12 号线及站点周边土地进行开发或改造前,应该进行详细的规划设计,但是土地的用地性质和建设总量应与本图则规定的保持一致。7.城市设计
7.1 本地区是龙岗区重要的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区域,地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落实龙岗中心城关于本地区在结构轴线、整体景观环境和景观视线通廊组织等方面的要求;本地区内应保持主要交通轴线与公园山体的视线通廊;
(2) 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3)维护公共空间和步行系统的完整,面向公共空间(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的建筑必须提供协调和友好的界面;
(4)在重要景观控制区内的建筑报建方案必须提供本地块建筑和周边环境的模型。如与体育场馆相邻的南片区。
7.2 城市标志性景观轴是中心区城市空间景观的标志,位于标志性景观轴上各地块用地和建筑在用地功能、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总体要求。
7.3 本地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规划原则:
(1)龙翔路北侧的街景立面,以龙城公园入口为视觉焦点,由低至高逐渐向西南延伸,建筑轮廓线与山体轮廓线高低错落,同时反映出城市广场、居住社区和金融商业各自的风貌特色;龙翔路北侧的商业建筑应在风格、体型和色彩等几方面与现状办公区互相协调;
(2)龙城大道西侧和深惠路北侧的街景立面应体现出中心区边沿的城市界面和中心区的地位及功能标志;
(3)吉祥中路东侧和龙平西路南侧的居住建筑应强调其造型的简洁、色彩和风格的协调呼应;
(4)沿黄阁路的建筑界面形成以居住建筑为主的街墙,作为西侧体育场馆的城市背景,并且与体育场馆的建筑色彩和风格协调呼应。
7.4 本地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2)龙城公园周边建筑不能对龙城公园山体景观的视觉通廊造成严重阻挡 ;
(3)地区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和相邻组团呼应;
(4)本地区内各标志性建筑,应体现中心组团的功能、特色、地位及在城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5)文化中心( 08-02 )、金融商业和商贸中心内各地块( 24-01 、 24-03 、 24-04 、 24-05 、 24-11 )的建筑应设置开放型的,以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 ,并保证不小于 9 米的步行通道,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应不小于 15 米。
7.5 本地区的灯光照明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中心区轴线照明应体现中轴线空间轮廓,空间和视觉中心及其连续性,轴线两端的对景建筑和构筑物应进行轮廓及立面装饰照明;
(2)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同类型的路灯高度、造型、布置等的统一和连续,区内龙翔路段应作为中心区主要景观道路进行灯光设计;
(3)地区内各组团中心和景观绿带是各组团中心空间照明的主要地段,应以园林灯具照明为主,满足人们近距离的观赏要求,突出造型的美观和统一性,并给人以特定的环境认同感;
(4)地区内龙翔路和清林中路两侧各地块建筑均应进行建筑环境灯光设计,烘托环境气氛,体现各自的功能和风貌特色;
(5)地区内各中心组团的标志性建筑应根据其不同的位置及功能进行立面装饰照明,形成城市外部空间和各中心组团的引导性亮区。
7.6 本地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除商贸金融区外应严格限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2)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3)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7.7 本地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7.8 图则南片区的十字相交的商业景观轴本地区与体育新城重要的联系轴,两侧各地块的建筑必须提供友好的开放界面,并保证宽敞舒适的步行走廊。
7.9 本图则中景观视线通廊的设置应遵循以下规定:
(1)在龙城公园临龙翔大道的建成区内至少保证有三条景观视线通廊;
(2)垂直通廊布局的塔楼建筑应为点式建筑,面宽控制在 75 米以内,且塔楼建筑面宽总和不应超过地块边长的 60 %;
(3)通廊上应保证宽度不小于 5 米的步行通道。
7.10 本图则中 01 - 03 、 01 - 04 地块由于用地地形复杂,用地位置重要,在不对城市景观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建筑限高可按照 100 米控制。建议地块在开发建设时,在龙盛大道与山体的垂直方向上应预留两条不小于 30 米宽的视线通廊。 建筑报建方案必须提供本地块建筑和周边环境的模型。8.旧村改造
8.1 本图则鼓励对现有旧村进行改造,改造应采取全面改造、综合整治等方式,依据全市统一实施计划分步骤实施。
8.2 为了在商业开发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保证改造能获得良好效果,除了已获批准的旧村改造项目外,本地区不宜零星改造,旧村改造宜以街坊为单位统一进行。
8.3 本图则对旧改地块提出的用地性质为建议改造用地性质。旧村改造应当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确定旧村改造范围、模式、规模、开发强度、功能导向,并于通过审批后严格依据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组织实施。
8.4 本图则对旧村改造用地提出的的功能与控制指标等内容为计算配套设施的依据,如旧村改造专项规划有所调整,应予以说明,并对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环境容量等进行复核。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 1 |
06-09地块 |
清蓝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提高容积率。 |
同意提高06-09地块容积率至3.5,并将规划配套的6班幼儿园调整为9班幼儿园且适当调整小学位置,以满足日照相关要求。并按照市委领导办公会议纪要(深会纪〔2008〕12号)要求,对于开发住房的比例,可将建筑面积的30%作为限价商品房销售,具体户型结构按相关政策研究确定。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1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 |
| 2 |
20-13地块 |
深圳市铖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
原则同意法定图则20-13地块用地性质由C2调整为C1+C2,容积率由1.5调整为5.5。备注说明:建设密度不大于55%,绿地率不小于20%,增加公共停车位30个,并结合下沉式广场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打通用地西侧、南侧两条道路做为城市支路。
会议同时对后续工作提出了要求:1、结合地块用地性质调整和容积率提高,核实该地区及周边地区的配套设施需求与落实情况,争取为该地区提供更多的公共活动空间和公益性配套设施。2、打通地块西侧和南侧的城市支路,并在图面上清晰表示,支路宽度应结合消防通道设置的规范要求综合考虑确定,同时,在“备注”中须明确提出项目实施时必须进行交通影响分析与评价。3、地块开发建设应尽可能按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实施。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2年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 |
| 3 |
12-16、12-17、12-18地块 |
深圳市爱联股份合作公司嶂一分公司:申请提高容积率。 |
原则同意12-16地块容积率由1.8提高至3.6,用地性质仍为二类居住用地,配套1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300平方米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在12-18地块配套设施中增加1500平方米公交首末站。同时,将12-16地块北侧法定图则建议道路红线往申请调整地块内南移4m,备注说明:在12-16、12-17、12-18地块北边预留8米宽建议性规划道路。
会议同时要求::1、综合研究考量12-16、12-17、12-18地块容积率指标,充分协调并处理好与该地块主体爱联股份合作公司嶂一分公司的地块置换和容积率补偿事宜,切实保障置换补偿的公平、公正。
2、进一步分析研究该地块容积率提高后,建筑对周边区域的日照、采光、通风等可能造成的影响。
3、建设施工中应注意与周边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4年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 |
| 4 |
09-03地块 | 深圳市银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提高容积率 | 同意。1、按土地合同将申请用地东侧及南侧共3230.4平方米道路用地无偿收归政府;另需提供原宗地面积15%的用地(即2945平方米),沿地块西侧布置作为道路用地。 2、将09-03地块用地面积由19632平方米调整为16687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为3.6。 3、09-03地块西侧2945平方米用地性质由一类工业用地+商业用地调整为道路用地。 |
法定图则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 |
深圳市龙岗LG201-02&03号片区[回龙埔及龙城公园地区]法定图则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