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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LG101-06号片区[罗岗地区]法定图则

深圳市龙岗LG101-06号片区[罗岗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5-27  【字号: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9、改造控制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 深惠路以东,布沙路以南 ,南环路(暂定)以北,吉芬路(暂定)以西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 406.34 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1996 - 2010 )》、《深圳市龙岗次区域规划》与《深圳市中部物流组团分区规划( 2005-2020 )》。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规划的可操作性原则;上层次规划的传递性原则;规划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总量控制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2004 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10 本图则自深圳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从城市整体角度出发,结合产业转型和轨道交通等重大设施建设,通过适当的旧城改造,将罗岗地区逐步发展成为空间布局优化,配套设施齐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生活服务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城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中部物流组团以发展文化产业为主导的综合居住片区。

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 R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 )、政府社团用地( GIC )、工业用地( M )、道路广场用地( S )、绿地( G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6 本图则所示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R4 )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图则对该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用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其用地性质由该地块编制详细蓝图时统一确定, 用地改造性质应以商住、办公及配套设施为主,鼓励发展公用事业、商业办公等项目。

3.7 本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维持现状”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不允许扩大规模,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功能置换”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建筑,用地功能置换为图则确定的性质。

3.8 本图则中确定为“整体改造重建”的地块是指以街坊为单位,对原有工业用地和原农村居民住宅用地( R4 ),统一规划、统一改造的区域。通常涉及到若干地块的“捆绑开发”问题。具体要求详见“ 9. 改造控制”。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 699 万平方米。居住人口为 10 万。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⑴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⑵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5 本片区内已出让土地的开发强度按照已有的政府批件确定。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 5.3 )。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5.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 类别 项目名称 数 量 所在地块号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儿园 20 12 01-02 , 07-03 , 09-01 , 09-05 , 10-05 , 10-10 , 12-04 , 13-12 02-03 , 04-04 , 07-17 , 07-21 , 09-02 , 11-03 , 11-12 , 12-05 , 13-03 , 15-01 , 15-06 , 15-07
小学 3 1 08-11 , 12-13 09-06
九年一贯制学校 4 2 04-01 、 10-09 (与 10-06 合并) 05-02 , 15-02
普通高中 1 1   14-01
专业技术学校 1 1   03-05
2 医疗卫生 设施 综合医院 2 1 11-07 14-08
门诊部 6 2 07-10 , 07-19 , 10-10 , 12-04 03-03 , 15-03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8 5 05-04 , 09-04 , 13-12 01-01 , 04-04 , 09-02 , 11-12 , 13-03
3 文娱体育设施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1 1   14-02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2 2   04-03 , 14-04
社区文化娱乐中心 10 6 04-09 , 05-04 , 10-02 , 10-05 07-04 , 07-17 , 09-02 , 11-03 , 13-03 , 15-03
影剧院 1 1   02-17
4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居委会 13 5 01-02 , 05-04 , 07-03 , 10-02 , 11-09 , 12-08 , 12-14 , 13-12 04-04 , 07-17 , 09-05 , 12-05 , 15-07
社区服务站 4 4   09-02 , 09-05 , 11-13 , 12-05
派出所 1   11-04  
社区警务室 5 3 01-02 , 10-02 04-04 , 11-13 , 15-07
5 商业设施 肉菜市场 9 3 04-04 , 07-19 , 10-03 , 10-05 , 11-02 , 12-04 11-13 , 13-02 , 15-04 ,
6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停车场 6 6   02-02 , 02-15 , 08-09 , 11-10 , 12-15 , 15-05
公交首末站 4 4   05-09 , 11-05 , 12-10 , 14-07
加油站 1   12-01  
7 邮政设施 邮政仓库 1   08-02  
邮政所 6 5 10-01 01-01 , 03-03 , 07-22 , 09-02 , 15-04
8 电力设施 变电站 2 2   12-17 , 13-14
9 给水排水设施 污水提升泵站 1 1   12-16
10 燃气设施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 1   12-03  
11 环卫设施 垃圾运转站 2 2   08-06 , 15-08
垃圾收集站 12 9 01-02 , 11-02 , 12-02 02-17 , 03-03 , 04-10 , 07-18 , 07-21 , 09-02 , 11-13 , 12-14 , 14-08 , 15-06 ,
公用厕所 12 12   02-17 , 03-02 , 03-03 , 04-07 , 08-03 , 08-05 , 09-02 , 11-11 , 12-11 ( 2 所), 13-05 , 15-06
再生资源回收站 1 1   14-10
12 防灾减灾设施 消防站 1 1   14-11

注 1 :地块号下未划线的表示该设施必须独立占地建设;地块号下划线的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注 2 :垃圾收集点与公共厕所视具体情况可设置在一起。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深惠路、布沙路、吉芬路(暂定),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深惠路,红线宽度 80 - 120 米,为双向八车道。沿线设有轨道 3 号线高架轨道, 在罗岗立交南段设置在道路西侧,在罗岗立交北段设置在道路路中,并设有布吉客运站和布吉镇政府站。

布沙路,红线宽度 70 米,为双向六车道。

惠康路(暂定)、翔鸽路(暂定)和南环路(暂定),红线宽度 40 米,为双向六车道。

兴龙路(暂定),红线宽度 35 米,为双向六车道。

罗岗路,红线宽度 35 米,为双向四车道。

吉芬路(暂定),兴龙路以北段红线宽度 30 米,为双向四车道,兴龙路以南段红线宽度 35 米,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沿河路、荣华路和创作路(暂定),红线宽度 30 米,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 20 - 24 米,为双向三车道或二车道。

6.3 较大地块内部支路为建议性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修改深化,但支路开口位置和支路网密度应符合图表规定。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路上,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 70 米 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 12.4.2 .1 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地铁站点周边地块和布沙路文化设施集中建设区内地块的配建停车位,宜按高标准配置,并使各地块配建地下停车场相连,以满足举办大型文化活动期间的停车要求。

6.6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场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6.7 本片区规划设置社会停车场库 6 座,位于 02-02 , 02-15 , 08-09 , 11-10 , 12-15 , 15-05 地块,均应独立占地。

6.8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 1.5% 的专用停车位。

6.9 规划建设中的地铁 3 号线沿深惠路高架敷设,从本片区北通过,在布吉客运站和布吉街道办设有车站。规划建设中的地铁 5 号线沿翔鸽路-兴龙路地下敷设,并穿越 07-22 、 07-21 、 07-20 、 07-07 、 07-06 地块,设有百鸽笼站,并于布吉客运站处与地铁 3 号线交汇。规划在车站附近地面设有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和出租车停靠站。

地铁 5 号线轨道通廊控制宽度 30 米。 07-22 、 07-21 、 07-20 、 07-07 、 07-06 地块建设,必须符合地铁 5 号线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

6.10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规划设置首末站 4 座,位于 05-09 , 11-05 , 12-10 , 14-07 地块。停靠站沿公交服务线路设置,在干道上应设置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具体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1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商业步行街、绿地广场、二层步行连廊和普通人行道组成。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鼓励综合配套区结合文化设施、商业设施和地形高差变化,形成二层步行连廊与普通人行街道相结合的步行街区。 地铁站点周边地块开发建设时,应增设向公众开放的、通过性的人行步道设施,以提高步行交通与轨道交通接驳效率。

6.12 本片区在深惠路与布沙路保留和新设置过街人行天桥 7 座。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地下通道:

( 1 )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 2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 3 )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 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3 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 5 米 ;

⑶全天候通行。

6.14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7.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命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放空间与公共设施名称。

7.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路名规划一览表”(表 7.3 )。

表7.3:地名路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命名说明

道路等级

备注

自然地理实体

1

布吉河

布吉河

布吉河

道路

1

深惠路

深惠路

深惠路

主干路

东北至 布沙路 ,西南至南环路

2 布沙路 龙沙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 [ 1996 ] 8 号文件 主干路 西起深惠路北,东至吉芬路
3 吉芬路 百门路 以布吉地区和大芬地区派生 主干路 北至 布沙路 ,南至南环路
4 南环路 按上层规划命名 主干路 西起深惠路南,东至吉芬路
5 兴龙路 按上层规划命名 主干路 西起深惠路中,东至吉芬路
6 惠康路 以深惠路派生 主干路 西起深惠路,东至南环路
7 翔鸽路 按上层规划命名 主干路 北至深惠路,南至南环路
8 罗岗路 罗岗路(荣华路南段为原禾坑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 [ 1996 ] 8 号文件 主干路 北至深惠路,南至南环路
9 创作路 寓意创新 次干道 北至布沙路,南至南环道
10 沿河路 沿河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 [ 1996 ] 8 号文件 次干路 西起翔鸽路,东至吉芬路
11 荣华路 荣华路 旧名 次干路 西起深惠路,东至翔鸽路
12 车站路 因其位于地铁站点附近而得名 支路 北至深惠路,南至沿河路
13 京南路 京南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 [ 1996 ] 8 号文件 支路 西南起罗岗路,东至翔鸽路
14 棉湾路 以木棉湾地名派生 支路 西南起深惠路,东北至创富北路
15 创建路 寓意建设 支路 北至布沙路,南至兴龙路
16 创富北路 创造富贵之意 支路 北至沿河路,南至惠康路
17 中元路 中元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 [ 1996 ] 8 号文件 支路 北至兴龙路,南至锦龙路
18 锦龙路 锦龙路 依据深龙地名字 [ 1996 ] 8 号文件 支路 “ L ”型,北至兴龙路,西至罗岗路
19 建步路 建设进步之意 支路 西起 翔鸽路 ,东至创进路
20 创进路 育苗路 寓意进步 支路 北至 京龙路 ,南至 惠康路
21 创设路 寓意建设 支路 北至兴龙路,南至南环路
22 凤尾路 以凤尾坑村命名 支路 北至荣华路,南至 南环路
23 禾富北路 以原禾坑工业区派生,富贵之意 支路 “ L ”型,北至荣华路,东至翔鸽路
24 禾富南路 以原禾坑工业区派生,富贵之意 支路 “ L ”型,西起罗岗路,北至南环路
25 禾富西路 企岭西路 以原禾坑工业区派生,富贵之意 支路 北至禾富北路,南至禾富南路
26 禾富东路 以原禾坑工业区派生,富贵之意 支路 北至禾富北路,南至禾富南路
27 创富南路 创造富贵之意 支路 “ L ”型,西至翔鸽路,北至惠康路
28 木棉路 木棉路 以木棉湾地名派生 支路 西起沿河路,东至兴湾路
29 兴湾路 以木棉湾地名派生 支路 北至棉湾路,南至兴龙路
30 京龙路 以京南路和兴龙路派生 支路 西起京南路,东至兴龙路

31

锦华路

以荣华路和锦龙路派生

支路

北至锦龙路,南至荣华路

32

锦禾路

以锦龙路和禾富北街派生

支路

北至锦龙路,南至荣华路

33

创和路

创富南路派生,寓意创建和谐

支路

“ L ”型,北至惠康路,东至和富路

34

翔和路

以翔鸽路派生,寓意和平

支路

西起翔鸽路,东至创和路

35

和富路

以创富路派生,寓意和谐富贵

支路

北至创富南路,南至南环路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公共设施

1

布吉客运站站

按地铁三号线有关规划进行命名

   

2

布吉街道办站

按地铁三号线有关规划进行命名

3

百鸽笼站

按地铁五号线有关规划进行命名

4

布龙立交

以布龙路派生

5

罗岗立交

以罗岗地区派生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中部物流组团布吉中心区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 应与周围环境相呼应, 体现由工业区向文化产业区和生活居住区转变的整体特征;

⑵ 有利于加强区域中心空间形象的标志性,着重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整洁的城市景观。

8.2 空间组织:片区内部空间组织应结合周边环境要求,强调不同建筑群的个性。要求如下:

⑴ 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

⑵ 公建配套设施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和公共绿地形成建筑群的中心区域;

⑶ 新建的居住楼群,应以 小高层点式建筑为主,降低建筑覆盖率,形成通透的界面,有利于将东南部的背景山体绿色引入到城市生活中;

⑷结合地形高差的变化和道路竖向设计,创造富有特色的城市空间。 挡土墙及护坡应施以相应的绿化,以形成景观的连续性。

8.3 北部的综合配套区是本片区空间景观的标志区域,以文化会展、商业购物、旅游休闲等功能为主, 强调环境的宜人、亲切、热闹。该区内建设一个文化广场,建立富于特色的步行街区空间结构。 位于综合配套区内的各地块在用地功能、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标志区域景观构成的总体要求。

8.4 本片区城市景观重点控制深惠路和布沙路沿线,以及片区内部的 惠康路、罗岗路和翔鸽路 三条景观轴线。

8.5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景观界面)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 沿深惠路一侧和布沙路一侧的街景立面为主要景观界面,沿街建筑造型、风格、色彩及平面布置形式,应慎重处理。

⑵ 惠康路、罗岗路和翔鸽路两侧街景立面是片区内部生活区重要景观界面,其构成元素主要为居住、配套设施、商业和公园绿地等,应形成良好的生活氛围。

8.6 地铁站点周边区域为城市景观的重要节点,该区域内建筑设计应强调标志性和导向性,并应形成良好的步行环境。 02-03 地块临深惠路一侧的住宅建筑立面应做好阳台、窗台等构件的处理,并与周边商业建筑取得呼应和协调。

8.7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⑵片区内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与相邻组团呼应;

⑶片区各组团中心的标志性建筑,应体现组团的功能、特色、地位及在城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⑷综合配套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应设置成开放型的、以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

8.8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 统一规划, 协调布置, 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9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10 本片区内的各地块利用建筑退线、形体组合和布局呼应,形成空间系统化。各企业不应兴建任何形式的围墙,应以绿篱等景观设施作适当的场所界定。

8.11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源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9.改造控制 

9.1 本片区为旧区重建改造地区 ,应以“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为中心,优先解决片区的交通、配套和环境问题,严格控制片区的居住人口和居住用地规模,形成文化产业发达、居住环境舒适的片区。

9.2 为了在商业开发与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保证改造能获得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城市景观,除了现状保留和已获准的建筑项目,本片区不宜零星开发改造。本着共同贡献的原则,作为更新改造的“捆绑单元”不仅应承担该地块改造后所需落实的小区级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同时,也应与地块同步完成其周边市政道路上的现状建筑的拆迁工程,以保证道路等市政工程和地块的改造开发同步实施。

政府主导本片区道路和市政设施的拆迁和建设,创造改造实施的条件。在道路和市政设施未建设之前,“捆绑单元”内地块确需进行改造开发的,可由政府委托改造单位代为拆除规划道路和配套设施用地上的现状建筑。

9.3 未满足 9.2 条规定的地块,在合同年限内都不得拆除现有建筑物,不得新建和扩建任何商业、商业性办公和住宅(包括单身公寓),但可在原有合同年限范围内,经规划和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批准,签订临时合同,将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置换为文化、商贸和商业性办公等用途。具体见本图则“图表”的详细规定。

9.4 本图则确定的工业用地及其它需要“整体改造重建”地块,改造时应编制详细蓝图 , 在满足第 9.6 条规定的捆绑建设条约后 , 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地块改造需调整图表确定的控制指标时,应按照第 9.5 条的规定执行。

9.5 本图则确定的“维持现状”地块,确需按第三类相容性质进行住宅开发的,必须编制改造专项规划,通过经济测算,并对项目建筑容量、落实配套的公共设施以及对片区的影响进行专题论证后,报请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地块控制指标及捆绑建设条约,可根据审批意见进行合理优化,但各地块所规定捆绑建设的配套设施必须保持内容、规模和等级不降低。

9.6 改造“捆绑单元”捆绑建设条约:

9.6.1 “捆绑单元 A ”为 01-01 地块,应配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及邮政所各 1 个。

与地块相邻的深惠路、翔鸽路(暂定名)未建设前,应对上述规划道路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2 “ 捆绑单元 B ” 由 02-01 、 02-16 地块捆绑组成。

与地块相邻的深惠路、沿河路、棉湾路未建设前,应对上述规划道路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3 “ 捆绑单元 C ” 由 02-02 、 02-07 、 02-14 、 02-15 和 02-17 地块捆绑组成,捆绑建设 02-02 、 02-15 地块的社会停车场和大芬河绿带,并相应配建电影院 1 座、公共厕所 1 所和垃圾收集站 1 处。

与地块相邻的深惠路、沿河路未建设前,应对上述规划道路和设施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4 “捆绑单元 D ” 由 03-03 和 05-02 地块捆绑组成。主要建设 27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

9.6.5 “捆绑单元 E ”由 04-01 、 04-03 、 04-04 和 04-10 地块捆绑组成。配建社区居委会、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肉菜市场、 9 班幼儿园各 1 处。承担 04-01 地块“木棉湾实验学校”的扩建、 04-03 地块体育设施的拆迁补偿。

与地块相邻的创作路(暂定名)未建设前,应对规划道路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6 “捆绑单元 F ”由 07-20 、 07-21 和 07-22 地块捆绑组成,应配建 9 班幼儿园、邮政所和垃圾收集点各 1 处。

与地块相邻的惠康路(暂定名)、翔鸽路(暂定名)未建设前,应对上述规划道路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7 “捆绑单元 G ”由 07-12 、 07-15 、 11-03 、 11-05 和 11-06 地块捆绑组成。捆绑建设 11-05 地块的公交首末站,相应配建 12 班幼儿园和社区文化娱乐中心各 1 个。

与地块相邻的惠康路(暂定名)未建设前,应对规划道路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8 “捆绑单元 H ”由 11-10 、 11-11 、 11-12 和 11-13 地块捆绑组成。捆绑建设 11-10 地块的社会停车场和 11-11 地块的公共绿地,并相应配建 9 班幼儿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社区肉菜市场、垃圾收集站和公共厕所各 1 处。

与地块相邻的翔鸽路(暂定名)、荣华路延伸段未建设前,应对规划道路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9 “捆绑单元 I ”由 13-05 、 13-06 、 14-06 和 14-07 地块捆绑组成。捆绑建设 14-07 地块的公交首末站,并承担与地块相邻的翔鸽路(暂定名)、创富路(暂定名)及 13-05 地块公共绿地内的拆迁补偿。

9.6.10 “捆绑单元 J ”由 07-05 、 07-06 、 07-07 、 07-13 、 07-14 、 07-16 地块捆绑组成。应捆绑建设 07-05 地块的公共绿地和 07-14 地块的 27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相应配建 9 班幼儿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和垃圾收集站各 1 处。

与地块相邻的兴龙路(暂定名)、翔鸽路(暂定名)未建设前,应对上述规划道路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11 “捆绑单元 K ”由 13-07 、 13-15 和 14-09 地块捆绑组成。应在 14-09 地块内捆绑建设一所 27 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相应配建 12 班幼儿园 1 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肉菜市场、邮政所和垃圾收集站各 1 个。

与地块相邻的翔鸽路(暂定名)、禾富东路(暂定名)未建设前,应对上述规划道路上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9.6.12 “捆绑单元 L ” 由 04-02 、 08-01 、 08-04 、 08 - 05 、 08-06 和 08-07 地块捆绑组成。应捆绑建设 08-05 地块的公共绿地、 08-06 地块的垃圾转运站和京南路、创进路等支路,以及相应配建 9 班幼儿园 1 所、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1 个。

与地块相邻的翔鸽路(暂定名)和 04-02 地块公共绿地未建设前,应对上述规划道路和设施上的现状建筑统一拆迁。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涉及地块 

来文单位及要求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12-05地块、12-17地块

深圳市凯南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并提高容积率

变电站已异地建设,同意将变电站用地恢复为二类居住用地;规划的南环路占用该居住项目用地1983平方米,用地面积减少,同意该项目调整用地红线,容积率按“总建筑面积保持一致”原则予以调整。

2009年第2次会议

深圳市龙岗LG101-06号片区[罗岗地区]法定图则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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