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204-01&02号片区[宝龙工业城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2-04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
3、用地性质
4、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
8、地名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东南部,丹荷大道以南,宝坪大道以东,锦龙大道以西,翠宝路、清风大道以北的所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为637.78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龙城、龙岗、坪地](2005-2020)》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土地集约化利用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公共设施优先开发建设原则。
1.4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可进行适当优化,但须按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利用宝龙工业城地区特定的区位及资源优势,建设交通条件便利、配套设施完备、环境优美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发展以集成电路、光电子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制
造基地。
3、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以及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八大类。 本片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下阶段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法定图则研究确定;“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3.6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用地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4、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967万平方米。教育设施按照二类及四类居住人口3.5万人配置,其它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居住人口规模14万人配置。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应保持一致。
4.4 龙湖公园的建设量应严格控制,只能建设与公园功能相关的必要的管理、服务及部分游乐活动设施,并严禁占用水面进行建设。
4.5 本图则中规划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为上限指标推荐值2.5,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指标;容积率控制下限为1.6。
4.6 本片区内已出让的土地开发强度按照已批设计要点等政府批件确定。其中已批工业用地的开发强度可视实际需求,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进行适当提高,但地块容积率不得超过其上限2.5。
4.7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4.8 本图则中四类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根据改造和整治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确需调整的,应根据旧村改造相关政策和旧村改造专项规划予以确定。
4.9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经济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为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开发强度综合确定,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配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5.4 本图则安排了综合医院、文化站等区级设施,文化中心、门诊部、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等居住地区级文化设施。
5.5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宝龙污水处理厂及横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6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龙溪河两侧绿化控制带、龙湖绿化控制带、炳坑水厂DN600原水管道中心线两侧各2.5米保护带,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表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3 |
3 |
—— |
01-01、01-03、01-10 |
|
九年一贯制
学校 |
1 |
1 |
—— |
01-02 |
|||
2 |
医疗卫生设 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07-13 |
|
门诊部 |
1 |
1 |
—— |
01-09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8 |
8 |
—— |
01-01、01-03、01-10、03-12、04-04、04-08、11-15、11-16 |
|||
3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1 |
1 |
—— |
11-14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
2 |
2 |
—— |
01-11、04-04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9 |
9 |
—— |
01-01、01-03、01-09、03-12、04-08、07-11、11-02、11-15、11-16 |
|||
影剧院 |
1 |
1 |
—— |
11-14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09-03 |
|
游泳池 |
2 |
2 |
—— |
01-09、09-03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2 |
12 |
—— |
01-01、01-07、01-09、01-10、01-11、03-10、04-04、04-08、07-11、11-07、11-15、11-21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设 施 |
社区居委会 |
8 |
8 |
—— |
01-01、01-09、03-12、04-04、04-08、07-11、11-15、11-16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
04-06 |
|||
社区服务站 |
5 |
5 |
—— |
01-01、01-09、03-12、07-11、11-15 |
|||
派出所 |
1 |
1 |
—— |
11-24 |
|||
社区警务室 |
8 |
8 |
—— |
01-01、01-09、03-12、04-04、04-08、07-11、11-15、11-16 |
|||
6 |
商业设施 |
居住小区级商业设施 |
8 |
8 |
—— |
01-01、01-10、03-12、04-04、04-08、07-11、11-15、11-16 |
|
7 |
道路交通设 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3 |
3 |
—— |
02-11、07-05、09-03 |
|
公交场站 |
3 |
3 |
—— |
01-13、08-15、11-16 |
|||
加油站 |
2 |
2 |
—— |
03-20、06-05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1 |
—— |
03-19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2 |
2 |
—— |
07-10、11-13 |
|
邮政所 |
1 |
1 |
—— |
04-04 |
|||
10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4 |
4 |
—— |
02-12、03-01、05-10、11-25 |
|
公共厕所 |
9 |
9 |
—— |
01-13、02-12、03-01、04-04、05-10、08-15、09-03、11-15、11-25 |
|||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
2 |
2 |
—— |
05-10、11-25 |
|||
环卫工人休息站 |
3 |
3 |
—— |
03-01、05-10、11-25 |
|||
11 |
防灾减灾设 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2-16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丹荷大道、宝坪大道、锦龙大道、宝龙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结构,规划道路分为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丹荷大道、宝龙大道、宝坪大道、锦龙大道,红线宽60-61.5米,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宝龙一路、宝龙三路、宝龙五路、宝龙七路、南同大道、清风大道、翠宝路,红线宽23-40米,为双向四车道或两车道;
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12-30米,为双向两车道。
6.3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4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在重大项目合并使用地块时,在不影响片区整体交通的前提下,根据用地情况可将支路级别的道路划入用地红线,但要求在建筑布局中保留这一公共通道空间。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3处,分布位于01-13、08-15、11-16地块。
6.7 本片区内共设社会停车场三处,分别位于02-11、07-05、09-03地块。09-03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结合综合体育中心布置。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
6.8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地面及龙湖周边滨水观光步行小路等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9 轨道十四号线经宝龙大道东西向横穿本片区,原则上以30米宽度控制交通走廊,同时满足相关规范的控制要求,局部场站用地可结合具体用地情况适当加宽;交通走廊控制范围内的一切建设行为应符合轨道建设的相关设 计标准。
6.10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 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 全天候通行。
6.11 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地下通道:
⑴ 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⑵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 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⑷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2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 醒目,行人可直穿;
⑵ 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⑶ 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7、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是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控制用地的结合区域,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积极保护和充分利用本片区的河流、山体等自然资源,维护和改善本片区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2)应保证本片区内西叶顶山体、南约河及同乐河水系、农田与基本生态控制区之间的生态廊道的贯通,并考虑与自然景观的协调。01-13地块的开发建设应在深汕路与农田之间适当设置视线通廊。
7.2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绿地系统为以西叶顶山体、农田用地、基本生态控制区为绿化背景,以深汕路、爱龙路等主次干道的道路绿化和同乐河、南约河两侧的河岸绿化为主要骨架,以相对分散布局的社区公园为重要绿化节点的多层次绿化网络。
7.3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步行景观系统为主要沿同富路、龙东路、同乐河、南约河、深汕路、爱龙路、龙东路、龙桥路、兴农路等构成的网状步行系统。步行景观系统将轨道站点、公交场站、公共绿地、主要商业设施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串联在一起,构成本片区内部居民日常生活的重要服务路径,并与外围片区保持良好的连接。步行景观系统应保证步行路径的连续性,以及与公共交通系统的有效衔接,并营造舒适、亲切、丰富的景观和环境。
7.4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景观空间结构为:
(1)景观节点:西叶顶山体为本片区的自然景观核心,南约河、同乐河交汇处为本片区的公共开放空间核心,轨道交通站点区域为本片区城市生活景观的重要节点。
(2)景观轴线:深汕路、深惠大道是龙岗中心组团最重要的景观轴线,其沿线也是本片区最重要的生活景观界面,应同时考虑车行和人行两种不同尺度的空间景观要求,形成连续、统一而又富有变化的城市生活景观界面。沿同富路北侧一带为本片区的居住生活公共服务带,也是片区内部主要的景观轴线。
7.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共空间应考虑与本图则确定的步行景观系统形成密切而有效的联系。
(2)公共空间设计应准确把握其区位和功能特点,形成有特色的空间氛围。
(3)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7.6 地下公共空间的设置和使用原则:
(1)地下公共空间应坚持规划统筹、综合开发。
(2)地下公共空间应优先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要求。
(3)地下公共空间应与地面公共空间有效衔接,实现公共空间的连续性。
7.7 本图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本片区划分为三类高度控制区域:高层引导区、一般控制区、高层限制区。高层引导区为深汕路、深惠大道沿线的区域,其建筑高度按照上限50—100米控制;高层限制区为同乐河以南、同富路以北的区域,其建筑高度按照上限24—40米控制;其余为一般控制区,其建筑高度按照上限50米控制。建筑高度控制为引导性规定,地块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设计确定,局部地块根据营造标志性景观节点的需要可适当突破。
7.8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8、地名
8.1 按照一地一名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
8.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8.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8.3)。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道路 |
1 |
丹荷大道 |
丹荷大道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锦龙大道 |
2 |
宝龙大道 |
宝龙大道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锦龙大道 |
|
3 |
宝坪大道 |
宝坪大道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丹荷大道,南至翠宝路 |
|
4 |
锦龙大道 |
锦龙大道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丹荷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5 |
宝龙一路 |
宝龙一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丹荷大道,南至翠宝路 |
|
6 |
宝龙三路 |
宝龙三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丹荷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7 |
宝龙五路 |
宝龙五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丹荷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8 |
宝龙七路 |
宝龙七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南同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9 |
南同大道 |
南同大道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锦龙大道 |
|
10 |
清风大道 |
清风大道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锦龙大道 |
|
11 |
翠宝路 |
翠宝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宝龙三路 |
|
12 |
高科大道 |
高科大道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宝龙七道 |
|
13 |
宝清路 |
宝清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南同大道,南至翠宝路 |
|
14 |
宝龙二路 |
宝龙二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丹荷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15 |
宝龙四路 |
宝龙四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丹荷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16 |
宝龙六路 |
宝龙六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丹荷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17 |
诚信路 |
诚信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宝龙一路 |
|
18 |
夏莲路 |
夏莲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宝龙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19 |
冬青路 |
冬青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宝龙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20 |
景胜路 |
景胜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龙六路,东至锦龙大道 |
|
21 |
大坑路 |
大坑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景盛路,南至南同大道 |
|
22 |
宝同路 |
无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龙二路,东至宝龙六路 |
|
23 |
水背龙街 |
无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宝清路 |
|
24 |
马桥街 |
无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坪大道,东至宝清路 |
|
25 |
宝科一街 |
无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科二街,东至宝龙二路 |
|
26 |
宝科二街 |
无 |
城市支路 |
北起高科大道,南至宝科一街 |
|
27 |
宝科三街 |
无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龙一路,东至宝科七街 |
|
28 |
宝科四街 |
无 |
城市支路 |
北起高科大道,南至宝科一街 |
|
29 |
宝科五街 |
无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科六街,东至宝龙二路 |
|
30 |
宝科六街 |
无 |
城市支路 |
北起宝科三街,南至宝科五街 |
|
31 |
宝科七街 |
无 |
城市支路 |
北起宝科一街,南至宝科五街 |
|
32 |
春华街 |
无 |
城市支路 |
西起宝龙七路,东至秋实街 |
|
33 |
秋实街 |
无 |
城市支路 |
北起宝龙大道,南至清风大道 |
|
自然地理实体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分类 |
备注 |
1 |
龙湖 |
龙湖 |
水系 |
位于09-02地块 |
|
2 |
龙溪河 |
龙溪河 |
水系 |
||
公共开敞空间 |
1 |
龙湖公园 |
无 |
开敞空间 |
位于09-01地块 |
2 |
宝龙医院 |
无 |
公共设施 |
位于07-13地块 |
|
3 |
宝龙社区服务中心 |
无 |
公共设施 |
位于04-06地块 |
8.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的命名为准。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1 |
08-13地块 |
时运达(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提高容积率。 |
同意规划调整内容:1、将[宝龙工业城地区]法定图则08-13地块容积率由2.5提高至4.0;用地面积由42609平方米调整为42001.34平方米,适当调整用地边界;2.08-13地块北侧和东侧建议性道路按照红线宽度11米在申请地块内建设(道路用地面积4237平方米),并备注说明,该道路为城市支路,要求对公众开放使用;3.在08-13地块内增加配套设施为:居住小区级文化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配套商业设施6000平方米,公共开放空间不小于2500平方米(尽量在地块的东北角设置)。4、08-15地块因建议性道路西移,相应西移,用地面积由2266平方米调整为2875平方米,配套设施仍为公交场站和公共厕所。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3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 |
2 |
03-22-01-01地块 |
龙岗管理局 调整用地容积率 |
同意。03-22-01-01地块容积率由2.5提高至4.0,规划用地性质不变,为一类工业用地。 |
法定图则委员会2015年第8次会议 |
3 |
07-01地块 |
龙岗管理局 调整用地容积率 |
同意。07-01地块细分为07-01-01、07-01-02、07-01-03、07-01-04地块。其中07-01-02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不变为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由2.5提高至4.0,适当调整07-01地块建议道路线位,在07-01-02地块右侧以架空等其他形式控制并预留南北向人行道路,在地块左侧增加一条南北向支路以提高交通疏流能力;07-01-01、07-01-03、07-01-04地块用地性质不变为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变为2.5。 |
法定图则委员会2015年第8次会议 |
深圳市龙岗204-01&02号片区[宝龙工业城地区]法定图则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