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LG103-T4号片区[平湖凤凰山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5-07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图(详见附件)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平湖凤凰山以西,外环快速路以南,凤凰大道东北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258.04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中部物流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2003)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按上层次规划要求,落实基础设施用地和保护生态的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完善配套设施的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须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保护以凤凰山山体为主的生态资源,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补偿。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详见本图则“图表”。
3.6 图则中03-07地块(C1+R2)中,居住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50%。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94万平方米。主要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居住人口规模2万人配置。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3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应保持一致。
4.4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和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⑴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⑵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 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4 |
2 |
06-01, 06-10 |
06-04,07-03 |
|
| 小学 |
1 |
1 |
|
07-06 |
|||
| 2 |
医疗卫生
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03-06 |
|
| 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
1 |
1 |
05-04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2 |
1 |
07-01 |
07-03 |
|||
| 3 |
文化娱乐设施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3 |
1 |
06-01,06-10 |
07-03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06-05 |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3 |
1 |
06-01,07-01 |
07-03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06-07 |
|
||
| 社区服务站 |
1 |
0 |
07-01 |
|
|
||
| 社区警务室 |
3 |
2 |
06-10 |
05-01、07-03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4 |
4 |
|
05-01,05-03,06-05,06-09、07-08 |
|
| 加油站 |
2 |
0 |
02-03,04-15 |
|
|
||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05-03 |
|||
| 人行天桥 |
4 |
4 |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污水处理厂 |
1 |
0 |
04-06 |
||
| 8 |
电力设施 |
发电厂 |
1 |
0 |
01-04,04-08 |
|
01-04、04-08地块同为钰湖电厂 |
| 变电站 |
2 |
2 |
|
01-02,05-02 |
|||
| 9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10 |
10 |
|
05-01 |
05-01地块含10个公共厕所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1 |
1 |
|
05-01 |
|
||
注:地块号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6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新南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山厦河。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山厦河蓝线;划定相关110KV/220KV高压走廊;钰湖电厂高压燃气管道橙线控制线;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平大路(暂定名)、平龙东路和凤凰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分三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平大路,红线宽度为80米,为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平龙东路,红线宽50-80米,为双向六车道;
凤凰大道,红线宽40-65米,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支路:? 凤山路(暂定名),道路红线宽12米,为双向二车道;
环园一路(暂定名),道路红线宽20米,为双向二车道;
环园二路(暂定名),道路红线宽12米,为双向二车道;
廉政路(暂定名),道路红线宽12米,为双向二车道;
文体路(暂定名),道路红线宽12米,为双向二车道;
进园路(暂定名),道路红线宽12米,为双向二车道。
6.3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16号线线位、铺设方式及车辆段范围以最终的专项规划为准。
6.6 16号线车辆段建设之前,其预留用地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建筑,远期随着车辆段的建设,对预留用地范围内建筑一并拆迁。
6.7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8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9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公共绿地、广场、登山步行道、二层步行连廊和普通人行道等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6.11 本片区共设人行天桥4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6.12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醒目,行人可直穿;
⑵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⑶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3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4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7、地名规划
7.1 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保证本片区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根据《深圳市地名管理条例》(草案)和《深圳市地名、更名、注销规则的规定》(草案),编制本片区的地名规划。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7.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3)。
表7.3 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道路 |
1 |
凤凰大道 |
凤凰大道 |
依据深龙地[1997]10号文件 |
主干路 |
南起祥新西路,北至平大路 |
| 2 |
平龙东路 |
平龙东路 |
依据深龙地[1997]10号文件 |
主干路 |
西起凤凰大道,东至平大路 |
|
| 3 |
爱建路 |
爱建路 |
依据深龙地[1997]10号文件 |
支路 |
南起凤凰山,北至平龙东路 |
|
| 4 |
平大路 |
依据道路设计命名 |
快速路 |
西起凤凰大道,东至平龙东路 |
||
| 5 |
凤山路 |
由深圳市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派生 |
支路 |
北起凤凰大道,东至平龙东路 |
||
| 6 |
环园一路 |
由深圳市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派生 |
支路 |
“L”形道路,北起平龙东路,西至凤凰大道 |
||
| 7 |
环园二路 |
由深圳市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派生 |
支路 |
“U”形道路,西起凤凰大道,南至祥新西路 |
||
| 8 |
廉政路 |
由平湖街道办派生 |
支路 |
西起凤凰大道,东至环园二路 |
||
| 9 |
文体路 |
由平湖文化体育活动中心派生 |
支路 |
西起凤凰大道,东至环园二路 |
||
| 10 |
尚居路 |
由周边高尚居住区派生 |
支路 |
西起凤凰大道,东至环园二路 |
||
| 11 |
进园路 |
由深圳市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派生 |
支路 |
西起凤凰大道,东至环园二路 |
||
| 自然地理实体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分类 |
备注 |
| 1 |
山厦河 |
山厦河 |
现状名称 |
河流 |
属东江水系,在片区内由北向南然后转入东北流入东莞市 |
|
| 2 |
凤凰山 |
凤凰山 |
现状名称 |
山体 |
||
| 公共开敞空间 |
1. |
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 |
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 |
现状名称 |
公园 |
|
| 2 |
平湖街道体育活动中心 |
平湖街道体育活动中心 |
现状名称 |
注:地名规划一览表内容既含规划内容,又含现状保留内容
7.4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 总体要求:本片区是中部物流组团北部重要的生态区域,应充分利用片区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环境优美、生态型的城市生活风貌。
8.2 空间组织:充分保护凤凰山山体生态环境,构筑片区东部的生态区域,并通过轴线和廊道串联各个节点,形成网路。
⑴深圳市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的建设中,应充分保护自然山体形成的天然环境和场所,对于采石场已破坏的区域应进行生态恢复。
⑵本片区沿凤凰大道东侧的街景立面为主要景观界面,应充分利用凤凰山山体轮廓,创造沿线界面韵律布局,注重色彩、高度与凤凰山山体协调和统一。
⑶严格控制环园一路、环园二路两侧界面,注重道路绿化与凤凰山山体绿化的融合,西侧的建筑必须提供协调和友好的界面。
⑷ 通过低层建筑、公园入口和城市道路空间形成凤凰山公园的视线通廊,强化凤凰山生态绿化资源对周边空间的渗透和辐射。
⑸ 平龙东路与凤凰大道交叉口为片区重要景观节点,周边地块建筑应设置为开放型,以商业和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其中商业地块利用建筑高度形成标志性建筑。
⑹ 加强平湖文化体育活动中心建筑标志性,通过建筑群与周边山体融合形成标志景观节点。
8.3 深圳市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充分保护现状的生态环境。注意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周边环境的融合。
⑵在开采矿坑生态恢复中,注重保留原有地貌形态,作为矿产开发的“遗迹”展示区。
⑶利用平湖污水处理厂中水作为公园绿化灌溉用水,发展循环经济。
8.4 本片区的建筑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⑵片区内各功能区沿城市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各功能区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与相邻功能区呼应;
8.5 本片区内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统一规划,协调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6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8.7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深圳市龙岗LG103-T4号片区[平湖凤凰山地区]法定图则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