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103-08&09&10号片区[下李朗-良安田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10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O一二年第9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
10 其它规定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1.1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东至盐排高速公路、西北至平李大道-布澜大道、南至水官高速公路、北至机荷高速公路,总用地面积1067.36公顷。
1.2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分区规划及其它相关各专项规划。
1.3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低碳生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健康发展。
1.4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1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依托区位及交通优势,承接特区综合服务功能外溢。尊重现有自然地理、人文社会、经济产业环境,建设综合枢纽型物流基地;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和功能结构,进一步完善提升区内道路交通体系建设;完善区内生产生活配套,打造集铁路枢纽、多式联运综合枢纽型物流、集装箱中转、仓储配送、物流加工、传统制造业与新兴产业联动发展等城市功能于一体的产城融合综合型城区。
2.2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全市铁路综合枢纽、全市重要物流基地,建设以区域物流为主、城市配送物流为辅的综合枢纽型物流园区。
2.3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地处深圳市中北部,是香港、深圳联系内地的北大门,作为总规确定的深圳北部发展带、中部分区中的中部物流组团的重要构成。近期应充分发挥区位及交通优势,作为特区综合服务功能外溢区,加强区内道路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近期区内发展策略包括:下李朗地区依托平湖物流园区的快速发展优化其功能布局及基础设施建设;白坭坑地区在保护好自身良好生态格局及空间尺度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提升区内功能布局及基础设施建设。远期依托深圳集装箱中心站、平湖物流园区产业提升优化、下李朗社区城市更新、白坭坑社区北部工业区升级转型(通过土地整备与培育引进新兴产业、特色学院、服务业等产业联动发展)等建设行动计划推动产业发展及城市建设互动促进,进而形成区内产城融合的发展格局。
3.1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十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8京九铁路、广深铁路、平南铁路、平盐铁路穿越图则地区内部,规划应沿铁路两侧按相应规定预留防护绿带。
3.9本片区南部、东部及中部部分用地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3.10 本片区内东深河河道按10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李朗河河道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并落实河道管理范围线和蓝线。蓝线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蓝线规划》的相关规定。
3.11 本片区内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水源保护范围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4.1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64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和上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1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本片区居住人口:现状约4.6万人(截止到2009年3月),规划约4.7万人。未来重大项目入驻,发展备用地被利用时,必须根据人口规模的变化配置相应的公共配套设施,并对市政配套人口规模进行校核和及时优化。
5.5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5 |
5 |
— |
07-21、08-12、19-06、20-15、23-06 |
| 小学 |
1 |
0 |
15-05(现状扩建)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3 |
3 |
— |
08-11、20-12、23-04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6 |
5 |
18-08 |
08-09、09-02、18-14、20-07、23-06 |
| 综合医院 |
1 |
1 |
— |
15-02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
08-07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4 |
4 |
— |
15-04、16-09、18-16、19-06、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7 |
6 |
19-11 |
08-09、08-14、15-04、16-09、17-11、18-14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3 |
2 |
18-06 |
08-10、23-05 |
| 社区警务室 |
7 |
6 |
18-06 |
08-10、10-06、17-06、18-16、20-07、23-05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
08-10 |
||
| 社区服务站 |
3 |
2 |
18-06 |
16-09、23-05 |
||
| 肉菜市场 |
3 |
3 |
— |
07-12、18-12、23-06 |
||
| 社区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 |
5 |
5 |
— |
08-09、09-02、18-14、19-06、23-05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4 |
4 |
— |
04-03、07-25、08-05、19-03 |
| 加油加气站 |
1 |
1 |
— |
04-06 |
||
| 人行地下通道 |
1 |
1 |
— |
— |
||
| 人行天桥 |
4 |
4 |
— |
— |
||
| 公交修理厂 |
1 |
1 |
— |
04-06 |
||
| 综合车场 |
1 |
1 |
— |
04-06 |
||
| 公交首末站 |
2 |
2 |
— |
07-13、18-11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污水处理厂 |
1 |
1 |
— |
13-06 |
| 给水厂 |
2 |
1 |
19-14 |
04-01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0 |
06-03、21-02 |
—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18-04 |
— |
| 邮政所 |
3 |
2 |
20-06 |
09-03、04-02 |
||
| 10 |
电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1 |
0 |
18-05 |
— |
| 11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1 |
1 |
— |
10-02 |
| 天然气设施 |
4 |
4 |
— |
12-01、13-17、13-18、13-20 |
||
| 燃气抢险中心 与管理设施 |
1 |
1 |
— |
13-18 |
||
| 12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6 |
5 |
21-01 |
02-04、07-25、10-06、19-03、19-11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4 |
3 |
21-01 |
02-04、07-25、19-03 |
||
| 垃圾转运站 |
4 |
3 |
21-01 |
02-04、10-06、19-03 |
||
| 13 |
防灾 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16-03 |
| 应急避难场所 |
6 |
6 |
— |
08-11、15-05、20-12(三个地块包括室内、室外固定避难场所各1处)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本图则安排了李朗给水厂、埔地吓污水处理厂等市、区级设施;在下李朗社区中规划扩建了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在白坭坑社区中除保留现有白坭坑小学外,另新增两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并规划一处200床综合医院,其他居住区级文化中心、体育活动中心、门诊部等公共设施,大多沿居住区中心的公共服务中心布局,形成二级公共服务系统;在各居住社区中布局幼儿园、社区文化、体育、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设施,形成三级公共服务系统。
5.7本片区污水排至埔地吓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本图则李朗河、东深河、雁田水库等城市蓝线;李朗、良安田变电站进出线和相关过境线路的高压走廊;水官高速公路北侧、东平大道西侧的大鹏天然气长输管线、城市天然气高压、次高压管道、成品油管道等橙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本片区道路或场地应尽量使用草地种植土或推广采用地面透气透水性铺装,建筑或硬质地面雨水优先排入绿地,以充分利用绿地的渗水作用,从而减少径流量。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3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3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1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机荷高速公路、水官高速公路、盐排高速公路、东平大道、布澜大道、平李大道、平安大道、甘李二路、李朗路、铁东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本片区规划有轨道宝盐线(13号线)、轨道平湖线(16号线)两条远期轨道线位,具体线位和站位以最终批准为准。
6.3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 高速公路
机荷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00 米,双向8 车道;
水官高速公路:红线宽度80 米,双向8 车道;
盐排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00 米,双向8 车道。
(2) 快速路:
东平大道:红线宽度65 米,高架双向6车道,地面双向6车道。
(3) 主干路:
布澜大道:红线宽度100米,双向6车道;
平李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6车道;
平安大道:红线宽度50米,双向6车道;
联李东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6车道;
横东岭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6车道;
甘李二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6车道。
(4) 次干路:
李朗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 车道;
田心东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 车道;
深朗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铁东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 车道;
丹农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丹运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河川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水龙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旺布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屈屋垅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环白西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环白东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 车道。
(5) 支路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5米,为双向2-4车道。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共规划了3处公交场站设施,包括1个公交修理厂及综合车场、2个公交首末站。
6.7 本片区规划社会停车场共4处,其中独立占地停车场为1处,为货运专用停车场,非独立停车场(库)为3处。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结合李朗河、东深河水系、区内相关社区公园绿地广场设置,具体由沿线水系绿地广场、公园内休闲步道和道路人行道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5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1 本片区地处深圳市中北部,是重要的交通集散要道和综合物流基地。规划延续自然山水背景,打造以产业功能为主、兼有生活居住及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城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应强化背景山体、水体景观,强化公共配套,塑造宜人的人居环境。
7.2 良安田片区的东深河沿线周边地块,作为该片区规划的城市活力街区,其城市空间形态应充分与东深河滨水景观活动带的协调,并满足景观带向周边地块的功能和景观渗透。同时活力街区内部所形成的界面,应满足城市设计有关标准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要求:
(1) 建筑裙楼高度应保持一致,同时在滨河一侧建筑宜采用骑楼形式。
(2) 商业建筑构成的街墙贴线率不宜小于75%,由居住建筑构成的街墙贴线率不宜小于60%。
(3) 地块应设置完善的步行通道及休憩节点,毗邻滨水开敞空间的地块需在地块内部建立与滨水空间的步行联系
(4) 当存在以步行为主的联系商业界面时,宜在步行通道上每100米设设置一个扩大的休憩空间。
7.3 平李大道、布澜大道、平安大道、李朗路为片区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界面,应注重沿路区域整体建筑风貌的统一协调。
7.4 东深河、李朗河滨水沿线为规划的步行景观带,应强化步行环境舒适性。
(1) 步行景观带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地面、地上或地下人行通道。
(2) 步行景观带节点地区应以小型街头绿地、广场营造丰富多样的城市空间。
(3) 步行景观带沿线应强化城市公共艺术与景观小品的点缀。
7.5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
(1) 本片区应充分体现生态山水城区的特色。工业建筑宜采用现代、简洁的现代风格为主,力求体现工业园区的效率和朝气;公共建筑色彩总体基调以淡雅的颜色为主,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居住建筑在形态、色调和布局方面均可以采用较为自由丰富的方式。
(2) 靠近山体的建设用地,建筑的布局形式应关注与背景山体的融合,保持街坊内部与背景山体之间的通透性;
(3)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4) 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用地强度及空间景观规划要求确定;
(5)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7.6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 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1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16.0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白坭坑社区,处于机荷高速公路、环白东路、东深河围合范围内,面积16.0公顷,包含19-01、23-02~06等6个地块。通过该单元的更新改造,引导商住开发,完善片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居住生活环境,建设服务白坭坑社区、完善配套深圳国际农产品物流中心等规划重大产业建设的居住配套服务中心。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8.2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6.5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23-04)、9班幼儿园(23-06)等设施。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 现状铁路 |
1 |
京九铁路 |
京九铁路 |
铁路 |
- |
| 2 |
广深铁路 |
广深铁路 |
铁路 |
- |
|
| 3 |
平盐铁路 |
平盐铁路 |
铁路 |
- |
|
| 4 |
平南铁路 |
平南铁路 |
铁路 |
- |
|
| 现状道路 |
1 |
机荷高速公路 |
机荷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西起广深公路,东至深惠高速公路 |
| 2 |
水官高速公路 |
水官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西起南坪大道,东至龙翔大道 |
|
| 3 |
盐排高速公路 |
盐排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北起机荷高速公路,南至深盐路 |
|
| 4 |
丹平大道 |
东平大道 |
快速路 |
北起凤凰大道,南至布心路 |
|
| 5 |
平新南路 |
平李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布澜大道 |
|
| 6 |
布澜大道 |
布澜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深惠路,南至五和大道 |
|
| 7 |
刘屋路 |
刘屋路 |
次干道 |
西起布澜大道,东至铁运路 |
|
| 8 |
东泰路 |
屈屋垅路 |
次干道 |
北起横东岭路,南至农产品物流园 |
|
| 9 |
白银路 |
白银路 |
支路 |
西起东平大道,东至莲塘路 |
|
| 10 |
坭九坑路 |
坭九坑路 |
支路 |
环状(起止于环白西路) |
|
| 11 |
祥发路 |
祥发路 |
支路 |
西起屈屋垅路,东至水龙路 |
|
| 12 |
和丰路 |
和丰路 |
支路 |
北起塘边路,南至丹农路 |
|
| 13 |
浦田路 |
浦田路 |
支路 |
北起塘边路,南至丹农路 |
|
| 14 |
莲塘路 |
莲塘路 |
支路 |
北起河川路,南至塘边路 |
|
| 15 |
育才路 |
润才路 |
支路 |
北起水背坑路,南至刘屋路 |
|
| 规划道路 |
1 |
- |
平安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龙环大道,南至丰福路 |
| 2 |
- |
甘李二路 |
主干道 |
西起丽峰东路,东至布澜大道 |
|
| 3 |
- |
联李东路 |
主干道 |
西起布澜大道,东至东平大道 |
|
| 4 |
- |
横东岭路 |
主干道 |
西起东平大道,东至水龙路 |
|
| 5 |
- |
李朗路 |
次干道 |
北起机荷高速公路,南至水官高速公路 |
|
| 6 |
- |
水龙路 |
次干道 |
北起河川路,南至丹农路 |
|
| 7 |
- |
田心东路 |
次干道 |
西起平李大道,东至铁运路 |
|
| 8 |
- |
深朗路 |
次干道 |
西起布澜大道,东至李朗路 |
|
| 9 |
- |
铁东路 |
次干道 |
北起机荷高速公路,南至水官高速公路 |
|
| 10 |
- |
河川路 |
次干道 |
西起铁东路,东至水龙路 |
|
| 11 |
- |
环白东路 |
次干道 |
北起平安大道,南至横东岭路 |
|
| 12 |
- |
环白西路 |
次干道 |
北起平安大道,南至横东岭路 |
|
| 13 |
- |
旺布路 |
次干道 |
北起环白东路,南至横东岭路 |
|
| 14 |
- |
丹农路 |
次干道 |
西起东平大道,东至水龙路 |
|
| 15 |
- |
丹运路 |
次干道 |
西起铁东路,东至东平大道 |
|
| 16 |
- |
铁运路 |
支路 |
环状(起止于李朗路) |
|
| 17 |
- |
怡李路 |
支路 |
西起下李南路,东至铁运路 |
|
| 18 |
- |
友信路 |
支路 |
西起平李大道,东至李朗路 |
|
| 19 |
- |
怡心东路 |
支路 |
西起平李大道,东至李朗路 |
|
| 20 |
- |
金粮路 |
支路 |
西起平李大道,东至李朗路 |
|
| 21 |
- |
佳宝路 |
支路 |
西起平李大道,东至李朗路 |
|
| 22 |
- |
泰岭路 |
支路 |
西起李朗路,东至铁运路 |
|
| 23 |
- |
下李北路 |
支路 |
北起李朗路,南至联李东路 |
|
| 24 |
- |
下李南路 |
支路 |
北起联李东路,南至刘屋路 |
|
| 25 |
- |
桂树路 |
支路 |
北起联李东路,南至怡李路 |
|
| 26 |
- |
光桥路 |
支路 |
西起李朗路,东至桂树路 |
|
| 27 |
- |
水背坑路 |
支路 |
西起下李南路,东至怡李路 |
|
| 28 |
- |
太围路 |
支路 |
北起怡李路,南至刘屋路 |
|
| 29 |
- |
埔达路 |
支路 |
北起联李东路,南至丹运路 |
|
| 30 |
- |
尺西路 |
支路 |
西起铁东路,东至埔达路 |
|
| 31 |
- |
新苑路 |
支路 |
西起环白西路,东至文坭路 |
|
| 32 |
- |
高坳路 |
支路 |
北起环白东路,南至河川路 |
|
| 33 |
- |
马庙路 |
支路 |
北起环白东路,南至高坳路 |
|
| 34 |
- |
坭康街 |
支路 |
北起河川路,南至白银路 |
|
| 35 |
塘边路 |
塘边路 |
支路 |
西起环白西路,东至水龙路 |
|
| 塘滩路 |
|||||
| 36 |
- |
花园岭路 |
支路 |
西起塘边路,东至红花路 |
|
| 37 |
- |
前布路 |
支路 |
北起塘边路,南至花园岭路 |
|
| 38 |
- |
顶头布路 |
支路 |
北起白银路,南至横东岭路 |
|
| 39 |
- |
大园路 |
支路 |
北起白银路,南至横东岭路 |
|
| 40 |
- |
红花路 |
支路 |
北起塘边路,南至丹农路 |
|
| 41 |
- |
农岭路 |
支路 |
北起横东岭路,南至丹农路 |
|
| 42 |
- |
文坭路 |
支路 |
北起旺布路,南至河川路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立交桥 |
1 |
机荷盐排立交 |
机荷盐排立交 |
立交桥 |
- |
| 2 |
水官东平立交 |
水官东平立交 |
立交桥 |
- |
|
| 3 |
良安田立交 |
机荷东平立交 |
立交桥 |
- |
|
| 4 |
机荷平新立交 |
机荷平李立交 |
立交桥 |
- |
|
| 5 |
盐排水官立交 |
盐排水官立交 |
立交桥 |
- |
|
| 6 |
- |
水官布澜立交 |
立交桥 |
- |
|
| 7 |
- |
下李朗立交 |
立交桥 |
- |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东深河 |
东深河 |
河流 |
- |
| 2 |
李朗河 |
李朗河 |
河流 |
- |
|
| 人行天桥 |
1 |
- |
田心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2 |
- |
下李朗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3 |
- |
新苑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4 |
- |
农岭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 地下通道 |
1 |
- |
白坭坑人行地下通道 |
人行地下通道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10、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 1 |
01-05地块 |
深圳康利置地有限公司:申请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
同意01-05地块用地性质由普通房仓储用地调整为物流用地,容积率由2.0提高至3.5。 建议参照《暂行规定》中调整容积率的贡献率规定,要求申请单位将增加建筑面积主体功能(44100平方米)的15%,即6615平方米物业,无偿提供给政府,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落实。 会议同时要求进一步明确向政府贡献的物业建筑用途为物流及期配套设施用途。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4年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 |
| 2 |
08-03地块 |
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 |
同意。08-03地块细分为08-03-01、08-03-02、08-03-03地块,其中08-03-01、08-03-02按土地合同落实相关规划指标,08-03-03地块用地性质由普通仓储用地调整为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为4.0。 |
法定图则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 |
| 3 |
01-06地块 |
市规划国土委龙岗管理局申请调整容积率 |
同意。1、01-06地块细分为01-06-01、01-06-02、01-06-03三个地块,其中01-06-01地块用地面积14000.7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普通仓储用地,备注:依政府批件; 01-06-02地块用地面积为5000.56平方米,用地性质为普通仓储用地,容积率确定为3.0,备注:由G04228-0161号招拍挂用地置换而来; 01-06-03地块面积为6254.17平方米,用地性质不变为普通仓库用地,备注;规划,地块容积率需依据《深标》等规定,经研究论证后确定。 |
法定图则委员会2015年第3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