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204-03号片区[宝龙东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17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〇年第八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 录
1.总则
2.发展目的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地 名
9. 其它规定
图表(详见附件)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深汕公路以南,万仔坑路以西,锦龙大道以北,丹荷大道(规划)以东的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181.06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送审稿)、《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龙城、龙岗、坪地】(2005-2020)》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主要原则是:土地利用集约化、刚性与弹性并重、公共设施优先开发建设。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环境优美,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深圳市宝龙工业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成为以集成电路、电子、光机电一体化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发展备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备注:除上述两类用地性质外的其它用地性质的安排,须按文本9.3条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 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145.3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4.6 位于厦深铁路周边02-01、02-07、02-14、02-15等工业用地,不宜用于精密仪器制造等对防震要求严格的产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2.0万人,规划产业人口规模2.5万人。
5.5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城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小学
|
1
|
1
|
|
04-14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卫生监督所
|
1
|
1
|
|
04-11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0
|
04-07
|
|
|
||
3
|
文化娱乐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04-06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5
|
3
|
04-07、05-04
|
02-01、04-15、05-06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5
|
5
|
|
01-01、01-04、01-05、01-14、04-13、05-05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
|
0
|
04-07
|
|
|
社区服务站
|
1
|
0
|
04-07
|
|
|
||
社区警务室
|
1
|
|
04-07
|
|
|
||
肉菜市场
|
1
|
1
|
|
04-08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公共停车场
|
4
|
4
|
|
01-01、01-05、02-06、04-06
|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02-05
|
|
||
公交枢纽站
|
1
|
1
|
|
04-12
|
|
||
公交综合车场
|
1
|
1
|
|
01-07
|
|
||
加油加气站
|
2
|
2
|
|
01-07、02-08
|
|
||
7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1
|
1
|
|
01-11
|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1
|
1
|
|
01-11
|
|
||
公共厕所
|
11
|
10
|
04-07
|
01-01、01-05、01-04、01-11、01-14、04-06、04-10、04-13、04-15、05-05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1
|
1
|
|
01-11
|
|
||
8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2
|
2
|
|
04-15、05-06
|
|
9
|
给排水设施
|
污水处理厂
|
1
|
1
|
|
01-06
|
|
10
|
防灾减灾设施
|
应急避难场所
|
1
|
1
|
|
01-12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污水处理厂等市级设施,公交综合场站、公交枢纽站、卫生监督所等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宝龙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同乐河、东部引水干线原水输配管(渠)道蓝线及220KV坪山变电站高压走廊、梧桐山—惠州(长途线路)微波通道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外固定避难场所1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6 道路交通
6.1 以厦深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为中线,两侧20米范围内为禁建区。依据环保距离要求,以厦深铁路外侧轨道中心线为中线,两侧30米范围划定为防护绿地。厦深铁路最终线位应以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及详细设计为准。
6.2 本图则地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丹荷大道、深汕公路、锦龙大道、万仔坑路、宝龙大道和南同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3 本图则地区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东部通道,红线宽度为80米,为双向6车道;
(2)主干路:深汕公路,红线宽度120米,为双向6车道;宝龙大道,红线宽度80米,为双向6车道;锦龙大道,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丹荷大道,红线宽度54米,为双向6车道;
(3)次干路:锦龙二路,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4车道;锦龙四路,红线宽度55米,为双向4车道;南同大道,红线宽度35米,为双向4车道;万仔坑路,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6公里/平方公里;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30米,为双向2或4车道,支路网密度为4.9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站场有首末站1处、枢纽站1处、综合车场1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面积共10803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3处,总建筑面积共3000平方米。配建停车场(库)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1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与周边自然环境紧密联系,创造与自然融为一体的空间环境;保护周边环境,强调生态资源的相互渗透;加强地域空间城市景观意象的塑造。
7.2 本片区东北角03-01地块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应突出宝龙大道是图则地区标志性景观界面,北侧02-20、03-04地块宜通过沿宝龙大道建筑高度、建筑体型设计等,塑造宝龙东地区的标志性景观节点。
7.4 本图则主要公共空间包括:锦翠公园和翠龙公园,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7.5 图则地区道路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锦龙二路、锦龙四路宜通过对道路断面的整治,开辟自行车道,鼓励绿色交通出行;锦龙一路、锦龙四路、翠龙路等城市支路,应充分考虑自行车交通、步行交通使用需求,通过道路绿化、景观小品等设计,营造良好的绿色交通出行环境。
7.6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施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工业用地内,建筑设计宜体现高科技产业园区特征,在建筑风格、色彩、体量上应统一协调。
(2) 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用地开发强度及空间景观规划要求确定。图则地区景观主轴线及次轴线的两侧建筑应根据景观界面、视线通廊的要求退后红线不宜小于10米。
(3) 图则地区生态廊道旁的地块用地建设中不得随意改变或破坏生态环境,应满足整体空间环境的要求,建筑、场地与小品等应充分注意与自然环境的协调,使建筑有机融于自然的整体空间形态。
7.7 本片区内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协调布置,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8 地名
8.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8.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放空间名称。
8.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8.3)。
表8.3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道路
|
1
|
深汕公路
|
深汕公路
|
主干道
|
西至丹荷大道,东至万仔坑路
|
2
|
宝龙大道
|
宝龙大道
|
主干道
|
北至深汕公路,南至锦龙大道
|
|
3
|
锦龙二路
|
锦龙二路
|
次干道
|
西至南同大道,东至万仔坑路
|
|
4
|
锦龙四路
|
锦龙四路
|
次干道
|
西至丹荷大道,东至万仔坑路
|
|
5
|
南同大道
|
南同大道
|
次干道
|
北至锦龙四路,南至锦龙大道
|
|
6
|
清风大道
|
万仔坑路
|
次干道
|
北至深汕公路,南至锦龙四路
|
|
7
|
锦龙一路
|
锦龙一路
|
支路
|
西至翠龙路,东至万仔坑路
|
|
8
|
锦龙三路
|
锦龙三路
|
支路
|
西至南同大道,东至万仔坑路
|
|
9
|
翠龙路
|
翠龙路
|
支路
|
北至锦龙四路,南至锦龙一路
|
|
规划道路
|
1
|
无
|
锦龙大道
|
主干道
|
西至丹荷大道,北至万仔坑路
|
2
|
无
|
丹荷大道
|
主干道
|
西至锦龙大道,东至深汕公路
|
|
3
|
无
|
南同大道
|
次干道
|
北至丹荷大道,南至锦龙四路
|
|
4
|
无
|
万仔坑路
|
次干道
|
北至锦龙四路,南至锦龙大道
|
|
5
|
无
|
锦龙一路
|
支路
|
西至丹荷大道,东至翠龙路
|
|
6
|
无
|
翠龙路
|
支路
|
北至锦龙一路,南至锦龙大道
|
|
7
|
无
|
锦翠一路
|
支路
|
北至锦龙三路,南至翠龙路
|
|
8
|
无
|
锦翠二路
|
支路
|
西至锦翠一路,东至翠龙路
|
|
9
|
无
|
锦翠三路
|
支路
|
西至锦翠一路,东至翠龙路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 类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同乐河
|
同乐河
|
-
|
-
|
公共开敞空间
|
1
|
无
|
翠龙公园
|
-
|
-
|
2
|
无
|
锦翠公园
|
-
|
-
|
8.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9 其它规定
9.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及6.4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9.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9.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