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101-07号片区[布吉老街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18 【字号:大 中 小】
目 录
1.总则
2.目标与定位
3.用地性质
4.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
8.城市更新
9.地名
10.其他规定
图表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玉平大道、中兴路、红岗路、临平一路等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00.45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文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5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6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可进行适当优化,但须报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依托现状基础设施以及轨道交通站点的建设,强化商贸服务功能,建设成与罗湖商贸中心、龙城商贸中心、龙华商贸中心相等级的区域性中心商贸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重要的客运交通枢纽,集商贸、娱乐、办公、居住于一体的功能相对完善的城市地区。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等。本片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
3.6 本图则规定的地块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3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18.1万人。
5.5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个) |
所处地块号 |
||
| 规划 总量 |
规划 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特殊教育学校 |
1 |
0 |
02-11 |
- |
| 成人学校 |
1 |
0 |
09-01 |
- |
||
| 普通高中 |
1 |
1 |
- |
01-03(30班) |
||
| 初中 |
1 |
0 |
01-02(24班) |
-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3 |
1 |
05-06(36班)、10-11(18班) |
13-02(36班) |
||
| 小学 |
5 |
0 |
03-06(15班)、04-01(24班)、09-16(24班)、10-03(15班)、 15-06(18班) |
- |
||
| 幼儿园 |
12 |
3 |
03-07(18班)、06-04(18班)、07-02(6班)、07-12(9班)、08-03(6班)、10-04(9班)、11-02(6班)、13-10(9班)、15-03(9班) |
02-04(12班)、02-16(12班)、14-04(9班)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0 |
06-03(100床)、 |
- |
| 门诊部 |
7 |
0 |
07-22、07-20、09-03、09-05、09-15、15-07、16-06 |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3 |
3 |
02-12、09-04、11-01 |
- |
||
| 3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1 |
0 |
- |
12-05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2 |
1 |
02-10 |
09-07 |
||
| 影剧院 |
1 |
0 |
- |
12-05 |
||
| 老干部活动中心 |
1 |
0 |
06-05 |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15-01 |
| 篮球场 |
1 |
0 |
10-02 |
- |
||
| 游泳池 |
1 |
0 |
07-21 |
- |
||
| 5
|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派出所 |
2 |
1 |
09-01 |
14-08 |
| 社区居委会 |
8 |
2 |
03-01、04-02、06-05、07-11、08-04、11-02 |
02-16、10-09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0 |
|
10-09 |
||
| 社区服务站 |
7 |
1 |
03-01、04-02、06-05、07-11、08-04、11-02 |
02-16 |
||
| 社区警务室 |
9 |
3 |
03-01、04-02、06-05、07-11、08-04、11-02 |
02-16、10-09、14-04 |
||
| 社区肉菜市场 |
1 |
1 |
16-02 |
- |
||
| 敬老院 |
2 |
1 |
05-03 |
12-05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火车客运站 |
1 |
1 |
- |
17-01 |
| 长途汽车客运站 |
1 |
1 |
- |
17-01 |
||
| 公交枢纽站 |
1 |
1 |
- |
17-01 |
||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
15-02 |
||
| 社会公共停车场 |
3 |
3 |
- |
09-08、11-07、12-06、16-09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泵站 |
1 |
1 |
- |
15-10 |
| 污水处理厂 |
2 |
1 |
15-12 |
15-01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0 |
07-13 |
- |
| 9 |
通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1 |
0 |
09-14 |
- |
| 10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0 |
09-14 |
- |
| 邮政所 |
2 |
1 |
03-01 |
10-09 |
||
| 11 |
环卫设施 |
环卫停车场 |
1 |
0 |
03-05 |
- |
| 垃圾转运站 |
2 |
1 |
06-07 |
12-07 |
||
| 公共厕所 |
8 |
8 |
- |
02-02、03-04、07-20、08-03、09-15、14-04、15-01、16-09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16-07 |
注:1、地块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除部分设施外其它设施必须独立占地建设。
5.6 本图则安排了特殊教育学校等市区级设施,污水处理厂、成人学校、综合医院、文化站、高中、门诊部、文化中心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布吉污水处理厂,现状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划定布吉河道蓝线;划定110千伏布吉变电站电源进出线高压走廊。图则中的橙线具体线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其防护范围以相关规范或最终的安全测评要求为准
5.9 本片区的两处污水处理厂应地下建设,地上建设公园或绿地等开敞空间。
5.10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玉平大道、中兴路、南环西路、南环中路、红岗路和吉华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现状有在建轨道龙岗线(3号线)、轨道环中线(5号线)经过。其中轨道龙岗线(3号线)在片区内设有布吉站,轨道环中线(5号线)在片区内设有布吉站。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东部快线(14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道路分四个等级:
(1)快速路:玉平大道,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6车道;
(2)主干路:中兴路,红线宽度53米,为双向6车道主道(高架)+双向4车道辅道;南环西路、南环中路、红岗路、粤宝路及吉华路,红线宽度35米,为双向6车道。
(3)次干路:铁西路、兴莲路、百莲三路、南华路及布莲路,红线宽度18-35米,为双向4-6车道。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8-15米,为双向2—4车道,。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对外交通场站有长途客运汽车站1处、火车站1处。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1处、枢纽站1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3处。占地面积约8100平方米。其它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共设人行天桥2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7.1 本片区是以生活居住及商贸功能为主,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应强化水体景观,强化主要商业街区氛围,塑造宜人的人居环境。
7.2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中兴路、吉华路和罗岗路为区域性景观道路界面,整体界面应以连续、统一建筑界面景观为主。
(2)南环西路、南环中路、布莲路为片区内次要景观道路界面,着重塑造绿化景观,缓解无序建筑空间所造成的不良视觉压力。
(3)临街商业建筑界面应连续;鼓励建筑带有骑楼、外廊或较深的出檐;鼓励建筑采用底层架空的处理;鼓励设置室内与室外之间的灰色空间。
7.3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商贸中心区的高层建筑控制在100米以下。
(2)核心区外围的居住空间整体建筑高度按照50米进行控制。
(3)对于重点地区可适当放宽。
7.4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本片区步行系统需保持步行通道连续性,强化步行环境舒适性。在吉神路、乐民路、截莲路、老墟路等路段应重点考虑商贸业步行系统空间的塑造。
7.5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对大型商业性广告应严格控制。
7.6 其它控制要求:
(1)规划区内立交桥及高架道路应在满足功能的同时,体现各自的造型及环境特色,注重立交桥周边的绿化设计。
(2)照明设计除注重夜晚的光色效果外,还需考虑白天灯具的造型所形成的景观效果。
(3)建议在环境绿化设计中采用勒杜鹃作为共同的绿化环境主题符号,形成一种环境特征上的共性。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四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36.65公顷。
8.4 城市更新单元
8.4.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GX01城市更新单元包含17地块。其中09-01、09-03、09-05、09-09、09-12、09-13、09-14、09-15地块属“现状保留”,其余属“规划,拆除重建及扩建”类地块。
(2)本更新单元中有6处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分别为文化站、2处社会停车场、成人教育学院、小学(扩建)、邮政局用地。
(3)本更新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4.82万平方米。
8.4.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GX02城市更新单元包含10地块。其中12-01、12-09、13-01地块属“现状保留”,其余属“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
(2)本更新单元中有4处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分别为敬老院、文化站、影剧院合建一处,社会停车场,垃圾转运站,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3)本更新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1.37万平方米。
8.4.3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GX03城市更新单元包含3地块。全部属“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
(2)本更新单元中有1处独立占地的公共绿地10-06地块。
(3)本更新单元内除10-06地块外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5.49万平方米。
8.4.4 GX04城市更新单元
(1)GX04城市更新单元包含2地块。全部属"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
(2)本更新单元中有1处独立占地的敬老院05-03地块。
(3)本更新单元内规划建筑总量约为6.71万平方米(不包括敬老院)。
(4)本更新单元内需集中布置不少3000平方米的公共开放空间。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原则上不应突破,在编制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容量,并经充分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7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8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 起点 |
终点 |
|||||
| 道路 |
1 |
玉平大道 |
清平高速公路 |
快速路 |
规划界限南 |
规划界限北 |
| 2 |
中兴路 |
西环路、罗龙路 |
主干道 |
玉平大道 |
东规划界限 |
|
| 3 |
— |
红岗路 |
主干道 |
南规划界限 |
吉华路 |
|
| 4 |
南环西路 |
西环路 |
主干道 |
中兴路 |
学园巷 |
|
| 5 |
南环中路 |
西环路 |
主干道 |
南环西路 |
吉华路 |
|
| 6 |
吉华路 |
吉华路 |
主干道 |
粤宝路 |
中兴路 |
|
| 7 |
粤宝路 |
粤宝路 |
主干道 |
吉华路 |
红岗路 |
|
| 8 |
铁西路 |
— |
次干道 |
吉华路 |
中兴路 |
|
| 9 |
布莲路 |
莲花路 |
次干道 |
南环西路 |
深惠路 |
|
| 10 |
兴莲路 |
— |
次干路 |
中兴路 |
布莲路 |
|
| 11 |
南华路 |
— |
次干路 |
南环西路 |
吉华路 |
|
| 12 |
百莲三路 |
— |
次干道 |
布莲路 |
南环中路 |
|
| 13 |
吉神路 |
振兴大道 |
主要支路 |
吉华路 |
吉华路 |
|
| 14 |
— |
龙岭西路 |
主要支路 |
南环西路、南环中路 |
龙岭东路 |
|
| 15 |
— |
龙岭东路 |
主要支路 |
龙岭西路 |
龙岭路 |
|
| 16 |
嘉兴路 |
— |
主要支路 |
中兴路 |
大坪路 |
|
| 17 |
— |
大坪路 |
主要支路 |
嘉兴路 |
吉华路 |
|
| 18 |
— |
格塘路 |
主要支路 |
龙岭西路 |
吉神路 |
|
| 19 |
石龙坑路 |
— |
主要支路 |
南环西路 |
西规划界限 |
|
| 20 |
— |
老墟路 |
主要支路 |
南环西路 |
吉华路 |
|
| 21 |
— |
沙龙路 |
主要支路 |
大坪路 |
老墟路 |
|
| 22 |
百莲一路 |
百花路 |
主要支路 |
布莲路 |
南华路 |
|
| 23 |
— |
宝丽路 |
主要支路 |
南环西路 |
百莲一路 |
|
| 24 |
宝环路 |
— |
主要支路 |
老墟路 |
环德路 |
|
| 25 |
— |
安吉路 |
主要支路 |
吉华路 |
规划界限东 |
|
| 26 |
环德路 |
— |
主要支路 |
南环西路 |
百莲三路 |
|
| 27 |
— |
金鹏路 |
主要支路 |
中兴路 |
吉华路 |
|
| 28 |
成校路 |
— |
主要支路 |
沙龙路 |
吉华路 |
|
| 29 |
文化城一路 |
— |
主要支路 |
北规划界限 |
红岗路 |
|
| 30 |
龙坪路 |
— |
次要支路 |
中兴路 |
大坪路 |
|
| 31 |
— |
东宁街 |
次要支路 |
兴莲路 |
吉华路 |
|
| 32 |
截莲路 |
— |
次要支路 |
沙龙路 |
吉华路 |
|
| 33 |
— |
乐民路 |
次要支路 |
截莲路 |
成校路 |
|
| 34 |
— |
金利路 |
次要支路 |
吉华路 |
规划界限以东 |
|
| 35 |
— |
怡心街 |
次要支路 |
布莲路 |
南华路 |
|
| 36 |
— |
百莲二路 |
次要支路 |
布莲路 |
老墟路 |
|
| 37 |
埔水路 |
— |
次要支路 |
南华路 |
尽端路 |
|
| 38 |
莲花山庄一路 |
— |
次要支路 |
布莲路 |
莲花山庄二路 |
|
| 39 |
莲花山庄二路 |
— |
次要支路 |
莲花山庄七路 |
兴莲路 |
|
| 40 |
莲花山庄三路 |
— |
次要支路 |
莲花山庄二路 |
布莲路 |
|
| 41 |
莲花山庄四路 |
— |
次要支路 |
莲花山庄一路 |
兴莲路 |
|
| 42 |
莲花山庄五路 |
— |
次要支路 |
莲花山庄七路 |
莲花山庄三路 |
|
| 43 |
莲花山庄六路 |
— |
次要支路 |
莲花山庄五路 |
布莲路 |
|
| 44 |
莲花山庄七路 |
— |
次要支路 |
莲花山庄四路 |
莲花山庄三路 |
|
| 45 |
— |
学园巷 |
次要支路 |
南规划界限 |
南环西路、南环中路 |
|
| 46 |
龙园路 |
— |
次要支路 |
学园巷 |
红岗路 |
|
| 47 |
东学路 |
— |
次要支路 |
文化城一路 |
南环西路、南环中路 |
|
| 48 |
文环路 |
— |
次要支路 |
文化城一路 |
南环西路、南环中路 |
|
| 49 |
临平一路 |
— |
次要支路 |
红岗路 |
清平服务区 |
|
| 50 |
临平二路 |
— |
次要支路 |
临平一路 |
文化城一路 |
|
| 51 |
紫鹤路 |
— |
次要支路 |
南环中路 |
文化城一路 |
|
| 自然地理实体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 1 |
— |
布吉河 |
河流 |
规划区东南 |
||
| 公共开放空间 |
1 |
— |
布吉公园 |
公园 |
金鹏路与吉华路交汇处以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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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吉河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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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 |
吉华路与宝丽路交汇处西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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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埔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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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 |
南华路与南环西路交汇处西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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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龙园公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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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 |
学园巷与龙园路交汇处东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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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9、8.5、8.6、8.7及8.8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