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202-08&T2&203-T5号片区[沙背坜地区]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18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〇年第十一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
10. 特殊设施
11. 其它规定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图 表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深惠路、环城南路(规划)、惠盐高速公路、内环北路(规划)和龙岗河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1007.83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龙岗中心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及管理规定(2005)》、《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及其他专项规划。制订本图则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适度弹性。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品质优越、宜业宜居的城市综合功能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集新兴制造业、传统制造业、生活居住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综合功能区和生态控制区。其中:
龙岗河以西:以新兴制造业为主,兼有生活居住等功能,并预留一定发展余地。
龙岗河以东:以传统制造业为主,兼有仓储服务和居住功能。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整合功能,梳理用地。城市更新单元重点完善地区功能结构,结合未来轨道站点布局商业设施;保留现状片区以综合整治为主,立足完善路网体系和社区基础型公共设施,改善环境。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政府社团用地(GIC)、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十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备注:除上述两类用地性质外的其它用地性质的安排,须按文本11.3条款规定的程序执行。)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宜优先安排公共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考虑地区的定位及发展条件,建议可以居住、公共配套服务等功能为主要导向。在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8 本图则中确定的混合功能用地按《混合用地相关规定》执行。
3.9 本图则中确定为“一类工业用地(M1)”的05-10地块和05-11地块,近期可现状保留,进行产业升级,考虑到城市未来发展需要和公共利益,在有需要的时候优先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用地,二类用地性质确定为GIC类。\
3.10 本图则所确定的特殊用地为保安用地(D2),位于10-01地块和10-19地块,其中10-01地块部分用地位于划定的城市蓝线范围内,其建设活动不得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不得影响城市河道景观,同时须遵循《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的相关规定。
3.11 保安用地及其周边用地的建设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其特殊的用地要求。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407.43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4.9万人,就业人口规模3.5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5 | 5 | - | 01-15,02-02,02-11,06-14,08-09 | 规模分别为9班,18班,9班,6班,6班 |
小学 | 2 | 2 | - | 02-10,06-05 | 36班,24班 | ||
中小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 1 | - | 10-20 | -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门诊部 | 1 | - | 03-10 |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5 | 5 | - | 01-15,02-02,02-11,06-14,08-03 |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 02-09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5 | 5 | - | 01-09,01-15, 02-11,06-14,08-03 | - |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4 | 4 | - | 01-09、02-09、06-14、08-09 | - | ||
4 | 商业设施 | 综合市场 | 1 | - | 03-10 | - | - |
肉菜市场 | 2 | 1 | 07-06 | 02-06 | - | ||
5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01-11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3 | 3 | - | 05-05,06-09,08-10 | - | ||
6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4 | 4 | - | 01-15,02-11,06-14,08-09 | - |
社区警务室 | 5 | 5 | - | 01-15,02-02,02-11,06-14,08-03 | - | ||
社区服务站 | 6 | 6 | - | 01-09,01-15,02-02,02-11,06-14,08-09 | -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8 | 8 | - | 01-03,01-10(2个),02-08,03-03,05-08,05-22,08-08 | 配建车位详见图表 |
加油站加气站 | 1 | - | - | 01-12 | - | ||
公交首末站 | 3 | 3 | - | 01-13,02-08,06-15 |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1 | - | 10-21 | 110KV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4 | 3 | 03-10 | 02-02,06-14,08-08 | - |
10 | 燃气设施 | 天然气区域调压站 | 1 | 1 | - | 10-18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1 | 1 | - | 05-18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1 | 1 | - | 05-17 | - |
公共厕所 | 7 | 7 | - | 01-10(2个),05-05,05-17,05-22,06-09,08-10 |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6 | 6 | - | 01-10(2个),05-17,05-22,06-09,08-10 | 与公厕、垃圾转运站等合建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5-12 | - |
注:地块号加下划线表示该配套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5.6 本片区污水排至横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本图则龙岗河、南约河、同乐河、沙背坜水库蓝线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8 本片区推广雨洪利用、污水再生水利用,用作喷洒路面、灌溉绿地、城市杂用水等;新建区强制推行节水型器具,建成区逐步改造淘汰高耗水的器具。
5.9 本片区规划1座110千伏龙东变电站,占地面积3891平方米,位于10-21地块。规划区所需110千伏用电量由规划区外现状110千伏龙岗变电站和区内规划的110千伏龙东变电站联合提供。
5.10 本片区共规划拆除4回110千伏架空线路,同时规划4回110千伏电缆线路。
5.11 本片区内规划管道气气种为天然气,气源为规划区内坪地区域调压站,位于10-18地块;瓶装气气种为液化石油气,来自区内的规划瓶装供应站,位于05-18地块。
5.1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13 本图则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惠盐高速公路、深惠路、龙坪路、爱龙路、内环北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龙岗线(3号线)延长线沿深惠路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高速公路
惠盐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00米,双向六车道;
(2)城市主干路
深惠路,红线宽度120米,双向六车道;
龙坪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
环城南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
环富北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六车道;
环富南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六车道;
爱龙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内环北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3)城市次干路sm
鸿基路、雅池路、雅龙路、低山中路(西段)红线宽度40米,双向四车道。
福坝路、丹坝一路、惠岭一路、莱英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四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8公里/平方公里。
(4)城市支路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2米,双向两车道或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5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图则中依据《深圳市龙岗区干线路网规划》(2007)确定的城市主干路“环富北路”,在施工设计中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尽量减小对山体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6.7 本片区内设置轨道车辆停车场1处,用地规模16.08公顷,位于01-02地块。在确保轨道车辆段建设,充分满足轨道车辆停放、检修等作业空间、布局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进行混合功能的上盖物业开发,集约利用土地。
6.8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4处,分别位于01-10(2处)、05-08、05-22地块内,占地面积共25000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4处,分别位于01-03、02-08、03-03、08-08地块,总建筑面积共4480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9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10 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1 本图则规划人行天桥5座,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6.12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为首末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规划设置公交首末站3处,分别位于01-13、02-08和06-15地块。公交首末站出入口不得直接与快速路、主干路相连,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是城市建设用地与生态控制用地(马兰山重要山体防护区)结合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积极保护和充分利用本片区的河流、山体等自然资源,维护和改善本片区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对东部处于马兰山重要山体防护区内的山体植被进行维护修复,严禁开发性建设,保证其生态防护功能;对龙岗河、南约河、同乐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提高沿线工业用地污染物排放标准。
(2)应充分保证本片区内生态廊道的贯通,包括低山村片区北侧大人岭绿廊东西向的贯通、惠盐高速公路西侧龙岗绿廊东西向的贯通。
(3)保证自然资源的公共性,马兰山周边地块开发不得对自然景观进行大面积遮挡,不应阻碍连续的视线通廊,强调自然环境景观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共享性。
(4)地块开发建设应与周边地区建筑风格协调,除常规的城市设计要素规定外,需对空间形态、建筑界面、公共空间给予明确规定。重点控制深惠路、龙坪路、环富北路和龙岗河沿线的景观界面及天际轮廓线。
7.2 本片区生态格局划分为生态控制区和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分别以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活动为主,保证环境与发展的平衡:
生态控制区:大面积山体、林地以及坡度>25%、高程>80米的山丘,水域及其蓝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基本农田保护用地等需要刚性控制的生态用地区域。
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生态控制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7.3 生态控制区和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7.3.1生态控制区:
(1)处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的处理应遵循《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2)城市蓝线范围内(龙岗河河道蓝线范围线为两岸自河岸分别外延25m),同乐河、南约河河道蓝线为两岸自河岸分别外延20m),仅可做绿地和市政设施用地,不得覆盖或者占用,同时应遵循《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对划定的蓝线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影响防洪安全和水源安全的,进行补偿性改造或拆除,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水源安全的,近期予以保留,不得新建和扩建;远期在条件许可时应进行全面的生态恢复或作为滨河景观绿地;已批未建地块,保留地块性质,不改变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但蓝线内的建设行为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建建筑物或采取如架空等措施),并经水务和规划部门批准,以确保防洪安全和水环境健康;如涉及村民征地返还用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具体情况作单独处理。
(4)在城市蓝线内新建建筑物,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源保护以及城市河道景观。
(5)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的用地建设活动除遵循上述规定外,同时须遵循《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的相关规定。
7.3.2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
以控制建设规模,防止建设用地无序蔓延为主,应在研究其空间景观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而丰富的城市空间轮廓线以及良好的环境品质。
7.4 本片区内的龙岗河生态修复应遵循以下规定:
(1)建成龙岗河干流截污干管,干管先于支管建成,然后是城区污水管道。与污水干管相连的支管可以暂时接入截污干管。
(2)按照相关规划尽快建设垃圾收集、转运等设施。逐步消除固体废物对河道造成的不良影响。
(3)在干流和支流河口设置一定数量的水坝,既可保证河道一定的景观水面,又可保持天然湿地有一定的淹没水深。
(4)新开河道河底和马道以上采用植草护坡,在维持现状河岸树林、灌木的基础上,干流河道两岸划出25米的保护带种植防护林。河道保护线内种植乔木、灌木等,使之形成沿河绿带,并起到稳固河岸的作用。
(5)结合地形,利用绿化尽量掩盖退潮时露出的水泥结构。在有条件的河段,设置供游人休息的活动场所,创造一个旅游、休憩、娱乐的好环境。如凉亭、钓鱼台、坐凳、小桥等。
7.5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绿地系统为以大人岭、基本农田、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山体为绿化背景,以龙岗河、同乐河、南约河两侧的滨河景观绿化和龙坪路、爱龙路、环富南路、环富北路、内环北路、鸿基路等主次干道的道路绿化为主要骨架,以相对分散布局的社区公园为重要绿化节点的多层次绿化网络。
7.6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景观空间结构为:
(1)景观节点:大人岭山体为本片区内部的自然景观核心,香沙公园、龙岗河及其与南约河交汇地带为本片区的核心公共开放空间,分散布局的社区公园、街头绿地为本片区的次级景观节点。
(2)景观轴线:深惠路是龙岗中心组团最重要的景观轴线,其沿线也是本片区最重要的生活景观界面,应同时考虑车行和人行两种不同尺度的空间景观要求,形成连续、统一而又富有变化的城市生活景观界面。沿环富路、龙坪路一带为本片区内部主要的产业、生活综合景观轴线。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7.7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龙岗河滨河公共绿地、香沙公园及社区公园,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步行景观系统应与公共空间形成密切而有效的联系。
(2)公共空间设计应准确把握其区位和功能特点,形成有特色的空间氛围。
7.8 本图则确定的“规划控制视线通廊”位于01街坊,在该视线通廊控制范围内应避免建(构)筑物对背景山体的遮挡,保证视线及气流贯通。
7.9 本图则中确定的二类居住用地01-15地块,考虑其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在实际开发建设中应提高绿地率,结合地形,尽可能保留用地内的自然山体,保证大人岭生态绿廊东西向的贯通,同时应充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
7.10 本图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本片区划分为三类高度控制区域:高层引导区、一般控制区、高层限制区。高层引导区为深惠路沿线的区域,其建筑高度按照上限50—100米控制;高层限制区为龙岗河沿岸的区域,其建筑高度按照上限30—40米控制;其余为一般控制区,其建筑高度按照上限50米控制。建筑高度控制为引导性规定,地块建筑高度应结合下一层次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确定,局部地块根据营造标志性景观节点的需要可适当突破。
7.11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 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主要构件等;
(4)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
7.12 色彩要求:应强调建筑色彩与自然色调协调的根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本片区内的建筑风格应体现现代城镇的特色,在建筑形式和色彩上都应统一规划、控制。
(2)各街坊内建筑群应根据不同的建筑使用功能确定不同的色彩,但相同的建筑群应采用相近的色调。建议居住建筑可采用暖色调,形成较和谐、轻松的环境;商业建筑与文化娱乐建筑可采用明度较高的色彩,可形成对视觉的冲击,增加活跃、欢快的气氛;办公建筑则可采用较为稳重的色彩,以有利于加强轴线的庄重感;其它建筑应以素色为主,在绿色山体背景的映衬下,展现城市和谐形象。
7.13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2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56.1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地处地铁三号线延长段新城花园站附近,共包括02-01~02-12共12个地块,除02-12地块现状保留外,其余地块均属“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图则对周边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方向为和谐宜居的居住社区。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原则控制在55.6万平方米以内,其中居住建筑总量控制在42.4万平方米。
(3)该单元应重点落实36班小学(02-10)、公交首末站(02-08)和居住区级文化中心(02-09)。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该更新地处轨道3号线延长线坪地停车场一侧,共包括01-02(局部)、01-03、01-09、01-10(局部)4个地块,均为“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图则对周边土地利用进行优化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方向为商贸及配套服务片区。
(2)该更新单元内 “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原则控制在25.5万平方米以内,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8.5万平方米以内。
(3)该更新单元内涉及的01-02地块为预留轨道3号线停车场用地,该地块位于更新单元内的部分用地约2.8公顷,须保留规划轨道停车场用地功能,并在拆除现状建筑后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保证远期轨道停车场建设。
(4)该更新单元中无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地名规划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9.3 本片区各级城市道路共计40条,部分道路依据现状道路调整,沿用现状已批路名道路共计14条,重新命名道路26条。
9.4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4)。
表9.4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路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 道路 | 1 | 惠盐高速公路 | 惠盐高速公路 | 高速路 | 北起惠州,南至横岗 |
2 | 深惠路 | 深惠路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惠州,南至布吉 | |
3 | 龙升路 | 爱龙路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雅龙路 | |
4 | 低山中路 | 低山中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天英东路 | |
5 | 低山南路 | 低山南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天英东路 | |
6 | 莱英路 | 莱英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环富南路 | |
7 | 东升路 | 东升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鸿基路,东至爱龙路 | |
8 | 兰水路 | 兰水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爱龙路,东至雅乐路 | |
9 | 内环北路 | 内环北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雅龙路 | |
10 | 鸿基路 | 鸿基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内环北路 | |
11 | 雅池路 | 雅池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雅龙路 | |
12 | 雅龙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内环北路 东至雅池路 | ||
13 | 环城南路 | 环城南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环富北路 | |
14 | 龙坪路 | 城市主干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惠盐高速公路 | ||
规划 道路 | 1 | 龙坪二路 | 环富北路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环城南路南至龙坪路 |
2 | 同富路 | 环富南路 | 城市主干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内环北路 | |
3 | 福坝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惠岭一路东至环富北路 | ||
4 | 鱼坝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惠岭一路东至环富北路 | ||
5 | 景坝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惠岭一路东至环富北路 | ||
6 | 丹坝一路 | 城市次干路 | 西起深惠路南至龙坪路 | ||
7 | 丹坝二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深惠路东至惠岭一路 | ||
8 | 惠岭一路 | 城市次干路 | 北起福坝路南至丹坝一路 | ||
9 | 惠岭二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深惠路北至福坝路 | ||
10 | 惠景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深惠路南至低山南路路 | ||
11 | 龙顺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惠景路 | ||
12 | 平顺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富丰路 | ||
13 | 富丰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惠景路南至低山中路 | ||
14 | 环乐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低山南路南至天英北路 | ||
15 | 天英北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环富南路东至天英东路 | ||
16 | 天英南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环富南路东至天英东路 | ||
17 | 天英东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坪路路南至天英南路 | ||
18 | 鸿庆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东升路 | ||
19 | 鸿升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沙背路南至内环北路 | ||
20 | 璇庆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东升路 | ||
21 | 沙背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鸿基路东至璇庆路 | ||
22 | 雅兰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雅龙路 | ||
23 | 雅心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兰水路南至雅龙路 | ||
24 | 雅乐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龙坪路南至横头岭路 | ||
25 | 横头岭路 | 城市支路 | 西起爱龙路东至雅池路 | ||
26 | 环顺路 | 城市支路 | 北起低山中路南至低山南路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名称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自然 地理 实体 | 1 | 龙岗河 | 龙岗河 | 河流 | 环富北路东侧 |
2 | 同乐河 | 同乐河 | 河流 | 规划区南部,龙坪路南侧 | |
3 | 南约河 | 南约河 | 河流 | 规划区南部,龙岗河的分支 | |
4 | 沙背坜水库 | 沙背坜水库 | 水库 | 规划区东部,龙坪路北侧 | |
5 | 上峰水库 | 上峰水库 | 水库 | 规划区北部 | |
城市 开放 空间 | 1 | 香沙公园 | 公园 | 环富北路西侧、龙坪路北侧 | |
2 | 低山公园 | 公园 | 环富南路东侧、低山中路南侧 | ||
3 | 蓓丽公园 | 公园 | 沙背坜居委龙坪路北侧、璇庆路西侧 | ||
4 | 兰心公园 | 公园 | 兰水路南侧、雅心路东侧 | ||
其他 | 1 | 新生人行天桥 | 新生天桥 | 人行天桥 | 低山南路与深惠路交接处南侧 |
2 | 低山天桥 | 人行天桥 | 低山中路与深惠路交接处北侧 | ||
3 | 香沙天桥 | 人行天桥 | 平顺路与龙坪路交接处西侧 | ||
4 | 环富南天桥 | 人行天桥 | 富丰路与环富南路交接处北侧 | ||
5 | 沙背坜天桥 | 人行天桥 | 鸿庆路与龙坪路交接处西侧 |
9.5 本片区规划的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规划的命名为准。
10. 特殊设施
10.1 本片区正在申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点两处。分别为璇庆新居,位于06-16地块;环水楼,位于08-07地块。
10.2 上述两处文物保护点建议纳入深圳市城市紫线,并应遵守深圳市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3 位于06-16地块的文物保护点璇庆新居
(1)保护范围:自文物本体建筑外墙向四周各延伸20米。约7348平方米。
(2)保护要求:保护范围内,禁止与建筑无关的建设,为保护建筑维护、修缮、配套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3)建设控制范围:自保护范围向四周各延伸30米。约21330平方米。
(4)控制要求:建设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0.4 位于08-07地块的文物保护点环水楼
(1)保护范围:自文物本体建筑外墙向四周各延伸20米,西北角延伸至兰水路。约10267平方米。
(2)保护要求:保护范围内,禁止与建筑无关的建设,为保护建筑维护、修缮、配套而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经文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3)建设控制范围:自保护范围向东、向南各延伸30米,向北延伸至兰水路,向西延伸至雅兰路。约19825平方米。
(4)控制要求:建设控制范围内不得修建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10.5 两处文物保护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10.6 两处文物保护点,除必须遵守10.2、10.3、10.4、10.5所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将保护文物作为商业、居住等其他性质用途。
(2)文物保护点的用地范围内禁止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用地范围内进行上述作业的,需经区以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在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无污染、无有害物体影响的前提下进行作业。
(3)在文物保护点的用地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设施,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批准。
(4)与文物保护点相邻的周边用地建设,特别是工业用地建设,须设置一定的绿化防护隔离。
11. 其它规定
11.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1.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1.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1 | 01-15地块部分用地 | 深圳市坪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容积率调整。 | 同意该地块容积率由4.0调整到4.3。增加备注说明:“考虑地块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在实际开发建设中应提高绿地率,结合现状地形,尽可能保留用地一定等高线范围内的自然山体,保证大人岭生态绿廊东西向的贯通,规划预留一定宽度通往西向深惠路、东向香沙公园以及南北方向两条道路的视线通廊,视线通廊位置的山体应自然放坡,保证充分利用自然景观资源,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同时明确:该地块总建筑面积为286659.5平方米,其中住宅211239.5平方米、酒店40000平方米、商务公寓13000平方米、商业用房17000平方米、幼儿园等其余配套5420平方米。要求新建建筑必须达到不小于“1星绿色建筑”的建设目标。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2年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 |
深圳市龙岗202-08&T2&203-T5号片区[沙背坜地区]图表.jpe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