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103-04&05&06&T1号片区[辅城坳-新木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21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一年第一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 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
10 其它规定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附图(详见附件)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平龙西路、上大街、平安大道、东平大道、机荷高速与基本生态线围合的不规则区域,总用地面积1108.91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发展、功能完善、产业升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产业与地区协调发展、对外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综合型城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融铁路综合枢纽型物流、专业批发市场、金融后台服务、传统制造业及相关生产、生活配套于一体的综合型城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围绕重大产业聚集的特点,完善次干路及支路网体系,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停车场设施。结合平龙西路两侧工业更新,安排产业发展所需的配套服务功能。通过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在辅城坳片区、水门片区、上木古、新木和良安田片区提供产业发展所需的居住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
2.4 本片区充分挖掘产业周边用地潜力,完善产业配套,组织便捷货运交通,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十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8 广深铁路、平盐铁路、平南铁路穿越图则地区内部,规划应沿铁路两侧按相应规定预留防护绿带。
3.9 本片区南部(国际大道以南地区)属于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片区北部属于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3.10 本片区内君子布河、山厦河、木古河河道按50年一遇防洪标准设防,并落实河道管理范围线和蓝线。蓝线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蓝线规划》的相关规定。
3.11 本图则西侧的白鸽湖环境园影响范围线内涉及本图则的用地控制为绿地和道路用地。
3.12 本图则规划16-01、17-01、17-06和17-13等4个地块为规划发展备用地,其中16-01、17-06远期宜发展高端物流产业功能,17-01和17-13远期宜优先发展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考虑地区配套设施支撑满足的条件下可发展保障性住房、商业服务业功能。
4 开发强度
1.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1397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4.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2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3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4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18.1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3
|
10
|
19-08、20-26、22-05
|
01-05、04-16、05-01、05-05、07-03、07-07、12-04、14-03、17-05、22-06
|
| 小学
|
3
|
3
|
|
02-01、12-14、17-05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4
|
4
|
|
05-06、07-06、19-08、23-01
|
||
| 初中
|
1
|
1
|
|
10-10
|
||
| 普通高中
|
1
|
1
|
|
08-10与08-18合设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04-07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4
|
6
|
05-03、06-19、15-22、18-03、19-04、20-26、21-28、22-05
|
01-05、02-04、03-13、04-17、08-17、12-20
|
||
| 卫生监督所
|
1
|
1
|
|
10-17
|
||
| 3
|
文娱设施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1
|
|
18-03
|
|
| 图书室
|
1
|
1
|
|
19-03
|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4
|
4
|
|
01-28、10-20、18-03、19-03
|
||
| 文化站
|
1
|
1
|
|
10-16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4
|
11
|
20-21、22-05、22-08
|
01-05、02-04、03-13、04-17、05-02、06-16、08-17、09-18、11-06、12-20、14-05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2
|
2
|
|
04-18、12-06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1
|
10
|
18-04
|
04-16、05-01、06-10、06-17、07-04、07-11、10-06、10-19、20-25、21-27
|
||
| 5
|
社会福利设施
|
敬老院
|
2
|
2
|
|
10-15、12-05
|
| 6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街道办事处
|
1
|
1
|
|
10-16
|
| 社区居委会
|
10
|
5
|
12-15、18-03、19-15、21-26、22-05
|
01-05、04-17、07-07、08-17、20-13
|
||
| 派出所
|
1
|
1
|
|
10-18
|
||
| 社区警务室
|
11
|
9
|
15-22、22-05
|
01-05、02-04、03-32、04-17、06-16、07-07、08-17、12-20、20-13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10-16
|
||
| 社区服务站
|
10
|
10
|
|
01-05、02-04、03-32、04-17、07-07、08-17、09-18、10-20、12-20、20-13
|
||
| 肉菜市场
|
13
|
12
|
21-25
|
01-09、02-05、03-26、04-17、07-09、08-17、09-20、11-06、12-04、19-02、20-18、22-06
|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21
|
21
|
|
01-10、01-16、02-05、03-26、04-03、04-15、05-03、06-16、08-23、10-19、10-24、13-11、13-13、14-09、17-09、17-11、19-01、19-02、19-11、20-33、21-09
|
| 加油加气站
|
1
|
1
|
|
17-08
|
||
| 人行地下通道
|
7
|
2
|
|
|
||
| 人行天桥
|
10
|
9
|
|
|
||
| 综合车场
|
1
|
1
|
|
12-27
|
||
| 公交枢纽站
|
2
|
2
|
|
12-18、19-01
|
||
| 公交场站
|
5
|
5
|
|
02-08、06-12、10-02、15-17、20-30
|
||
| 长途客运站
|
1
|
1
|
|
19-01
|
||
| 8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厂
|
1
|
|
10-11
|
|
| 9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5
|
2
|
13-18、14-07、18-18
|
02-07、15-19
|
| 10
|
通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2
|
1
|
12-16
|
10-13
|
| 有线电视分中心
|
1
|
1
|
|
10-16
|
||
| 邮政支局
|
2
|
1
|
12-16
|
06-13
|
||
| 邮政所
|
9
|
5
|
05-03、18-03、22-02、22-05
|
02-04、04-17、07-11、11-06、20-16
|
||
| 10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2
|
1
|
13-16
|
12-19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3
|
3
|
|
10-01、17-12、20-32
|
| 公共厕所
|
21
|
19
|
22-08、22-05
|
02-06、04-06、04-18、06-10、06-16、07-04、08-03、08-23、09-17、10-01、10-19、13-11、17-12、18-04、19-01、20-22、20-28、20-32、21-09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3
|
3
|
|
10-01、17-12、20-32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19-10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片区污水排至新南污水处理厂、鹅公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本片区划定苗坑水库、甘坑水库、辅城坳河、木古河蓝线;茜坑-龙口原水输配管(渠)道蓝线;划定片区变电站电源进出线高压走廊。
5.8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机荷高速公路、玉平大道、平安大道、平龙西路、富安西路和平新北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13号线和轨道16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 高速公路:
机荷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6车道。
(2) 快速路:
玉平大道,红线宽度100米,高架为双向6车道,地面为双向4车道;
东平大道,红线宽度65米,高架为双向6车道,地面为双向4车道。
(3) 主干路:
平安大道,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6-8车道;
富安西路,红线宽度65米,为双向8车道;
平新北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8车道;
惠华路,红线宽度45米,为双向6车道;
平龙西路,红线宽度65米,为双向8车道;
中环大道,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6-8车道;
富康路,红线宽度40-50米,为双向6车道;
宝富路,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6车道;
木棉坑路,红线宽度33米,为双向6车道。
(4) 次干路:
新桥三路,红线宽度18米,为双向2车道;
辅歧路,红线宽度35米,为双向4车道;
创荣大道,红线宽度35米,为双向4车道;
阳光路,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4车道;
福星路,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4车道;
华南大道,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4车道;
国际大道,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4车道;
朝富路,红线宽度25米,为双向4车道;
华三道,红线宽度25米,为双向4车道;
李朗路,红线宽度35米,为双向6车道;
木古路,红线宽度20米,为双向2车道;
良白路,红线宽度30米,为双向4车道;
次干路网密度为1.7公里/平方公里。
(5) 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0-25米,为双向或单向2-4车道,支路网密度为4.9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对外交通场站有长途客运汽车站(兼公交枢纽站)1处。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5处、枢纽站2处及综合车场1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7处,占地面积约39000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4处,总建筑面积共17514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道路人行道、联系轨道站点步行通道、广场和沿河两侧的绿地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17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地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是以产业功能为主、兼有生活居住及公共服务的综合性城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方面应强化背景山体、水体景观,强化主要商业街区氛围,塑造宜人的人居环境。
7.2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平龙西路沿线、辅城坳中心区、国际大道沿线、平新北路与彩姿北路、新木路交叉口及平安大道南段沿线为高层引导区,其中平龙西路沿线、辅城坳中心区及平安大道南段沿线建筑高度≤100米,国际大道沿线、平新北路与彩姿北路、新木路交叉口建筑高度≤80米,并注重地标建筑的塑造。
(2) 临平湖生态园及机荷高速公路以北为高层限制区,建筑高度≤30米,避免临景观面布局面宽超过45米的板式建筑,以避免对山脊线形成遮挡。
(3) 平湖生态园是片区重要景观背景,应保证从富安西路、平新北路、木棉坑路等主要道路观赏生态园山体及丘陵的视线通廊。
7.3 辅歧路和平新北路交叉口西南侧为规划的平湖副中心,沿辅歧路应形成连续的街墙界面,且街墙底层宜作为商业用途以强化商业氛围,其空间形态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该片区辅歧路两侧建筑裙楼高度应保持一致。
(2) 该片区辅歧路两侧由商业建筑构成的街墙贴线率不宜小于75%,由居住建筑构成的街墙街贴线率不宜小于60%。
(3) 该片区临君子布河地块的商业建筑底层应设置公共人行通道联系滨水开敞空间。
7.4 平龙西路、平新北路、辅歧路为片区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界面,应注重整体建筑风貌的统一协调。
7.5 君子布河、山厦河、木古河滨水沿线为规划的步行景观带,应强化步行环境舒适性。
(1) 步行景观带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地面、地上或地下人行通道。
(2) 步行景观带节点地区应以小型街头绿地、广场创造变化的城市空间。
(3) 步行景观带沿线应强化城市公共艺术与景观小品的点缀。
7.6 本图则范围内的公园应保持开放性。
7.7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开发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六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76.96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金融后台服务基地东侧,辅城坳中心区,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周边及中心区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城市更新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周边产业基地所需的居住、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74.8万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建筑总量约为55.2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九年一贯制学校(07-06)和公共绿地(07-04)。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平龙西路南侧,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平龙西路沿线及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城市更新应结合平龙西路的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金融后台服务基地所需的金融、商务办公等产业配套设施。
(2) 该单元内无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2.9万平方米,其中无二类居住建筑。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君子布河滨水公共绿地(04-11、04-14),加强周边用地与滨水公共绿地的步行联系。
8.3.3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广深铁路平湖客运站西侧,平龙西路南侧,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铁路客运站周边及平龙西路沿线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城市更新应结合铁路客运站的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71.4万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建筑总量约为60.3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居住小区级文化室(05-02)和九年一贯制学校(05-06)。
8.3.4 GX04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平湖物流园区,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物流产业综合服务组团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城市更新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周边产业基地所需的居住、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1.3万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建筑总量约为9.0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新河步行街(18-06、18-08、18-12、18-14),加强周边用地与滨水公共绿地的步行联系。
8.3.5 GX05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平湖物流园区,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物流产业综合服务组团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城市更新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周边产业基地所需的居住、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5.4万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1.3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幼儿园(14-03)和公共绿地(14-01)。
8.3.6 GX06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平湖综合物流园内,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物流产业综合服务组团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城市更新应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提供周边产业基地所需的居住、公共服务和公共绿地等配套设施。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0.9万平方米,其中二类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0.9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敬老院(12-05)和公共绿地(12-06、12-08)。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铁路
|
1
|
广深铁路
|
广深铁路
|
铁路
|
|
| 2
|
京九铁路
|
京九铁路
|
铁路
|
|
|
| 3
|
平南铁路
|
平南铁路
|
铁路
|
|
|
| 4
|
平盐铁路
|
平盐铁路
|
铁路
|
|
|
| 现状道路
|
1
|
机荷高速公路
|
机荷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西起广深高速公路,东至惠盐高速公路
|
| 2
|
丹平公路
|
东平大道
|
高速公路
|
北起机荷高速公路,南至爱国路
|
|
| 3
|
富安大道
|
富安西路
|
主干道
|
西起嘉湖路,东至平安大道
|
|
| 4
|
平龙西路
|
平龙西路
|
主干道
|
西起观澜,东至凤岗
|
|
| 5
|
平新北路
|
平新北路
|
主干道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机荷高速公路
|
|
| 6
|
齐富南街
|
平新北路
|
主干道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机荷高速公路
|
|
| 7
|
平安大道
|
平安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平沙路,南至沙荷路
|
|
| 8
|
佳业路
|
中环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香山路,南至福星路
|
|
| 9
|
一号路
|
富康路
|
主干道
|
西起凤凰大道,东至布澜路
|
|
| 10
|
良白路
|
良白路
|
次干道
|
北起良安田,南至白泥坑
|
|
| 11
|
新桥三路
|
新桥三路
|
次干道
|
北起嘉湖路,南至辅歧路
|
|
| 12
|
辅歧路
|
辅歧路
|
次干道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平安大道
|
|
| 13
|
工业大道
|
创荣大道
|
次干道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富安西路
|
|
| 14
|
阳光路
|
阳光路
|
次干道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富安西路
|
|
| 15
|
福星街
|
福星路
|
次干道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富安西路
|
|
| 16
|
华南大道
|
华南大道
|
次干道
|
北起富安西路,南至富康大道
|
|
| 17
|
华南三道
|
华三道
|
次干道
|
北起富安西路,南至富康路
|
|
| 18
|
国际大道
|
国际大道
|
次干道
|
西起干坑路,东至华南三道
|
|
| 19
|
彩姿北路
|
彩姿路
|
次干道
|
西起富康路,东至平新北路
|
|
| 20
|
新木路
|
新木路
|
次干道
|
西起平新北路,东至木古路
|
|
| 21
|
文新路
|
文新路
|
支路
|
北起富康路,南至宝富路
|
|
| 22
|
新桥一路
|
新桥一路
|
支路
|
北起惠华路,南至平龙西路
|
|
| 23
|
新桥二路
|
新桥二路
|
支路
|
北起嘉湖路,南至辅歧路
|
|
| 24
|
长龙东路
|
长龙东路
|
支路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岐岭路
|
|
| 25
|
长龙西路
|
长龙西路
|
支路
|
西起嘉湖路,东至中环大道
|
|
| 26
|
育才一路
|
胜才路
|
支路
|
北起朝阳路,南至辅岐路
|
|
| 27
|
凤歧路
|
凤歧路
|
支路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富安西路
|
|
| 28
|
同富路
|
朝富路
|
支路
|
北起朝阳路,南至富安西路
|
|
| 29
|
任屋路
|
任屋路
|
支路
|
北起辅岐路,南至富安西路
|
|
| 30
|
水门路
|
水富路
|
支路
|
北起辅岐路,南至富安西路
|
|
| 31
|
上大街
|
上大街
|
支路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平安大道
|
|
| 32
|
华南二道
|
华二道
|
支路
|
北起富安西路,南至富康路
|
|
| 33
|
新河路
|
新河路
|
支路
|
北起彩姿路,南至宝富路
|
|
| 34
|
彩姿南路
|
彩姿南路
|
支路
|
北起彩姿路,南至岭根路
|
|
| 35
|
国际五路
|
国际五路
|
支路
|
西起华一道,东至华三道
|
|
| 36
|
国际二路
|
国际二路
|
支路
|
西起华一道,东至华三道
|
|
| 37
|
书香路
|
书香路
|
支路
|
西起新木路,东至新木路
|
|
| 38
|
富新路
|
富新路
|
支路
|
西起李朗路,东至木古路
|
|
| 39
|
政通路
|
政通路
|
支路
|
北起巨川路,南至茗萃路
|
|
| 40
|
开田路
|
开田路
|
支路
|
西起政通路,东至平安大道
|
|
| 41
|
富盛路
|
富盛路
|
支路
|
北起中环大道,南至嘉湖路
|
|
| 42
|
富兴路
|
水榕路
|
支路
|
北起富源路,南至嘉湖路
|
|
| 43
|
富源路
|
富源路
|
支路
|
北起辅岐路,南至富盛路
|
|
| 规划道路
|
1
|
|
惠华路
|
主干道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昌元东路
|
| 2
|
|
木棉坑路
|
次干道
|
北起富安西路,南至富康路
|
|
| 3
|
|
木古路
|
次干道
|
北起富康路,南至宝富路
|
|
| 4
|
|
李朗路
|
次干道
|
北起富康路,南至宝富路
|
|
| 5
|
|
王爷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新桥二路
|
|
| 6
|
|
新惠路
|
支路
|
北起新桥二路,南至惠华路
|
|
| 7
|
|
背底坑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嘉湖路
|
|
| 8
|
|
高圆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新桥一路
|
|
| 9
|
|
兴贸西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嘉湖路
|
|
| 10
|
|
大岭厦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新桥二路
|
|
| 11
|
|
大岭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嘉湖路
|
|
| 12
|
|
嘉白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嘉湖路
|
|
| 13
|
|
嘉树一路
|
支路
|
北起嘉白路,南至树山仔路
|
|
| 14
|
|
嘉树二路
|
支路
|
北起大岭路,南至树山仔路
|
|
| 15
|
|
嘉树三路
|
支路
|
北起嘉白路,南至辅岐路
|
|
| 16
|
|
嘉园路
|
支路
|
西起嘉湖一路,东至嘉湖三路
|
|
| 17
|
|
树山仔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三路,东至嘉湖路
|
|
| 18
|
|
朝阳路
|
支路
|
西起嘉湖路,东至福星路
|
|
| 19
|
|
辅长路
|
支路
|
北起长龙西路,南至辅岐路
|
|
| 20
|
|
辅树路
|
支路
|
西起辅长路,东至富源路
|
|
| 21
|
|
树青路
|
支路
|
北起辅树路,南至树山仔路
|
|
| 22
|
|
歧岭路
|
支路
|
西起嘉湖路,东至平新北路
|
|
| 23
|
|
歧岭一街
|
支路
|
西起创荣大道,东至阳光路
|
|
| 24
|
|
歧岭二街
|
支路
|
西起创荣大道,东至平新北路
|
|
| 25
|
|
业阳路
|
支路
|
西起创荣大道,东至阳光路
|
|
| 26
|
|
朝平路
|
支路
|
北起平龙西路,南至朝阳路
|
|
| 27
|
|
富力路
|
支路
|
北起富源路,南至嘉湖路
|
|
| 28
|
|
富荣路
|
支路
|
西起嘉湖路,东至凤歧路
|
|
| 29
|
|
平南路
|
支路
|
西起任屋路,东至福星路
|
|
| 30
|
|
同平路
|
支路
|
西起朝富路,东至平新北路
|
|
| 31
|
|
水富一街
|
支路
|
西起平新北路,东至福星路
|
|
| 32
|
|
水富二街
|
支路
|
西起平新北路,东至福星路
|
|
| 33
|
|
富棉路
|
支路
|
北起富安西路,南至平棉路
|
|
| 34
|
|
平棉路
|
支路
|
西起木棉坑路,东至平新北路
|
|
| 35
|
|
远超路
|
支路
|
西起木棉坑路,东至平新北路
|
|
| 36
|
|
金力路
|
支路
|
西起木棉坑路,东至新河路
|
|
| 37
|
|
岭根路
|
支路
|
北起木棉坑路,南至宝富路
|
|
| 38
|
|
老村工业园一路
|
支路
|
西起新木路,东至木古路
|
|
| 39
|
|
宝富路
|
支路
|
西起木棉坑路,东至东平大道
|
|
| 40
|
|
华木路
|
支路
|
北起新木路,南至宝富路
|
|
| 41
|
|
山塘路
|
支路
|
北起老村工业园一路,南至书香路
|
|
| 42
|
|
华文路
|
支路
|
西起华木路,东至文新路
|
|
| 43
|
|
联运路
|
支路
|
北起老村工业园一路,南至宝富路
|
|
| 44
|
|
茗萃路
|
支路
|
西起政通路,东至平安大道
|
|
| 45
|
|
大岭下北路
|
支路
|
西起宝富路,东至良白路
|
|
| 46
|
|
巨川路
|
支路
|
西起政通路,东至平安大道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君子布河
|
君子布河
|
河流
|
|
| 2
|
山厦河支流
|
山厦河支流
|
河流
|
|
|
| 3
|
木古河
|
木古河
|
河流
|
|
|
| 立交桥
|
1
|
|
机荷平新立交桥
|
立交桥
|
|
| 2
|
|
机荷东平立交桥
|
立交桥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10、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片区所有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深圳市地质灾害规划(2007-2015)》的相关要求。
10.3 平龙西路沿线商务带、辅城坳中心区、新木-木古商业中心(平新北路与彩姿北路交叉口附近)应编制详细蓝图作为片区内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核发的依据。
10.4 片区内新建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对社会开放其运动场。
10.5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6 基于城市整体发展目标和城市规划要求,本图则对部分已出让用地制定了新的规划(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但这不代表该用地可当然的依据本图则获得规划许可。此类用地按本图则获准规划许可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土地政策、相关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政府规定。
10.7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事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 1 |
13-15地块 |
深圳亚钢工贸有限公司:申请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 |
同意13-15地块用地性质由W1调整为W0,容积率由2.8提高到4.0,且不再增加该项目的用地面积。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3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 |
| 2 |
09-03地块 |
创裕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提高容积率。 |
同意09-03号地块边界适当调整,用地面积由11322.0平方米调整为11299平方米,容积率由1.5提高到3.0。用地性质仍为一类工业用地,增加配套设施为5个公共的汽车充电桩,并备注:该地块在业阳路和凤歧路交叉口处,利用建筑物退让的空间,设置5个汽车充电桩位,供公众使用。 会议同时要求须对规划公共充电桩的数量、位置及用地规模予以明确,并保证公共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充电车辆停放位置等涉及的用地位于申请调整地块用地红线内。 |
由法定图则委员会2013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 |
深圳市龙岗103-04&05&06&T1号片区[辅城坳-新木地区]法定图则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