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103-11&T3号片区[新南-鹅公岭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21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一年第五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
10 其它
图表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平湖凤凰大道、富安路、平安大道、东平大道、机荷高速公路与深圳市行政边界围合的区域,总面积738.0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发展、功能完善、产业升级、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与水源保护区相适应的,为平湖物流园提供配套服务的,以物流相关产业为主导的综合功能服务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集工业、居住、生活配套为一体的城市综合组团。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加强片区之间联系,完善内部路网,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和停车场设施;围绕山水景观资源,通过城市更新和综合整治,在平湖大道、平湖凤凰大道沿线提供周边产业发展所需的居住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实现平湖地区就业、居住的适度平衡;结合凤安路的建设,安排产业发展所需的配套服务功能,形成地区公共服务中心。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远期适宜进行物流总部(企业总部、公共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展示交易、品牌培育、高端人才培训、综合服务)的用地功能开发,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8 平盐铁路穿越本片区内部,规划应沿铁路两侧按相应规定预留防护绿带。
3.9 本片区南部纳入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片区北部纳入准水源保护区范围,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3.10 本片区内新南河、木古河河道按50年防洪标准设防,并落实河道管理范围线和蓝线。蓝线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蓝线规划》的相关规定。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617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15.0万人,规划就业人口规模10.0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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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6 | 15 | 08-19 | 01-06、02-01、02-03、02-14、03-03、04-07、05-01、06-05、06-09、07-04、07-10、08-21、10-07、11-05、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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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 | 3 | 2 | 14-13 | 13-21、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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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一贯制学校 | 4 | 4 | — | 02-05、03-08、05-05、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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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2 | 8 | 02-03、03-03、14-12、17-04 | 01-06、02-14、04-07、05-03、06-08、08-21、09-04、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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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 | 2 | 1 | 02-02 |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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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1 | 1 | — | 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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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2 | 2 | — | 10-02、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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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9 | 9 | — | 01-06、02-01、03-07、04-07、05-02、06-06、08-20、12-09、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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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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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1 | 11 | — | 02-01、02-13、03-07、04-07、04-11、05-02、06-07、09-15、13-14、14-15、1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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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1 | 9 | 09-09、14-14 | 01-06、02-01、02-13、03-07、04-07、05-02、06-06、08-20、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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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 1 | 0 | 07-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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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警务室 | 12 | 12 | — | 01-06、02-01、02-13、03-03、04-07、05-03、06-08、08-20、10-02、12-09、14-12、1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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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 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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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站 | 11 | 10 | 08-20 | 01-06、02-01、02-13、03-07、05-02、06-06、08-21、10-02、14-12、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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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菜市场 | 10 | 9 | 14-17 | 01-06、02-03、02-14、03-03、04-07、05-03、06-08、08-15、1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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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 | 1 | 1 | — | 1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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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11 | 11 | — | 01-01、01-05、02-07、02-16、04-11、05-08、05-09、06-15、07-11、09-16、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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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通道 | 1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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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 | 8 | 3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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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场站 | 4 | 4 | — | 01-05、05-04、08-02、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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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加气站 | 5 | 0 | 06-04、10-05、11-07、15-04、19-0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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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给水排水设施 | 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 3 | 3 | — | 09-15、11-04、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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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 | 1 | 1 | — | 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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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 | 2 | 0 | 10-11、18-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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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3 | 2 | 04-02 | 15-21、1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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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1 | 1 | — | 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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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9 | 6 | 04-08、04-09、17-04 | 01-06、02-07、02-17、09-01、12-09、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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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2 | 2 | — | 01-04、1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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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14 | 14 | — | 01-01、01-03、02-07、04-11、05-08、05-09、06-11、07-09、09-15、12-01、13-14、14-15、14-20、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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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点 | 4 | 4 | — | 01-03、06-11、12-01、1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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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转运站 | 4 | 3 | 14-20 | 01-03、06-1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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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休息站 | 4 | 3 | 14-20 | 01-03、06-1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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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0 | 07-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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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避难场所 | 7 | 5 | 08-20(室内)、09-08(室内) | 01-01(室外)、05-08(室外)、06-13(室外)、10-08(室内、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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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鹅公岭水厂、鹅公岭污水厂、变电站等市区级设施,500床综合医院、综合体育活动中心、文化站、敬老院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鹅公岭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雁田水库、北线引水工程蓝线;变电站进出线及相关过境线路高压走廊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3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4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0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机荷高速公路、东平大道、平安大道、平湖大道、平湖凤凰大道、恒心路、富安路和凤安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宝盐线(13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机荷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8车道;
(2)快速路:东平大道,红线宽度65米,为主道双向6车道,辅道双向4车道;
(3)主干路:
富安路,红线宽度65米,为双向6车道;
平安大道,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6车道;
平湖凤凰大道,红线宽度65米,为双向6车道;
恒心路,红线宽度31米,为双向6车道;
凤安路,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6车道;
平湖大道,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6车道;
(4)次干路:
芳坑路、横岭二街、隔圳东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车道;
耕田路、鹅岭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车道;
湖田路,红线宽度35米,双向4车道;
良白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
雁田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
富芳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车道;
万福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车道;
沿岭路、东门路、天鹅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
次干路网密度为 2.4 公里/平方公里;
(5)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为9-22米,为双向2车道。支路网密度为4.6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4处,其中1处为非独立占地,3处为独立占地。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2处,占地面积共48431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9处,总建筑面积共12334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绿地广场、景观步行道、道路人行道组成。其中,02-08地块内设置清水绿堤步行街,道路宽度不小于4.5米。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9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保护并合理利用片区内新南河、木古河水域及沿线自然景观资源、现状自然山体;打造标志性城市门户景观形象;塑造片区城市风貌和整体空间形态,形成宜人的工作、生活环境。
7.2 本片区平安大道、东平大道、雁田路以及深圳市行政边界围合区域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其相关建设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平湖大道沿线为本片区生活景观界面,东段以规则整齐的工业建筑形成主要街景,西段主要展示商业建筑和社区公园的片区特征;应强化两侧道路建筑设计;注重起伏变化的城市天际线塑造。
(2)凤安路沿线是本片区联系产业区和生活片区的主要道路,是展现生产、生活不同城市景观的城市风貌的景观界面。北段沿路设置商业办公地标建筑,同时裙房部分建立连续的街墙,强化商业氛围,在与平湖大街交叉口处规划小型街头绿地、广场创造充满活力的街道空间;南段对工业区进行综合整治,形成整齐有序的工业建筑景观界面。
(3)东平大道沿线作为本片区的自然景观界面,南段以雁田水库自然景观形成主要街景,北段以外围生态景观为背景,以现代简约风格的工业建筑形成主要街景,展现高新产业园区形象。
(4)新南河两岸以滨河岸线景观为纽带,着重体现自然与人文相协调的景观风貌,形成贯穿本片区的滨水景观廊道;同时通过道路绿地等线性绿带引导自然景观向城市内部渗透。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平湖大道与凤安路交叉口、天鹅路两侧用地为高层引导区,其中平湖大道与凤安路交叉口建筑高度≤80米,天鹅路两侧用地建筑高度≤60米,并注重地标建筑的塑造。
(2)临生态控制线、东平大道以东用地,除高层引导区外,其余用地为高层限制区,建筑高度≤30米,避免临景观面布局面宽超过45米的板式建筑,以避免对山脊线形成遮挡;鹅公岭公园(06-13)以南用地、长排山公园(05-08)周边配套设施用地均为高层限制区。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北部山体连绵带、中部新南河滨水绿廊、南部社区公园和串联各公共中心的慢行环道,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北部山体连绵带主要由马岭公园(01-01)、鹅公岭公园(06-13)以及长排山公园(05-08)组成,应注意植被恢复并保持开放性。
(2)中部新南河滨水绿廊,应强化步行环境舒适性,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地面、地上人行通道。
(3)南部社区公园主要有富民公园(04-11)、世纪公园(13-14),应保持其开放性。
(4)慢行环道主要是由景岭路、凤安路中段、湖田路、富芳路中段组成,沿线应设置自行车道,同时强化城市公共艺术与景观小品的点缀,提供富有变化而连续的步行路线。
(5)沿岭路、东门路和天鹅路将学校、社区中心、综合体育中心、敬老院和公园串联起来,形成居民社区生活廊道,节点地区应以小型街头绿地或广场营造变化的城市空间。
7.6 公园01-01、05-08和06-13地块之间应保留生物通道。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七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规模约139.7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富安路东侧、平湖大道北侧,属于《深圳市中部物流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确定的二类居住片区和《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近期新增居住用地,该单元属于工业居住混杂地区,环境恶劣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富安路项目的推进也带来片区改造的动力。城市更新应借此机会,对工业用地进行置换,完善居住生活配套。
(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62.0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45.8万平方米。
(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垃圾转运站(01-03)、瓶装液化气供应站(01-04)、27班九年一贯制学校(02-05)、新南河滨水公共绿地(02-12)和临山公共绿地(01-02),加强周边用地与滨水公共绿地的步行联系。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位于凤安路东侧、平湖大道北侧,属于《深圳市中部物流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确定的片区公共服务中心和《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确定的近期新增商业用地,地区自身发展也需要形成为片区生产生活配套服务的地区级公共服务中心。另外,凤安路项目的推进也将拆除沿线部分工业建筑。城市更新应借此机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部分。
(4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8.2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1.4万平方米。
(5)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综合体育活动中心(05-09)。
8.3.3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平湖大道南侧,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功能不符合组团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和功能要求,需进行功能改变,提供周边产业基地所需的居住、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
(6)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45.8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38.1万平方米。
(7)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36班九年一贯制学校(03-08)和公共绿地(03-04、03-06、11-02、11-04)。
8.3.4 GX04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平湖凤凰大道南侧,长排山公园(05-08)北侧,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平湖凤凰大道沿线及长排山公园(05-08)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需求,城市更新应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提供周边产业基地需要的居住、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
(8)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迁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8.3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36.1万平方米。
(9)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45班九年一贯制学校(05-05)用地。
8.3.5 GX05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平湖凤凰大道南侧,鹅公岭公园(06-13)北侧,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平湖凤凰大道沿线及鹅公岭公园(06-13)周边土地利用和功能需求,城市更新应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提供周边产业基地需要的居住、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
(10)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迁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2.5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32.5万平方米。
(11)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行政办公用地(06-06)、公共绿地(06-10)。
8.3.6 GX06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雁田路西侧,现有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不符合周边地区及东侧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土地利用需求,城市更新应完善城市公共设施,提供周边产业基地需要的居住、商业等生活配套设施。
(12)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0.2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8.9万平方米。
(13)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18班小学(16-09)、敬老院(16-10)、公共绿地(17-03)、公交首末站(16-08)。
8.3.7 GX07城市更新单元
(1) 该单元地处鹅公岭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旧工业区被周边居住区和商业中心包围,用地性质已不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应进行城市更新,打通鹅公岭旧村与社区中心的联系通道,同时为周边产业片区提供居住生活服务设施。
(14) 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3.0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8.1万平方米。
(15) 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行政办公用地(09-12)、社会停车场(09-16)、鹅溪公园(09-15)用地和新南河滨水公共绿地(08-07、08-12、08-18、09-05、09-07、09-13)、行政办公用地(09-09)、九年一贯制学校拓展用地(09-08),加强周边用地与滨水公共绿地的步行联系。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铁路 | 1 1 | 平盐铁路 | 平盐铁路 | 铁路 |
|
现状道路
| 1 | 机荷高速公路 | 机荷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西起广深高速公路,东至惠盐高速公路 |
2 | 凤凰大道 | 平湖凤凰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外环大道,南至东平大道 | |
3 | 平湖大街 | 平湖大街 | 主干道 | 北起外环大道,南至东平大道 | |
4 | 平安大路 | 平安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外环大道,南至深惠路 | |
5 | 平龙大街 | 平龙大街 | 主干道 | 北起外环大道,南至东平大道 | |
6 | 隔圳东路 | 隔圳东路 | 次干道 | 北起富安路,南至横岭二街 | |
7 | 横岭二街 | 横岭二街 | 次干道 | 西起万福路,东至隔圳东路 | |
8 | 芳坑路 | 芳坑路 | 次干道 | 西起平安大道,东至万福路 | |
9 | 湖田路 | 湖田路 | 次干道 | 西起平安大道,东至东门路 | |
10 | 东门路 | 东门路 | 次干道 | 北起鹅岭路,南至东平大道 | |
11 | 良白路 | 良白路 | 次干道 | 北起万福路,南至新木大道 | |
12 | 天鹅路 | 天鹅路 | 次干道 | 北起东平大道,南至雁田路 | |
13 | 横岭一街 | 横岭一街 | 支路 | 西起万福路,东至隔圳东路 | |
14 | 湖新街 | 湖新街 | 支路 | 西起隔圳东路,东至沿岭路 | |
15 | 河包围路 | 河包围路 | 支路 | 西起富园路,东至耕田路 | |
16 | 芳华路 | 芳华路 | 支路 | 西起富安路,东至芳坑路 | |
17 | 耕田路 | 耕田路 | 支路 | 西起平安大道,东至平湖大道 | |
18 | 新良路 | 新良路 | 支路 | 西起良白路,东至横岭九巷 | |
19 | 爱良路 | 爱良路 | 支路 | 西起良白路,东至平安大道 | |
20 | 横岭一巷 | 横岭一巷 | 支路 | 西起横岭九巷,东至白天鹅路 | |
21 | 横岭九巷 | 横岭九巷 | 支路 | 北起万福路,南至爱良路 | |
22 | 白天鹅路 | 白天鹅路 | 支路 | 北起横岭九巷,南至爱良路 | |
23 | 宝鹅路 | 宝鹅路 | 支路 | 西起东门路,东至雁田路 | |
24 | 信鹅路 | 信鹅路 | 支路 | 西起东平大道,东至雁田路 | |
25 | 高宝路 | 高宝路 | 支路 | 西起东平大道,东至雁田路 | |
规划道路 | 1 | — | 东平大道 | 快速路 | 北起凤凰大道,南至水官高速公路 |
2 | — | 富安路 | 主干道 | 西起平安大道,东至凤凰大道 | |
3 | — | 凤安路 | 主干道 | 西起平安大道,东至凤凰大道 | |
4 | — | 恒心路 | 主干道 | 西起东平大道,东至雁田路 | |
5 | — | 沿岭路 | 次干道 | 西起富安路,东至鹅岭路 | |
6 | — | 富芳路 | 次干道 | 北起富安路,南至良白路 | |
7 | — | 鹅田二路 | 次干道 | 西起鹅中路,东至平湖大道 | |
8 | — | 万福路 | 次干道 | 北起富安路,南至东平大道 | |
9 | — | 鹅岭路 | 次干道 | 西起平湖大道,东至凤凰大道 | |
10 | — | 雁田路 | 次干道 | 西起东平大道,东至恒心路 | |
11 | — | 景岭路 | 支路 | 北起凤凰大道,南至东伟二路 | |
12 | — | 平人路 | 支路 | 北起景岭路,南至鹅岭路 | |
13 | — | 凤嘉路 | 支路 | 西起景岭路,东至凤凰大道 | |
14 | — | 光敏路 | 支路 | 西起景岭路,东至凤凰大道 | |
15 | — | 伟光路 | 支路 | 西起景岭路,东至凤凰大道 | |
16 | — | 皇公街 | 支路 | 西起竹家塘路,东至沿岭路 | |
17 | — | 竹家塘路 | 支路 | 北起湖新街,南至凤安路 | |
18 | — | 竹高塘路 | 支路 | 西起平湖大道,东至沿岭路 | |
19 | — | 平岭路 | 支路 | 西起平湖大道,东至沿岭路 | |
20 | — | 河包围路 | 支路 | 北起富园路,南至耕田路 | |
21 | — | 安华街 | 支路 | 西起平安大道,东至芳华路 | |
22 | — | 富园路 | 支路 | 西起富芳路,东至平湖大道 | |
23 | — | 百田街 | 支路 | 北起凤安路,南至湖田路 | |
24 | — | 鹅中路 | 支路 | 北起凤安路,南至万福路 | |
25 | — | 百阳路 | 支路 | 北起凤安路,南至碧湖路 | |
26 | — | 大竹园路 | 支路 | 北起凤安路,南至鹅岭路 | |
27 | — | 碧湖路 | 支路 | 西起平湖大道,东至沿岭路 | |
28 | — | 长排路 | 支路 | 北起沿岭路,南至鹅岭路 | |
29 | — | 东伟一路 | 支路 | 西起东门路,东至东平大道 | |
30 | — | 东伟二路 | 支路 | 北起凤凰大道,南至东平大道 | |
31 | — | 东伟三路 | 支路 | 北起东伟二路,南至东平大道 | |
32 | — | 长兴路 | 支路 | 北起碧湖路,南至湖岭路 | |
33 | — | 大竹园路 | 支路 | 北起鹅岭路,南至东平大道 | |
34 | — | 鹅溪路 | 支路 | 西起平湖大道,东至东门路 | |
35 | — | 平竹街 | 支路 | 西起平湖大道,东至大竹园路 | |
36 | — | 溪南路 | 支路 | 北起平竹街,南至湖田路 | |
37 | — | 世忠路 | 支路 | 北起鹅溪路,南至湖田路 | |
38 | — | 湖岭路 | 支路 | 西起平湖大道,东至大竹园路 | |
39 | — | 安湖大街 | 支路 | 西起平安大道,东至平湖大道 | |
40 | — | 浦岭路 | 支路 | 西起平龙大街,东至大竹园路 | |
41 | — | 世白路 | 支路 | 西起富芳路,南至鹅中路 | |
42 | — | 利白路 | 支路 | 北起良白路,南至横岭九巷 | |
43 | — | 茗萃路 | 支路 | 西起平安大道,东至百田街 | |
44 | — | 鸿雁南路 | 支路 | 西起高宝路,东至宝鹅路 | |
45 | — | 鸿雁北路 | 支路 | 西起宝鹅路,东至恒心路 | |
46 | — | 玉鹅路 | 支路 | 北起鸿雁北路,南至雁田路 | |
47 | — | 朗盛路 | 支路 | 西起东平大道,东至新汇街 | |
48 | — | 明光路 | 支路 | 西起朗盛路,东至宝鹅路 | |
49 | — | 新汇街 | 支路 | 西起朗盛路,东至宝鹅路 | |
50 | — | 东鹅路 | 支路 | 北起东平大道,南至鸿雁北路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1 | 新南河 | 新南河 | 河流 | — |
2 | 木古河 | 木古河 | 河流 | — | |
天桥 | 1 | 龙洲百货人行天桥 | 龙洲百货人行天桥 | 天桥 | — |
2 | 大皇公商业中心人行天桥 | 平南人行天桥 | 天桥 | — | |
3 | 培新学校人行天桥 | 培新学校人行天桥 | 天桥 | — | |
4 | — | 安东人行立交桥 | 天桥 | — | |
5 | — | 平安西人行天桥 | 天桥 | — | |
6 | — | 平安东人行天桥 | 天桥 | — | |
7 | — | 凤凰大道人行天桥 | 天桥 | — | |
8 | — | 新南河人行天桥 | 天桥 | — | |
通道 | 1 | — | 培新学校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后的相关地名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10、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