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101-08&T1号片区[水径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21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一年第六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 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
10 其它规定
图表

(详见附件)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玉平大道、布龙路、广深铁路、布华路、布吉西环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493.5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发展、公共利益优先、交通方式多样、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以轨道环中线为依托,交通方式多样便利、配套设施完善集约、空间丰富、景观优美的综合性城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服务于布吉西部地区及罗湖地区,以生活居住为主、兼有部分产业功能的配套居住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严格控制居住人口增长,大力改善居住配套条件。利用采石场片区新增建设用地配置大中型公共设施及城市公园,结合吉华路沿线城市更新完善商业设施,结合台地地形建立轨道站点周边步行系统,改善出行条件,利用其它零星用地完善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工业用地(M)、绿地(G)和水域及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03-07地块远期可根据片区发展需要安排片区缺少的市政设施。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8 广深铁路线穿越图则地区东侧,规划应沿铁路两侧按相应规定预留防护绿地。
3.9 本片区需注意地质安全,防止地质灾害。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57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18.6万人,规划就业人口规模3.3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 序 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 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 注
|
||
| 总 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 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20
|
11
|
03-14、03-20、04-21、05-02、05-18、07-14、08-24、10-13、10-22
|
01-09、01-13、02-05、03-22、04-03、04-15、04-23、04-24、05-01、07-23、09-07
|
—
|
| 小学
|
9
|
4
|
07-11、07-19、09-03、10-02、10-10
|
01-11、03-16、05-10、06-10
|
—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
|
1
|
05-07
|
04-04
|
—
|
||
| 初中
|
2
|
0
|
07-08、10-10
|
—
|
—
|
||
| 普通高中、寄宿制高中
|
1
|
0
|
10-10
|
—
|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04-01
|
近期800床,远期1000床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5
|
13
|
06-03、10-22
|
01-10、01-19、03-13、04-09、04-15、04-23、05-11、05-19、06-24、07-22、09-07、10-03、10-18
|
—
|
||
| 3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1
|
1
|
—
|
06-19
|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5
|
15
|
—
|
01-09、01-10、01-19、03-13、04-07、04-09、04-15、04-23、05-01、05-11、07-22、08-09、09-07、10-03、10-18
|
—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3
|
8
|
03-14、03-18、04-19、05-02、06-05
|
03-13、04-03、04-09、05-01、05-11、07-22、08-09、10-18
|
—
|
| 5
|
社会福利设施
|
敬老院
|
2
|
2
|
—
|
03-19、04-03
|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0
|
5
|
04-20、06-03、06-26、08-25、10-24
|
01-10、03-22、04-03、05-01、09-07
|
—
|
| 派出所
|
1
|
0
|
08-26
|
—
|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
06-19
|
—
|
||
| 社区警务室
|
14
|
11
|
03-23、04-19、10-24
|
01-10、03-13、04-09、04-15、05-01、05-11、05-19、06-24、07-22、09-07、10-18
|
—
|
||
| 社区服务站
|
15
|
13
|
06-26、09-01
|
01-10、03-13、04-07、04-09、04-15、04-23、05-01、05-11、07-22、08-09、09-07、10-03、10-18
|
—
|
||
| 肉菜市场
|
7
|
4
|
03-20、06-04、06-26
|
01-15、01-19、04-23、08-06
|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14
|
14
|
—
|
03-11、03-13、04-09、04-10、04-11、05-05、05-09、05-11、06-01、06-25、07-22、08-09、08-13、10-18
|
—
|
| 加油加气站
|
2
|
1
|
08-19
|
07-02
|
—
|
||
| 地下通道
|
1
|
1
|
—
|
—
|
—
|
||
| 天桥
|
9
|
4
|
—
|
—
|
—
|
||
| 公交场站
|
6
|
5
|
05-19
|
03-06、04-07、04-23、05-05、06-25
|
—
|
||
| 综合车场
|
1
|
1
|
—
|
03-08
|
—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给水泵站
|
2
|
1
|
01-07
|
01-18
|
—
|
| 排水泵站
|
1
|
1
|
—
|
07-36
|
—
|
||
|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
2
|
2
|
—
|
01-02、01-04
|
—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1
|
—
|
07-30
|
—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
|
08-13
|
—
|
| 邮政所
|
8
|
5
|
03-23、06-03、10-24
|
01-19、04-23、05-01、06-25、07-23
|
—
|
||
| 10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2
|
2
|
—
|
05-04、06-18
|
—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收集站
|
3
|
3
|
—
|
01-09、01-10、09-07
|
—
|
| 垃圾转运站
|
4
|
3
|
03-26
|
04-11-1、08-01、10-14-1
|
—
|
||
| 公共厕所
|
14
|
12
|
06-17、09-05
|
01-09、01-10、03-11、03-30、04-11、04-11-1、05-03、06-07、06-25、08-01、09-07、10-14-1
|
—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3
|
3
|
—
|
04-11-1、08-01、10-14-1
|
—
|
||
| 12
|
广电设施
|
有线电视分中心
|
1
|
1
|
—
|
06-25
|
—
|
| 13
|
防灾减灾设施
|
应急避难场所
|
7
|
7
|
—
|
04-04(室内、室外)、05-10(室内、室外)、07-11(室内)、10-10(室内、室外)
|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片区安排了综合医院、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等市区级设施,小学、初中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布吉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水径水、焦坑支流蓝线,过境高压走廊,天然气长输管道、成品油管道橙线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规划2座雨洪利用蓄水池,将01-01地块的地面径流收集后经沉淀处理可以作为绿化、浇洒道路用水。
5.10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11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4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3处。同时应按照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需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玉平大道、布龙路、吉华路、松联路、布李路和布吉西环路-布华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现状有轨道环中线(5号线)经过,在片区内设有上水径站、下水径站和长龙站。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 快速路:
玉平大道,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南坪大道,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8车道。
(2) 主干路:
布龙路:红线宽度44米,规划双向6车道;布吉西环路-布华路:红线宽度70米,高架和地面两层布置,上下层道路均为双向6车道;布曼路:红线宽度35米,双向6车道;吉华路:红线宽度42米,双向6车道;松联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6车道。
(3) 次干路:
水径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车道;新龙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布李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靓花东路:红线宽度24米,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1公里/平方公里。
(4) 支路:
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4米,为双向2-4车道,支路网密度为4.7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6处、综合车场1处和轨道环中线停车场1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社会停车场1处,占地面积共2287平方米;非独立占地社会停车场13处,总建筑面积共23100平方米(合计770个停车位)。配置停车位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滨水地区、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道路人行道、联系轨道站点步行通道、广场和沿河两侧的绿地构成。水径路--靓花路—焦坑支流—下水径步行街—吉华路—水径水滨河沿线为规划的步行环路,步行环路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地面、地上或地下人行通道以保持连续性。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10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地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强化现状山体、水体景观,强化主要商业街区氛围,塑造宜人的人居环境。
7.2 本片区西北部山体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7.3 本片区城市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1) 本片区公园应保持开放性,预留与步行环路的联系通道。
(2) 吉华路沿线节点地区应以小型街头绿地、广场创造变化的城市空间。
(3) 吉华路沿线应强化城市公共艺术与景观小品的点缀。
7.4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布龙路、吉华路、新龙路、布曼路及水径路为片区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界面,应注重整体建筑风貌的统一协调。
(2) 轨道环中线下水径站周边为规划的地区级商业中心,沿吉华路应形成连续的街墙界面,且街墙底层宜作为商业用途以强化商业氛围。
7.5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轨道环中线长龙站及下水径站周边为高层建筑区。
(2) 规划保留的自然山体周边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避免对山脊线形成遮挡。
(3) 片区北部公园及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山体是片区重要景观标志,应保证从布龙路、吉华路、布曼路等主要街道观赏山脊的视线通廊。
7.6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水径水、焦坑支流滨水绿地、片区04-11、03-11公园绿地及下水径步行街。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公园内需提供社区体育活动场地满足市民健身需求,滨水绿地及下水径步行街应强化城市公共艺术与景观小品的点缀。
7.7 其它要求:下水径站周边地区下阶段应编制详细蓝图以指导具体建设,详细蓝图应重点落实如下要求:
(1) 该片区吉华路两侧建筑裙楼高度宜保持一致。
(2) 该片区吉华路两侧由商业建筑构成的街墙贴线率不宜小于75%,由居住建筑构成的街墙贴线率不宜小于60%。
(3) 该片区吉华路东侧各商业建筑底层应设置公共人行通道联系布吉河水径水滨水开敞空间。
(4) 该片区建筑设计应预留二层廊道系统,开放屋顶广场,建立东侧街区至下水径站的步行联系。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及“拆除重建”两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城市更新单元范围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6个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55.46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片区北部吉华路轨道下水径站北侧,包括04街坊和08街坊共7个地块。单元内现状建筑质量较差、规划水径水东侧边坡存在安全隐患且位于上水径站及下水径站500米覆盖范围内,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改善吉华路两侧城市形象,改善片区出行条件并完成单元内水径水滨水绿地打造及危险边坡整治。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3.8万平方米(其中居住类建筑量约为9.4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公交首末站(04-23地块)、垃圾处理用地(08-01地块)及绿地(08-02、08-04地块),整治水径水滨水岸线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片区北部吉华路东侧,临近轨道下水径站,包括08街坊共8个地块。单元内现状建筑质量较差、规划翠新路西侧边坡存在安全隐患且轨道环中线建设后周边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充分发挥轨道站点作用,改善片区出行条件、建设服务本片区及三联片区的地区级商业中心并完成单元内危险边坡整治。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迁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8.0万平方米(无居住类建筑)。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行政办公用地(08-08地块)及绿地(08-10、08-12、08-14地块),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联系单元东西两侧台地与轨道下水径站之间的步行联系通道,构建商业裙楼之间二层连廊系统塑造地区商业氛围,整治水径水滨水岸线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8.3.3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片区北部布龙路至阳光花园之间,包括07街坊共9个地块。单元内现状建筑质量较差、规划庙岭街南侧和水径路北侧边坡存在安全隐患且位于下水径站500米覆盖范围内,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改善片区出行条件、完成单元内危险边坡整治并增加公共空间及公共配套设施。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迁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1.2万平方米(其中居住类建筑量约为8.1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36班小学(07-19地块)、规划混合社区中心(07-22地块)及绿地(07-17、07-18、07-20、07-21地块)。
8.3.4 GX04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片区南部长龙站西侧,包括06街坊共20个地块。单元内现状建筑质量较差、现状部分工业厂房已自发改造为商业功能,且位于长龙站500米覆盖范围内,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充分发挥轨道站点作用,改善片区出行条件、建设服务本片区及布吉老街地区的商业中心并完成焦坑支流整治工程。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迁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2.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类建筑量约为1.4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行政办公用地(06-24地块)、18班小学(06-10地块)、瓶装液化气供应站(06-18地块)、社区服务中心(06-19地块)、广场用地(06-22地块)及绿地(06-07、06-09、06-12、06-15、06-17地块),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联系单元内与轨道长龙站之间的步行联系通道,整治焦坑支流滨水岸线提供公共开放空间。
8.3.5 GX05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片区北部吉华路西侧,临近轨道下水径站,包括05街坊共5个地块。单元内现状建筑质量较差、轨道环中线建设后周边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充分发挥轨道站点作用,改善片区出行条件、建设服务本片区及三联片区的地区级商业中心。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迁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1.6万平方米(其中居住类建筑量约为8.1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绿地(05-20、05-21地块),同时应在05-19地块附设与轨道下水径站接驳的公交场站,构建完善的轨道交通与常规交通接驳体系。
8.3.6 GX06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位于片区布曼路西侧,包括03街坊共3个地块。单元内现状建筑质量较差、改造意愿强烈。改造应充分延续布曼路公共与居住生活轴,改善片区居住条件。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迁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6.6万平方米(其中居住类建筑量约为16.6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18班小学(03-16)。
(4)该更新单元成立前提条件为:石龙坑、细靓社区与规划国土部门及布吉街道办签署协议保证自行拆除03-19地块现状建筑后交由政府整备,并按征地程序进行征转纳入国有用地后,规划国土部门再受理该更新单元规划国土审批工作。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铁路
|
1
|
广深铁路
|
广深铁路
|
铁路
|
-
|
| 现状道路
|
1
|
布龙公路
|
布龙路
|
主干道
|
-
|
| 2
|
吉华路
|
吉华路
|
主干道
|
-
|
|
| 3
|
西环路
|
布吉西环路
|
主干道
|
-
|
|
| 4
|
华龙路
|
布曼路
|
主干道
|
北起松联路,南至进园路
|
|
| 5
|
布李路
|
布李路
|
次干道
|
北起布龙路,南至布华路
|
|
| 6
|
靓花东路
|
靓花东路
|
次干道
|
北起松联路,南至布吉西环路
|
|
| 7
|
长吉路
|
长吉路
|
支路
|
北起新龙路,南至布华路
|
|
| 8
|
长景路
|
长景路
|
支路
|
北起新龙路,东至新龙路
|
|
| 9
|
靓花路
|
靓花路
|
支路
|
北起水径路,南至新龙路
|
|
| 10
|
水晶路
|
水晶路
|
支路
|
西起翠新路,南至新龙路
|
|
| 11
|
石龙坑路
|
进园路
|
支路
|
|
|
| 12
|
细靓一路
|
细靓一路
|
支路
|
南起进园路,东至八约路
|
|
| 13
|
石龙路
|
石龙新路
|
支路
|
北起龙祥路,南至新龙路
|
|
| 14
|
八约一街
|
八约路
|
次干道
|
北起水径路,南至布曼路
|
|
| 八约二街
|
|||||
| 15
|
下水径一街
|
下水径一街
|
支路
|
西起布曼路,东至吉华路
|
|
| 16
|
上水径街
|
上水径街
|
支路
|
西起观塘街,东至上水径路
|
|
| 17
|
上水径路
|
上水径路
|
支路
|
西起上水径街,南至翠新路
|
|
| 18
|
官坑一街
|
官坑一街
|
支路
|
西起观塘路,东至吉华路
|
|
| 19
|
龙祥路
|
龙祥路
|
支路
|
西起细靓西路,东至布曼路
|
|
| 20
|
塘径路
|
塘径路
|
支路
|
北起布龙路,东至布李路
|
|
| 21
|
长龙路
|
长龙路
|
支路
|
北起新龙路,东至布李路
|
|
| 规划道路
|
1
|
-
|
松联路
|
主干道
|
|
| 2
|
-
|
新龙路
|
次干道
|
西起八约路,东至布李路
|
|
| 3
|
-
|
石径路
|
支路
|
西起松石路,东至布龙路
|
|
| 4
|
|
石场山路
|
支路
|
南起松联路,东南至石径路
|
|
| 5
|
-
|
青石路
|
支路
|
北起水径路,南至八约路
|
|
| 6
|
-
|
水径路
|
支路
|
西起八约路,东至布李路
|
|
| 7
|
-
|
松石路
|
支路
|
西起石场山路,东至松联路
|
|
| 8
|
-
|
翠新路
|
支路
|
北起上水径路,南至新龙路
|
|
| 9
|
-
|
细靓西路
|
支路
|
北起八约路,南至龙祥路
|
|
| 10
|
-
|
阳光街
|
支路
|
北起庙岭街,南至水晶路
|
|
| 11
|
-
|
众山街
|
支路
|
北起下水径一街,南至新龙路
|
|
| 12
|
-
|
下水径二街
|
支路
|
西起众山街,东至吉华路
|
|
| 13
|
-
|
靓众路
|
支路
|
北起新龙路,东至吉华路
|
|
| 14
|
-
|
庙岭街
|
支路
|
西起上水径路,东至塘径路
|
|
| 15
|
-
|
上水径一路
|
支路
|
西南起上水径路,东北至布龙路
|
|
| 16
|
-
|
上水径二路
|
支路
|
西南起上水径路,东北至布龙路
|
|
| 17
|
-
|
翠隆路
|
支路
|
北起布龙路
|
|
| 18
|
-
|
时代路
|
支路
|
西起吉华路
|
|
| 19
|
-
|
观塘街
|
支路
|
北起观吉街,南至官坑一街
|
|
| 20
|
-
|
观吉街
|
支路
|
西起观塘街,东至吉华路
|
|
| 21
|
-
|
水径滨河路
|
支路
|
北起水径路,西至吉华路
|
|
| 22
|
-
|
径工路
|
支路
|
西起水径滨河路,北至水径滨河路
|
|
| 23
|
-
|
青春街
|
支路
|
西起八约路,东至布曼路
|
|
| 24
|
-
|
青布街
|
支路
|
西起青石路,东至布曼路
|
|
| 25
|
-
|
翠峰街
|
支路
|
西起布曼路
|
|
| 26
|
-
|
铁山街
|
支路
|
西起布曼路,东至靓花东路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水径水
|
水径水
|
河流
|
沿用现有名称
|
| 2
|
大靓河
|
焦坑支流
|
河流
|
-
|
|
| 天桥
|
1
|
|
南坪吉华天桥
|
天桥
|
南坪吉华立交桥以南
|
| 2
|
|
布龙石径天桥
|
天桥
|
布龙路与石径路交汇处
|
|
| 3
|
|
布龙丽湖天桥
|
天桥
|
布龙路丽湖花园处
|
|
| 4
|
|
布龙上水径东天桥
|
天桥
|
布龙路上水径东区处
|
|
| 5
|
|
松联布曼天桥
|
天桥
|
松联路与布曼路交汇处
|
|
| 6
|
|
布曼水径天桥
|
天桥
|
布曼路与水径路交汇处
|
|
| 7
|
|
布曼翠枫天桥
|
天桥
|
布曼路翠枫实验学校处
|
|
| 8
|
|
吉华上水径天桥
|
天桥
|
吉华路与上水径路交汇处
|
|
| 9
|
|
吉华时代天桥
|
天桥
|
吉华路时代学校处
|
|
| 通道
|
1
|
|
松联松石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松联路与松石路交汇处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6.10、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深圳市龙岗101-08&T1号片区[水径地区]法定图则.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