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O一二年第2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 录
1总则
2目标与定位
3用地性质
4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
8城市更新
9地名
10其它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外环大道、东长路、明桥路、松白路、塘明大道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1081.66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生态优先,区域协调发展,倡导绿色交通,远近结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与生态环境相协调,为模具产业集聚基地及光明高新产业园区提供配套服务,以模具及高新相关产业为主导,集工业、居住、生活配套、休闲度假和城市发展备用地于一体的城市生态型综合组团。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保障区域生态格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预留远期发展空间;分期分片推进城市更新,改善光明门户地区形象;完善片区路网体系,改善片区出行条件;完善基层公共服务。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白色用地(WH),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图表中用地性质为“白色用地”的地块是指用于发展商业、商业性办公、旅馆业、文化体育的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开发用途,具体的用地性质和混合比例在下阶段规划中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5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6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8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安排片区缺少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以及光明工业园区主导产业项目,其中09-03地块发展备用地可优先发展为产业配套的公共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9 本片区南部部分用地纳入石岩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西部部分用地纳入长流陂水库一、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3.10 本片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应遵循《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建[2000]192号)的相关规定。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847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27.5万人,规划就业人口规模27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0 | 7 | 05-24、09-08、13-18 | 05-20、11-06、12-08、13-05、13-12、13-24、14-10 |
小学 | 2 | 0 | 05-26、09-08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 | 13-14与13-21合设 |
初中 | 1 | 1 | - | 05-11 |
普通高中 | 1 | 1 | - | 14-05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9 | 7 | 05-16、09-19 | 02-12、03-05、03-20、10-10、13-05、13-24、14-02 |
3 | 文娱设施 | 图书馆 | 2 | 1 | 09-15 | 12-02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4 | 4 | - | 05-29、09-15、13-28、14-08 |
文化站 | 2 | 2 | - | 04-05、12-02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1 | 10 | 13-19 | 02-08、03-22、06-03、08-08、10-10、11-17、13-05、13-26、14-02、14-12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3 | 3 | - | 05-29、09-22、12-03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3 | 12 | 09-12 | 02-21、05-03、07-03、10-06、11-07、13-03、13-10、13-11、13-27、14-03、14-11、14-28 |
5 | 社会福利设施 | 敬老院 | 1 | 1 | - | 12-09 |
6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4 | 2 | 05-17、09-11 | 13-05、13-24 |
社区警务室 | 9 | 8 | 09-19 | 05-19、09-05、10-10、11-17、13-05、13-24、14-02、14-29 |
派出所 | 2 | 0 | 05-15、08-10 | - |
社区服务站 | 11 | 11 | - | 05-22、08-08、09-07、09-15、10-10、11-17、13-05、13-26、13-28、14-02、14-29 |
肉菜市场 | 10 | 9 | 05-34 | 02-12、03-04、03-23、05-19、09-19、10-10、13-05、13-24、14-02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11 | 10 | 09-12 | 05-05、05-19、05-30、08-01、09-19、09-22、10-10、12-02、13-32、14-08 |
加油加气站 | 2 | 0 | 02-18、08-03 | - |
天桥 | 10 | 9 | - | - |
地下通道 | 3 | 3 | - | - |
公交场站 | 3 | 3 | - | 04-11、06-01、13-31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3 | 2 | 02-04 | 15-09、17-06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0 | 06-19 | - |
邮政所 | 7 | 4 | 10-21、13-22、14-25 | 02-08、03-07、03-23、09-15 |
10 | 电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2 | 1 | 06-20 | 16-03 |
有线电视分中心 | 2 | 2 | - | 05-30、12-02 |
10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2 | 0 | 10-08、16-06 | - |
11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23 | 21 | 09-10、10-07 | 03-10、05-03、05-13、05-21、05-27、06-24、08-07、09-04、09-22、12-11、13-03、13-10、13-11、14-02、14-06、14-09、14-18、14-20、15-11、16-04、17-07 |
垃圾转运站 | 6 | 1 | 09-04、10-07、14-18、16-04、17-07 | 15-11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6 | 1 | 09-04、10-07、14-18、16-04、17-07 | 15-11 |
环卫工人休息站 | 6 | 1 | 09-04、10-07、14-18、16-04、17-07 | 15-11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3-15 |
应急避难场所 | 6 | 3 | 05-26(室内)、09-08(室内)、13-21(室内) | 05-27(室外)、09-08(室外)、13-21(室外)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文化站、街道办、敬老院、派出所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公明和光明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茅洲河、大凼水库、石岩水库、茅洲河提引水干渠、石松支线供水工程和甲子塘水厂原水输配管道蓝线,变电站电源进出线及相关高压线路高压走廊、大眼山-新桥微波通道,DN800高压燃气管道、DN1000天然气长输管线橙线控制线,均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实践低冲击开发和循环利用理念,建设绿色市政系统。加强再生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强化节水管理;推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强节能应用;完善垃圾分类收集体系,推进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3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3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南光高速公路、大外环高速路、南玉路、松白路和明侨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沙井线(13号线)和石岩线(15号线比选线位)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高速公路:南光高速路,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6车道;
大外环高速路,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8车道;
(2)主干路:南玉路,红线宽度80米,为双向6车道;
通兴路(明侨路以北段),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
通兴路(明侨路以南段),红线宽度45米,为双向6车道;
松白路,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8车道;
东长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
塘明大道,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8车道;
明侨路,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8车道;
(3)次干路:同观大道、田寮路、长悦路、长圳路、祥富路、玉环路、长凤路、田湾路、德贵路、玉昌西路、玉昌东路及元圳路,红线宽度30-45米,为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3公里/平方公里;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5米,为双向或单向2-4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7公里/平方公里。
6.4 大外环高速路具体线位将结合水源保护线、现状拆迁量等问题对线位进行优化调整,经过充分论证、综合比选后,以最终实施线位为准。
6.5 图表虽对长圳路线位进行微调,但要社区发展到一定程度再实施,目前主要发挥现状道路潜力,通过信号灯控制进行管理。
6.6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7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8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3处,轨道沙井线(13号线)车辆段1处。
6.9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2处,占地面积共6420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9处,总建筑面积共4280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10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11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步行街、绿地广场、公园内休闲步道和道路人行道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2 本片区规划立体人行过街设施13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2 本片区长悦路以南部分区域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其相关建设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长凤路-玉环路、根玉路沿线是本片区生态景观界面,均以外围自然山体生态景观为背景,应严格控制沿街建筑面宽,预留视线通廊,公共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米,单个视线通廊不宜小于25米,防止建筑对山体视线的遮挡。
(2)明侨路、松白路、塘明大道和东长路沿线是本片区交通景观界面,应对街道两旁建筑进行综合整治,鼓励垂直绿化,形成绿色城市意向。
(3)茅洲河沿线构成本片区生态景观界面,两岸控制滨水绿化带,相邻地区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加强滨水公共活动空间的设计,强化建筑单体形态设计和生态技术的运用,临河建筑面宽不超过45米,并应提供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宽度不宜小于25米)和公共通廊(宽度不宜小于15米),同时通过道路绿地等线性绿带引导滨水景观向城市内部渗透。
(4)长圳路、田寮路、玉昌西路、玉昌东路和玉田河两侧沿街是本片区商业风貌展示界面,应加强商业界面的连续性和两层以下建筑细节设计,结合商业设置广场绿地,沿街设置行人休息设施,形成丰富多样的商业氛围。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宜满足如下要求:
(1)松白路西侧部分用地为高层引导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垂直发展,为城市绿地保留空间,塑造城市景观新形象,建筑限高75~99米。轨道站点周边鼓励TOD开发模式,形成小尺度、高密度、高强度开发的混合社区,建筑限高75~99米。玉律工业园内田寮路是重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带,引导高层沿道路两侧布局,建筑高度控制为50~80米。
(2)松白路与元圳路之间茅洲河两侧用地为高层控制区,建筑限高20~35米;玉环路、明侨路、通兴路、玉昌西路围合区域用地建筑限高36~49米,长悦路南和南玉路以西用地建筑高度的设置应保障在这两条道路上能看到1/3的山体。为保证与山水景观相协调,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并提供连续通达的视线通廊和公共通道。滨河生态绿廊区域两侧建筑宜采取退台处理。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外围山体连绵带、中部茅洲河滨水公共服务与景观绿廊、田寮、玉昌、长圳三条商业街、社区公园、广场和串联各社区公共中心的慢行绿道,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外围山体连绵带主要由大头岗山、大眼山、乌石顶山及鹅甲山组成,应注意植被恢复并保持开放性。
(2)中部茅洲河滨水公共服务与景观绿廊,应强化公共通廊及滨水公共空间的设计,进行滨水植被恢复并保持开放性,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地面或地上人行通道。
(3)规划于同观大道、田湾路、田寮路、玉昌西路、玉昌东路、长圳路、长松路、长悦路设置城市自行车干道,沿茅洲河设置休闲自行车干道,其它结合城市道路设置尺度适宜的自行车道,串联其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和公共开放空间,与轨道站点形成便捷接驳,并与外围山体和石岩水库联系,形成具有特色的和适应产业地区现实需要的城市慢行网络。
(4)各社区公园、广场应保持其开放性。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及“拆除重建”两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两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30.3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为茅洲河沿线改造,现状主要是二类工业用地,更新单元面积为10.1公顷。该单元位于《光明新区规划》确定的茅洲河沿线公共设施带上,是城市的重要生态景观走廊。应通过城市更新活动安排与茅洲河沿线景观相适应的用地功能,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服务设施,提供滨河绿带,促进河道生态功能的修复并提供居民活动空间,同时加强滨水联系,打通公共通廊,提升茅洲河沿线景观,形成特区进入光明的重要门户节点。
(2)该更新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19.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5.9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1处敬老院(12-09)、公共绿地(12-07)、(12-11)、(12-12)。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为明侨路沿线改造,现状为低层厂房,更新单元面积为20.2公顷。该单元毗邻重要的生活景观走廊-茅洲河,与长圳旧村用地犬牙交错,同时该用地与周边工业片区也相对分离,借助高新产业园区项目的推进促进片区城市更新,通过城市更新完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提升茅洲河与明侨路城市景观,补充长圳社区缺乏的公共绿地。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迁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2.4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22.7万平方米。
(3)该单元应重点落实政府社团用地(13-02)、公共绿地(13-01、13-03、13-04、13-06、13-07、13-10、13-11)。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道路 | 1 | 南光高速路 | 南光高速路 | 高速公路 | 北起光明,南至南山 |
2 | 塘明大道 | 塘明大道 | 主干道 | 西起南光高速公路,东至公明 |
3 | 南玉路 | 南玉路 | 主干道 | 北起公明南环大道,南至松白路 |
4 | 松白路 | 松白路 | 主干道 | 北起松岗,南至白芒 |
5 | 明侨路 | 明侨路 | 主干道 | 西起南玉路,东至光明 |
6 | 田湾路 | 田湾路 | 次干道 | 北起塘明大道,南至明侨路 |
7 | 同观大道 | 同观大道 | 次干道 | 西起南玉路,东至观光路 |
警民路 |
8 | 田寮路 | 田寮路 | 次干道 | 西起环光路,东至松白路 |
9 | 长圳路 | 长圳路 | 次干道 | 西起松白路,东至东长路 |
10 | 长祥路 | 长祥路 | 次干道 | 北起明侨路,南至长凤路 |
11 | 玉昌东路 | 玉昌东路 | 次干道 | 西起通兴路,东至松白路 |
12 | 玉昌西路 | 玉昌西路 | 次干道 | 西起玉环路,东至通兴路 |
13 | 田阔路 | 田阔路 | 支路 | 西起通兴路,东至松白路 |
14 | 田盛路 | 田盛路 | 支路 | 北起田阔路,南至龙湾路 |
15 | 环田路 | 环田路 | 支路 | 西起通兴路,东至田湾路 |
16 | 田工一街 | 田工一街 | 支路 | 西起田湾路,东至松白路 |
17 | 环亭路 | 环亭路 | 支路 | 北起田阔路,南至同观大道 |
18 | 田亭街 | 田亭街 | 支路 | 北起环田路,南至田寮路 |
19 | 寮兴路 | 寮兴路 | 支路 | 北起环玉路,南至田寮路 |
20 | 年丰横街 | 年丰路 | 支路 | 西起通兴路,东至长岗路 |
21 | 龙湾路 | 龙湾路 | 支路 | 西起通兴路,东至松白路 |
22 | 新玉路 | 新玉路 | 支路 | 西起新桥,东至南玉路 |
23 | 年田路 | 年田路 | 支路 | 北起田寮路,南至明侨路 |
24 | 长岗一路 | 长岗一路 | 支路 | 北起田寮路,南至明侨路 |
25 | 长岗路 | 长岗路 | 支路 | 北起田寮路,南至明侨路 |
26 | 玉河北路 | 玉田河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玉昌东路 |
27 | 蓝玉横街 | 蓝玉横街 | 支路 | 西起玉田河路,东至松白路 |
28 | 德贵二路 | 德贵二路 | 支路 | 北起玉昌东路,南至玉湖路 |
29 | 玉湖路 | 玉湖路 | 支路 | 西起通兴路,东至玉环路 |
30 | 玉园一路 | 玉园一路 | 支路 | 西起玉昌西路,东至通兴路 |
31 | 玉园二路 | 玉园二路 | 支路 | 西起玉昌西路,东至通兴路 |
32 | 元圳路 | 元圳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长凤路 |
33 | 长元路 | 长元路 | 支路 | 北起长圳路,南至长凤路 |
34 | 长贵路 | 长贵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长悦路 |
35 | 祥富路 | 祥富路 | 支路 | 北起长悦路,南至长凤路 |
36 | 银塘路 | 银塘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长悦路 |
37 | 悦群路 | 悦群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长凤路 |
规划道路 | 1 | - | 大外环高速路 | 高速路 | 西起沿江高速,东至盐坝高速 |
2 | - | 通兴路 | 主干道 | 北起公明西环路,南至玉环路 |
3 | - | 东长路 | 主干道 | 北起公明北环大道,南至爱群路 |
4 | - | 德贵路 | 次干道 | 北起明侨路,南至玉环路 |
5 | - | 玉环路 | 次干道 | 西起南玉路,东至松白路 |
6 | 长凤路 | 长凤路 | 次干道 | 西起松白路,东至东长路 |
7 | - | 寮玉路 | 支路 | 北起环玉路,南至明侨路 |
8 | - | 环光路 | 支路 | 北起环玉路,南至南根路 |
9 | - | 南兴路 | 支路 | 西起环光路,东至南玉路 |
10 | - | 南观路 | 支路 | 西起环光路,东至南玉路 |
11 | - | 根塘路 | 支路 | 西起南玉路,东至通兴路 |
12 | - | 根兴路 | 支路 | 西起南玉路,东至寮玉路 |
13 | - | 南明路 | 支路 | 北起南兴路,南至南根路 |
14 | - | 南田路 | 支路 | 西起环光路,东至南玉路 |
15 | - | 南根路 | 支路 | 西起环光路,东至南玉路 |
16 | - | 寮光路 | 支路 | 北起田寮路,南至明侨路 |
17 | - | 根田路 | 支路 | 西起南玉路,东至通兴路 |
18 | - | 根年路 | 支路 | 西起南玉路,东至通兴路 |
19 | - | 年玉路 | 支路 | 北起田寮路,南至明侨路 |
20 | - | 长岗二路 | 支路 | 西起长岗一路,东至松白路 |
21 | - | 长岗三路 | 支路 | 西起田湾路,东至松白路 |
22 | - | 田明路 | 支路 | 北起田阔路,南至田寮路 |
23 | - | 田工二路 | 支路 | 西起环亭路,东至松白路 |
24 | - | 侨玉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玉湖路 |
25 | - | 玉松路 | 支路 | 西起侨玉路,东至松白路 |
26 | - | 玉德路 | 支路 | 西起侨玉路,东至松白路 |
27 | - | 玉德二路 | 支路 | 西起通兴路,东至德贵路 |
28 | - | 长白路 | 支路 | 西起长岗路,东至松白路 |
29 | - | 长侨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长圳路 |
30 | - | 侨凤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长凤路 |
31 | - | 侨松路 | 支路 | 北起明侨路,南至长松路 |
32 | - | 长松路 | 支路 | 西起松白路,东至东长路 |
33 | - | 玉明一路 | 支路 | 北起塘明大道,南至环玉路 |
34 | - | 玉明二路 | 支路 | 北起塘明大道,南至环玉路 |
35 | - | 南林路 | 支路 | 北起环玉路,南至南观路 |
36 | - | 玉新路 | 支路 | 西起南玉路,东至寮玉路 |
37 | - | 长悦路 | 支路 | 西起长元路,东至东长路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茅洲河 | 茅洲河 | 河流 | - |
2 | 玉田河 | 玉田河 | 河流 | - |
3 | 大头岗山 | 大头岗山 | 山体 | - |
4 | 大眼山 | 大眼山 | 山体 | - |
天桥 | 1 | 松白田寮人行天桥 | 松白田寮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2 | 长凤长圳桥 | 长凤长圳桥 | 人行天桥 | - |
3 | - | 根玉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4 | - | 松白田工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5 | - | 明侨西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6 | - | 明侨东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7 | - | 松白玉律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8 | - | 长凤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9 | - | 长足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10 | - | 长远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11 | - | 玉环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通道 | 1 | - | 长祥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 |
2 | - | 玉湖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1 涉及本图则第3.6、3.7、3.8、4.2、4.4、5.3、6.6、6.12、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