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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302-02号片区[公明楼村地区]法定图则

深圳市宝安302-02号片区[公明楼村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10  【字号: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O一二年第8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    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规划 

  10.其它规定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由公常路、公常路北线、永兴路、龙大高速所围合的区域及白鹤岭南侧、公常路北线北侧、龙大高速东侧、楼村水库西侧的一块用地,总用地面积220.25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2007-2020)》、《深圳市工业布局研究与规划》(2006)、《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和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等。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等可持续发展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功能协调、环境优美、低碳低冲击的现代新型城区。
  2.2.   本片区的发展定位是:优势产业聚集区,绿色新城的典范地区。
  2.3.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为: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
  2.4.   本片区发展策略是:集中新建片区重点配置本片区紧缺的学校、公园及居住配套设施等公共设施;城市更新单元重点完善地区功能结构;保留现状片区立足完善路网体系,完善社区基础型公共设施。重点打造旅游商贸服务区和建设城市更新单元,凸显本片区的旅游商贸和居住价值;增加与南片图则轨道站点联系紧密的慢行系统,提升旅游商贸服务区、居住区与轨道站点间的可达性。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九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用地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时,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安排政府社团设施及为产业配套的居住用地。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现状人口规模1.2万人,现状人口截止2007年底现状调研人口统计数据,规划人口规模2.0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设施类别

项目名称

数量

所在地块号

备注

总量

规划增加

现状保留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儿园

2

2

 

01-06、06-02

01-06为6班、06-02为12班

九年一贯制学校

1

1

 

06-03

27班

2

医疗卫生设施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

3

 

01-06、04-14、05-11

 

3

文娱设施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3

3

 

01-06、04-08、05-11

 

4

体育设施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1

-- 

02-06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2

2

 

04-09、05-11

 

5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居委会

1

1

 

01-06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1

1

 

05-11

建筑面积为450平方米 

派出所

1

-- 

05-02

   

社区警务室

3

3

 

01-06、04-08、05-11

 

社区服务中心

1

1

 

01-06

 

社区服务站

2

2

 

01-06、05-11

 

肉菜市场

1

 

05-04

   

6

道路交通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3

2

02-06

03-03、04-11

02-06地块附设车位为95个、03-03地块附设车位为140个、04-11地块附设车位为111个

人行天桥

5

3

     

公交场站

1

1

 

06-01

综合车场 

加油加气站

1

1

 

04-12

 

自行车存放与换乘中心

12

10

02-06、05-04

02-04、03-01、03-03、03-08、04-09、04-11、05-01、05-07、05-10、06-03

 

7

给水排水设施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

1

1

 

04-10

 

8

邮政设施

邮政所

3

3

 

01-06、04-14、05-11

 

9

燃气设施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1

1

 

07-04

 

10

环卫设施

公共厕所

7

5

02-06、05-04

01-06、03-03、04-11、05-10、07-03

 

再生资源回收点

1

1

 

07-03

 

垃圾转运站

2

2

 

07-03、03-03

03-03地块附设垃圾转运站建筑面积为480平方米 

11

防灾减灾设施

消防站

1

1

 

06-06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楼村综合体育活动中心等区级设施、派出所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光明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划定新陂头水河道蓝线;规划110kV长湖—上村(2回)、规划110kV长湖—育新(2回)、规划110kV长湖—楼村(2回)等高压走廊,以上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图则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量,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0.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龙大高速公路、公常大道、明北路等。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1)城市快速路:龙岭大道,红线宽度100米,为双向6车道;
  (2)城市主干路:公常大道,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6车道;明北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6车道;
  (3)城市次干路:华村路红线宽度60米,石贝路红线宽度40米;荔乡路、鲤鱼河路红线宽度30米,除华村路为双向6为道外,其它次干路皆为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93公里/平方公里;
  (4)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20-30米,为双向2或4车道,支路网密度为4.0公里/平方公里。
  6.3.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4.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5.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综合车场1处。
  6.6.   本片区共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3处,总车位346个。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8.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以荔乡路、华村路、石贝路、鲤鱼河路等主次干道为骨架,结合支路网构建,其中,荔桂路为本片区商业步行街,道路宽度为12米。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9.   本片区共设人行天桥5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6.10.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7.1.   本片区是集公共服务区、生态居住区、产业集聚区为一体的现代新型城区,属于邻近基本生态区的区域,城市空间控制方面应强化现状山体、水体景观,强化片区建筑与图则周边山体的协调,塑造新兴产业风貌区和宜人的人居环境。
  7.2.   本片区龙岭大道与公常大道交汇处东北侧19.72公顷及永兴路与明北路交汇处东南侧25.90公顷用地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在基本生态线控制范围内除建设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及公园外禁止在基本生态线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
  7.3.   本片区建筑高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1)华村路、荔乡路、公常大道、荔丰路围合的区域控制高度宜为60m左右。
  (2)图则地区其他生活、生产及服务区域,以多层为主,控制高度宜为24m(含24m)以下。
  (3)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以3-5层的多层建筑为主,控制高度宜为24m(含24m)以下。
  (4)建筑高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自然山体高度的协调,保证视觉廊道的畅通。
  7.4.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与生态控制区相邻的所有建筑设计均应满足图则地区整体空间环境的要求,建筑、场地与小品等应充分注意与自然山体环境、水体环境的协调,使建筑有机融于自然的整体空间形态之中;
  (2)工业园区的建筑应体现现代化环保型产业园区特征,在建筑风格、色彩、体量上应统一协调;
  (3)居住片区的建筑,原村民住宅应通过对外立面及屋顶的整治,形成布局规整、色彩层次感强的花园式新村,新型住宅小区建筑应体现时尚、现代的建筑风格,外立面色彩与屋顶样式、色彩应与新村协调、统一。
  7.5.    本片区的步行系统应满足如下要求:
  (1)荔桂路、荔岭路、荔祥路、荔河一路、荔河二路联系图则片区重要的公共开敞空间,应保持步行通道连续性,强化步行环境舒适性。
  (2)步行通道与城市主、次干路交叉口应设置地面、地上或地下人行通道。
  7.6.   本片区空间形态重点控制区域及控制要求:
  规划确立新陂头河为生态景观轴,荔乡路为生活景观轴,公常大道为重要街道景观轴,华村路、石贝路、鲤鱼河路为特色风貌景观轴,通过景观轴线沿线建设的控制与引导,使本片区在城市景观特色上具有强烈可识别性。
  7.7.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楼村湿地公园、荔新公园、荔都公园、荔河公园和楼村体育场,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保证公共空间的有效服务半径,通过慢行系统将片区内主要的公共空间相互连接,形成片区公共空间廊道,打造片区绿色的公共空间生态系统。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改变功能”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1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15.09公顷。
  (1)该单元由公常大道、荔乡路、大罗村路、石塘路、荔丰路、荔岭路和荔宁路围合而成,图则结合现状用地以及配套设施情况,对图则用地性质进行调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1.09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8.10万平方米。
  (3)该单元应重点落实独立占地的九年一贯制学校27班(06-03)、综合车场(06-01)和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服务站、居住小区级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邮政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450平方米)(05-11),其中05-11地块的居住配套设施应靠近荔乡路集中设置,要求占地不少于1公顷。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结合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在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可视情况在法定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确定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1.   按照一地一名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道路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3)。

表9.3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道路等级

备注

现状道路

1

龙岭大道

龙大高速

快速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白鹤岭

2

公常大道

公常路

主干路

西起龙岭大道、东至永兴路

3

华村路

头开路

主干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明北路

4

荔乡路

荔林路

次干路

西起华村路、东至永兴路

5

鲤鱼河路

合庆路

次干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明北路

6

泅龙路

荔都一路

支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明北路

7

水龙路

荔都二路

支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明北路

8

大罗村路

荔都三路

支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明北路

9

石塘路

荔都四路

支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明北路

10

荔岭路

荔都五路

支路

西起泅龙路、东至荔祥路

规划道路

1

明北路

主干路

西起龙岭大道、东至永兴路

2

石贝路

次干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明北路

3

荔丰路

支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明楼路

4

明楼路

支路

西起荔丰路、东至荔河一路

5

荔工路

支路

西起西贝路、东至荔河一路

6

荔悦路

支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荔乡路

7

荔祥路

支路

南起荔岭路、北至荔乡路

8

荔桂路

支路

西起泅龙路、东至石贝路

9

荔宁路

支路

西起大罗村路、东至石塘路

10

荔河一路

支路

南起荔乡路、北至明楼路

11

荔河二路

支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荔乡路

12

楼北一路

支路

西起楼新路、东至明北路

13

楼新路

支路

南起公常大道、北至楼北一路

自然地理实体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类别

备注

1

新陂头水

石陂河

河流

 

人行天桥

序号

规划名称

现状名称

类别

备注

1

楼村天桥

天桥

公常大道楼村市场路口

2

楼村小学天桥

天桥

公常大道楼村小学路口

3

楼村体育馆天桥

天桥

公常大道楼村体育馆路口

4

楼中天桥

天桥

公常大道、石贝路与楼中路的交汇处

5

楼村新陂头天桥

天桥

公常大道与新陂头水的交汇处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后的相关地名的命名为准。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4.2、4.4、5.3、6.3、6.8、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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