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301-01&03号片区[公明中心北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4-17 【字号:大 中 小】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公明西环大道、公明北环大道、民生大道、富利路和振发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591.46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西部高新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2007-2020)》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将片区打造为光明新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重点居住片区和产业配套区。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本片区未编制过法定图则或控制性详细规划。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依托光明新区绿色新城建设的发展机遇,加强居住片区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引导产业集聚化和园区化发展,塑造功能完善、环境优美,集居住、公共服务、产业配套为一体的现代化、新型“绿色城市”新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公明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与现代融合的生态型综合服务区及产业配套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通过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完善地区功能结构,重点打造由松白公路及风景路进入公明中心区的两个重要节点,并结合轨道站点建设布局商业设施,通过慢行系统与轨道交通及公交系统的无缝对接支撑轨道站点周边高强度开发;通过产业升级和功能置换优化片区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化和园区化发展;重点塑造红花山公园向北的风景路景观轴及富利路沿线的公共服务轴,完善片区路网和公共设施体系,提升片区整体环境。
2.4 其它:重点提升片区茅洲河及公明上下村排洪渠沿岸滨河景观品质,将绿地系统规划与现状水系充分结合,塑造滨水空间环境,并通过河道两侧土地利用规划及城市设计将公明中心区及本片区人流引向滨河景观带,实现老城区滨水空间活力再现目标。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及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划的发展备用地紧邻茅洲河,用地导向主要为产业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为引进重大产业及大型基础设施配套预留空间,以提升区域城市功能。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3.8 片区24-08、24-09、25-02、25-03、25-05地块现状为工业用地,本次规划在保持现状工业建筑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功能置换的形式将其建筑功能置换为研发及创意产业。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24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考虑产业用地集约利用,图则中现状保留的产业用地经研究确需进行产业升级提高开发强度,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容积率下限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确定,上限详见图表规定。
4.4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5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6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人口规模:现状人口规模8.5万人,现状人口截止到2011年现状调研人口统计数据;规划人口规模10.0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普通高中 |
2 |
2 |
|
19-08、16-01 |
19-08为36班、16-01为24班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 |
2 |
|
09-02、20-07 |
两处均为45班 |
||
小学 |
2 |
1 |
07-07 |
15-14 |
07-07为11班、15-14为30班 |
||
幼儿园 |
9 |
7 |
22-02、24-06 |
05-02、07-07、08-06、15-15、16-04、26-04、27-05 |
22-02为8班,07-07为9班,24-06为10班,08-06、15-15、16-04、26-04、27-05为18班,05-02为24班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07-14 |
500床 |
门诊部 |
1 |
0 |
15-06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7 |
5 |
05-13、10-11 |
10-01、15-12、16-04、26-04、27-05 |
|
||
3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1 |
1 |
|
26-02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07-02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4 |
4 |
|
07-06、08-06、16-13、22-04 |
|
||
图书馆 |
3 |
0 |
07-06、10-11、16-13 |
|
|
||
4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2 |
2 |
|
15-16、23-03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9 |
7 |
05-03、11-04、 |
05-12、07-06、08-06、15-17、24-07、26-01、28-12 |
|
||
游泳池 |
1 |
1 |
|
15-16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派出所 |
2 |
1 |
22-06 |
13-09 |
|
社区居委会 |
6 |
1 |
05-17、07-11、10-10、16-13、22-02 |
15-12 |
|
||
社区警务室 |
8 |
5 |
07-03、10-11、22-02 |
08-06、15-12、16-04、26-04、27-05 |
|
||
社区服务站 |
3 |
3 |
|
11-01、17-06、23-04 |
|
||
肉菜市场 |
8 |
6 |
07-12、23-02 |
05-11、10-01、15-17、16-07、22-04、27-05 |
|
||
儿童救助站 |
1 |
1 |
|
11-02 |
300床 |
||
敬老院(颐养院) |
1 |
1 |
|
26-07 |
200床 |
||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5 |
5 |
|
05-02、08-06、15-12、22-04、26-04 |
每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450平方米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10 |
10 |
|
01-06、05-11、07-01、02-04、16-03、19-01、22-01、23-09、22-04、27-12 |
02-04、23-09为货运停车场(库);01-06不少于150个停车位、05-11不少于400个停车位、07-01不少于20个停车位、16-03不少于100个停车位、19-01不少于100个停车位、22-01不少于20个停车位、22-04不少于400个停车位、27-12不少于150个停车位。 |
加油加气站 |
3 |
2 |
13-08 |
02-03、18-04 |
|
||
公交场站 |
4 |
4 |
|
02-04、09-03、18-06、27-07 |
02-04为综合车场,09-03、18-06、27-07为公交首末站 |
||
人行天桥 |
14 |
12 |
2 |
|
|
||
地下通道 |
2 |
2 |
|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雨水处理设施 |
1 |
1 |
|
01-06 |
|
水厂 |
1 |
0 |
27-11 |
|
|
||
排水泵站 |
4 |
4 |
|
01-06、03-01、13-06、15-10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0 |
30-06、01-03 |
|
两处均为110kv变电站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2 |
2 |
|
10-01、22-04 |
|
10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1 |
1 |
|
01-01 |
01-01为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附设于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约600平方米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5 |
5 |
|
02-09、03-04、04-05、18-05、24-10 |
|
公共厕所 |
17 |
16 |
13-08 |
01-06、02-04、02-09、03-04、04-05、05-11、05-12、09-03、16-03、18-05、18-06、22-04、23-03、24-10、27-12、27-07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5 |
5 |
|
02-09、03-04、04-05、18-05、24-10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5 |
5 |
|
02-09、03-04、04-05、18-05、24-10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2 |
2 |
|
13-10、26-09 |
|
应急避难场所 |
11 |
7 |
05-12、07-07、15-14、20-07 |
03-01、05-03、11-04、15-16、19-01、23-03、26-01 |
05-03、07-07、15-14、15-16、20-07、23-03为室内固定避难场所,03-01、05-12、11-04、19-01、26-01为室外固定避难场所 |
||
13 |
其它配套设施 |
自行车存放与换乘中心 |
18 |
18 |
|
01-06、03-01、04-02、05-12、08-04、10-02、11-04、13-07、14-05、15-17、16-13、18-02、19-01、22-05、25-06、26-01、27-09、30-04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派出所(13-09、22-06)、综合医院(07-14)、文化站(26-02)、儿童救助站(11-02)及敬老院(26-07)等居住地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松岗燕川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片区划定茅洲河、公明排洪渠河道蓝线;划定公明—合水口110kV两回和松北-合水口110kV两回(同塔四回)、燕川-西田110kV两回和长湖-内衣基地110kV两回(同塔四回)、长湖—西田110kV两回等高压走廊,远期拆除现状龙塘—大朗220KV两回架空线。
5.9 以图则地区现状地形走势为基础,尊重原有河流水系现状,将雨水径流融入沿岸的公共场所区域,完善雨洪收集、中水利用、再生水回用设施,将雨水综合利用和湿地重建相结合,实现绿色市政目标。
5.10 城市单元内应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物资收集和回收中心,宜独立占地,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0米,用地面积不少于200m2。
5.11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6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5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应急避难场所。
5.1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丽明大道、松白路、公明北环大道、长春北路和民生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近期规划有轨道光明线(6号线)经过,其中轨道光明线(6号线)在片区内设有合水口站。
6.3 以轨道站点合水口站和快速公交换乘站为核心,以串联图则片区主要开敞空间为手段,以实现机动车系统和慢行系统之间的无缝对接为目标,完善图则地区慢行系统,形成以人为本的交通模式。总体策略为:
(1)人性化的交通组织:以松白路、民生大道、公明北环大道三条东西向干道及公明西环大道、富利路、长春北路、风景路四条南北向的主干道连接外围道路路网,疏解对外交通需求;内部交通按照人车路权的划分组织道路系统,道路断面设计上优先保证公共交通、自行车交通和行人交通路权。
(2)多层级的公交服务模式:对外利用轨道光明线(6号线)和BRT公交专线,实现与周边地区长距离的公交联系;通过常规公交、支线公交两级公交线路,实现本片区与公明中心区、松岗中心区等周边地区的中短距离以及本片区内部短距离的公交联系。在轨道站点和主要公交枢纽周边,组织轨道、公交、自行车等多种交通方式的无缝对接和一站式换乘。
(3)完善的慢行系统:除常规道路断面上与机动车分离、互不干扰的步行、自行车系统外,结合各层级的公共开敞空间、滨水空间、步行专用道等进一步完善步行、自行车系统,根据地形条件、建筑布局设置合理的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并按照服务半径设置自行车存放和租赁点,引导步行、自行车出行等绿色的交通出行方式。
6.4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1)高速公路:丽明大道,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六车道;
(2)主干路:公明北环大道,红线宽度为70米,为双向六车道;公明西环大道,红线宽度为70米,为双向六车道;民生大道,红线宽度为50米,为双向六车道;富利路,红线宽度为50米,为双向六车道;松白路,红线宽度为90.25米,为双向六车道;长春北路,红线宽度为40米,为双向六车道;风景路,红线宽度为40米,为双向六车道;
(3)次干路:文阁路、马田路、振明路、集美路、曙光路、水荫路、思源西路、思源东路、振发路和兴发路,其中文阁路红线宽度为30米,其余次干道红线宽度为40米,为双向四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4公里/平方公里;
(4)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0米,为双两车道向或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5.2公里/平方公里。
6.5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6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7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3处(09-03、18-06和27-07)和综合车场1处(02-04)。
6.8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的货运停车场2处,占地面积为23578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8处,总建筑面积共4020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9 本片区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上设置独立、与机动车和步行互不干扰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1) 常规自行车道: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上用设施隔离、道路划线等方式规划自行车道,注重方便、快捷功能。
(2) 自行车专用道:联系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以及社区公共空间的自行车专用道,注重景观性与趣味性,与常规自行车道形成网络,共同构成本片区的自行车系统。
(3) 本片区内自行车专用道的线型可在详细设计时适当调整,但应保证其连通性与系统性。
6.10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分为常规步行道和步行专用道系统。
(1) 常规步行道:在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上规划的沿路步行道。
(2) 步行专用道:建议性公共通道和联系各级城市公园绿地的休闲步行道两大类。
(3) 本片区内步行专用道的线型可在详细设计时适当调整,但应保证其连通性与系统性。
(4) 本片区内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1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14处,其中人行天桥12处,地下通道2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6.12 地块内的地面停车不应超过总停车位的10%,或不超过地块非建筑覆盖空间面积的25%,不应在地块内主要临街一侧设立停车场或停车位,以保证建筑底层和道路空间的功能和视觉联系。
6.13 在满足基本服务设施的前提下,主要交通换乘点、居住综合区、商业综合区、相关政府机构等其他人流量较大的公共空间附近设置自行车停放设施。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应采用较低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并按站点接驳每100客流配建2—3个自行车停车位,以鼓励公交出行。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以光明新区“绿色城市”为指导,突出红花山和茅洲河等自然景观,特别强调结合片区水系和公共开敞空间打造片区“蓝色网络”,强化马田路、民生大道等主要商业街区氛围,塑造宜人的人居环境。
7.2 本片区历史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公明墟(旧街)、东宝中学(旧址)以及麦氏大宗祠为区级文物保护点,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其具体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以相关专项规划为准,合水口古建筑群等为历史风貌建筑,本次规划初步划定古村落界线,主要保护古村落的自然肌理和历史人文环境,周边地块旧村改造须注意对该地块空间格局的保护。
7.3 在充分保护公明墟(旧街)历史文化价值的基础上,开发其商业价值,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目标,并结合周边08-03、10-06地块打造“特色街区”,08-03、10-06地块的建筑形态和商业类型以相关规划为准。
7.4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松白路、风景路、民生大道、富利路、公明北环大道为本片区展示城市风貌的重要界面,应注重整体建筑风貌的统一协调。
(2)松白路及民生大道是片区内东西向的发展轴,分别与光明新区的门户节点和交通节点相连,以商业办公、商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为主,应强调丰富多变的城市界面,形成标志性界面区域,同时注意与周边地区的衔接和联系;风景路为东莞进入公明中心区经图则片区的重要通道,主要通过沿线公共开敞空间的延续,打造片区南北向景观轴线。
(3)公明北环大道是东西向的景观大道,同时也是区域内重要的交通干道,沿线主要以公共建筑和开敞空间为主,应注意公共开敞空间的连续性以及茅洲河自然景观与片区内渗透关系;
(4)富利路是南北向的景观大道,以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主,作为联系片区南北向的主要干道,是公明中心区与城市外围空间延续和过渡的纽带,应强调丰富多变的城市界面。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洋涌河湿地公园、合水口公园、茨田埔公园、下村公园、思源公园、上村公园、水荫公园、集美公园、长乐公园及合水口戏广场,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保证公共空间的有效服务半径,通过慢行系统将片区内主要的公共空间相互连接,形成片区公共空间廊道,打造片区绿色的公共空间生态系统。
7.6 沿茅洲河、公明上下村排洪渠等主要河道的规划布局强调了对河畔和视觉效果的保护,并结合绿化及开敞空间设置扩充了滨水的使用空间,形成沿岸开放廊道,且设置不少于3米的缓坡式茂密植被带。
7.7 鼓励图则范围内新建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如政府办公楼、医院、学校商业办公楼、酒店等)至少要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公共建筑的1星级标准,鼓励新建住宅参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住宅星级评定。
7.8 现状保留的旧城区、商业区和工业区鼓励通过综合整治等方式逐步完善屋顶绿化,以弥补绿化率不足的问题,新建公共建筑要求屋顶绿化面积不少于75%,其它类型建筑中,高层建筑屋顶绿化面积应达到20%,多层建筑应达到50%,以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改变功能”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调整或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6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111.11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占地面积24.23公顷,位于民生大道与富利路交汇处,现状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已不符合片区发展的要求,拟结合区级文物点公明墟保护划定城市更新,促进用地功能完善和落实配套服务设施。改造后将建成商住、配套综合性片区。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60.09万平方米以内,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52.44万平方米以内。该单元内08-02地块为现状保留公明墟文物保护用地。 (3)该单元内重点落实500床综合医院(07-14)、18班幼儿园(08-06)、邮政所、社区警务室、居住小区级文化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自行车存放与换乘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及区级文物点公明墟(08-02)用地。
8.3.2 GX02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占地面积15.24公顷,位于轨道6号线合水口站北侧、片区发展主轴民生大道上,轨道站点的规划建设将对该片区的用地结构和土地开发强度产生重大影响,现状土地用途或建筑物使用已不符合片区发展的要求,拟结合轨道站点的开发,促进用地功能完善和落实配套服务设施。改造后将建成商住、配套综合性片区。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48.77万平方米以内,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24.59万平方米以内。
(3)该单元内重点落实45班九年一贯制学校(09-02)、公交首末站(09-03)、邮政所、公共厕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自行车存放与换乘中心及肉菜市场。
8.3.3 GX03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占地21.57公顷,位于松白路与马田路交汇处的西南角, 6号线合水口站南侧,邻近钟表产业基地,现状旧村建筑质量差、环境景观较差,配套设施不足,改造意愿强烈,拟通过拆除重建来优化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改造后将建成居住、商业、配套、综合性片区。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1.74万平方米以内。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18.73万平方米以内。该单元内15-06、15-07地块为现状保留用地。
(3)该单元内重点落实扩建的30班小学(15-14)、扩建的综合体育活动中心(15-16)、扩建18班幼儿园(15-15)、规划的排水泵站(15-10)、社区居委会、肉菜市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室内固定避难场所等设施、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等设施。现状宝田医院(15-06)予以保留。
8.3.4 GX04更新单元
(1)该单元占地12.82公顷,位于马田路与松白路交汇处东南角,现状旧村建筑质量差、环境景观较差,配套设施不足,改造意愿强烈,拟通过拆除重建来优化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改造后将建成居住、商业、配套综合片区。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33.46万平方米以内。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25.31万平方米以内。 (3)该单元内重点落实24班高中(16-01)、18班幼儿园(16-04)、肉菜市场、公共厕所、社会停车场(库)、社区警务室、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8.3.5 GX05更新单元
(1)该单元占地7.64公顷,位于民生大道与长春北路交汇处,西侧紧邻集美路。现有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不符合该片区城市发展的要求,需通过城市更新完善片区功能结构和落实相应的配套设施。改造后将建成居住、配套综合性片区。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 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1.72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15.20万平方米。该单元内22-06地块为现状保留用地。
(3)该单元内重点落实公共厕所、居住小区级文化室、肉菜市场、邮政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450平方米)等设施。现状派出所(22-06)予以保留。
8.3.6 GX06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占地29.61公顷,位于公明北环大道与风景路交汇处,西侧紧邻曙光路,南侧为民生大道。现状建筑功能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建筑质量差;开发强度较低,严重破坏了红花山通往茅洲河的景观轴线,拟通过城市更新促进片区用地功能转换及重要景观轴线拓展,实现重要节点品质提升。改造后将建成居住及产业配套综合性片区。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40.24万平方米以内,其中居住建筑量约为28.08万平方米以内。该单元内27-01为现状保留地块。
(3)该单元内重点落实200床敬老院(26-07)、消防站(26-09)、公交场站(27-07)、18班幼儿园(27-05)(26-04)、文化站(26-02)、肉菜市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公共厕所、自行车存放与换乘中心等设施。
8.3.7 综合考虑规划的公平性与可实施性,建议规划实施时,在上村股份公司以书面材料形式确认图则19-07、19-08地块中违法抢建用地从该公司的非农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总指标中予以扣除的前提下,可考虑调整高中用地位置至18-08地块。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 规划地名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道路 |
1 |
南光高速公路 |
丽明大道 |
高速路 |
南起南坪快速路,北至常虎高速公路 |
2 |
西环大道 |
公明西环大道 |
主干路 |
南起公明南环大道,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3 |
北环大道 |
公明北环大道 |
主干路 |
东起龙大高速,西至永平路 |
|
4 |
民生大道 |
民生大道 |
主干路 |
东起公常路,西至公明西环大道 |
|
5 |
富利路 |
富利路 |
主干路 |
南起公明南环大道,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6 |
长春路 |
长春北路 |
主干路 |
南起公明南环大道,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7 |
红花北路 |
风景路 |
主干路 |
南起明通路,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8 |
松白公路 |
松白路 |
主干路 |
东起白芒检查站,西至松岗马田收费站 |
|
9 |
文阁路 |
文阁路 |
次干路 |
南起振发路,北至思源西路 |
|
10 |
马田路 |
马田路 |
次干路 |
南起公明南环大道,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11 |
振明路 |
振明路 |
次干路 |
东起望盛路,西至马田路 |
|
12 |
水滨路 |
集美路 |
次干路 |
南起松白路,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13 |
曙光路 |
曙光路 |
次干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14 |
水荫路 |
水荫路 |
次干路 |
东起风景路,西至马田路 |
|
15 |
水贝路 |
思源西路 |
次干路 |
东起长春北路,西至文阁路 |
|
16 |
水贝路 |
思源东路 |
次干路 |
东起兴发路,西至长春北路 |
|
17 |
振兴路 |
振发路 |
次干路 |
东南起周家大道,西北至公明西环大道 |
|
18 |
华发路 |
兴发路 |
次干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19 |
先福路 |
先福路 |
支路 |
南起新泰三路,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20 |
新泰二路 |
新泰二路 |
支路 |
东起马田路,西至先福路 |
|
21 |
新泰三路 |
新泰三路 |
支路 |
东起马田路,西至文阁路 |
|
22 |
合水口路 |
合水口路 |
支路 |
南起松白路,北至民生大道 |
|
23 |
下工路 |
下工路 |
支路 |
东起建华街,西至文阁路 |
|
24 |
福前路 |
福前路 |
支路 |
东起马田路,西至公明西环大道 |
|
25 |
广聚路 |
茨田埔公园路 |
支路 |
南起振发路,北至福前路 |
|
26 |
福南路 |
福南路 |
支路 |
东起广业路,西至公明西环大道 |
|
27 |
马山头路 |
马山头路 |
支路 |
东起富利路,西至广业路 |
|
28 |
下村路 |
下村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水荫路 |
|
29 |
上辇工业路 |
上辇工业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长欣路 |
|
30 |
柏溪路 |
文阁西一路 |
支路 |
东起文阁路,西至下萌路 |
|
31 |
柏溪路 |
文阁东二路 |
支路 |
东起富利路,西至文阁路 |
|
|
规划道路
|
32 |
— |
泥围大道 |
支路 |
东起马田路,西至下萌路 |
33 |
— |
长乐路 |
支道 |
东起公明北环大道,西至兴发路 |
|
34 |
— |
文阁东路 |
支路 |
南起松白路,北至泥围大道 |
|
35 |
— |
碧水路 |
支路 |
南起松白路,北至民生大道 |
|
36 |
— |
新泰一路 |
支路 |
东起民裕路,西至马田路 |
|
37 |
— |
松明路 |
支路 |
南起松白路,北至民生大道 |
|
38 |
— |
民泰路 |
支路 |
东起富利路,西至民裕路 |
|
39 |
— |
民裕路 |
支路 |
南起水荫路,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40 |
— |
下萌路 |
支路 |
南起松白路,北至民生大道 |
|
41 |
— |
生辉路 |
支路 |
南起思源西路,北至水荫路 |
|
42 |
— |
建华街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思源西路 |
|
43 |
— |
广业路 |
支路 |
南起振发路,北至松白路 |
|
44 |
— |
明通路 |
支路 |
南起振发路,北至松白路 |
|
45 |
— |
鸿华路 |
支路 |
南起振发路,西至松白路 |
|
46 |
— |
鸿马路 |
支路 |
南起振发路,北至松白路 |
|
47 |
— |
明辉路 |
支路 |
南起上村西街,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48 |
— |
仙姑路 |
支路 |
东起曙光路,西至集美路 |
|
49 |
— |
仙姑一路 |
支路 |
东起集美路,西至建华街 |
|
50 |
— |
元山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思源西路 |
|
51 |
— |
仙文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思源东路 |
|
52 |
— |
仙庄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思源东路 |
|
53 |
— |
长熙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新泰三路 |
|
54 |
— |
长润路 |
支路 |
东起风景路,西至马田路 |
|
55 |
— |
上村西街 |
支路 |
东起长春北路,西至富利路 |
|
56 |
— |
上村东街 |
支路 |
东起风景路,西至长春北路 |
|
57 |
— |
长欣路 |
支路 |
东起兴发路,西至曙光路 |
|
58 |
— |
长洲路 |
支路 |
南起水荫路,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59 |
— |
长荫路 |
支路 |
南起思源西路,北至水荫路 |
|
60 |
— |
长凤路 |
支路 |
南起思源东路,北至明安路 |
|
61 |
— |
长泽路 |
支路 |
东至润萌路,西至曙光路 |
|
62 |
— |
长源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思源东路 |
|
63 |
— |
长兴路 |
支路 |
南起长平路,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64 |
— |
上辇新区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长平路 |
|
65 |
— |
长平路 |
支路 |
东起上辇工业路,西至风景路 |
|
66 |
— |
长明路 |
支路 |
南起民生大道,北至公明北环大道 |
|
67 |
— |
明安路 |
支路 |
东起曙光路,西至富利路 |
|
68 |
— |
润萌路 |
支路 |
南起水萌路,北至民生大道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公明排洪渠 |
公明排洪渠 |
河流 |
位于松白路旁 |
2 |
公明上下村排洪渠 |
公明上下村排洪渠 |
河流 |
位于长润路旁 |
|
3 |
合水口排洪渠 |
合水口排洪渠 |
河流 |
泥围大道中央绿带 |
|
4 |
— |
下工沟 |
河流 |
下工路中央绿带 |
|
天桥 |
1 |
— |
横岭新村天桥 |
|
位于松白路上 |
2 |
— |
马田天桥 |
|
位于松白路上 |
|
3 |
— |
合水口运动中心天桥 |
|
位于富利路上 |
|
4 |
— |
公明中心小学天桥 |
|
位于富利路上 |
|
5 |
— |
下村小学天桥 |
|
位于富利路上 |
|
6 |
— |
富利北天桥 |
|
位于富利路上 |
|
7 |
— |
红花公园北天桥 |
|
位于民生大道上 |
|
8 |
— |
元山华城工业村天桥 |
|
位于民生大道上 |
|
9 |
— |
民生大道文化中心天桥 |
|
位于民生大道上 |
|
10 |
— |
上村北天桥 |
|
位于长春北路上 |
|
11 |
— |
上村小学天桥 |
|
位于长春北路上 |
|
12 |
— |
合水口古村天桥 |
|
位于振明路上 |
|
13 |
— |
公明北环东天桥 |
|
位于公明北环大道上 |
|
14 |
— |
公明北环西天桥 |
|
位于公明北环大道上 |
|
通道 |
1 |
— |
轨道合水口站地下通道 |
|
位于松白路上 |
2 |
— |
茨田埔地下通道 |
|
位于松白路上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5、6.10、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