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301-01&02号片区[公明薯田蒲地区](原公明茨田蒲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5-27 【字号:大 中 小】

(详见附件)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北至公明北环大道、振发路,南抵公明南环大道,西以公明、松岗行政边界为界,东至公明西环大道,总用地面积567.56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2007-2020年)》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低碳生态、多元复合、公平共享、健康友好。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即日起,该片区原有详细蓝图自行废止。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通过传统制造业的产业升级和先进制造业的引进和聚集,以及对产业配套的进一步完善,将该片区建设为融高科技产业、高品质生活和优越生态环境为一体的城市地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深圳市钟表、内衣传统优势产业基地,兼顾高新技术、精密仪器等先进制造业的产业集聚区。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
(1)在产业、交通、低冲击开发模式等方面进一步贯彻和落实光明新区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
(2)补充和完善本片区紧缺的各级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产业发展所必需的生产型服务设施;
(3)立足现状城市建设肌理,完善路网体系,构建慢行系统;
(4)引导工业用地集约高效发展,鼓励工业用地的适度混合。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绿地(G)、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综合发展用地(C+R+GIC)、水域和其他非建设用地(E),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为鼓励和引导土地混合使用,促进产业升级,完善产业配套,图则在产业集聚区的服务中心地区,将部分工业用地地块的用地性质表达为“M1+C”,其中“C”类设施的建设规模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其它一类工业用地可混合不超过总建筑规模30%的配套办公、配套单身宿舍及小型商业服务设施等功能。
3.8 综合发展用地(C+R+GIC)是指可用于发展商业、商业性办公、旅馆业、居住、文化体育等用地中的一种或两种以上功能的综合开发用地。具体的用地性质和比例,在用地出让时需开展规划研究并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65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居住人口:现状约4.5万人(截止到2010年底),规划约9.3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 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5 |
5 |
— |
05-10(12班)、07-03(6班)、08-34(6班)、12-30(6班)、14-08(12班) |
| 小学 |
1 |
1 |
— |
14-07(24班)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 |
07-07(54班) |
||
| 职业学校 |
1 |
1 |
— |
09-12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门诊部 |
3 |
3 |
— |
05-10、09-21、14-08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6 |
6 |
— |
04-10、04-18、07-03、08-10、10-12、12-30 |
||
| 3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1 |
1 |
— |
14-06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0 |
10 |
— |
03-08、04-37、05-10、07-01、07-10、08-06、09-20、10-12、12-16-01、14-11 |
||
| 老年人活动中心(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4 |
4 |
— |
05-10、08-10、10-12、14-11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9 |
8 |
07-01 |
03-08、04-37、05-10、07-11-03、08-13、09-20、12-28、14-10-01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7 |
5 |
08-10、14-14 |
04-10、05-12、10-12、12-28、14-08 |
| 派出所 |
1 |
1 |
— |
04-31 |
||
| 社区服务中心 |
7 |
5 |
08-10、14-14 |
04-10、05-12、10-12、12-28、14-08 |
||
| 社区警务室 |
7 |
5 |
08-10、14-14 |
04-10、05-12、10-12、12-28、14-08 |
||
| 食堂 |
3 |
3 |
— |
04-37、09-21、12-27 |
||
| 便利超市 |
3 |
3 |
— |
04-37、09-21、12-27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9 |
9 |
— |
01-03(25位)、02-02(25位)、02-04(150位)、04-27(500位)、04-35(500位)、07-05(150位)、08-14(50位)、09-16(200位)、14-05(150位) |
| 公交综合车场 |
1 |
1 |
— |
06-04 |
||
| 公交首末站 |
4 |
4 |
— |
02-03、04-22、08-12、12-13 |
||
| 货运场站 |
1 |
1 |
— |
12-14 |
||
| 公交专用加气站 |
1 |
1 |
— |
02-03 |
||
| 电动车充电站 |
1 |
1 |
— |
06-04 |
||
| 7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2 |
— |
03-07、11-03 |
| 8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4 |
4 |
— |
04-37、07-03、09-16、12-27 |
| 9 |
燃气设施 |
瓶装气供应站 |
1 |
0 |
13-02 |
— |
| 10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8 |
8 |
— |
04-01-01、04-08、06-09、07-21、08-04、09-20、12-16-01、12-26、 |
| 垃圾转运站 |
4 |
1 |
04-02、07-20、12-21 |
06-09 |
||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4 |
4 |
— |
04-01-01、06-09、07-21、12-16-01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4 |
4 |
— |
04-01-01、06-09、07-21、12-16-01 |
||
| 11 |
防灾减灾设施 |
室外固定避难场所 |
1 |
1 |
— |
07-06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按照深标要求,结合用地现状和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安排了1处居住地区级文化站,3处居住区级门诊部,6处居住小区级社区健康服务中心、10处居住小区级文化室、7处居住小区级社区居委会、7处居住小区级社区服务中心、7处居住小区级社区警务室。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燕川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范围内的马田河、公明排洪渠蓝线,以及片区西部、南部及北部地区110千伏及220千伏高压走廊等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雨洪利用以入渗、滞蓄为主,收集回用为辅。凡新建建设项目均应按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小型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以降低洪峰流量、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安全保障。
5.10 本图则共设置室外固定避难场所1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南光高速公路、松白路、根玉路、公明南环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近期规划有轨道光明线(6号线)经过,在片区内设有马田站,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高速公路:南光高速公路,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六车道。
(2)主干道:公明北环大道,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八车道;公明公明西环大道,红线宽度70米,为双向六车道;民生大道,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六车道;公明田园路(松白路以北路段),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六车道;公明田园路(松白路以南路段),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六车道;松白路,红线宽70米,为双向六车道;公明南环大道,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六车道;富力路,红线宽度50米,为双向六车道;长春路,红线宽度60米,为双向六车道。
(3)次干道:科裕三路、振发路、康兴路、通兴路、芳园路、马田路及金安路,红线宽度28-40米,为双向四—六车道。次干道路网密度为2.7公里/平方公里。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30米,为双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4.0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公交首末站4处、综合车场1处、公交专用加气站1处、电动车充电站1处。鼓励公交场站建设采用附设方式以集约用地,合建后的场站建筑规模应满足对应公交运营发车线路数的功能要求。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2处,占地面积共11043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为机动车道两侧的步行道以及沿马田河排洪渠两侧的 独立步行系统。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8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
(1)尊重现状自然地形,保护规划区内的丘陵、坡地、河湖水塘等自然地貌,应着重处理好人工设施与自然景观的和谐,在城市建设区应突出紧凑集约的城市空间形象。
(2)本片区分为总部服务、配套居住及服务、产业三大特色功能区。每一区域在满足其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应注重其景观独特性的形成。总部服务区以点式高层为主,强化商务服务的规模效应和土地混合利用方式所带来的城市活力为特色;配套居住及服务区以舒适的居住氛围、宜人的空间尺度、完善的公共服务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特色;产业区以均质空间形态为主,通过工业用地的空间形态重复,形成产业区的规模化、均质空间。
7.2 本片区公明田园路两侧部分用地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的建设活动应遵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松白路、公明西环大道与公明南环大道两侧以城市建筑界面为主,是规划区塑造良好城市群体空间以及对外展示形象的重要认知点之一,建筑立面应简洁明快,体现紧凑和富有节奏感的现代都市形象;
(2)公明北环大道两侧以绿化界面为主,用以协调茅洲河的生态景观,两侧控制20米宽绿化带;
(3)民生大道、公明田园路、通兴路、富利路两侧以绿化界面为主,形成连续的生态绿化界面;
(4)科裕三路、马田路、金安路、芳园路以连续的商业界面为主,除学校用地之外,其余居住、工业用地底层和二层均可兼容部分商业和服务业,强化街道的商业氛围。
7.4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邻里级和组团级两级。邻里级开放空间主要为区内成规模的城市公园绿地,包括茨田蒲龟山公园、龟山广场、根竹园公园、马田河公园、下石家公园、尖岗湖公园和大尖岗山公园等,提供多样化的空间及设施,鼓励居民多元活动;组团级公共空间分布于各个由城市主次干道围合的组团内部,由公共绿地或地块内绿化空间组成,规模大小不一,布局灵活,为相邻地块提供城市公共活动空间。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在其中设置体育活动设施作为社区居民健身活动的场所。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为基础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特殊原因需新增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8.3 本图则划定1个城市更新单元,总用地面积约15.0公顷。
8.3.1 GX01城市更新单元
(1)该单元总用地面积为15.0公顷,位于下石家社区范围内,由规划区内的14-07~14-12等6个地块组成;划定该城市更新单元的依据主要是促进芳园路的建设以及落实小学、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方向一方面是促进工业用地的产业升级,提高土地集约度,另一方面是引导现状工业的功能向居住、商业方向置换,完善产业配套。
(2)该单元内除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外的“规划,拆除重建”类地块的规划建筑总量约为23.6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总量约为18.0万平方米。
(3)该单元内应重点落实规划区内的一处24班小学(14-07地块)、一处门诊部(14-08地块)、一处12班幼儿园(14-08地块)、一处社区居委会(14-08地块)、一处社区服务中心(14-08地块)、一处社区警务室(14-08地块)、一处公共绿地(14-10-01地块)、一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14-10-01地块)、一处居住小区级文化室(14-11地块)、一处老年人活动中心(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14-11地块)。
8.4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总量,尤其是居住建筑总量,不宜突破。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过程中经研究确需突破的,应重新校核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容量,经充分论证后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按其审批程序报批。
8.5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的配置规模,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在保证合理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优化完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视情况在本图则基础上增加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交通市政设施及绿地。
8.6 本图则确定的城市更新单元内主、次干道及地下市政管线的宽度和线位应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落实。支路在满足道路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优化完善其具体线位。
8.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上述原则,对更新单元内具体地块的划分及主导用地性质进行优化调整,并进一步明确各地块开发强度等控制指标。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铁路 |
1 |
|
光明线(6号线) |
|
轨道交通线 |
| 现状道路 |
1 |
南光高速公路 |
南光高速公路 |
高速路 |
北起振发路,南至通兴路 |
| 2 |
松白路 |
松白路 |
主干道 |
西起科裕十路,东至公明西环大道 |
|
| 规划道路 |
1 |
公明北环大道 |
公明北环大道 |
主干道 |
西起科裕十路,东至公明西环大道 |
| 2 |
民生大道 |
民生大道 |
主干道 |
西起科裕十路,东至公明西环大道 |
|
| 3 |
田园路 |
公明田园路 |
主干道 |
北起公明北环大道,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4 |
根玉路 |
公明西环大道 |
主干道 |
北起公明北环大道,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5 |
南环路 |
公明南环大道 |
主干道 |
西起公明田园路,东至振发路 |
|
| 6 |
人民南路 |
富利路 |
主干道 |
西起振发路,东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7 |
长春路 |
长春路 |
主干道 |
南起振发路,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8 |
振兴路 |
通兴路 |
次干道 |
西起公明田园路,东至振发路 |
|
| 9 |
创业路 |
振发路 |
次干道 |
西起公明西环大道,东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10 |
— |
马田路 |
次干道 |
北起振发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11 |
— |
芳园路 |
次干道 |
西起公明西环大道,东至长春路 |
|
| 12 |
创维路 |
金安路 |
次干道 |
北起振发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13 |
— |
科裕一路 |
支路 |
北起公明北环大道,南至松白路 |
|
| 14 |
— |
科裕二路 |
支路 |
西起科裕十路,东至公明田园路 |
|
| 15 |
— |
科裕三路 |
支路 |
北起公明北环大道,南至松白路 |
|
| 16 |
— |
科裕四路 |
支路 |
西起公明田园路,东至科裕八路 |
|
| 17 |
— |
科裕五路 |
支路 |
西起科裕三路,东至公明西环大道 |
|
| 18 |
— |
科裕六路 |
支路 |
西起科裕十路,东至公明田园路 |
|
| 19 |
— |
科裕七路 |
支路 |
西起科裕十路,东至公明田园路 |
|
| 20 |
— |
科裕八路 |
支路 |
北起民生大道,南至科裕三路 |
|
| 21 |
— |
科裕九路 |
支路 |
西起公明田园路,东至科裕八路 |
|
| 22 |
— |
科裕十路 |
支路 |
北起科裕九路,南至松白路 |
|
| 23 |
— |
科裕十一路 |
支路 |
西起科裕十路,东至科裕五路 |
|
| 24 |
新兴路 |
松兴路 |
支路 |
北起松白路,南至通竹路 |
|
| 25 |
健兴路 |
健兴路 |
支路 |
西起松兴路,东至公明西环大道 |
|
| 26 |
— |
福康路 |
支路 |
北起福庄路,南至康兴路 |
|
| 27 |
— |
松兴路 |
支路 |
北起松白路,南至通兴路 |
|
| 28 |
— |
兴田路 |
支路 |
西起松兴路,东至公明田园路 |
|
| 29 |
— |
福庄路 |
支路 |
西起松兴路,东至公明西环大道 |
|
| 30 |
— |
松根路 |
支路 |
西起松兴路,南至根西路 |
|
| 31 |
— |
通竹路 |
支路 |
西起松兴路,东至公明西环大道 |
|
| 32 |
— |
根西路 |
支路 |
西起松兴路,东至公明西环大道 |
|
| 33 |
— |
根竹园路 |
支路 |
西起公明西环大道,东至马田路 |
|
| 34 |
— |
龟竹路 |
支路 |
北起振发路,南至公明西环大道 |
|
| 35 |
— |
龟山东路 |
支路 |
北起振发路,南至龟山南路 |
|
| 36 |
— |
龟山南路 |
支路 |
西起龟竹路,东至富利路 |
|
| 37 |
二号路 |
钟表二路 |
支路 |
西起公明西环大道,东至金安路 |
|
| 38 |
三号路 |
钟表三路 |
支路 |
北起芳园路,南至钟表二路 |
|
| 39 |
四号路 |
钟表四路 |
支路 |
北起芳园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40 |
五号路 |
钟表五路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41 |
六号路 |
钟表六路 |
支路 |
西起富利路,东至钟表七路 |
|
| 42 |
七号路 |
钟表七路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芳园路 |
|
| 43 |
八号路 |
钟表八路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44 |
九号路 |
钟表九路 |
支路 |
西起钟表八路,东至芳园路 |
|
| 45 |
— |
尖岗一路 |
支路 |
北起芳园路,东至钟表八路 |
|
| 46 |
— |
尖岗三路 |
支路 |
南起公明南环大道,东至钟表八路 |
|
| 47 |
— |
尖岗四路 |
支路 |
西起钟表七路,东至钟表八路 |
|
| 48 |
— |
尖岗南路 |
支路 |
北起钟表九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49 |
马山头路 |
马山头路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芳园路 |
|
| 50 |
合水口路 |
合水口路 |
支路 |
西起金安路,东至长春路 |
|
| 51 |
— |
兴南路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52 |
— |
下石家路 |
支路 |
北起下石公园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53 |
|
下石公园路 |
支路 |
西起兴南路,东至振发路 |
|
| 54 |
— |
兴园路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公明南环大道 |
|
| 55 |
— |
园发路 |
支路 |
西起兴园路,东至振发路 |
|
| 56 |
— |
马山头一街 |
支路 |
西起马田路,东至马山头三街 |
|
| 57 |
— |
马山头二街 |
支路 |
西起马山头路,东至富利路 |
|
| 58 |
— |
马山头三街 |
支路 |
北起横岭路,南至马山头四街 |
|
| 59 |
— |
马山头四街 |
支路 |
西起马田路,东至马山头三街 |
|
| 60 |
— |
马山头五街 |
支路 |
西起马山头路,东至富利路 |
|
| 61 |
— |
马山头六街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芳园路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 |
马田河排洪渠 |
河流 |
— |
| 2 |
尖头坑水库 |
尖岗湖 |
水库 |
— |
|
| 3 |
— |
薯田蒲龟山公园 |
公园 |
— |
|
| 4 |
— |
大尖岗山公园 |
公园 |
— |
|
| 5 |
— |
马田河公园 |
公园 |
— |
|
| 6 |
— |
根竹园公园 |
公园 |
— |
|
| 7 |
— |
下石家公园 |
公园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7、3.8、4.2、4.4、5.3、6.4、6.9、8.5、8.6及8.7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 1 |
06-02地块 |
市规划国土委光明管理局申请用地规划和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 |
同意。地块扣剩余98885平方米用地由防护绿地(G2)调整为物流用地(W0),容积率3.2。地块内规划1条红线宽度为18米的东西向建议性道路;用地内3.97公顷面积调处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
法定图则委员会2015年第8次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