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301-06号片区[公明将石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5-07-03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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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公明南环大道、南石路、南玉路、塘明大道、松白路、东明大道、通兴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469.15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送审版)、《深圳市光明新区规划(2007-2020)》及其它已批准的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生态优先原则、可操作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8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施行,从即日起该片区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自动废止。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保护、重建自然生态环境,构建完整、连续的城市生态廊道;控制、引导城市建设活动,促进城市发展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共生。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在保育、重建自然生态环境的基本前提下,以都市生态为主导功能,适量发展产业配套功能。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严格执行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及管理规定;控制城市发展规模,引导空间集约紧凑发展;预留产业配套发展空间,为产业升级发展提供支撑;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引导资源循环利用。
3.1 本片区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可安排职业教育、产品研发、居住等为产业基地配套的设施及项目。具体用地性质确定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60万平方米(不包含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应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强调生态保护,规划按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予以控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现状人口不纳入规划人口规模。本片区居住人口:现状约3.6万人(截止到2009年末),规划约1.5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 |
— |
02-28 |
— |
幼儿园(9班)与小学(18班)合设 |
| 小学 |
1 |
— |
02-28 |
— |
|||
| 中等职业学校 |
1 |
1 |
— |
01-07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2 |
2 |
— |
01-07、02-32 |
建筑面积400平方米 |
| 3 |
文娱设施 |
图书阅览室 |
1 |
1 |
— |
02-31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2 |
2 |
— |
02-07、02-31 |
含300平方米社区老人日间照料中心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2 |
1 |
01-17 |
02-33 |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 |
1 |
— |
02-07 |
|
| 社区服务站 |
1 |
1 |
— |
02-07 |
|
||
| 肉菜市场 |
2 |
2 |
— |
02-07、02-32 |
|
||
| 社区警务室 |
1 |
1 |
— |
02-07 |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
01-09 |
|
| 公交综合车场 |
1 |
1 |
— |
02-35 |
|
||
| 社会停车场(库) |
1 |
1 |
— |
03-03 |
100个标准车位 |
||
| 电动车充电站 |
2 |
2 |
— |
02-24、03-03 |
|
||
| 7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 |
01-02 |
— |
|
| 电缆终端站 |
1 |
1 |
— |
02-34 |
|
||
| 8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2 |
2 |
— |
01-07、02-32 |
|
| 9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瓶装气供应站 |
1 |
0 |
02-11 |
— |
|
| 10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2 |
2 |
— |
02-37、03-13 |
|
| 环卫工人作息房 |
2 |
2 |
— |
02-37、03-13 |
|
||
| 再生资源回收站 |
1 |
1 |
— |
02-37 |
|
||
| 11 |
防灾减灾设施 |
应急避难场所 |
2 |
2 |
— |
01-07、02-28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图则安排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级设施。
5.7 本片区污水排至燕川污水处理厂和光明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8 本图则划定西田渠、公明排洪渠、塘明水库(大凼水库)和石岩水库(沙井分叉口)至五指耙水厂段原水输配管及大凼水库至甲子塘水厂段原水输配管道蓝线,本图则划定的蓝线须按深圳市蓝线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划定由公明站-奋进站、公明站-象山站间4回220千伏高压走廊,公明站-松岗站、公明站-合水口站、公明站-松北站间6回110千伏高压走廊,公明站-育新站间2回220千伏高压走廊,公明站-塘尾站、公明站-光明站间公明站至通兴路段和公明站-田寮站段2回110千伏高压走廊;规划拆除规划区段500千伏沙鹏乙线,公明站-和平站、公明站-上村站间3回110千伏架空线,改造通兴路以南段公明站-塘尾站、公明站-光明站间3回110千伏架空线为电缆埋地敷设。规划划定的高压走廊,须按高压走廊相关管理规范执行,规划拆除或改造的高压走廊,在实施拆除或改造前,其用地控制范围仍须按高压走廊相关规范要求控制。
5.9 本片区应配置再生水管网、雨水收集储蓄设施,鼓励使用节水型器具、高渗水率的地面铺装材料。
5.10 室外紧急避难场所结合独立占地的绿地、学校等室外公共场地,按相关要求设置。
5.11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公明南环大道、太阳路、周家大道、东明大道、塘明大道、南石路、南玉路、碧石路、通兴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远期规划有轨道交通13号线和15号线经过,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规划本片区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1)主干路:东明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8车道;塘明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8车道;公明南环: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6车道;南石路:红线宽度50米,双向8车道;通兴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6车道;松白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6车道;南玉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6车道,两侧各有2车道辅道。
(2)次干路:太阳路:红线宽度25米,双向4车道;周家大道:红线宽度60米,双向6车道;碧石路:红线宽度40米,双向4车道;振发路:红线宽度30米,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1.28公里/平方公里。
(3)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8-20米,为双向2-4车道。规划区支路网密度为1.67公里/平方公里,其中集中建设地区支路网密度为6.05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支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首末站1处、综合车场1处、电动车充电站2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设于规划明湖公园内,提供不少于100个标准停车位,具体位置、形式可结合公园设计统一考虑。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规划经明湖公园、碧石路、后底坑水库西侧、公明镇排洪渠西侧的社区绿道主骨架,结合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形成片区内非机动车交通网络。
6.9 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共设人行天桥5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尊重现状自然地形,保护规划区内的丘陵、坡地、河湖水塘等自然地貌,在生态保护区内的交通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着重处理好人工设施与自然景观的和谐,在城市建设区应突出紧凑集约的城市空间形象。
7.2 本片区碧石路以西、塘明大道以北、东明大道以南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的建设活动应遵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7.3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规划将石路、长尾山路、长园路为规划区重点建筑界面,建筑界面应连续,可在建筑底层按照相关规定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业,形成片区具有活力的生产和生活区。片区内建筑立面应简洁明快,突出城市地区的紧凑形象。
7.4 本片区建筑高度控制应体现城市集约发展理念,并保持与自然生态的和谐关系。建筑高度总体上由东向西呈高度递减形态,在临水、山林地、城市公园等城市景观敏感地区,宜对建筑高度进行专项研究。
7.5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明湖公园、园登山街头绿地,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在其中设置体育活动设施作为社区居民健身活动的场所。
8.1 本图则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及“拆除重建”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及“功能改变”两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图则规定的改造地块的控制指标进行。如需在本片区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须按相关规定进行。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规范化、标准化及稳定性。
9.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现状道路 |
1 |
根玉路 |
南玉路 |
主干路 |
北起南石路,南至塘明大道 |
| 2 |
塘明路 |
塘明大道 |
主干路 |
西起南玉路,东至松白路 |
|
| 3 |
松白公路 |
松白路 |
主干路 |
北起东明大道,南至塘明大道 |
|
| 4 |
蒋石路 |
将石路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东明大道 |
|
| 规划道路 |
5 |
— |
东明大道 |
主干路 |
西起南玉路,东至松白路 |
| 6 |
— |
公明南环大道 |
主干路 |
西起南石路,东至通兴路 |
|
| 7 |
— |
南石路 |
主干路 |
北起公明南环大道,南至南玉路 |
|
| 8 |
— |
通兴路 |
主干路 |
北起公明南环大道,南至塘明大道 |
|
| 9 |
— |
太阳路 |
次干路 |
西起南石路,东至通兴路 |
|
| 10 |
— |
周家大道 |
次干路 |
西起南石路,东至通兴路 |
|
| 11 |
— |
碧石路 |
次干路 |
北起公明南环大道,南至东明大道 |
|
| 12 |
— |
振发路 |
次干路 |
北起东明大道,南至塘明大道 |
|
| 13 |
— |
上石家路 |
支路 |
北起南环大道,南至周家大道 |
|
| 14 |
— |
石围工业一路 |
支路 |
北起周家大道,南至后底坑水库路 |
|
| 15 |
— |
石围工业二路 |
支路 |
北起周家大道,南至后底坑水库路 |
|
| 16 |
— |
后底坑水库路 |
支路 |
西起碧石路,东至通兴路 |
|
| 17 |
— |
长尾山路 |
支路 |
北起将石路,南至东明大道 |
|
| 18 |
— |
青坑路 |
支路 |
北起将石路,南至园登路 |
|
| 19 |
— |
园登路 |
支路 |
西起长尾山路,东至通兴路 |
|
| 20 |
— |
石围路 |
支路 |
北起通兴路,南至将石路 |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塘尾水库 |
塘尾水库(大凼水库) |
水库 |
— |
| 2 |
后底坑水库 |
后底坑水库 |
水库 |
— |
|
| 3 |
长尾山 |
长尾山 |
绿地 |
— |
|
| 4 |
芋头山 |
芋头山 |
耕地 |
— |
|
| 5 |
园登山 |
园登山 |
绿地 |
— |
|
| 天桥 |
1 |
— |
将石天桥 |
— |
— |
| 2 |
— |
明湖天桥 |
— |
— |
|
| 3 |
— |
技校天桥 |
— |
— |
|
| 4 |
— |
石家天桥 |
— |
— |
|
| 5 |
— |
石围天桥 |
— |
—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后的相关地名的命名为准。
10.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
10.3 本图则确定的发展备用地,应作为产业基地升级和配套使用,未来允许开发的功能包括生产配套及生活配套设施、职业教育,引导土地高效、集约使用。由于发展备用地开发而新增居住和就业人口所需配套设施须结合发展备用地开发增设。本图则规划的发展备用地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10.4 本图则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地块可按审批通过的基本生态线修改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10.5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