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FT02-T1号片区[笔架山公园片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2-27 【字号:大 中 小】
1.总则
2.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公园用地构成及绿化
6.配套设施
7.道路交通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图(详见附件)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及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为:“将本地区建设成为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公园及生态化市政公共配套地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市级综合性城市公园及市政公共配套用地”。
3.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主要土地用途为:城市公园和市政配套设施用地,具体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2.5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整体功能、城市景观、生态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5 对本片区内的建设强度及容量应严格控制,只能建设与公园及市政工程相关的配套设施,其它建筑禁止建设。
4.6 公园各地块的项目设置及开发强度应按“图表”和已批准的公园总体规划要求执行。
4.7 本地区用地开发控制分为两个层次:即总体公园地区的用地控制和公园范围内的建设指引,具体详见“图表”要求。
5.公园用地构成及绿化
5.1 公园用地构成依据国标《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确定,由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组成。
5.2 公园内部各类型用地比例总体上按国标确定,根据地形不同及周边外围城市用地的不同,其规定指标有所不同。
5.3 绿地比例在符合国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坡度以及不同功能分区,有所区别。
5.4 为引导公园更好地建设,提出各地块绿化配置构成比例的初步建议,即各地块的乔木、灌木、地被比例,以形成富有层次、独具特色的公园景观。
6.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公园内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6.2 本片区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市区级及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6.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6.3)
6.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6.5 公园内部各类公共服务设施依据国标和已批准的规划确定其数量和规模,不得随意修建与公园性质无关的、以商业营利为目的各类建筑(不包括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
6.6 规划保留穿越笔架山的高压走廊,按相关规定及规划要求执行。
6.7 公园地块内的配套设施项目,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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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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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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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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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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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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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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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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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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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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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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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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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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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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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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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塔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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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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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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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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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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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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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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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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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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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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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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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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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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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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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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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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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首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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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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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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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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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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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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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两处(规模相同,为8个公交停车位,126个社会停车位)
01-03(30个社会停车位),02-01 |
02-01地块
独立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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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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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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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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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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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01-02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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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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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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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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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1两处
01-02,01-03两处
01-0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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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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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岗路:红线宽度为112米
城市主干路:笋岗路:红线宽度为46.5米;
城市支路:梅岗路:红线宽度为20米
规划一号路:红线宽度15米
小区路:公园及水厂内部道路,红线宽度5-7米。
7.3 02-01地块的停车场可将公园及周边地区的停车统一考虑。
7.4 区内停车场必须按规划严格建设,且按照生态环保停车场标准建设。
7.5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7.6 公园内道路建设必须尊重自然地形地貌,不得造成自然山体的破坏。
7.7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
7.8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7.9 本片区的公共交通设施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市专项规划确定。
7.10 规划新增一处公交首末站,位于02-02地块。
7.11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7.12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7.13 规划结合公园总体规划确定六处公园入口,分别位于01-01(两处入口)、01-03(两处入口)、01-04和01-05地块。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绿化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改善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加强多层次的绿化配置;
⑵创造富有特色的山体景观,不得改变原始地形地貌;
⑶塑造有利于市民休闲活动的自然化空间。
8.2 北部水厂扩建部分的建设应遵从公园地区整体的景观要求。强调整体绿化隔离及与公园的协调性。
8.3 本片区在笋岗路段应保持在城市景观界面的开敞性及与公园的协调融合。
8.4 北环大道一侧的绿化景观应保持整体性及连续性。
8.5 公园用地根据用地特点分为不同功能的园区,针对各个园区不同的自然地形地貌,分别进行建设功能控制。
8.6 随着公园地势的升高,整体公园风格由城市景观向自然景观过渡。
8.7 规划应保持笔架山顶峰与莲花山的景观视觉通廊的通透、开敞性。
8.8 规划区在城市整体空间是北侧城市背景绿化和南侧中心公园共同组成城市绿化带的组成部分,在空间上要保证其整体性、自然性、连续性。
深圳市福田FT02-T1号片区[笔架山公园片区]法定图则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