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FT01-04号片区[彩电工业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2-27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 总则
2 土地利用性质
3 土地开发强度
4 配套设施
5 道路交通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分区规划(1998-2010)》,其对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中心区环境优美的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基地。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东起皇岗北路、西至彩田北路、南临笋岗西路、北接北环大道。总用地面积63.33公顷。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 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3 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61.05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主要是为本片区服务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1)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表4.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现状 | 增加 | 合计 | |||||
1 | 文娱体育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1 | 2 | 3 | 01-02、01-08、02-04 | 附设 |
书店 | 0 | 1 | 1 | 02-04 | 附设 | ||
2 | 工业配套设施 | 单身宿舍 | 2 | 1 | 3 | 01-02、01-07、02-04 | 独立占地 |
3 | 道路交通设施 | 配建停车场 | 6 | 0 | 6 | 01-06、01-08、01-09、02-01、02-04、02-05 | 独立占地 |
4 | 邮电设施 | 配电所 | 0 | 1 | 1 | 02-04 | 附设 |
5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0 | 2 | 2 | 01-02、02-04 | 附设 |
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北环大道、笋岗西路、上步北路和泥岗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快 速 路:北环大道,红线宽度132米;皇岗路,红线宽度112米;
城市主干路:彩田北路,红线宽度70米;笋岗西路,红线宽度95米;
支 路:工业区内循环道路,红线宽度9-15米。
5.3 工业区内循环“三横两纵”道路应打通,部分涉及产权关系的道路,应协调解决,确保内循环道路的完善。
5.4 北环大道、皇岗北路、彩田北路和笋岗西路不宜增设新的机动车出入口,若必须设置时,不得直接开向机动车车道,并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套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表10.6.3)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6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5.7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只设公交停靠站,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9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0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1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位于中心区正北方向,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整合,保证城市景观面貌的协调,重点控制区内景观视线通廊。
(2)与周边环境紧密联系,创造环境优美怡人的高科技工业组团。
(3)加强地域空间城市景观意象的塑造。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北环大道、皇岗路为车行主导的大尺度线型景观界面。通过对片区内建筑立面色彩装饰及道路绿化布局,塑造体现深圳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基地特色的环境是观。
(2)街道断面为绿化缓冲带、人行带、休憩绿化带及建筑退线带。绿化缓冲带连续绿化,种植单列乔木,地面硬质铺装为主;休憩绿化带种植单列常绿乔木,地面植花草;建筑退线带内以硬质铺装为主,间植花卉。
(3)街道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功能性和信息性设施布置于绿化缓冲带上,休憩性和观赏性设施布置于休憩绿化带上。
(4)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
(5)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新建建筑物应强调在空间、风格上有与原有建筑物相协调。
(2)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快、清新、柔和和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建筑泛光照明不得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宜进行整个街区的灯光夜景统一设计。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区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莲花山主峰与笔架山主峰之间控制一条视线通廊,控制宽度为300米的范围,涉及片区南部地区。
(2)片区南部为特别高度控制区,建筑高度限制为25米。
(3)片区北部为高层限制发展区,建筑高度控制在25米以南,局部地带控制在50米以内。
(4)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01-03地块 |
深圳彩电总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由2.4增加至4.09。 |
同意,控制建筑高度与周边建筑协调前提下核定建筑规模,必须在其地块南侧的东西向道路打通后,方可实施。 |
2005年第2次会议 |
2 |
02-02、02-03、02-05地块 |
深圳市科之谷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 |
同意申请将02-05及02-02 、02-03地块一部分用地的用地性质由高新产业用地调整为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分别由0.36、0.30和1.5提高至4.87、5.42和5.42。
《赛格日立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专项规划》经2008年原规划局规划技术委员会第64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启动法定图则修改程序。 |
2009年第2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