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FT03-03号片区[石厦益田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2-27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新洲路以东,滨河路以南,益田路以西,南临广深高速公路和福荣路的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84.87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总体规划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区级行政中心和中心区配套生活居住区。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305.2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7 本片区规划消防站一座,位于32-5-2号地块,独立占地。
4.8 本片区规划邮电支局一座,位于29-3-1号地块,独立占地。
4.9 本片区规划公交首末站一座,位于30-3-3地块。
4.10 本片区规划加油站一座,位于11-4地块。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类 别 |
项 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 注 |
|
现 状 |
规 划 |
|||||
1 |
教育 |
托幼 |
11 |
2-2、30-1-2、30-3-2、32-1-2、33-1-2、33-2-2 |
10-2、14-3-2、16-4、17-2、29-1-2 |
独立占地 |
小学 |
6 |
10-1、18-1、29-1-3、33-2-3 |
24-2、26-2 |
独立占地 |
||
中学 |
3 |
9、34-5 |
22 |
独立占地 |
||
职业中学 |
1 |
30-3-1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 |
医院 |
1 |
19-1 |
独立占地 |
|
卫生站 |
4 |
2-1、5、19-2、31 |
19-2独立占地 |
|||
3 |
文娱体育 |
电影院 |
1 |
21-1 |
独立占地 |
|
文化中心 |
1 |
31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31 |
||||
文化活动站 |
4 |
1-1-1、2-1、4-2、11-1 |
||||
老年人活动站/敬老院 |
3 |
3-3、14-1、31 |
||||
体育活动场地 |
3 |
4-1 |
4-3、31 |
|||
公园 |
3 |
31 |
2-3、14-1 |
独立占地 |
||
4 |
行政管理 |
居委会 |
9 |
13-3 |
1-5、2-1、4-1、7-3、12-1、20-1、20-0、26-4 |
13-3独立占地 |
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1 |
34-2-3 |
独立占地 |
|
消防站 |
1 |
32-5-2 |
独立占地 |
|||
6 |
邮电 |
邮政支局 |
1 |
29-3-1 |
||
电话局 |
1 |
26-3 |
独立占地 |
|||
邮政所 |
4 |
30-1-1 |
2-1、5、20-2 |
|||
7 |
商业 |
肉菜市场 (综合市场) |
7 |
20-1、34-2-2 |
5、6-2、14-2-3、21-3、27-2 |
21-3独立占地 |
书店 |
5 |
34-2-2 |
2-1、4-2、20-1、31 |
|||
8 |
道路交通 |
公交站场 |
1 |
30-3-3 |
独立占地 |
|
社会停车场(配建停车场) |
7 |
12-1、30-1-3、32-1-3、34-2-1、34-4-2 |
21-2、32-5-3 |
独立占地(12-1除外) |
||
加油站 |
1 |
11-4 |
独立占地 |
|||
9 |
污水 |
污水泵站 |
2 |
3-2、28-2 |
独立占地 |
|
10 |
环卫 |
垃圾收集站 |
9 |
1-5、2-1、6-2、14-2-3、20-1、20-2、27-1、29-5、32-5-2 |
||
公共厕所 |
10 |
1-1-1、1-5、2-1、4-3、5、6-2、14-2-3、20-1、27-1、31 |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滨河路、益田路、新洲路、福强路、福民路和福荣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道路分五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滨河路(105米)
城市主干道:益田路(80米)、新洲路(52米)、福强路(89米)。
城市次干道:福民路(50米)、福荣路(46米),为双向四车道。
小 区 主路:各街坊及组团间主要道路,红线宽15~17米,为双向三车道。
小 区 支路:各街坊及组团内主要道路,红线宽度9~12米,为双向二车道。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不宜在行人集中地区和交通集中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沿快速路不得增设机动车出入口;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大型公建项目应超量配建公共停车位;鼓励条件适宜的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5.6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场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5.7 片区内规划社会公共停车场两处,分别位于石厦中区的12-1和21-2地块;在石厦南区规划独立占地的居住区配套停车场库5处,考虑住宅区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的因素,益田村在经过规划研究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中心绿地设置地下停车场。
5.8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9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枢纽站及停靠站,枢纽站需单独占地:4路、15路、219路、225路汽车总站位于30-3-3地块,在干道上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
5.10 本片区以居住配套用地为主,公交线路应覆盖益田村、石厦中区和北区等居住区的主干道。
5.11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地下及二层步行道。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道处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2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醒目,行人可直穿;
②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③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13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⑴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⑵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⑶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不宜设置人行天桥);
⑷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4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
⑵与周围环境相呼应,创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
⑶有利于提高城市空间形象的可识别性。
6.2 本片区位于深圳市中心区的正南方向,城市设计的最高目标是以烘托中心区城市景观环境为核心,同时应充分体现自身的个性,创造独具特色的景观环境。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福田区政府行政办公区是片区的景观标志区,城市景观在整个片区具有唯一性,区委办公大楼是片区内建筑的至高点,周围建筑与区委主楼应保持至少20米以上的高差。
⑵片区景观主轴线与中心区的景观主轴相衔接。利用石厦北、中、南区集中的开敞绿地,线型分布,形成视线上的绿色主轴,限制绿轴两侧用地的开发强度,塑造以绿轴为基础的视线通廊。
⑶原则上将片区中间约300米的地区作为视线通廊,视线通廊内的用地划为片区的高层限制发展区,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应超过50米,严禁建设板式及大体量建筑。
⑷强化新洲路作为城市景观支轴的地位。利用新洲河在空间上形成的特有开敞空间,通过滨河绿化、道路绿化及建筑界面的处理,充分利用濒河水体资源,将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有机的结合起来,丰富城市景观。
6.3 本片区内的重要景观界面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滨河路两侧是大尺度线型景观界面,以高层商业办公、商住建筑为主,建筑界面应充分与中心区相呼应,轴线视廊范围内用地的建筑不得遮挡视线走廊,并提高绿化覆盖率,建筑应与中心区的建筑相协调。
⑵福强路利用两侧丰富的建筑类型,配合道路绿带,形成中尺度的线型景观界面。
⑶福民路作为石厦北区与中区两个街坊之间的城市次干道,主要承担城市生活的通行量。在道路两侧设10-13米的绿化带,将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塑造成交通性的林荫道,并设置观赏性绿带穿插其间。道路两侧用地内建筑根据居住组团的要求,形成符合居住区性质的建筑界面。
6.4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保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协调性。
⑵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控制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和建筑高度,形成宜人的空间尺度。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⑶选择实用且特色鲜明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个性的街道绿地景观。
⑷合理布置街道家俱,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街道空间。
⑸街道灯的选择应大方、美观,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宜人的光影空间。
⑹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5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建筑物间距应按《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
⑵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为上限。
⑶建筑色彩宜宁静、柔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建筑风格应体现地域特色,与周边环境协调共生。
⑸本片区新建居住组团内的环境设计应遵循《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的规定,以充分体现对人关怀设计原则,强调环境设计以人为本。
6.6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设置,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⑵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⑶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6.7 本片区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沿滨河路、益田路和新洲路可建设高层建筑,但任何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进行景观设计,且高度不得超过100米。
⑵沿福强路、福民路和福荣路可建设中、小高层建筑。
⑶规划视线通廊内不宜建设小高层以上建筑。
⑷道路交叉口结点建筑高度限制可适当放宽。
6.8 本片区景观尺度控制要求:
⑴沿滨河路景观以大尺度为主;
⑵沿福强路、益田路和新洲路景观以中尺度为主;
⑶沿城市支路景观以中小尺度为主;
⑷街坊内部以小尺度为主。
6.9 严格控制沿新洲河的景观,应形成以绿树为主,掩映建筑的格局。
6.10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应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11 建筑色彩
(1)公共建筑可以在形式与色彩上丰富、多姿,创造热烈繁荣的城市气氛。
(2)居住建筑应以浅色为基调,建筑形式灵活多样。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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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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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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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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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地块
|
深圳市润裕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调整容积率
|
同意容积率调整为5.5,性质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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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1次会议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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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地块
|
深圳市洲际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按土地利用相容性规定"三类用地性质"核定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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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用地性质按三类居住用地确定,但容积率应适当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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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1次会议
|
3
|
06-02
地块
|
规城市与建筑设计处、石厦北片区业主代表
|
同意按法定图则的规定建设净菜市场、垃圾收集站、公共停车库等公共配套设施,容积率按1.0控制,适当控制建筑覆盖率,增加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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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2次会议
|
4
|
05地块
|
深圳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在原南方国际广场项目内增加建设一栋酒店,容积率调整至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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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同意规划调整。在对该项目的交通、环境及城市景观等影响条件进行进一步深化研究后,会议授权主管副市长对该项目的规划控制条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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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次会议
|
5
|
深圳市供电局:申请现状绿地调整为供电设施(变电站)用地,用地面积为2970平方米
|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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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次会议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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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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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石厦原办公区全面改造,现状设施全部拆除后建住宅。用地性质变更为二类居住,容积率提高至8.5,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01585平方米,其中住宅98785平方米,商业2800平方米,建筑限高为140米。加强交通改善措施。
|
同意
|
2008年第2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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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03-09地块 | 福田区教育局申请调整教育设施用地性质及容积率 | 同意。将约1328.23平方米的生产防护绿地调整为教育科研用地,容积率调整为0.72。 |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3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 |
8 | 19-01地块 | 市妇幼保健院福强院区申请容积率调整 | 同意。容积率由0.8调整为1.85。 |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3年第16次局长办公会 |
9 | 30-03-01地块 | 福田区建筑工务局申请调整中学用地容积率 | 同意。容积率由0.8调整为1.85。 |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3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行政办公、区级公建配套和市政配套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