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FT03-T3号[皇岗口岸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2-27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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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滨河大道以南、广深高速公路以东、福田河与深圳河以西,西南至福田保税区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162.30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区分区规划》。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中部重要的客货运口岸,以口岸设施用地为主的城市特殊功能区。
1.3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6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7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土地利用性质2.1 本图则的定位是:深圳市中部重要的对外口岸特殊功能区。本片区将划分为六个功能区:口岸监管区、口岸配套设施功能区、皇岗商住服务区、口岸配套住宅区、渔农村片区及地铁接驳站区,其中以口岸监管区用地为主。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6 本图则所确定的发展备用地的意义,并规定除非得到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严禁将发展备用地作商业性用途开发。
2.7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 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
3.土地开发强度3.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3.2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163.24万平方米。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素、交通和设施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3.3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1)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配套设施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小学一座,位于01-02地块;幼托三座,位于01-02、03-03、04-06地块;肉菜市场四座,位于01-03、03-05、03-06、04-05地块;医院一座,位于03-05地块;派出所一座,位于04-11地块;公安分局一座,位于02-06地块;邮政支局一座,位于02-06地块;电话机楼一座,位于02-08地块;变电站一座,位于02-05地块;公交站场两座,位于02-07、04-03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三处,位于02-03、02-04、04-12地块;加油站三处,位于01-02、03-14、04-12地块。配套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图则设置的配套设施旨在满足片区整体必须的配套要求。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本片区内现有公交站场两处,位于02-07、04-03地块。
4.6 本片区内现有加油站一处,位于03-14地块;规划加油站二处,位于01-02、04-12地块。
4.7 本片区内现有电话机楼一座,位于02-08地块。
4.8 本片区内现有邮政支局一所,位于02-06地块。
4.9 本片区内规划110KV变电站一所,位于02-05地块。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现状
|
规划
|
|||
1 |
教育 |
幼托 |
1 |
2
|
03-03 |
01-02,04-06 |
小学 |
1
|
01-02 |
||||
2 |
医疗卫生 |
医院 |
1 |
03-05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3
|
01-02,04-01,04-06 |
||||
3 |
文娱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2 |
01-03,04-08 |
||
老年人活动站 |
2 |
01-02,04-08 |
||||
游泳池 |
1 |
01-03 | ||||
4 |
行政管理 |
居民委员会 |
1 |
11
|
03-03 |
01-02,01-03,01-04,01-05,02-01,03-08,04-01,04-02,04-04,04-06,04-08 |
社区管理机构 |
2
|
01-02,04-06 | ||||
5 |
公安消防 | 公安分局 |
1 |
02-06 |
||
派出所 |
1
|
04-11 | ||||
6 |
邮电 |
邮电支局 |
1 |
02-06 | ||
邮电所 |
1 |
2
|
03-07 | 04-02,01-02 |
||
7 |
商业 |
肉菜市场 |
3 |
03-05,03-06,04-05 |
01-03 |
|
综合市场 |
1 |
04-02 |
04-06 |
|||
8 |
道路交通 |
社会公共停车场 |
1 |
02-03 | 02-04,04-12 |
|
公交站场 |
2 |
02-07,04-03 | ||||
地铁出入口 |
1
|
04-12 | ||||
加油站 |
1
|
2
|
03-14 | 01-02,04-12 | ||
9 |
电信 |
电话机楼 |
1 |
02-08 |
||
10
|
供电 | 变电站 |
1
|
02-05 | ||
10 |
环卫 |
公共厕所 |
1 |
2
|
02-03 |
01-03,04-12 |
垃圾收集站 |
3
|
01-01,02-01,04-01 |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滨河大道、广深高速公路、国花路及落马洲大桥。各街坊出入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 广深高速公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快速路:滨河大道,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国花路,为双向六车道;
片区次干路:福田南路,为双向四车道;
片区支路: 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
5.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6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醒目;行人可直穿;
(2) 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 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7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 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 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8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 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 全天候通行。
5.9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站场分为二级设置:首末站和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
5.10 深圳市地铁4号线经国花路从本片区起始,在04-12地块设地铁接驳站和联检大楼,具体位置未确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6.1 本片区的整体城市意向是由其地理位置条件和周边环境所决定的,而片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整体意向目标是其内部空间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
6.2 总体要求:大力改善口岸的环境景观,塑造良好的对外和城市门户形象,使皇岗口岸在未来的深港两地客货交流中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6.3 空间组织: 根据片区的内部空间构成及其周边城市空间组合,本片区可确定以下四条轴线:
⑴广深高速公路是城市主要的交通绿化通廊,是城市大中尺度景观轴线。
⑵滨河大道是城市重要的交通发展轴线,也是城市大中尺度的景观轴线。
(3)福田南路是片区内部交通和功能组织轴线,一些重要的口岸对外和管理设施以及相应配套服务设施都集中分布在其两侧,是展示片区内部形象和景观的重要轴线。
(4)滨河绿化轴线是深圳河城市滨河绿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沿河城市景观的重要轴线。目前渔农村片区段尚未形成,今后应结合其改造加以实施。
6.4 主要节点与地标:
作为城市对外门户,皇岗口岸联检大楼及未来皇岗地铁站将成为重要的节点和景观标志物。
落马洲大桥桥头雕塑是香港进入深圳市的第一个景观标志物,将作为本片区的地标。
6.5 色彩要求:
应强调建筑色彩与自然色调协调的根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 充分利用蓝天、绿树的自然环境资源。
(2) 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应在屋顶、阳台和门廊等处点缀暖调色彩。
(3) 各街坊内建筑群应根据不同的建筑使用功能确定不同的色彩,但相同的建筑群应采用相近的色调。
6.5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 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主要构件等;
(4) 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它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7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8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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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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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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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污染治理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用地功能调整为市政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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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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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次会议
|
2 | 02-05、02-04地块 | 市政设施申请用地调整 | 同意。02-04地块用地面积调整为40581.35平方米,用地性质为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配套设施:社会公共停车场(400货车停车场);02-05地块用地面积调整为1933.10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供电设施用地,配套设施:110KV变电站。 | 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3年第14次局长办公会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