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FT03-02号片区[新洲金地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2-27 【字号:大 中 小】
1.总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附图(详见附件)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深圳高尔夫俱乐部以南,沙嘴路、福荣路、新洲路围合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206.08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分区规划(1998-2010)》,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完善组团结构和配套设施,提高环境档次,置换服务对象,逐步加强为中心区居住配套的作用。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行政办公及配套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对五类居住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此类用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2.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281.43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时,会对本片区交通及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 号 |
类别 |
项目 |
数 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现状 |
规划 |
|||||
01 |
教育设施 |
托幼 |
17 |
01-1-10,02-2-06,03-2-03,04-4-04,04-5-01,05-2-04,07-3-03,08-6,09-2-01,09-4-01 |
01-1-07,02-1-01, 05-5-03,06-2-04,06-5-03,08-3-01, 09-1-03 |
独立占地 |
小学 |
5 |
04-5-03,05-3-01,06-1-03 |
08-3-02,09-2-02 |
独立占地 |
||
中学 |
2 |
03-2-01 |
07-2-02 |
独立占地 |
||
职业中学 |
1 |
02-2-03 |
独立占地 |
|||
02 |
医疗卫生 设施 |
区级医院 |
1 |
06-5-02 |
独立占地 |
|
街道及镇级医院 |
1 |
02-1-05 |
独立占地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3 |
02-2-04,02-2-06,06-1-04,06-6,09-5-01 |
05-4-03,06-1-06,06-4-05,07-2-01,08-3-03,01-1-07,09-1-01,09-3-02 |
|||
03 |
文娱体育 设施 |
文化中心 |
2 |
01-1-02 |
07-1-03 |
|
文化活动站 |
14 |
02-2-06,04-3-07,05-2-01,05-6-02,06-3-04,08-5,09-5-01 |
02-1-07,05-4-03,06-1-05,01-1-07,07-2-01,08-3-03,09-1-01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2 |
04-4,06-3-03 |
||||
老年人活动站 |
10 |
03-4,04-3-02,04-4-04,05-1-01,09-5-01 |
02-1-02,02-1-08, 06-1-05,08-3-03, 09-3-02 |
|||
敬老院 |
3 |
01-1-05,09-2-01 |
06-3-03 |
独立占地 |
||
电影院 |
1 |
07-1-03 |
独立占地 |
|||
04 |
行政管理 |
居民委员会 |
27 |
02-2-02,02-2-06,03-4,04-1-04,04-3-02,04-5-01,05-1-01,05-2-01,05-3-02,05-6-01,05-6-02,06-1-04,08-5,09-5-01 |
01-1-07,01-1-09, 04-1-03,05-4-03,05-5-01,05-5-02, 06-1-06,06-4-05,07-2-01,08-3-03, 09-1-01,09-4-02, 09-3-02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07-2-01 |
||||
街道办事处 |
1 |
01-1-04 |
||||
05 |
公安消防 施 |
派出所 |
2 |
01-1-12,06-1-01 |
独立占地 |
|
消防站 |
1 |
05-4-02 |
独立占地 |
|||
巡警队 |
1 |
06-1-02 |
独立占地 |
|||
06 |
邮电设施 |
邮电支局 |
2 |
05-2-01 |
08-1 |
独立占地 |
邮电所 |
6 |
03-4,04-1-02, |
02-1-03,,04-1-03,05-2-01,09-5-02 |
|||
07 |
商业设施 |
综合市场 |
2 |
04-3-04 |
09-1-02 |
独立占地 |
肉菜市场 |
10 |
02-1-09,04-4-04,04-5-02,05-4-01,07-4-03,08-6,09-4-01 |
06-2-03, 09-1-02,09-2-01 |
独立占地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5 |
03-4,04-1-02,04-5-01 |
09-5-02,04-1-03 |
|||
08 |
道路交通 |
公交站场 |
2 |
04-3-04 |
07-1-05 |
|
社会停车场 |
4 |
04-5-01,04-5-04,05-3-02 |
07-1-04 |
|||
加油站 |
2 |
04-1-01,06-6 |
独立占地 |
|||
09 |
电力 |
110KV变电站 |
1 |
07-3-05 |
独立占地 |
|
10 |
燃气 |
瓶装供应站 |
2 |
08-6 |
07-3-07 |
独立占地 |
燃气调度中心 |
1 |
07-3-06 |
独立占地 |
|||
11 |
环卫 |
垃圾收集站 |
35 |
02-2-04,02-2-06,03-4,04-1-04,04-3-02,04-3-03,04-3-07,04-5-01,05-1-01,05-2-01,05-3-02,05-4-01,05-6-01,05-6-02,06-1-04,06-3-04,08-5,09-4-01 |
01-1-07,01-1-09,02-1-02,02-1-08,02-2-01,04-4-03,05-4-03,05-5-01,05-5-02,06-1-06,06-4-02,06-4-05,07-1-01,07-2-01,08-3-03,09-1-01,09-3-02 |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沙嘴路、新洲路、福荣路及福强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滨河路,为双向十车道;
城市主干路:福强路、沙嘴路、新洲路,为双向八车道;
城市次干路:新洲三街、新洲九街,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 新洲一街、新洲二街、新洲四街、新洲六街、新洲七街、新洲十街、新洲十一街、金地一路。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表》(表5.3)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6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场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5.7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专项规划确定。
5.9 07-1-05号地块为公交首末站用地。
5.10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1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2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5.13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14 区内通道必须进行无障碍设计。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滨河路是本片区城市设计的重点路段,城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6.1.1 滨河路景观的连续性。滨河路、滨海大道做为深圳市南部东西向的又一条景观快线,道路景观应连贯、畅通。
6.1.2 滨河路景观的开敞性。沿滨河路两侧的建筑应高低错落,留出适当的开敞空间,形成丰富的空间形态。
6.1.3 滨河路景观的整体性。本片区路段内的建筑形式与风格应统一,还应考虑与片区内的建筑空间形成有机整体。
6.2 沿滨河路的城市设计应设置车行界面的景观效果,强调道路两侧的绿化和路段良好的交通秩序。
6.3 本片区其它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6.3.1保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协调性,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6.3.2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控制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和建筑高度,形成宜人的空间尺度;
6.3.3选择实用且特色鲜明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个性的街道绿地景观;
6.3.4合理布置街道家俱,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街道空间;
6.3.5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光影空间;
6.3.6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4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6.4.1 已建成的居住区应注重相互之间的关系协调和整体性。可通过道路两侧行道树的线型景观与各区内绿化空间相联系,突出整体性,通过对现有建筑立面的形象的改造协调相互间的关系。
6.4.2 新建筑物应注重与已有建筑物的关系,同时对新建筑的高度进行限定。
6.4.3 工业区改造的地块,可分期开发,但建筑形式、风格、空间应有整体设计和规划,注重景观的整体性。
6.4.4 旧村地块应对临街、临重要标志性建筑的地块进行整治,并制定远期发展景观规划,分期分批进行改造。
6.4.5 现有绿化环境应严格控制,可进行适当改造,但严禁更改用地性质,如确需更改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
6.5 本片区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6.5.1 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位置、规模,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6.5.2 各类型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6.5.3 鼓励设计精美的标识,以增加本片区的标志性和可识别性。
6.5.4 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5.5 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6.6 沿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应进行夜间照明设计。
6.7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应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06-6-01
地块
|
申请提高容积率
|
同意增加建筑面积7940平方米,容积率提高到3.47。
|
2001年第2次会议
|
2
|
05-05-02
地块
|
龙岗区政府:申请调整容积率
|
原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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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2次会议
|
3
|
04-02-03
地块
|
广东省广电集团深圳供电分公司:申请置换110KV变电站用地
|
原则同意。但变电站建设应注意城市景观,建议采用半地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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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2次会议
|
4
|
07-3-05
04-2-03
地块
|
广电集团:申请改变用地功能
|
同意调整,但变电站应采用完全地下方式建设,地面仍为绿化用地,并强化景观设计美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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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2次会议
|
5
|
02-2-03地块
|
福田区教育局:教科院福田实验学校扩建宿舍综合楼,用地容积率提高到1.18,调整后学校总建筑面积为39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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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学校文体活动场地前提下,同意规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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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1次会议
|
6
|
06-4-05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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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景房地产有限公司:要求将项目用地中26248平方米住宅面积调整为酒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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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则委意见:在不改变容积率和其它经济技术指标的前提下,同意申请。规划委员会:同意法定图则委员会审议意见,并请闫小培同志协调,综合研究该地区设置酒店的合理性,如符合则支持,如有重大问题则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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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次会议
|
7
|
07-2-01地块
|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调整用地功能为,商业1300平方米,居委会100平方米,文化活动300平方米,住宅25180平方米。
|
同意。
|
2006年第2次会议
|
8
|
09-1-01地块
|
福田区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功能并提高容积率。
|
同意规划调整。
1. 14761.69平方米用地同意整体拆除重建。
2. 地块保留工业用地性质,作为功能置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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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次会议
|
9
|
03-1-02地块
|
市满京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容积率提高至9.0,建筑高度控制在100米以内。
|
同意。
|
2007年第1次会议
|
10
|
04、06街坊的12个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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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按《深圳市福田区新洲村改造专项规划》调整法定图则。
|
同意。
|
2008年第1次会议
|
11
|
02-2-01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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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君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恢复原报建许可的指标,将规划容积率由3.5提高到的6.5。申请功能为居住及商业,总建筑面积48500平方米,高度为33层(其中商业5000平方米,商务公寓9455平方米,住宅33961平方米,配套公厕垃圾收集点100平方米)。
|
同意
|
2008年第2次会议
|
12 | 滨河大道与新洲路交汇处西南角 | 申请用地性质调整 | 同意。将110kV下沙输变电工程选址用地范围内227.81平方米公共绿地调整为供电用地 |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第一直属管理局2012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