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03-T2号片区[福田保税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04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O一一年第11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地名
9 其它规定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东至福田口岸、西连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南临深圳河,北接福强路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46.2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片区所在组团的分区规划及其它经批准的专项规划。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发展、公共利益优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其中,福田保税区围网内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必须同时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条例》。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以高科技工业和现代物流业为核心,相关商贸及办公为基础,土地利用高效、配套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的城市特别地区。
2.2 本片区的主导功能是:高科技和技术先进性工业、现代物流、国际贸易和商贸服务。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在政策引导范围内适度改造,促进片区逐步转型;适应片区发展实际,完善片区路网体系;依托轨道站点及周边地块,改善口岸城市形象;利用有限土地资源,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3.1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道路广场用地(S)、对外交通用地(T)、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十一大类。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6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规定的发展备用地远期适宜发展商贸、金融或会展服务等功能。需确定具体用地性质时,须编制详细蓝图或专项规划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388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本片区内工业及仓储用地的开发强度须同时满足相关规定的容积率下限指标要求;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6.1万人,就业人口规模4.5万人。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7 |
4 |
01-03、02-10、02-12 |
02-16、04-06、04-08、04-09 |
| 小学 |
2 |
1 |
02-06 |
05-05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 |
1 |
01-07 |
01-15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4 |
3 |
05-06 |
04-08、04-10、06-09 |
| 门诊部 |
1 |
0 |
02-17 |
— |
||
| 3 |
文娱设施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
04-10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4 |
3 |
05-04 |
02-05、02-18、05-07 |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3 |
2 |
02-21 |
04-07、06-01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5 |
4 |
01-14 |
02-15、04-08、05-04、05-07 |
| 派出所 |
1 |
0 |
05-06 |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1 |
— |
05-04 |
||
| 社区服务站 |
3 |
3 |
— |
01-14、02-15、04-08 |
||
| 肉菜市场 |
6 |
2 |
01-02、05-06、05-09、06-04 |
02-18、04-08 |
||
| 社区警务室 |
4 |
2 |
02-15、06-11 |
01-14、04-08 |
||
| 6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5 |
5 |
— |
01-15、02-16、02-18、04-08、05-10 |
| 加油加气站 |
2 |
0 |
01-10、02-20 |
— |
||
| 人行天桥 |
1 |
1 |
— |
— |
||
| 人行地下通道 |
1 |
1 |
— |
— |
||
| 公交场站 |
2 |
2 |
— |
04-04、06-16 |
||
| 地铁站出入口 |
1 |
1 |
— |
— |
||
| 7 |
给水排水设施 |
排水泵站 |
2 |
1 |
10-05 |
03-04 |
| 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
2 |
2 |
— |
10-14、10-20 |
||
| 8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2 |
1 |
04-03 |
03-05 |
| 9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2 |
0 |
01-11、06-08 |
— |
| 10 |
通信设施 |
通信机楼 |
2 |
0 |
06-04、07-18 |
—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3 |
2 |
10-03 |
01-16、04-02 |
| 公厕 |
3 |
2 |
10-03 |
01-16、04-02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2 |
2 |
— |
01-16、04-02 |
||
| 12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4-11 |
| 应急避难场所 |
4 |
4 |
— |
01-15(室内、室外)、05-05(室内)、 08-07(室外)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片区污水近期排至南山污水处理厂,远期排至福田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需经处理达标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03-05地块规划的地下500千伏变电站邻近红树林保护区,其建设将对周边影响较大,变电站实施前应进行环境评估。
5.8 本图则深圳河、新洲河蓝线;高压走廊控制线依据相关专项规划确定。
5.9 本图则共设置初期雨水处理设施2处。鼓励有条件的社区、企业在土地开发建设时配套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5.10 本片区应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大力推广雨洪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新建建筑应采用节能环保材料。
5.11 本图则共设置本图则共设置室内避难场所2处,室外固定避难场所2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广深高速公路、益田路、福强路和金田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现状有轨道龙华线(4号线)经过,其中轨道龙华线(4号线)在片区外围设有福田口岸站,规划在片区内增设一个地铁出入口。
轨道龙岗线(3号线)益田站以北段为现状轨道交通线,以南段为远期建设轨道交通线,规划具体线位及站位以最终批准的相关规划为准。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1)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红线宽度120米,为双向6车道。;
(2)主干路:
益田路:红线宽度80米,为主道双向6车道+辅道双向2车道。
福强路:红线宽度89米,为双向8车道。
金田路:红线宽度37米,为双向6车道。
(3)次干路:桂花路、市花路及红棉路,红线宽度22-31.5米,为双向4车道。次干路网密度为2.5公里/平方公里;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29米,为双向或单向两—四车道,支路网密度为6.3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道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公共交通场站有公交首末站2处。
6.7 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占地面积共3000平方米。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4处,总建筑面积共25500平方米。其他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相关规定执行。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8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
6.9 本片区规划步行系统由道路人行道、公园步道组成。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0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2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7.1 本片区城市空间形态控制应满足如下要求:延续片区规整的方格网空间格局,在保护沿河生态廊道的基础上,强化公共空间节点和轴线,利用标志性建筑塑造门户节点形象,营造整体有序、环境宜人的城市空间。
7.2 本片区新洲河以西范围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其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7.3 本片区城市风貌保护应满足如下要求:
(1)沿深圳河和新洲河绿地为片区生态保护的自然景观界面,应保持生态廊道的连续性,禁止一切与生态保育无关的城市建设活动。
(2)位于新洲河以西的生态湿地应纳入西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沿新洲河西岸预留下穿广深高速公路的步行通道。
(3)红棉路两侧适量增加绿地、广场,强化城市公共艺术与景观小品的点缀,强化临路商业界面的整体性与连续性,塑造为区域对外展示的公共服务景观轴。
(4)金田路西侧地块应形成空间和景观的节点,设置具有标志性的建筑物。
7.4 本片区建筑界面应满足如下要求:
(1)沿红棉路是展示片区生活和生产风貌的主要景观轴线,应形成连续的街墙界面,且街墙底层宜强化公共服务功能。
(2)临广深高速公路两侧是重要的城市景观界面,应注重整体建筑风貌的统一协调。
7.5 本片区西临深圳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西南临香港米埔红树林自然保护区,考虑候鸟的迁徙需要,距离红树林自然保护区500米半径范围内,建筑高度应控制在50米以内。
7.6 本片区在满足高速公路基本防护要求下,可利用广深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带增加兼容公共绿地的功能。公共空间必须保持开放性,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同时,应强化南北向道路的绿化种植。
8.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8.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8.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8.3)。
表8.3:地名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铁路 |
1 |
广深港客运专线 |
广深港客运专线 |
铁路 |
— |
| 现状道路 |
1 |
广深高速公路 |
广深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 |
— |
| 2 |
益田路 |
益田路 |
主干道 |
北起福强路,南至桂花路 |
|
| 3 |
福强路 |
福强路 |
主干道 |
西起益田路,东至金田路 |
|
| 4 |
桂花路 |
桂花路 |
次干道 |
西起银莲道,东至长青道 |
|
| 5 |
市花路 |
市花路 |
次干道 |
西起金葵道,东至桃花路 |
|
| 6 |
桃花路 |
桃花路 |
次干道 |
西起金葵道,东至长青道 |
|
| 7 |
红棉路 |
红棉路 |
次干道 |
北起益田路,南至红槟路 |
|
| 8 |
丹桂路 |
益泰街 |
支路 |
西起博雅路,东至金桂路 |
|
| 9 |
银桂路 |
银桂路 |
支路 |
北起福强路,南至菩提路 |
|
| 10 |
菩提路 |
菩提路 |
支路 |
北起益丹一街,南至金田路 |
|
| 11 |
金桂路 |
金桂路 |
支路 |
北起福强路,南至菩提路 |
|
| 12 |
国花路 |
金田路 |
支路 |
北起福强路,南至菩提路 |
|
| 13 |
金葵道 |
金葵道 |
支路 |
北起红花路,南至桃花路 |
|
| 14 |
香樟道 |
银莲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桃花路 |
|
| 15 |
广兰道 |
广兰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桃花路 |
|
| 16 |
苹冠道 |
金琥道 |
支路 |
北起红花路,南至桃花路 |
|
| 银琥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绒花路 |
|||
| 17 |
黄槐道 |
黄槐道 |
支路 |
北起绒花路,南至桃花路 |
|
| 18 |
凤凰道 |
福田凤凰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桃花路 |
|
| 19 |
红柳道 |
红柳道 |
支路 |
北起绒花路,南至桃花路 |
|
| 20 |
海红道 |
海红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桃花路 |
|
| 21 |
槟榔道 |
槟榔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红槟路 |
|
| 22 |
蓝花道 |
福田蓝花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红槟路 |
|
| 23 |
紫荆道 |
紫荆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 南至围网边界 |
|
| 24 |
瑞香道 |
瑞香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金花路 |
|
| 25 |
椰风道 |
椰风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红花路 |
|
| 26 |
长青道 |
长青道 |
支路 |
北起桂花路,南至绒花路 |
|
| 27 |
绒花路 |
绒花路 |
支路 |
西起银莲道,东至长青道 |
|
| 28 |
红花路 |
红花路 |
支路 |
西起金葵道,东至椰风道 |
|
| 29 |
金花路 |
金花路 |
支路 |
西起金葵道,东至桃花路 |
|
| 30 |
无名 |
益丹一街 |
支路 |
西起菩提路,东至博雅街 |
|
| 31 |
无名 |
益丹二街 |
支路 |
西起菩提路,东至博雅街 |
|
| 32 |
无名 |
益提街 |
支路 |
北起益丹二街,南至菩提路 |
|
| 33 |
无名 |
丹提街 |
支路 |
北起益泰街,南至菩提路 |
|
| 34 |
无名 |
博雅街 |
支路 |
北起益豪街,南至益丹二街 |
|
| 35 |
无名 |
益豪街 |
支路 |
北起福强路,南至益泰街 |
|
| 36 |
无名 |
福提街 |
支路 |
北起福强路,南至菩提路 |
|
| 37 |
无名 |
香葵路 |
支路 |
西起新洲河岸,东至银莲道 |
|
| 规划道路 |
1 |
— |
红槟路 |
支路 |
西起槟榔道,东至红棉路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新洲河 |
新洲河 |
河流 |
— |
| 2 |
深圳河 |
深圳河 |
河流 |
— |
|
| 立交桥 |
1 |
三号桥 |
广深益田立交桥 |
立交桥 |
— |
| 人行天桥 |
1 |
— |
绒花红棉人行天桥 |
人行天桥 |
— |
| 地下通道 |
1 |
— |
红树林新洲地下通道 |
地下通道 |
— |
| 隧道 |
1 |
一号隧道 |
福保一号隧道 |
隧道 |
— |
| 2 |
二号隧道 |
福保二号隧道 |
隧道 |
— |
|
| 3 |
三号隧道 |
福保三号隧道 |
隧道 |
— |
|
| 4 |
— |
福保四号隧道 |
隧道 |
— |
|
| 5 |
福保隧道 |
福保五号隧道 |
隧道 |
— |
|
| 轨道 |
1 |
轨道龙岗线(3号线) |
轨道龙岗线(3号线) |
轨道 |
— |
| 2 |
轨道龙华线(4号线) |
轨道龙华线(4号线) |
轨道 |
— |
8.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9.1 涉及本图则第3.5、3.6、3.7、4.2、4.4、5.3、6.4及6.10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9.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已签订的合同出让规定”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9.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 1 |
08-18地块 |
深圳深九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和容积率 |
同意。1.08-18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2.地块容积率上限控制在5.0,在该地块配建有效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通勤巴士场站设施、700平方米公共充电站。3.容积率提高的同时应向政府无偿贡献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 |
法定图则委员会2015年第1次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