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LG403-04号片区[东涌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09-05-27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1、总 则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2.2
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3.10
3.11
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1
4.2
4.3
(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4.5
5、配套设施规定
5.1
5.2
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总数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 |
1 |
|
01-14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1 |
|
01-11 |
文娱设施 |
居住小区文化室 |
1 |
1 |
|
01-11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 |
1 |
|
01-14 |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 |
1 |
|
01-11 |
社区服务站 |
1 |
1 |
|
01-11 |
|
社区警务室 |
1 |
1 |
|
01-11 |
|
燃气设施 |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 |
1 |
1 |
|
01-07 |
邮电设施 |
邮政所 |
1 |
1 |
|
01-11 |
环卫设施 |
一箱型压缩式垃圾转运站 |
1 |
1 |
|
01-15 |
公共厕所 |
2 |
2 |
|
01-15 、03-09 |
|
给排水设施 |
污水处理设施 |
1 |
1 |
|
02-01 |
给水厂 |
1 |
1 |
|
01-02 |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 |
1 |
1 |
|
01-09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01-09 |
注: 地块号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
5.4
5.5
5.6
6、道路交通规定
6.1
6.2
(1) 景区主要车行道
东涌路,红线宽 16 米 。
沙岗路,红线宽 23 米 。
(2) 景区次要车行道:
大围街,红线宽 16 米 。
店仔街,红线宽 16 米 。
大朗街,红线宽 16 米 。
(3) 景区主要步行道(小汽车限制通行)
涌街,红线宽度 13 米 。以电瓶车和步行通行为主,限制小汽车通行。
6.3
6.4
6.5
6.6
6.7
6.8
6.9
(1) 醒目;行人可直穿;
(2) 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 6:00 ~ 22:00 ;
(3) 最小宽度为 5 米 ,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 6 米 的净宽。
7、旧村改造
7.1
7.2
7.3
规划地名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现状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道 路 |
1 |
东涌公路 |
|
根据本地地名命名 |
公路 |
西起南西公路,东至东涌 |
2 |
东涌路 |
|
根据本地地名命名 |
景区主要道路 |
西起东涌公路,东至 岩仔澳 |
|
3 |
涌街 |
|
根据本地原自然村命名 |
景区主要步行道 |
西起大围街,东至涌口 |
|
4 |
大围街 |
|
根据本地原自然村命名 |
景区支路 |
北起东涌路,南至 涌街 |
|
5 |
店仔街 |
|
根据本地原自然村命名 |
景区支路 |
北起东涌路,南至涌街 |
|
6 |
大朗街 |
|
根据本地原自然村命名 |
景区支路 |
北起东涌路,南至涌街 |
|
7 |
沙岗路 |
|
根据本地原自然村命名 |
景区主要道路 |
北起东涌路,南至涌街 |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东涌河 |
东涌河 |
沿用现有地名 |
|
|
2 |
涌口 |
涌口 |
沿用现有地名 |
|
|
|
3 |
涌口岭 |
涌口岭 |
沿用现有地名 |
|
|
|
4 |
岩仔澳 |
岩仔澳 |
沿用现有地名 |
|
|
|
5 |
大鹏湾 |
大鹏湾 |
沿用现有地名 |
|
|
|
公共开放空间 |
1 |
内涌 |
内涌 |
沿用现有地名 |
|
|
2 |
东涌湿地 |
|
沿用现有地名 |
|
|
7.4
8.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
8.1
( 1 )有利于有效保护环境资源,避免对沙滩、水体、植被、山体的破坏,对破坏的植被必须复植。
( 2 )有利于空间形象与环境的协调性,要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8.2
( 1 )保证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性,建筑物的造型及材料的使用上要突出自然景观旅游区的特色,做到与环境有机共生。
( 2 )保证建筑物空间的开敞性,为观赏自然景观提供良好的视线走廊。
( 3 )加强片区内的绿化建设,增强绿化覆盖率,对挡土墙、护坡等设施要进行绿化处理,力争片区内无裸土。
( 4 )本片区的景观设计应从整体出发,处理好空间的收放关系;处理好山体背景、滨海
8.3
( 1 )新建建筑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应突出旅游区高端定位的特色。
( 2 )建筑限高:沿海岸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24 米 (其中位于岬角上的建筑不得高于 15 米 )。建筑轮廓线应以一定角度展开,减少前排建筑物对离海滩较远建筑的视觉遮挡,使有吸引力的视觉景观线能延伸入整个滨海服务区。
( 3 )居住建筑应考虑结合山地特征建设,形成出高低错落的韵律景观。
( 4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 5 )本片区内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
( 6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旅游区内建筑外墙色调提倡以白色、砖红、浅灰色为主调,屋面应尽量采用坡屋顶,屋面色彩可采用砖红、深灰、墨绿、海蓝等色系。
( 7 )严格限制建筑物高度和形体,建筑应充分利用现在自然地形,并保持原有自然景观视觉上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使其不因建筑物而受到损害。
( 8 )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 9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8.4
( 1 )本片区沿海岸线和沙滩均为公共资源,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挤占、围圈岸线和沙滩或阻止公众进入使用。本片区内地块出让原则上不包括邻近海域的岸线和沙滩,如因历史原因已将相关岸线纳入出让土地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建设时,地面建筑和设施应沿涨潮线后退不少于 20 米(特殊情况下,由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具体退让距离),并应将岸线和沙滩向公众开放。对某些特定项目确实需占用岸线的(如游艇俱乐部、潜水俱乐部、码头等)则需报请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所占用岸线的规模和范围。
( 2 )沿海岸修建的建筑和设施应配套完善的环保措施,禁止向海水或沙滩排放污水、烟尘和固体废弃物,以保护海滨的环境。
( 3 )滨海地区应设置滨海步行道,增强滨海地区的公共性和可达性,并通过步行道建立滨湖和滨海公共开放空间的联系。
8.5
滨湖道路涌街作为规划区最为重要的景观轴线,依次串联了水库设施区、渔民社区、泻湖湿地区和滨海旅游区,直至与滨海公共空间相串联。
8.6
( 1 )密植绿化界面:应对环绕景区的山体界面、对水库大坝等水工建筑具有视觉遮挡作用的界面、临湿地界面和位于岬角的界面进行密植绿化处理,营造浓郁的林荫环境氛围,以减少建筑对自然环境和景观的干扰。
( 2 )开敞绿化界面:对临沙滩的用地,应采用开敞型的绿化界面,营造开阔的景观意向。
( 3 )连续建筑界面:对沿东涌路、沙岗路两侧区域应采用连续建筑界面,以增强道路景观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空间的引导性。
( 4 )建筑与绿化相间界面:面湖、面海以及介于山海、湖海之间的地块,应采用建筑与绿化相间的界面,保证景观通畅性。
8.7
( 1 ) 01-04 和 01-11 两个地块位于东涌地区门户位置,应相互呼应,整体设计,强化东涌地区的门户特征。
( 2 ) 03-06 、 03-07 和 03-08 三个地块处于由滨湖公共空间向滨海公共空间转换的重要节点,在注重景观连贯性、延续性的基础上,应强化湖海相汇的景观意向,并结合保留的妈祖庙形成特色地标。
( 3 )位于岬角处的景观绿地,是俯瞰规划区全貌和海景的重要景观节点,应重点设计。
8.8
8.9
8.10
( 1 )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 2 )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3 )对大型商业性广告应严格控制。
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