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401-01号片区[葵涌中心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0-02-04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地名规划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9、城市更新
附件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法定图则修改申请审议表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犁壁山山脉以东,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北路以南,坪西路与盐坝高速相交处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9.28平方公里。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东部生态组团分区规划(2005-2020)》、《深圳市东部滨海地区发展规划(2002年—2010年)》与《深圳市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专项规划。
1.3 制订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整体性原则,土地集约使用原则,总量控制的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7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8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确需修改的,需按程序报批。
1.9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10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本片区发展目标是: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建设完善的配套设施,为周边重大产业园区的建设和大鹏半岛旅游的开发奠定基础。
2.2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东部生态组团具有综合功能的城市服务中心,为产业园区和旅游服务配套的现代新城。
3、土地利用性质
3.1 本片区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等九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3.2 本片区在《深圳市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中属于三级建设控制区,产业发展主要为旅游业、文化产业、房地产业、生物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与海洋资源开发有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产业;现状不符合规划或者污染型工业项目应严格限制或缩减用地规模,并限期关闭或搬迁,鼓励现状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进行升级改造。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依法,在有需要的时候收回土地使用权。
3.5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6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7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规划确定”指对该地块内指标为规划经综合判断所确定;“依据政府批件”指该地块的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
3.8 本图则与组团规划相比,减少工业用地的规模为55.5公顷,增加公共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为15.2公顷,增加道路交通及市政设施用地规模为2.4公顷,主要为学校、医院、长途客运站、消防站等用地及设施。
4、土地开发强度
4.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本图则确定的各地块开发强度为强制性规定,均以容积率作为其基本控制指标在“图表”中表达。
4.2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规划适宜的人口容量为10万人,总用地规模9.28km2。其中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为8.81km2,人均城市建设用地88.1m2/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500万平方米,平均容积率为0.7。当实际开发建设总量超过规划总量,对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4.3 独立占地的配套设施土地开发强度应依据《深标》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本次规划不作强制规定。
4.4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应保持一致。
4.5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但对地块的细分如涉及对建设总量的重新分配,且细分后用地权属分宗,需按程序报批。
4.6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7 鉴于该地区处于熔岩发育带,在图则执行过程中,各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进行用地初勘和地基处理的技术论证,并须满足相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的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图表确定的容积率上限。
5、配套设施规定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建设规模总量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寄宿制高中一座,位于26-05地块;初中一座,位于16-04地块;九年一贯制学校一座,位于20-04地块;小学六座,分别位于01-11、02-03、16-16、22-04、06-04、13-10地块;幼儿园21座,分别位于01-01、01-08、01-29、05-13、05-07、02-01、06-03、06-33、14-10、02-04、02-08、07-02、08-02、08-06、10-04、10-16、12-17、19-04、22-03、21-10和25-17地块;综合医院一座,位于25-05地块;卫生保健所一座,位于25-04地块;计生服务中心一座,位于06-23地块;居住地区级文体中心一座,位于09-06地块;图书馆一座,位于06-16地块;综合体育活动中心一座,位于01-12地块;社区体育活动场所14座,分别位于13-13、04-02、05-07、12-03、18-08、02-04、08-02、22-03、06-21、12-09、19-06、25-09、15-23、02-01地块;篮球场一座,位于14-06地块;敬老院一座,位于21-08地块;街道办事处一座,位于09-03地块;派出所一座,位于06-14地块;邮政支局一座,分别位于06-32地块;通信机楼两座,分别位于06-24和06-33地块;公交场站三座,位于01-19、07-05和22-06地块;社会停车场12座,分别位于01-12、05-03、06-11、06-28、07-07、10-05、13-01、12-21、15-05、15-12、24-06和25-03地块;加油加气站两座,位于03-01、05-08地块;长途客运站一座,位于07-04地块;公交修理厂及综合车场一座,位于25-15地块;给水厂一座,位于21-04地块;东部供水调度中心一座,位于22-09地块;变电站两座,位于10-06和16-19地块;天然气调压站一座,位于01-07地块;瓶装供应站两座,位于01-16和23-03地块;垃圾转运站四座,分别位于09-06、01-10、06-27和21-07地块;消防站二座,位于11-08、25-12地块。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本片区内有现状市政走廊穿越,其穿越方向及位置详见本图则“图表”。 市政走廊防护距离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要求执行。
5.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7 配套设施在实际开发时,其位置可在满足服务要求的情况下适当调整,但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 设施 |
幼儿园 |
21 |
18 |
06-03 06-33 14-10 |
01-01、01-08、01-29、05-13、05-07、02-01、02-04、02-08、07-02、08-02、08-06、10-04、10-16、12-17、19-04、22-03、25-17、21-10 |
小学 |
6 |
4 |
06-04 13-10 |
01-11、02-03、16-16、22-04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0 |
20-04 |
-- |
||
初中 |
1 |
0 |
16-04 |
-- |
||
寄宿制高中 |
1 |
1 |
-- |
26-05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医院 |
1 |
1 |
-- |
25-05 |
门诊部 |
6 |
5 |
06-34 |
01-24、25-04、18-06、19-02、18-11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4 |
11 |
07-01 15-24 18-04 |
01-01、01-08、04-02、05-07、02-01、02-04、12-04、22-03、25-08、06-19、08-02 |
||
计生服务中心 |
1 |
1 |
-- |
06-23 |
||
3 |
文娱 设施 |
老年人活动站 |
1 |
1 |
-- |
01-08 |
图书馆 |
1 |
1 |
-- |
06-16 |
||
居住区级文化中心 |
1 |
1 |
-- |
09-06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12 |
12 |
-- |
01-01、01-08、02-01、02-04、04-02、05-07、07-01、08-02、12-04、18-04、22-03、25-08 |
||
4 |
体育 设施 |
篮球场 |
1 |
1 |
-- |
14-06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01-13 |
||
游泳池 |
2 |
2 |
-- |
06-21、09-06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14 |
14 |
-- |
13-13、04-02、05-07、12-03、18-08、02-04、08-02、22-03、06-21、12-09、19-06、25-09、15-23、02-01 |
||
5 |
社会福利设施 |
敬老院 |
1 |
1 |
-- |
21-08 |
6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街道办事处 |
1 |
1 |
-- |
09-03 |
社区居委会 |
14 |
11 |
07-01 15-24 18-04 |
01-01、01-08、04-02、01-29、05-07、02-01、02-04、08-02、12-04、22-03、25-08 |
||
派出所 |
1 |
0 |
06-14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2 |
1 |
15-24 |
01-08 |
||
社区服务站 |
12 |
10 |
18-04 07-01 |
02-01、02-04、08-02、22-03、25-07、06-19、12-04、05-07、01-29 |
||
交警中队 |
1 |
0 |
06-22 |
|||
社区警务室 |
14 |
14 |
-- |
01-01、06-19、25-08、22-03、18-05、15-24、08-02、07-01、02-04、02-01、05-07、01-29、01-08、12-04 |
||
7 |
商业 设施 |
肉菜市场 |
6 |
6 |
-- |
01-20、06-31、12-02、15-20、18-06、22-01 |
8 |
道路交通设施 |
长途客运站 |
1 |
1 |
-- |
07-04 |
社会停车场(库) |
12 |
12 |
-- |
01-12、05-03、06-11、06-28、07-07、10-05、13-01、12-21、15-05、15-12、24-06、25-03 |
||
加油加气站 |
2 |
2 |
-- |
03-01、05-08 |
||
公交场站 |
3 |
3 |
-- |
01-19、07-05、22-06 |
||
9 |
给水 设施 |
给水厂 |
1 |
0 |
21-04 |
-- |
东部供水调度中心 |
-- |
1 |
-- |
22-09 |
||
给水泵站 |
2 |
1 |
21-05 |
24-05 |
||
10 |
电力 设施 |
变电站 |
2 |
0 |
10-06 16-19 |
-- |
11 |
邮政 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0 |
06-33 |
-- |
邮政所 |
2 |
2 |
-- |
01-08、04-02 |
||
12 |
电信 设施 |
通信机楼 |
2 |
2 |
06-33 |
06-24 |
有线电视中心 |
1 |
1 |
-- |
11-10 |
||
13 |
燃气 设施 |
液化石油气设施 |
2 |
2 |
-- |
01-16、23-03 |
天然气设施 |
1 |
1 |
-- |
01-07 |
||
14 |
环卫 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4 |
4 |
-- |
09-06、01-10、06-27、21-07 |
公共厕所 |
14 |
11 |
04-02 13-02 21-03 |
01-02、01-08、01-10、06-27、05-02、02-01、02-04、06-19、09-07、14-01、25-13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8 |
8 |
-- |
05-01、06-19、06-27、13-03、14-01、25-15、01-10、06-27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4 |
4 |
-- |
01-10、05-06、13-03、25-01 |
||
15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2 |
2 |
11-08 25-12 |
-- |
注: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8 图则地区污水排至葵涌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9 图则地区内已划定葵涌河、罗屋田河和径心河河道蓝线,并划定了相应的高压走廊控制宽度,规划实施时应按要求落实。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外环快速路、坪西快速路、石葵线、盐坝高速、深葵路、葵鹏路、葵坝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盐坝高速公路,红线宽10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快速路:坪西快速路——环城西路,红线宽40米,双向六车道; 外环快速路,红线宽10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环城东路、葵坪路、金业大道,红线宽40米,双向四车道;高源路、丰树山路、金岭路、华粤东路、葵政路、延安路、金葵路,金涌路红线宽30米,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路:丰树山南路,红线宽25米,银葵路、灵海路,红线宽24米,双向四车道;华粤西路、华粤中路、亚迪路、葵新路、福塘南路、福塘北路、华强路、禾塘路、葵兴西路、葵兴东路、白石岗路、高源南路、宝石路,红线宽20米,双向两车道;
城市支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10-20米,机动车道数最少两条。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除本图则指定外,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本片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道相连,支路与城市主干道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沿次干路距离平面交叉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上洞油库区的危险品运输在本片区运输线路为:深葵路――环城西路——坪西快速路;禁止危险品运输车辆从片区中心穿越。
6.6 坝光精细化工园区危险品运输采取限时的方法进行分离。运输路线规划为:葵坝路――环城东路――坪西快速路。
6.7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表12.4.2.1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6.8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9 本片区地面公交场站分为四级:客运站、综合车场、公交首末站和停靠站。其中设置一级客运站,占地面积和2.63万m2,位于07-04地块;公交修理厂及综合车场一处,占地面积1.9万m2,位于25-15地块;公交首末站3处,位于01-18、07-05和22-06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6.10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葵涌河、罗屋田河和径心河沿河步行带,葵新路、葵新商业街等商业街区步行道构成。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11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地下通道:
(1)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3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14 本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按照一地一名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和稳定性。
7.2 本片区的地名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名称和公共开敞空间与公共设施名称。
7.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7.3)。
表7.3 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规划名称 |
原有名称 |
命名说明 |
道路等级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西边洋河 |
西边洋河 |
旧名 |
- |
- |
2 |
葵涌河 |
葵涌河 |
旧名 |
- |
- |
|
3 |
三溪河 |
三溪河 |
旧名 |
- |
- |
|
4 |
罗屋田河 |
罗屋田河 |
旧名 |
- |
- |
|
5 |
径心河 |
径心河 |
旧名 |
- |
- |
|
现状 道路 |
1 |
盐坝高速路 |
盐坝高速路 |
|
高速路 |
西至平盐铁路,东至横坪路 |
2 |
坪西公路 |
坪西公路 |
|
快速路 |
|
|
3 |
丰树山路 |
丰树山东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东至环城西路 |
|
4 |
金葵路 |
金葵中路 |
旧名 |
主干路 |
西至葵坪路,东至金业路 |
|
5 |
金岭路 |
金业北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西至环城西路,东至金业路 |
|
6 |
金业路 |
金业大道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北至环城北路,南至葵坪路南端 |
|
7 |
葵坪路 |
葵坪公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北至环城北路,南至环城南路 |
|
8 |
葵政路 |
葵政西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东至葵坪路 |
|
9 |
延安路 |
延安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西至金业路,东至环城东路 |
|
10 |
宝石路 |
葵大公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北至金涌路,南至环城东路 |
|
11 |
宝石西路 |
葵大公路 |
根据《深圳东部滨海地区旅游交通策略研究及道路交通规划》命名 |
次干路 |
西至环城西路,东至宝石路 |
|
12 |
福塘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3号文件 |
次干路 |
北至华粤路,南至金葵路 |
|
13 |
高源路 |
高源中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北至延安路,南至金葵路 |
|
14 |
华强路 |
华强路 |
根据深龙地[1997]3号文件 |
次干路 |
北至华粤东路,南至延安路 |
|
15 |
华粤东路 |
奔康大道 |
根据深龙地名字[1997]3号文件 |
次干路 |
西起金业路,东至环城东路 |
|
16 |
葵新路 |
葵新北路、葵新南路 |
根据深龙地[1997]3号文件 |
次干路 |
北至葵坪路,南至金葵路 |
|
17 |
葵兴路 |
葵兴西路 |
根据深龙地[1997]3号文件 |
次干路 |
西至环城西路,东至葵坪路 |
|
18 |
福新路 |
福新路 |
根据深龙地[1997]3号文件 |
支路 |
北至金岭路,南至延安路 |
|
19 |
华强二路 |
华强南路 |
按道路施工设计情况命名 |
支路 |
北至葵民路,南至延安路 |
|
20 |
华粤西路 |
松树路 |
根据深龙地名字[1997]3号文件 |
支路 |
西起环城西路,东至葵坪路 |
|
21 |
葵民路 |
葵民西路 |
根据深龙地[1997]3号文件 |
支路 |
西至金业路,东至华强路 |
|
22 |
三溪路 |
三溪路 |
旧名 |
支路 |
西至福新路,东至金业路 |
|
23 |
万兴路 |
万兴中路 |
根据深龙地[1997]3号文件 |
支路 |
东至坪葵路 |
|
24 |
兴华路 |
|
按道路施工设计情况命名 |
支路 |
西至葵新路,东至六号支路 |
|
25 |
商业街 |
商业街 |
根据深龙地[1997]3号文件 |
支路 |
西至葵新路,东至金业路 |
|
26 |
高源村道 |
|
按道路施工设计情况命名 |
次干路 |
北至延安路,南至金葵路 |
|
规划 道路 |
1 |
外环快速路 |
|
根据《深圳干线路网规划》命名 |
快速路 |
— |
2 |
环城西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快速路 |
北至葵坪路,南至葵坪路 |
|
3 |
环城东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北至华粤东路,南至坪西公路 |
|
4 |
环城北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西至葵坪路,东至华粤东路 |
|
5 |
金葵路 |
|
按道路施工设计情况命名 |
主干路 |
西至环城西路,东至金业路 |
|
6 |
延安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西至葵新路,东至环城东路 |
|
7 |
白石岗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西至金业路,东至宝石西路 |
|
8 |
丰树山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主干路 |
东至环城西路 |
|
9 |
丰树山南路 |
|
按道路施工设计情况命名 |
次干路 |
西至石葵线路,东至环城西路 |
|
10 |
福塘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北至华粤路,南至金葵路 |
|
11 |
禾塘路 |
|
根据《深圳东部滨海地区旅游交通策略研究及道路交通规划》命名 |
次干路 |
西至葵坪路,东至延安路 |
|
12 |
华粤中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西至葵坪路,东至金业路 |
|
13 |
金涌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西至金业路,东至高源路 |
|
14 |
葵新路 |
葵新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北至金岭路,南至金葵路 |
|
15 |
亚迪路 |
|
根据《深圳东部滨海地区旅游交通策略研究及道路交通规划》命名 |
次干路 |
北至金岭路,南至金葵路 |
|
16 |
银葵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西至金业路,东至金葵路 |
|
17 |
石葵线 |
|
根据《深圳东部滨海地区旅游交通策略研究及道路交通规划》命名 |
次干路 |
南至丰树山南路 |
|
18 |
灵海路 |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次干路 |
北至金葵路 ,南至金涌路 |
|
19 |
万兴路 |
万兴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支路 |
西至金葵路,东至葵新路 |
|
20 |
一号支路 |
|
根据《深圳东部滨海地区旅游交通策略研究及道路交通规划》命名 |
支路 |
北至丰树山路,南至石葵线路 |
|
21 |
二号支路 |
|
同上 |
支路 |
西至石葵线路,东至环城西路 |
|
22 |
三号支路 |
|
同上 |
支路 |
北接葵兴路,南接葵政路, |
|
23 |
四号支路 |
|
同上 |
支路 |
北至葵兴路,南至万兴路 |
|
24 |
五号支路 |
|
同上 |
支路 |
北至金岭路,南至禾塘路 |
|
25 |
六号支路 |
|
同上 |
支路 |
北至商业路,南至金葵路 |
|
26 |
七号支路 |
|
同上 |
支路 |
北起金葵路,西接葵新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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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葵民路 |
葵民路 |
根据深龙地[1997] 3号文件 |
支路 |
西至金业路,东至华强路 |
7.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并生效后的相关地名命名为准。
8、城市设计
8.1 本片区是深圳东部滨海地区重要的城市空间区域,片区内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片区整体建设应与周围自然环境相呼应,强调片区中心空间形象的标志性,着重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整洁的城市景观。
(2) 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3) 公共建筑应结合周边公共绿地形成特色的公共活动中心;
(4) 靠山临水的建筑,在建筑高度和建筑间距的控制中应保证自然景观的渗透;
(5) 城市步行休闲廊道应结合自然河涌的变化,创造出富有特色的城市休闲空间。
8.2 本片区在充分挖掘现有特色元素的基础上,按照各自功能控制引导成三个特色街区:居住景观区、高科技工业景观区、商贸景观区。
(1) 居住景观区——结合丰树山和黄榄坑良好的自然景观,在片区西部形成以中密度开发为主,环境优美的生态居住区;结合第一、二工业区的改造,在葵坪路两侧,建设都市型的居住区。
(2) 高科技风貌区——以金业大道为界,整治现有奔康工业园、比亚迪工业园、知己、比克等现代化的工业厂房,形成具有现代化特征的高科技产业园区。
(3) 中部商业景观区——以葵涌中心文化广场为中心,建立一个尺度宜人的步行街区空间。
8.3 本片区空间主轴线是葵新路景观轴。通过城市更新,改造现有葵新路断面形式,建设一条商业气氛浓厚,尺度宜人的南北轴线。
8.4 本片区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规划原则:
(1) 葵坪路街景立面,应注意建筑细节的塑造。商业建筑应在风格、体型和色彩等方面与周边建筑协调。两侧临街建筑高度宜控制在50米以内。
(2) 金业大道、金葵路街景应体现街道景观的整体性和轮廓性。两侧临街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内。
(3) 华粤路两侧建筑立面应强调造型的简洁、色彩和风格的协调呼应。两侧临街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内。
(4) 葵政路、延安路街景立面应注意特色的塑造。环城西路路口至葵坪路路口段,两侧建筑应以多层行政办公建筑为主,建筑高度宜控制在30米以内;葵坪路口至金业大道路口段,应注意街道商业气氛的烘托和建筑立面的变化,两侧临街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内。
(5) 环城东路和环城西路街景立面应配合大型绿化廊道的建设,形成一条开畅通透的空间界面,两侧临街建筑高度宜控制在40米以内。
8.5 本片区内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的要求确定。
(2) 片区内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和相邻组团呼应。
(3) 片区各标志性建筑,应体现片区的功能和特色。
(4) 片区金融商业中心区内各地块建筑应设置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
8.6 本片区内的灯光照明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片区主轴线照明应体现中轴线空间轮廓和视觉的连续性,轴线两端的对景建筑和构筑物应进行轮廓及立面装饰照明。
(2) 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路灯高度、造型、布置等的统一和连续,区内葵新路段应作为片区主要景观道路进行灯光设计。
(3) 滨河景观绿带是片区空间照明的重要地段,应以园林灯具照明为主。
(4) 片区内商业中心区建筑均应进行建筑环境灯光设计,烘托气氛,体现各自功能和风貌特色。
(5) 片区内标志性建筑应根据不同位置及功能进行立面装饰照明,形成城市外部空间和各中心组团的引导性亮区。
8.7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除商业区外应严格限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商业性广告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2) 各类型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布置。
(3) 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 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8.8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8.9 规划区内及周边划入城市蓝线范围的主要有葵涌河、罗屋田河和径心河,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4)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5)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9.1 本片区的城市更新,应以“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为中心,优先解决片区内的交通、配套和环境问题,控制居住用地的开发强度,形成配套齐全、居住环境舒适的片区。
9.2 本图则中“四类居住用地”(R4)为“现状保留”的村民住宅用地,除了已获准的改造项目外,本片区不鼓励零星开发改造。同时,本着共同贡献的原则,片区内的开发改造应在符合市政府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条件下,与公共设施相捆绑进行建设。
9.3 本图则中已明确需进行改造的地块,开发强度和配套设施应按照图则中有关规定执行。如需变更,应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9.4 本片区现状功能不符合《深圳市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要求的地块可将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置换成符合《深圳市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的功能类型,但需按相关程序报批。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审批意见 |
审批时间 |
1 |
06-26地块 |
根据市政府要求,落实新增用地保障性住房供给计划。 |
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容积率调整为2.8。 |
规土委2010年第25次主任办公会 |
2 |
06-05地块 |
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市政府要求,落实新增用地保障性住房供给计划。 |
同意。06-05地块容积率由原规划2.0调整为2.8。 |
规划国土委滨海管理局2011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 |
3 |
25-03、25-04、25-05、25-11地块 |
大鹏新区人民医院选址建设工作,按照新区管委会要求,对25-03、25-04、25-05、25-11等地块以及道路用地进行规划优化调整 |
同意。具体调整情况如下:1. 地块25-03用地性质为公共交通用地,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备注公交首末站;地块25-04用地性质为医疗卫生用地,用地面积4974平方米,备注区疾控中心;地块25-05用地性质为综合医院用地,用地面积101098平方米;地块25-11用地性质为政府社团用地,用地面积13370平方米。地块25-20用地面积调整为7944平方米,其他属性不变。2. 25-05地块西侧道路由双向2车道拓宽为双向4车道(红线20米);白石岗路向东延伸,作为25-05北侧支路按双向4车道设置(红线20米);25-05地块南侧规划建议性支路(红线10米)。 |
滨海管理局2013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