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LG401&401-T1号片区[溪涌片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2-02-22 【字号:大 中 小】
目录
1、总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规定
4、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5、配套设施规定
6、道路交通规定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 总则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2.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配套设施完善,有吸引力的休闲度假区和居住区,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发展以滨海休闲度假为主,拥有自然生态特征和风情特色的山海小镇。
3. 土地利用性质规定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园地、林地、发展备用地、沙滩等非城市建设用地(E)等九大类。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导引,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3.4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5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限,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6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7 海岸线用地确定为公共滨海岸线。严格控制滨海公共岸线内的开发建设。
3.8
3.9
3.10
应重点考虑安全因素。
3.11
途和建设规模。
4. 土地开发强度规定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92.6万平方米,规划人口规模为1.5万人。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4.5
4.6
4.7
4.8
5. 配套设施规定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 增加 |
现状 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2 |
2 |
02-34 04-08 |
独立占地(9班) |
|
小 学 |
1 |
02-24 (迁址) |
独立占地(24班) |
||||
2 |
医疗卫生 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02-39 (迁址) |
独立占地 |
||
3 |
文娱设施 |
小区文化室 |
4 |
4 |
01-13、 02-33、04-04 04-08 |
可附设 |
|
4 |
体育设施 |
社区体育 活动场地 |
4 |
2 |
01-13 02-03 |
02-19、04-09 |
独立占地 |
5 |
行政管理与 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 |
02-08 |
可附设 |
||
社区警务室 |
1 |
02-08 |
|||||
6 |
商业设施 |
居住小区级 商业设施 |
3 |
3 |
01-13、 02-33、04-10 |
可附设 |
|
7 |
道路交通 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5 |
5 |
02-07、 04-04、 04-05、 04-06、04-10 |
独立占地 |
|
8 |
给水排水 设施 |
给排水泵站 |
2 |
2 |
02-07、02-31 |
可附设 |
|
小型污水处理站 |
1 |
1 |
01-10 |
独立占地 |
|||
9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1 |
04-25 |
独立占地 |
|
10 |
邮政设施 |
邮政支局 |
1 |
1 |
02-08 |
可附设 |
|
邮政所 |
1 |
1 |
04-10 |
可附设 |
|||
11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 瓶装供应站 |
1 |
1 |
02-30 |
独立占地 |
|
12 |
环卫设施 |
垃圾收集站 |
4 |
4 |
01-13、 02-07、 02-20、 04-13、 |
独立占地 |
|
公共厕所 |
3 |
3 |
02-07、 02-19、04-02 |
可附设 |
6.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盐葵公路和盐坝高速公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高速公路:盐坝高速公路为现状道路,在溪涌组团西部设出入口。
盐葵公路:城市次干道,现状改造道路。双向3-4车道,红线宽20-50米。
6.2
6.3
6.4
6.5
6.6
6.7
6.8
行道,步道宽度不小于1.5米。
6.9
7.
7.1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山体景观保护:保护好片区内山体自然景观及片区内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保证“山海”的自然联系。
(2)建筑控制:建筑尺度不宜过大,体现小镇风情特色。
(3)生态廊道:充分利用现状河道、谷地 、山梁,形成多条南北向的生态廊道;构建盐葵公路和滨海岸线“绿色”与 “蓝色”两条东西向的生态廊道。强化片区滨海公共空间。
(4)景观界面:规划将盐坝高速公路沿线作为一条城市快速景观界面,强化沿线用地建设的景观整体性;盐葵公路作为一条城市慢速交通景观界面,体现沿线山海小镇的景观特色。
(5)建筑高度分区:洞背组团以低层建筑为主,旧村居住用地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新开发用地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下;溪涌组团以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上洞组团南区以低层建筑为主,北区以多层建筑为主,建筑高度控制在20米以下。各地块的建筑限高详见图表。
7.2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将上洞沙滩至溪冲工人度假村沙滩的海岸线连为一体,形成公共滨海岸线。公共滨海岸线的沙滩、石滩、步行道等均应面向公众开放。
(2)在洞背组团北侧及上洞组团北侧,设置通往马峦风景区的出入口。
(3)上洞组团滨海公共绿地可按照规划确定的内容和规模进行少量的建设,并应满足7.1条文的规划要求。
(4)本片区内确定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公众(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7.3. 本片区内的绿化系统遵循下列原则:
(1)城市公共绿化系统在溪涌及上洞组团与水系结合,形成面向公众的公共开放空间。
(2)高速公路和盐葵公路两侧分别设置绿化隔离带和道路绿化带,并与周边公共绿地形成绿地系统;保护盐葵公路两侧天然绿化植被,禁止非法建设;保护南北贯通的生态廊道。
(3)对规划区内的山体、自然生态用地,结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要求予以保护,严禁盲目开发和破坏。对于道路、市政设施建设以及建筑造成的自然山体破坏,必须进行植被复原和相关保护措施。
(4)各项规划绿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图表”实施建设,禁止任何商业开发行为侵占绿地。
7.4 本片区内的城市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组团功能特色:洞背组团为田园风情区,溪涌组团为综合生活和旅游服务区,上洞组团为滨海休闲度假区。
(2)建筑体量不宜过大,建筑形式以具有岭南特色的坡顶为主。
(3)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4)建筑外墙不应大面积的使用耀眼的颜色,应采用柔和中性的色彩,避免采用高纯度色相的饰面材料。
7.5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景观效果的标识;
(2)提供体现小镇旅游区特色的标识物;
(3)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1 |
02-21地块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提高容积率 |
同意建筑面积提高至2500平方米,但原用地面积减小为2000平方米,容积率提升为1.25,。 |
2008年第1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