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402-04号片区[龙歧-水头地区]法定图则
来源: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期: 2014-04-21 【字号:大 中 小】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本图则经法定图则委员会二〇一〇年第十五次会议审批通过!
目 录
1 总则
2 目标与定位
3 用地性质
4 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
8 城市更新
9 地名
10 其它规定
图表(详见附件)
城市设计导引图(详见附件)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北起大鹏同富裕工业园,南至规划望龙五路,西临坪西快速路,东至龙歧湾海岸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383.42公顷,其中填海区域面积约87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深圳市东部生态组团分区规划》(2002-2010)、《深圳市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规划实施策略》(2006)、《新大-龙歧湾片区规划研究》(2006)、《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及管理规定(2005)》、《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
1.3 制定本图则遵循的总体原则是:区域协调与整体性原则;高标准、高品位原则;可操作性原则;优先保障公共利益原则;刚性与弹性并重原则;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原则。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关条文的规定。
1.5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其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版)(以下简称《深标》)确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城市设计或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2 目标与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突出保护生态环境和景观资源的前提、严格控制引导滨海地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协调生态与旅游发展、旧村改造的关系,为未来的开发建设做好准备,实现地区长远可持续发展。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旅游配套服务为核心,集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滨海新市镇。
2.3 本片区的发展策略是:新建片区重点配置旅游配套服务用地、片区紧缺的公共及市政配套设施(如九年一贯制学校、综合医院、污水处理厂等) 及片区居住用地。保留现状片区重点完善地区的功能结构,完善路网体系,结合交通节点布局商业设施,完善社区基础型公共设施。填海单元用地重点配置片区大型公共设施及旅游配套服务设施,完善岸线的整体连续性、增加公共开敞空间。
2.4 规划结合未来填海工程,将传统服务产业与旅游支柱产业融合发展。结合道路交通和填海区的建设,加强片区旅游服务功能的发展,实现地区功能的完善与提升,结合《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的相关要求,进行绿色城区规划,提高片区绿色指标。
3 用地性质
3.1 本片区位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发展管理规定》的二级建设控制区:除可以发展旅游业、文化产业、高等教育、科技研究开发和适度的房地产业外,禁止其他开发建设;现有工业项目和污染型围海水产养殖项目应当根据发展的需要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3.2 本片区规划用地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E)、填海单元(TH)等,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在非建设用地中除必要的道路市政设施和为旅游提供服务的小型建筑外(凉亭、茶室、酒吧、餐饮),原则上不得进行城市建设活动,如有建设方案必须做环境影响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其中,沙滩岸礁、沙滩防护林带和原生林地等生态敏感度较高的用地,禁止任何永久性城市建设活动。)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已建的合法建筑与本图则规定的用地性质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如需改造或重建,须按本图则规定进行。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3.5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规划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6 本图则对地块用地性质的安排分为两类: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二类是指“经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3.7 本图则所确定的用地性质为地块的主导用地性质,可按相关规定兼容部分指定的其它用地性质。
3.8 本片区包含四个填海单元,填海单元是指位于龙歧路以南、新大路以东,以《东部生态组团规划(2005-2020)》中确定为大鹏文化中心的行政办公用地和商业用地为基础,经过对环湾整体滨海岸线研究后所划定的区域。对其规划与开发规定如下:
(1) 填海单元的用地开发建设必须遵循《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超出海洋功能区划范围线外的填海单元须与海洋局协调,审批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在规划实施前,有关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
(2)本图则中所标明的填海单元的范围、岸线形式和内河走向等涉水边界,是定性分析的结果,在规划实施前,应根据相关水动力模型试验结果进一步优化具体方案,以有效防止洪涝、冲刷、淤积、水流死角等问题。
(3)在下阶段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应符合本图则“图表”对填海单元土地用途、配套设施、建设规模控制的规定。土地利用可参考技术文件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图”。
(4)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对填海单元进行较大调整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修编。
3.9 本图则用地开发应按照《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4 开发强度
4.1 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约为120万平方米(不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填海单元建设量)。
4.2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上限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为集约利用土地,居住及商业等用地的开发强度不应少于本图则“图表”确定的开发强度的90%。
4.3 本图则执行过程中,地块开发强度的确定须同时满足工程地质安全建设等相关规定。
4.4 本图则中确定的地块用地面积,因地块合并、细分或调整发生变化时,应保持地块总建筑面积及配套设施规模不变,并对地块容积率作相应调整。
4.5 本图则中对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的容积率不予规定,其开发强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
4.6 开发强度有关规定如下:
本图则在空间上划分为滨海1线地区、滨海2线地区、滨海3线地区进行分级控制。
1、滨海1线地区(银滩路以东地区)
本地区允许开发为旅游服务的商业用地(C1)、服务业用地(C3)、旅馆业用地(C4)、政府社团用地(GIC);建筑以低层为主;容积率指标以0.8-1.0为主,原则控制上限为1.0。
2、滨海2线地区(仙龙路、王母河以东、银滩路以西地区)
本地区允许开发为旅游服务的商业用地(C1)、办公用地(C2)、服务业用地(C3)、旅馆业用地(C4);建筑以多层为主;容积率指标以1.5-1.8为主,原则控制上限为2.0。
3、滨海3线地区(仙龙路、王母河以西地区)
本地区允许开发商业用地(C1)、办公用地(C2)、服务业用地(C3)、旅馆业用地(C4)、居住用地(R2);建筑应以小高层为主,容积率指标以1.5-2.2为主,原则控制上限为2.5。
4.7 用地开发的附加设计条件规定如下:
(1)规划设计应进行日照、噪音等模拟计算,使之分别符合《深标》(2004版)、《深圳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的规定,以利于创造舒适的小区环境。
(2)规划设计应进行室外通风、室外热环境设计,并分别满足《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条文7.2、7.3的要求。
(3)本地区所有新建建筑均应按照《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的要求设计和施工。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交通市政设施。
5.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片区开发强度及人口规模综合确定,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对本片区配套设施造成较大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检讨。
5.3 本图则确定的配套设施,在满足相关规范下,可适当增加建设规模以扩大容量;在有利于配套设施近期实施等条件下,可对其具体用地范围及布局进行合理的微调。
5.4 本片区规划居住人口规模2.5万人(其中填海单元可容纳约1.0万居住人口);规划就业人口规模约1.0万人;旅馆业用地可提供约5000个床位。
5.5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5)。
表5.5: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
设施 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1 |
- |
01-12 |
54班 |
小学 |
1 |
1 |
- |
TH-01 |
18班 |
||
幼儿园 |
4 |
3 |
04-15 |
01-16、02-07、TH-01 |
共新增 36班 |
||
职业学校 |
1 |
0 |
05-07 |
- |
-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综合医院 |
1 |
1 |
- |
TH-02 |
200床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5 |
5 |
- |
01-22、02-01、04-06、04-15、TH-01 |
- |
||
3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1 |
1 |
- |
TH-02 |
-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6 |
6 |
- |
01-22、02-01、04-06、04-15、05-11、TH-01 |
- |
||
老年人活动站 |
5 |
5 |
- |
01-22、02-01、04-06、04-15、TH-01 |
-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0 |
05-08 |
- |
- |
||
图书馆 |
1 |
1 |
- |
TH-02 |
- |
||
影剧院 |
1 |
1 |
- |
TH-02 |
- |
||
博物馆 |
1 |
1 |
- |
TH-02 |
- |
||
展览馆 |
1 |
1 |
- |
TH-02 |
- |
||
艺术馆 |
1 |
1 |
- |
TH-02 |
- |
||
科技馆 |
1 |
1 |
- |
TH-03 |
- |
||
会议中心 |
1 |
1 |
- |
TH-04 |
- |
||
音乐厅 |
1 |
1 |
- |
TH-04 |
- |
||
4 |
社会福利设施 |
敬老院 |
1 |
1 |
- |
TH-01 |
- |
5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TH-02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6 |
5 |
02-01 |
01-15、03-06、04-06、04-15、TH-01 |
- |
||
6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1 |
0 |
01-20 |
- |
- |
社区警务室 |
6 |
5 |
01-20 |
02-01、04-06、04-15、TH-01、TH-02 |
- |
||
社区服务站 |
6 |
4 |
02-01、04-15 |
01-22、04-06、TH-01、TH-02 |
- |
||
肉菜市场 |
2 |
2 |
- |
04-07、TH-01 |
-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7 |
6 |
06-01 |
TH-02、TH-02(两处)、TH-03(两处)、05-03 |
TH-02内设置规模约0.8公顷的独立占地停车场;非独立占地停车场总规模不少于1050个停车位 |
公交首末站 |
3 |
3 |
- |
01-22、05-03、TH-02 |
01-22用地规模不小于4200平米;05-03和TH-02地块的公交首末站建筑规模不小于5000平米 |
||
游艇码头 |
1 |
1 |
- |
05-03 |
- |
||
帆船基地 |
1 |
1 |
- |
TH-03 |
- |
||
8 |
给水排水设施 |
污水处理厂 |
1 |
0 |
04-12 |
- |
- |
9 |
通信设施 |
发射塔、微波站 |
1 |
0 |
05-02 |
- |
- |
中型接入网机房 |
1 |
1 |
- |
06-05 |
- |
||
10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1 |
1 |
- |
06-05 |
- |
11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1 |
1 |
- |
02-11 |
- |
天然气设施 |
1 |
1 |
- |
01-02 |
- |
||
12 |
环卫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2 |
2 |
- |
02-16、04-11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2 |
2 |
- |
02-16、04-11 |
- |
||
公共厕所 |
8 |
8 |
- |
01-06、02-01、02-16、03-06、04-11、05-03、TH-02、TH-02 |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2 |
2 |
- |
02-16、04-11 |
- |
||
13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1 |
1 |
- |
06-08 |
- |
应急避难场所 |
4 |
4 |
- |
01-12、01-20、04-15、TH-02 |
- |
||
14 |
其它设施 |
专用电瓶车维修站 |
1 |
1 |
- |
TH-02 |
- |
专用电瓶车充电站 |
1 |
1 |
- |
TH-02 |
- |
注:表中下划线表示该设施为非独立占地。
5.6 本片区污水排至水头污水处理厂,工业及特种废水经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5.7 本图则王母河河道蓝线,依据《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确定。
5.8 本片区提倡节约用水,新建项目应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符合《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水头再生水厂建设,再生水回用于道路绿地浇洒用水、王母河生态景观用水等。
5.9 规划新增1座邮政所,1座中型接入网机房,附设于06-05号地块内的构建物。
5.10 规划从大鹏LNG接收站到福华电厂新增一根城市高压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4.0兆帕。根据《深圳市橙线补充规划》城市高压天然气管道按制范围为15m、限制范围为27米、影响范围为50米。在控制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其它地面设施;在限制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民居、大型厂房等设施;在事故影响范围内,不得建设医院、学校、商场、敬老院等人口高密集且疏散难度大的重要公共设施。
5.11 本图则共设置室内应急避难场所两处,室外应急避难场所两处。同时应按服务范围内的昼夜最大人口,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空地等场地配置室外紧急避难场所。
5.12 本图则中配套设施的建设须同时满足相关法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
5.13 本片区内新建小区要求设置小区垃圾生态化处理设施,推行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设置太阳能设施,推行可再生资源的利用。
5.14 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和超过4公顷的住宅区,应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实行可持续的交通发展理念——绿色交通规划,通过对交通工具的优先选择和限制,提倡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出行的方式,最终达到减轻交通拥挤、降低环境污染的目的。
6.2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有坪西快速路、坪西路、水头路、新大路、银滩路、望湾路及园山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3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1)快速路:坪西快速路,红线宽度40米,为双向6车道,地区快速路网密度为0.25公里/平方公里;
(2)主干路:枫树街,双向4车道,红线宽度40米;水头路,双向4车道,红线宽度40米;新大路,双向4车道,红线宽度25米;望湾路,双向4车道,红线宽度40米;坪西路,双向4车道,红线宽度29.5米;地区主干路网密度为1.41公里/平方公里;
(3)次干路:园山路,双向4车道,红线宽度40米;银滩路,双向4车道,红线宽度25米;龙歧路,双向四车道红线宽度24米;水歧路,双向四车道,红线宽度30米;墩仔一路,双向四车道,红线宽度24米;仙龙路,双向四车道,红线宽度24米;地区次干路网密度为1.98公里/平方公里;
(4)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9-24米,为双向两至四车道,地区支路网密度约为2.13公里/平方公里。
6.4 本片区内建议性道路的位置以虚线表示,具体实施时,为减少拆迁、尽量利用现状地形及其它合理原因,其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禁止在滨河绿化带侧设置,不宜设置在主、次干路上,也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主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80米范围内、次干路距平面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主干路相连,支路和主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6.6 本片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标》(2004版)表12.4.2.1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本片区共设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1处,位于TH-02地块,占地面积共约0.8公顷。配建非独立占地公共停车场6处,分别位于06-01、05-03、TH-02(两处)、TH-03(两处),总规模不少于1050个停车位。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
6.7 本片区应构建便利的自行车道系统,片区内有条件的道路应设置独立的自行车道。同时鼓励在大型公园、河道两侧、公共绿地以及环境优美地区设置独立的自行车休闲道。本地区自行车系统由道路附建自行车道、道路两侧绿地内自行车道、公园自行车道组成。遵照规划区内慢性交通优先的原则,对自行车设施进行优化配置,形成连续、舒适、安全便捷的自行车交通系统。
6.8 本片区步行系统由绿地、景观步行带、普通人行道组成。结合滨海景观道、滨海岸线、沿河绿化、海岸公园及商业空间等构筑规划区特色的步行系统。本片区所有慢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
6.9 本片区规划人行过街设施1处,除本图则规划确定外,还可以在有必要设置行人过街通道的地段修建天桥或通道。
6.10 本地区新建道路应按照“绿色道路”的标准建设。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地面应采用渗水材料;主次干道遮荫率达到60%以上,支路遮荫率达到80%以上。道路断面应结合电瓶车道、自行车道、人行步道等统一设计,注重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绿化隔离。
6.11 片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规划设置公交首末站三处,位于01-22(用地面积不小于4200平米)、05-03(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米)和TH-02地块(附设于商业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米)。
6.12 本地区新建停车场建设标准应按照《深圳市绿色住区规划设计导则》条文5.4执行。
6.13 结合道路两侧绿地、公园绿地等,设置电瓶车专用道,并尽可能与自行车系统结合设计。
6.14 王母河公园、斋公仔体育公园、墩仔背社区公园、草填坑社区公园应结合沿河景观绿化和自然山体设置适宜的步行道、登山道。
6.15 道路详细设计时应留设生物通道,增进绿色住区的生物多样性。
7 城市设计
7.1 本片区是深圳市沿海重要的滨海景观旅游区,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以下原则:
(1) 有利于有效保护环境资源的原则:积极保护和充分利用本片区的岸线、沙滩、河流、山体等自然资源,维护和改善本片区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对现状保留山体进行维护修复,严禁开发性建设,保证其生态防护功能;对王母河流域的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提高沿线污染物排放标准。
(2)保证自然资源的公共性原则:沿自然山体和沿海地块开发不得对自然景观进行大面积遮挡,不应阻碍连续的视线通廊,强调自然环境景观的整体性、连续性和共享性。
(3) 有利于空间形象与环境的协调性的原则:地块开发建设应与周边地区建筑风格协调,除常规的城市设计要素规定外,需对空间形态、建筑界面、公共空间给予明确规定。重点控制银滩路、水头路、新大路、龙歧路、王母河沿线和沿海岸线的景观界面及天际轮廓线。
(4)应充分保证本片区内生态廊道的贯通,主要为蜈蚣岭至大岭头南北向的贯通、规划公共绿地的贯通。
(5)本片区部分用地需经工程处理方可进行建设,在处理方法上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
7.2 本片区的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把握整体环境特征,突出本地区的山海优势,特别是对海滩和岸线的合理利用。
(2)保证各景点的连续性,营造视线通廊使各开放空间既相对独立又互相联系。
(3)突出本区的景观特色,重点放在优质海滩的利用和丰富的乡土民俗文化的开发。
(4)加强景观界面的设计,主要是在环湾景观大道进出节点的地段,进行多层次的绿化,以及对建筑界面精心的处理。
(5)加强片区内的绿化建设,增强绿化覆盖率,对挡土墙、护坡等设施要进行绿化处理,力争片区内无裸土。
(6)对背景山体的开发要严格控制,保护现有植被和山体形态。
(7)片区内的景观小品如路灯、坐凳、花坛、垃圾箱等设施要精心设计,与环境统一协调。
(8)区内指示牌统一设计,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反映出风景区的特色。
7.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现状旧村的部分建筑具有较强的乡土特色,对于较有艺术价值的渔村建筑应加以修缮保留;新建建筑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在突出旅游区特色的同时延续强化民居建筑的乡土特色。
(2)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旅游区内建筑外墙色调提倡以白色、砖红、浅灰色为主调,屋面应尽量采用坡屋顶,屋面色彩可采用砖红、深灰、墨绿、海蓝等色系。
(4)严格限制建筑物高度和体量,建筑应充分利用现有自然地形,并保持原有自然景观在视觉上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5)保证建筑物与周围环境的整体协调性,建筑物的造型及材料的使用上要突出滨海景观旅游区的特色,做到与环境有机共生。
(6)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7)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除太阳能设备外,其它所有设备应隐蔽。
7.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7.5 本片区岸线保护和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片区沿海岸线和沙滩均为公共资源,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挤占、围圈岸线和沙滩或阻止公众进入使用。本片区内地块出让原则上不包括邻近的岸线和沙滩,如因历史原因已将相关岸线纳入出让土地范围之内的,土地使用者在开发建设时,地面建筑和设施应沿涨潮线后退不少于20米(特殊情况下,由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具体退让距离),并应将岸线和沙滩向公众开放。对某些特定项目确实需占用岸线的(如游艇俱乐部、潜水俱乐部等)则需报请政府审批,确定所占用岸线的规模和范围。
(2)沿海岸修建的建筑和设施应配套完善的环保措施,禁止向海水或沙滩排放污水、烟尘和固体废弃物,以保护海滨的环境。
7.6 本片区生态格局划分为生态控制区和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分别以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活动为主,保证环境与发展的平衡:
生态控制区:大面积山体、林地、沙滩、水域及其蓝线控制范围内的用地等需要刚性控制的生态用地区域。
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生态控制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7.7 生态控制区和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内的建设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7.7.1生态控制区:
(1)处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现状建设用地的处理应遵循《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及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2)河道管理线内(王母河河道管理范围线为两岸自河岸分别外延约15米),仅可做绿地和市政设施用地,不得覆盖或者占用,同时应遵循《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3)对划定的蓝线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影响防洪安全和水源安全的,进行补偿性改造或拆除,不影响防洪安全和水源安全的,近期予以保留,不得新建和扩建;远期在条件许可时应进行全面的生态恢复或作为滨河景观绿地;已批未建地块,保留地块性质,不改变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但蓝线内的建设行为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建建筑物或采取如架空等措施),并经水务和规划部门批准,以确保防洪安全和水环境健康;如涉及村民征地返还用地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具体情况作单独处理。
(4)在城市蓝线内新建建筑物,应当依法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源保护以及城市河道景观。
(5)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的用地建设活动除遵循上述规定外,同时须遵循《深圳市蓝线规划(2007-2020)》的相关规定。
7.7.2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
以控制建设规模,防止建设用地无序蔓延为主,应在研究其空间景观的基础上,形成统一而丰富的城市空间轮廓线以及良好的环境品质。位于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内用地还需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核电卫生防护范围:
核电卫生防护范围内必须遵循:半径5公里范围内为应急计划区(内区),也是限制发展区,尽量不要出现集中居住人口达1万人以上的居民点,并且必须限制区域人口的增长,不得兴建扩建大的企事业单位和生活居住区、大的医院或疗养院、旅游胜地、飞机场和监狱等。
(2)海洋功能区划范围:
填海单元的用地开发建设必须遵循《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的要求,超出海洋功能区划范围线外的填海单元须与海洋局协调,审批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重点研究单元内的空间形态和环境景观,形成以旅游配套服务为主,集居住、商业办公、文化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滨水功能区,强调滨水地区公共性。
7.8 本片区内的王母河生态修复应遵循以下规定:
(1)建成王母河干流截污干管,干管先于支管建成,然后是城区污水管道。与污水干管相连的支管可以暂时接入截污干管。
(2)按照相关规划尽快建设垃圾转运设施。逐步消除固体废物对河道造成的不良影响。
(3)在干流和支流河口设置一定数量的水坝,既可保证河道一定的景观水面,又可保持天然湿地有一定的淹没水深。
(4)新开河道河底和马道以上采用植草护坡,河道保护线内种植乔木、灌木等,使之形成沿河绿带,并起到稳固河岸的作用。
(5)在有条件的河段,设置供游人休息的活动场所,创造一个旅游、休憩、娱乐的好环境。如凉亭、钓鱼台、坐凳、小桥等。
7.9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绿地系统为以蜈蚣岭、大岭头、现状保留山体、湿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山体林地为绿化背景,以王母河两侧的滨河景观绿化和坪西快速路、坪西路、银滩路、水头路、新大路、仙龙路、水歧路、龙歧路、园山路等主次干道的道路绿化为主要骨架,以相对分散布局的社区公园和公共绿地为重要绿化节点的多层次绿化网络。
7.10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的景观空间结构为:
(1)景观节点:现状保留山体为本片区内部的自然景观核心,王母河及其沿线绿地为本片区的核心公共开放空间,分散布局的社区公园、街头绿地为本片区的次级景观节点。
(2)景观轴带:滨海沙滩作为环龙歧湾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注重现状沙滩的培育与保护,考虑结合滨海旅游度假项目形成场地公共、景观连续、活动多样的滨海景观带。银滩路是环龙歧湾最重要的景观轴线,其沿线也是本片区最重要的滨海景观界面,应同时考虑车行和人行两种不同尺度的空间景观要求,形成连续、统一而又富有变化的景观界面。水头路、新大路一带为本片区内部主要的产业、生活综合景观轴线。景观轴线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
7.11 本片区主要公共空间包括滨海沙滩、王母河滨河公共绿地、水头村现状湿地、各社区公园,公共空间必须为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步行景观系统应与公共空间形成密切而有效的联系。
(2)公共空间设计应准确把握其区位和功能特点,形成有特色的空间氛围。
7.12 本图则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滨海功能区的划定,将本片区划分为三个高度控制区域:滨海1线地区、滨海2线地区、滨海3线地区进行分级控制。滨海3线地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60米以下;滨海2线地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45米以下;滨海1线地区建筑高度宜控制在24米以下,沿海第一排建筑高度宜控制在15米以下。
7.13 本图则建筑高度控制为法定强制性规定,局部地块的建筑高度可根据营造标志性景观节点的需要适当突破,但需根据详细规划的城市设计确定,并报相关审查部门审批通过。
8 城市更新
8.1 本片区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拆除重建”和“功能改变”三种类型。
8.2 在本图则范围内进行“综合整治”、“拆除重建”和“功能改变”三类城市更新活动,应以本图则为基础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8.3 以水头村、龙歧村居民小组为单位,实施综合整治,提高旧村环境品质,包括01-08、01-19、02-01、04-07、04-15、06-02地块;龙歧村进行部分拆除重建,规划为居住和商业服务功能,包括01-18、01-22、03-07、04-03、04-04、04-06、06-03、06-04地块;复工建设的水头社区工业园保留其建筑,更新使用功能,作为配套宿舍使用,位于04-05地块。
9 地名
9.1 按照一地一名、名实相符的原则,结合本片区现状地名特征,编制本片区地名规划,保证地名的规范化及标准化。
9.2 本片区的地名规划内容主要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道路及交通设施名称。
9.3 本片区地名命名具体情况详见“地名规划一览表”(表9.3)。
表9.3:地名规划一览表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道路等级 |
备注 |
现状道路 |
1. |
坪西快速路 |
坪西快速路 |
快速路 |
北起葵涌,南至南澳 |
2. |
- |
坪西路 |
主干路 |
北起园山路,南至新大 |
|
3. |
望湾路 |
望湾路 |
主干路 |
北起鹏城,南至枫树街 |
|
4. |
水头路 |
水头路 |
主干路 |
北起大鹏,南至龙歧路 |
|
5. |
新大路 |
新大路 |
主干路 |
北起龙歧路,南至新大 |
|
6. |
枫树街 |
枫树街 |
主干路 |
东起望湾路,西至王母河东街 |
|
7. |
龙歧路 |
龙歧路 |
次干路 |
西起水头路,东至海景二路 |
|
8. |
园山路 |
园山路 |
次干路 |
东北起新大路,西南至南澳 |
|
规划道路 |
9. |
- |
银滩路 |
次干路 |
北起望湾路,南至新大 |
10. |
- |
水歧路 |
次干路 |
东起银滩路,西至水头路 |
|
11. |
- |
仙龙路 |
次干路 |
北起龙歧路,南至仙人石路 |
|
12. |
- |
银枫一路 |
支路 |
东起银滩路,南至水歧路 |
|
13. |
- |
银枫二路 |
支路 |
北起枫树街,南至银枫一路 |
|
14. |
- |
墩仔一路 |
次干路 |
南起龙歧路,北至水歧路 |
|
15. |
- |
墩仔二路 |
支路 |
南起墩仔一路,北至墩仔一路 |
|
16. |
- |
墩仔三路 |
支路 |
东起墩仔二路,西至水头路 |
|
17. |
- |
水龙路 |
支路 |
北起水歧路,南至龙歧路 |
|
18. |
- |
草填坑路 |
支路 |
北起水头路,南至园山路 |
|
19. |
- |
石角头一路 |
支路 |
东起水头路,西至草填坑路 |
|
20. |
- |
石角头二路 |
支路 |
北起石角头一路,南至石角头三路 |
|
21. |
- |
石角头三路 |
支路 |
东起新大路,西至草填坑路 |
|
22. |
- |
水头村巷 |
支路 |
北起园山路,南至水头三巷 |
|
23. |
- |
水头村二巷 |
支路 |
西起水头村巷,东至新大路 |
|
24. |
- |
水头村三巷 |
支路 |
西起园山路,东至新大路 |
|
25. |
- |
华德路 |
支路 |
北起水头村三巷,南至福华德电厂 |
|
26. |
- |
望龙一路 |
支路 |
西起新大路,东至银滩路 |
|
27. |
- |
望龙二路 |
支路 |
西南起新大路,东北至银滩路 |
|
28. |
- |
望龙三路 |
支路 |
西南起新大路,东北至银滩路 |
|
29. |
- |
望龙四路 |
支路 |
西南起新大路,东北至银滩路 |
|
30. |
- |
望龙五路 |
支路 |
西南起仙龙路,东北至银滩路 |
|
31. |
- |
环龙路 |
支路 |
北起银滩路,南至银滩路 |
|
类别 |
序号 |
原有地名 |
规划名称 |
分类 |
备注 |
自然地理实体 |
1. |
王母河 |
王母河 |
河流 |
04-09、06-06 |
公共开敞空间 |
2. |
- |
王母河公园 |
公园 |
06-06 |
3. |
- |
斋公仔体育公园 |
公园 |
01-06 |
|
4. |
- |
墩仔背社区公园 |
公园 |
03-06 |
|
5. |
- |
草填坑社区公园 |
公园 |
01-17 |
9.4 本片区最终地名以批准生效的命名为准。
10 其它规定
10.1 涉及本图则第3.6、3.7、4.2、4.4、5.3、6.4及6.8条款的申请和修改调整,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审批。
10.2 本图则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现状合法的用地性质和建设规模,以及对其进行综合整治或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功能改变;“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综合整治”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本图则确定为“规划”的地块,是指该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经本图则研究确定,包括新建及拆除重建的地块;本图则确定为“依据政府批件”的地块,是指地块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已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在建或未建地块。
10.3 本图则条款未提及的其它修改和调整事项,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受理并按程序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